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民國(下同)91年12月11日立法後,遲未落實;直到106年1月26日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始將依法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之期限訂明。
我國核能發電設備之運轉執照分別將於107年12月5日、108年7月15日、110年12月27日、112年3月14日、113年7月26日和114年5月17日到期,執照到期之核能發電設備理當停止運轉。核一、二廠執照有效期限剩不到5年,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均無法申請換照;核三廠曾因設備老舊多次火警,亦不該冒險延役;核四廠封存時尚未完工,並有諸多安全疑慮,續建需耗龐大經費且無法保證安全。
環境基本法制定迄今近16年,至114年近四分之一個世紀,法律落實之期限不應一再拖延。數個法律團體共同發起聲明,呼籲各界: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即廢除電業法95條第1項,投下「不同意」票。
共有283位法律人參與連署,包含121位律師、46位法律學者、60位法律系/所學生、30位法律系/所畢業生及26位相關法律從業人員(含尤美女、黃國昌、周春米等3位立法委員)。
尤美女委員表示:2011年福島核災的後果是我們要極力避免的,台灣沒辦法承受核災,核四廠因「拼裝」等問題不斷,花了20年還未能完工並在2014年停建;爾後2017年通過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具體訂出台灣廢核的時程表。
但是,如今我們看到「以核養綠」公投希望廢除電業法核電廠應在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規定,無疑是2014年馬英九政府宣布停建核四後的重大倒退。該公投提案方主張的「潔能家園,一二三四」,是希望回到馬英九政府時期的「再生能源10%,核能20%,燃氣30%,燃煤40%」配比;就再生能源占比的願景10%,僅有政府政策目標20%的一半,「養綠」只是個幌子;就燃煤佔比的願景40%,比政府政策目標30%,多出10%,用「反空污」募集連署,提出的能源配比,空污卻更高;更何況燃煤占整體發電比率的40%,等於是比2017年時的燃煤發電量微幅削減3.4%,可見該提案根本沒有減煤的願景。
甚至,公投案發起人還強調希望「核電機組擴充到二十部規模」,不僅要重啟核四,還要多蓋好幾間核電廠,這是我們必需反對的。以核養綠的核能占比是20%,等於回到福島核災前,核電約占台灣發電20%的狀態。但福島核災後,核電發電占比逐年下降,去年僅占全國發電量的8%。
希望大家11月24日公投時,18歲以上的公民能在第16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投下反對票。我們必須記取福島核災的教訓;台灣的核電廠是全世界數一數二地座落在人口密集區,且核能電廠安全與否的真正關鍵是「安全文化」,也就是維護與訓練的品質、經營者與員工的能力、管制監督的嚴謹性,這些要件已經證明不存在於核四廠長達20年的興建過程。儘管台灣現在的能源轉型不免遇到挑戰和衝突,但是我們也正在努力創造機會。唯有反對以核養綠公投,才能讓核四廠不再重啟,老舊核電廠不延役,並增加再生能源、減少燃煤、減少空汙的能源轉型契機。
黃國昌委員則提到:在先前有關於本案公投的辯論會中,我已經表達了我法律的觀點!從法律的效果來看,這是一個讓人無法理解的公投案!公投主文明文表示,要將《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予以廢止;但廢止本條文以後,實際上並不會發生這些提出公投的人所聲稱的法律效果!核四也無法直接運轉,對核一、核二也不會產生延役的效果(申請延役的法定時間早就已經過了);除此之外,更不用說本次發起「法律人反核連署」的團體們所提出來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這一個已經延宕了十幾年都無法落實的法律政策與目標,要怎麼在法律效果上與公投內容進行調和?
再來,核能發電的實務本身就不是一個在完美的實驗室中、由完美的操作者進行的一個完美過程;它在現實的環境裡面,必須有維修、保養、管理,而台電過去有關於核一、核二、核三在運作上所出現的各式問題,讓國人實在沒有辦法繼續放心!
最後,也是大家一直迴避討論,但也是我們終究要面對的問題,就是「核廢料」!特別是「高階的核廢料」,它到底要放到什麼地方去?如果我們決定繼續發展核能,那提出這主張的人,就必須回答這個問題:「請問,核廢料究竟要放到哪裡去?如果你針對本公投要投下贊成票,那我必須請你問你自己:「請問,你願意將核廢料放在你自己居住地的附近嗎?」如果你不願意,那我們既然享受了用電的便利,怎麼可以不負責任的把這些核廢料丟給我們的下一代,丟給我們未來的子孫,認為時間可以去解決這個問題呢?
從七零年代發展核電至今,即便是擁核者非常信賴的台電、原能會,都並未提出任何「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計畫」;那麼擁核者要如何迴避這麼嚴肅的環境正義、世代正義的問題?台灣在能源轉型的過程中,會有陣痛、不便,這都是事實,但這也是過去所累積的錯誤!我們這一代的台灣人,必須要有這個肩膀,把它扛起來!負責任地完成「能源轉型」!
這就是為什麼今年的公投第16案,我會堅決地投下「不同意票」!我也邀請所有關懷台灣未來環境正義、世代正義的朋友也站出來,對公投第16案投下「不同意票」!
台北律師公會監事張譽尹律師提到:核電機組須有運轉執照,才可以運轉發電。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5至15年,提出安全分析報告向原能會申請換發運轉執照,經過核准,才能繼續運轉。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參照)。
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只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文。即使刪除了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政府仍須遵守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因此,第16號以核養綠公投的主文「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雖然性質是「複決型的公投」(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五項參照),但即便通過公投,廢除了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國家仍應遵守其他法令規定,於執照到期時陸續除役,並不會當然發生擁核者期待的核一二三廠延役(核一二廠均已超過申請延役的法定期限)或核四續建的效果。
不過,我們還是要呼籲全民,積極領取選票,對第16號公投案,投下「不同意」票,讓禍遺子孫萬年的核電,徹底死透,並且避免核電幫藉由反智的政治效應,順勢復辟。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林三加律師認為:環境基本法所揭示之「非核家園」目標及落實,對台灣非常重要,因為台灣位於地震帶,並沒有適合處置核能廢料之場所,核能之使用僅短短幾十年,卻製造出高污染的核廢料,卻要沒有使用核能的後代子孫多個世代持續照料核廢料,違反世代正義。目前我們應該做的是,齊心共力將「非核家園」一步步實現,具體進行各項「減核」之措施及作為,並持續發展與環境共存的再生能源。
環境法律人協會代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徐偉群副教授表示:《公民投票法》在今年一月修正通過後,已經刪除了原來的投票率門檻。也就是說,過去只要領票投票的人數不滿全國總投票人數的一定比例,那麼公投出來的所有結果都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修法拿掉投票率門檻以後,領票投票人數的多少就不再是一個公投案通過與否的重點。這是一次進步的修法,讓台灣人民可以更容易透過公投程序,對公共議題進行討論、審議、辯論和一起做決定。
不過,也因此,我們要提醒大家,按現在的《公民投票法》第29條的規定,公投案要通過是取決於兩個條件:(1)有效的「同意票」是不是多於「不同意票」;(2)有效同意票總數是不是達到全國總投票人數的四分之一以上。換言之,如果反對這次公投的第16案,反對「發展核能,阻擋綠能」,反對把無法處理的核廢料遺留給以後的世代,那麼就必須出門投票,必須領公投票,並在第16案選「不同意」,投入票箱。只要投不同意票的人,超過投同意票的人,第16案就無法通過。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認為:91年12月11日制定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立法後,政府卻一再推遲達成非核確保國民安全的期程。100年3月福島核災發生,社會各界看清身處地震帶卻使用核電廠的風險及萬一發生核災的慘痛後果,反核聲浪促使馬前總統在同年11月3日公開承諾:「核一、核二與核三廠將不再延役」,如今核一兩部機組分別停機近4年和1年多,即將於今年12月5日和明年7月15日除役。
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要求核能發電設備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114年並非任意設定的期限,台灣運轉中最後一座核電廠即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到期日即是114年5月17日,不應讓老舊核電廠冒險超齡使用。該電廠不僅有活動斷層通過且曾因汽機葉片飛出氫爆、發電機受鹽霧影響、變壓器高壓套管孔蝕、輔助變壓器受損、發電機絕緣劣化等因素多次起火;近年更多次因老舊電纜線短路,引起消防系統動作;甚至發生螺栓射出擊傷包商等離譜事故,實應儘早除役而非延役。
至於核四廠曾因颱風、人為疏失、設備故障、通過壓力測試的設備卻尺寸不合脫落等因素,多次淹水;並發生過靜電引起控制卡片程式錯亂;誤觸造成假信號、雨水滲入而喪失外電等光怪陸離的事件。台電曾以「設計整合效能欠佳」為由,不再與顧問公司續約;施工過程問題不斷,多次遭監察院糾正;1號機大量拆裝挪用2號機舊零件;大量違法變更設計,遭原能會開罰甚至被法院判決認定「可能造成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危害」;連原能會都曾發布新聞稿表示:「不會認為核四廠目前是符合安全要求的核電廠」。加上續建仍需耗費數百億元的龐大經費,且無法保證安全,實應早日停損。
「以核養綠」公投提案方主張的能源配比,與政府政策目標相較:燃煤多10%、再生能源少10%,加上核電廠存在安全疑慮,台灣國土面積狹小,無法承受核災風險,希望大家積極領取公投票並就全國性公投第16案投下「不同意」。
台灣永社洪崇晏副秘書長表示:永社以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為宗旨,我們關注各種與台灣能否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因此我們反對目前這種廢棄物危害長存、顯然並不永續的核能使用,以下有兩點具體意見:
1、以核養綠這個口號根本「無中生有且自相矛盾」: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意思是「過期核電不延役」,擁核團體主張廢除此條文,就等於主張過期的繼續用,事實上跟養綠完全無關。況且核終口口聲聲核能無害、核能就是綠能,根本就沒有想發展綠能的意思。
2、發展核能前應先思考風險因應及核廢處置:目前的核能發電最困擾世界各國的課題,主要有安全性疑慮及無法解決核廢料問題,公投案並無法解決科學本質的難題,核廢料目前就是有害且無法處理。
過往的錯誤難以彌補,但如果要繼續使用目前的核能發電,應該要優先考慮安全及廢料處置問題,因此過期延役不可行、拼裝核四不可行,且廢料處置議題的討論應該優先於續用核電進行--無法處理,就不該用。
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及法律研究中心,發表師生共同聲明,說明三點反對以核養綠公投;由中心助理張嘉耘代為發表:
1. 台灣核電廠面臨地震與氣候變遷風險
依據過去許多地質調查的結果,以及美國與日本對活動斷層的認定,已可確認核一、二、三廠之位址鄰近活動斷層。三座核電廠之選址,都不合於美國核管會,和台電規定的「8公里」標準。 再者,核一、核二與核三,皆是傍海而立,未來氣候變遷加劇,巨災頻率增加,台灣的核電廠必將首當其衝。三座核電廠面臨著地震與氣候變遷的風險,應如期除役。
2. 核廢料存放是一個人權問題,不是只有科學技術標準
台灣於2009年內國法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它的第一條即保障原住民族與在地居民,對於社會經濟發展的自決權。台灣核電始於威權時期,在權威的體制下,蘭嶼的居民從核電在台灣的第一天起,就沒有應有的選擇權。民主化之後,開始形成核廢料遷出蘭嶼的政策共識,但台灣經過這麼長遠的討論,至今還是無法解決核廢料該存放在哪裡的爭議,蘭嶼的在地居民還是被迫延續威權結果,與核廢料為伍;台灣各地若沒有意願存放核廢料,台灣就沒有能力處理核廢料。
3. 台灣需要的不是更多的能源,而是能源轉型
氣候變遷的減緩,需要各個面向的配合,只有減少燃煤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節能。台灣過去在減緩氣候變遷和非核的雙重目標及壓力下,用電量卻還持續增加,在此刻若僅因為覺得「有需要」就延用核電,等於是「要節食還養胃口」,再說「不吃會餓」。但是核能畢竟不是再生永續的能源,持續使用核能只是把無法能源無法永續的問題延後。國家資源有限,如果我們有可以依賴的燃煤和核能,自然不會有多餘的動力發展綠能,實現能源轉型。
以上三點說明,台灣不能走回頭路,不能延續使用核能。
*聲明內容頁面:
https://goo.gl/Y6Un9y
*個人連署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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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連署頁面:
https://goo.gl/67yT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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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19(一)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共同發起單位: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法學會、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學中心、台北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更多記者會詳情,請見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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