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座談紀錄】0130「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座談會詳情】
時間:2016.01.30(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主辦單位:永社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
10:00-11:30 場次一:
【台灣與中國關係】
陳雲林事件、黑箱服貿到馬習會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報告人:賴中強 / 律師、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報告人:吳介民 /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吳叡人 /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許忠信 /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30 場次二:
【基本權之侵害】
野草莓學運、反媒體壟斷、大埔事件到太陽花運動
主持人: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報告人:許仁碩 /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
報告人:許恩恩 / 清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秘書長
與談人:黃帝穎 /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4:30-15:00 茶敘交流
15:00-17:00 場次三:
【轉型正義與世代正義】
轉型正義、黨產與年金
主持人:張政雄 / 律師、前中選會主委
報告人: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報告人:蔡宏政 /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報告人:薛化元 /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
與談人:林萬億 /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3(15min×3)
與談人×3(10min×3)、綜合討論:40min]
17:00-17:15 閉幕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896860860421799
相關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12/blog-post.html
【影像紀錄】
現場影片(直播完整版):www.youtube.com/watch?v=VQbH6KcKATQ
感謝 公民攝影守護民主陣線 YuTin 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協助攝影直播
(場次三蔡宏政教授因家中臨時有事,不克前來,因此由洪偉勝律師代為導讀其文章。)
場次分段影片播放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2WgRMmFl80d6Kj_XK3yS-Y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資料】
更新中!
【活動照片】
更新中!
【相關報導】
PeoPo公民新聞:「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永社年度研討會各界熱烈參與
https://www.peopo.org/news/299003
自由時報:吳介民:馬登太平島是國共南海合作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54574
自由時報:第三勢力崛起 吳叡人:柯文哲是綠色民粹政治力量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89508
自由時報:找不到學運打人警 顧立雄:持續追究國家暴力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89636
院長選舉採記名投票 符合責任政治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01
立法院今天選舉正副院長,國民黨立委譏諷記名投票是沒自信,顯見國民黨到今天還是欠缺民主素養 。
國會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符合責任政治的憲法精神,代議士選舉正副議長本應向選民負責,因此議員選舉議長的亮票行為不應構成洩密,日前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即認定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 以符合責任政治的憲政精神。
事實上,人民秘密投票選出公職,與議長選舉性質本就不同,議員投給哪個議長,每一票都必須向選民負責,例如美國眾議院選舉議長程序,就採取公開記名投票的方式,每一票都公開上網,向選民交代,因此未來選舉國會議長修正為「記名投票」,不僅符合美國法例,也契合我國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並與最高法院見解相符。
黃帝穎律師
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捐款徵信(2015年7~12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尤O女 5,000
王O瀛 6,000
丘O源 160,000
台灣厝行動協會 9,000
台灣教授協會 15,000
台灣團結聯盟 9,000
弘鼎法律事務所 3,000
民主進步黨 9,000
江O綺 3,000
吳O欽 15,000
吳O欽 6,000
吳O義 10,000
李O榕 2,000
李O和 3,000
李O禧 20,000
周O憲 3,000
林O頌 30,000
林O璋 15,000
林O琴 50,000
林O聰 2,000
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30,000
社團法人台灣北社 9,000
社團法人台灣北社 20,000
社團法人台灣國家聯盟 18,000
邱O聰 5,000
邱O國 20,000
建成大飯店有限公司 12,000
施O駿 3,000
洪O花 6,000
洪O花 20,000
范O群 30,000
徐O樹 20,000
徐O青 20,000
徐O勇 20,000
晏O榕 20,000
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3,000
財團法人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 6,000
高O誠 10,000
高O錚 20,000
張O雄 70,000
張O正 9,000
張O美 5,000
莊O輝 20,000
莊O輝 66,000
許O信 20,000
許O賢 20,000
許O峰 30,000
陳O祥 2,000
陳O亨 30,000
陳O岳 80,000
陳O岳 20,000
陳O岳 14,438
陳O人 6,000
陳O祥 15,000
陳O祥 30,000
陳O祥 20,000
陳O祥 2,283
陳O琴 6,000
凱達格蘭學校 9,000
彭O華 3,000
游O之 20,000
辜王O琇 20,000
黃O穎 15,000
黃O穎 20,000
黃O明 30,000
黃O明 20,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50,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30,000
葉O欽 20,000
葉O上 10,000
廖O特 3,000
劉O鵬 30,000
蔡O雄 30,000
蔣O慈 200
鄭O龍 100,000
鄭O勝 20,000
鄭O添 3,000
鄭O君 30,000
黎O鑫 3,000
匿 名 5,000
匿 名 5,000
謝O伶 20,000
謝O池 12,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時間:2016.01.30(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報名網址(請務必填寫):https://goo.gl/oabNZu
主辦單位:永社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
10:00-11:30 場次一:
【台灣與中國關係】
陳雲林事件、黑箱服貿到馬習會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報告人:賴中強 / 律師、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報告人:吳介民 /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吳叡人 /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許忠信 /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30 場次二:
【基本權之侵害】
野草莓學運、反媒體壟斷、大埔事件到太陽花運動
主持人: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報告人:許仁碩 /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
報告人:許恩恩 / 清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秘書長
與談人:黃帝穎 /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4:30-15:00 茶敘交流
15:00-17:00 場次三:
【轉型正義與世代正義】
轉型正義、黨產與年金
主持人:張政雄 / 律師、前中選會主委
報告人: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報告人:蔡宏政 /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報告人:(邀請中)
與談人: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
與談人:薛化元 /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林萬億 /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3(15min×3)
與談人×3(10min×3)、綜合討論:40min]
17:00-17:15 閉幕
報名網址:https://goo.gl/oabNZu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896860860421799
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魏應充感謝法官判無罪 人民秒買秒退 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8
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的理由,明顯扭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明文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不管檢驗是否合格、或能否證明會傷害人體健康,都是違反食管法。但彰化地院擅自增加法律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無理且非法地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終致判決魏應充無罪,這是牴觸食管法的違法判決。
法律上,只要業者對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即違反食管法,因此屏東地院在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在大統長基案的一審及二審都「依法審判」,判決黑心業者有罪,唯獨彰化地院違法判決,法官因而獲得魏應充的「感謝」,人民對此只能無奈以「秒買秒退」自救。
「秒買秒退」凸顯的是,國家對食安保護不力,人民無法信任國家司法,這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魏應充昨在台北地院前表示,他非常感謝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決無罪,還他們清白。不論魏的「感謝」對台北地院法官有無示範效果,然憲法明文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重點在「依據法律」,彰化地院判決並不合法,各級法院不該為了得到魏應充的「感謝」,而扭曲法律、枉顧食安。
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的理由,明顯扭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明文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不管檢驗是否合格、或能否證明會傷害人體健康,都是違反食管法。但彰化地院擅自增加法律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無理且非法地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終致判決魏應充無罪,這是牴觸食管法的違法判決。
法律上,只要業者對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即違反食管法,因此屏東地院在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在大統長基案的一審及二審都「依法審判」,判決黑心業者有罪,唯獨彰化地院違法判決,法官因而獲得魏應充的「感謝」,人民對此只能無奈以「秒買秒退」自救。
「秒買秒退」凸顯的是,國家對食安保護不力,人民無法信任國家司法,這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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