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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1日 星期五

賴清德和王建煊的廢監共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8120

台南市長賴清德公開呼籲「廢除監察院」,這是與新黨大老、前監察院長王建煊的難得共識。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台南市長賴清德昨天公開呼籲「廢除監察院」,這是與新黨大老、前監察院長王建煊的難得共識,去年七月王建煊卸任監察院長前,提出「廢除監察院」的看法,他認為以監察院的業務而言「監委三到五人就夠了」,甚至直言監院應「關門大吉」,更痛批監院是「殘害忠良院」。深藍的王建煊提出廢除監察院的主張,已跨黨派地與民進黨及賴清德達成共識。

事實上,監察院在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因國民黨在立法院杯葛監委人事同意權,曾經停擺三年,但監察院的空轉,對於整體憲政運作卻無影響,監察院「可有可無」,甚為明確。

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作為憲政機關之常態,機關間相互制衡、監督,避免國家權力集中而有侵害人權之虞,但中華民國憲法「畫蛇添足」,硬加全球獨創的考試和監察兩權,使得考試院功能不彰,幾乎所有權限皆可被行政權所涵蓋;監察院停擺三年,不只對國家運作沒有影響,更省了不少納稅人的血汗錢(監委薪水每個月十九萬元)。如今賴清德與王建煊都主張廢除監察院,這應是台灣啟動憲改,邁向正常民主憲政的重要時刻。

Lee Chuan-chiao and his clever delay tactic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ward Jones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8.20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8/20/2003625755

Tainan City Council Speaker Lee Chuan-chiao (李全教),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has for a third time applied to have the judge presiding over his trial on charges of election fraud recused. To say that Lee might be attempting to stretch out the judicial process would be an understatement. Lee’s position as Tainan City Council speaker sparked a row between the city government and the council, but legally speaking, it is not going to be easy to remove Lee from office.

Late last year, the Taina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started to investigate allegations against Lee of vote-buying, and charges against him were brought this year.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地方制度法) does not contain specific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removal or suspension of a local city council speaker from their post. Therefore,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a city council speaker implicated in a criminal case should be allowed to remain in office, one can only refer to the regulations for relieving councilors of their duties. According to Article 79 of the act, councilors may only be removed from office if they have been involved in criminal activity for which they have been given a term of imprisonment and that sentence has been finalized.

Article 100 of the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stipulates that council speakers convicted of vote-buying may be handed prison sentences of between three and 10 years. However, the act falls under Article 376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 and therefore must be decid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t a third-level appeal. This means that although Lee has been charged with vote-buying, the trial process is going to be long and drawn out and a sentence lies far in the future. This is why it is difficult to shake Lee from his perch.

Lee’s campaign managers have been charged with vote-buying, and while the criminal case is ongoing, this is why prosecutors have opened a lawsuit to nullify Lee’s election as Tainan City Council speaker, as provided for under section 120, Article 1 of the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7 of the act, the final stage for this type of lawsuit is a second-level hearing at the Supreme Court, and at each stage, the relevant court should complete its review process within a period of six months.

Article 120, clause 3 of the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stipulates that, even if an elected politician is found not guilty of involvement in vote-buying, this would not affect the outcome of a separate legal action to invalidate the politician’s election.

All the above regulations can be used to resolve the status of the Tainan City Council speaker and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he should remain in office. A clear decision from the courts would indirectly resolve the dispute that is currently raging between the Tainan City Government and the city council.

The only setback is that under Article 37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民事訴訟法), the litigant has to submit a request for the judge to be recused from the case and the trial would be halted. Although the judge presiding over Lee’s case might well believe that, by making such a request, Lee is simply trying to prolong the trial process, the court would prefer to avoid accusations of political interference in such a sensitive case. The court would not dare to continue with the proceedings and thus Lee is able to use recusal as a primary delaying tactic.As a result, the original aim of a speedy legal challenge to Lee’s election would certainly have been thwarted.

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查賄只查地方政府?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6943

法務部長羅瑩雪(左)、檢察總長顏大和(右),17日舉行「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成立揭牌儀式。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攝

針對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的查賄工作,法務部舉行「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成立揭牌儀式,法務部長羅瑩雪特別強調,「關於地方政府為特定候選人不當輔選一事,其實過去都有這種情況」,檢察總長顏大和顏更指出,「明年選區較大,將特別注意有無地方政府為特定候選人不當輔選情況」,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似已定調,只查地方政府的不當輔選,檢察官恐揣摩上意,不敢查中央政府的違法輔選。

但法律上,查賄應公平公正,不分地方或中央,法務部長的選擇性查賄,恐有包庇中央政府高官權貴的企圖,傷害檢察官的執法威信!

中央政府「行政不中立」的不當輔選案例甚多,以上次總統大選為例,總統府在2011年將以國家預算設立及經營的「馬英九總統」臉書專頁,不法轉送私人馬英九競選辦公室,公然以國家資源為馬英九進行不當輔選;同年調查局內部公文遭媒體踢爆,情治單位對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非法情蒐,公文名稱為「蔡○○重要活動彙輯」,內容更要求情治人員評估「若轉支持蔡○○,約可左右○○選票」等選舉估票,這是情治機關的不當輔選,由於宛如台版「水門案」,甚至引起國際媒體關注。

以上兩個中央政府不當輔選的案例,違法情節相當明確,如認定官員拿國家資源非法為馬英九輔選,涉嫌圖利瀆職等刑事犯罪,則此中央官員的犯罪,都還沒超過法律追訴期,這恐怕就是法務部長羅瑩雪、檢察總長顏大和在查賄工作上,直接無視「公平公正」的法律要求,只敢說查「地方政府」,不敢查「中央政府」的政治原因!

楊偉中闖教育部無罪 北檢硬辦學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5842

前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在2006年時亦與教育部發生衝突,後獲台北地方法院無罪判決,此情此景再度上演,當是該出來幫被起訴的孩子們說句公道話啊!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高中生「全面撤告」後,台北地檢署卻跳出來主動偵辦學生涉嫌的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各界譁然。社會無法接受的是,北檢無視教育部偽造課綱公文書,以及警察侵害三名記者「新聞自由」的強制罪嫌,公然「選擇性執法」,戕害司法公正。

更荒謬的是,前中國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在二○○六年五月間因「反教育商品化」,闖入教育部,並拖拉現場警察,法院已判決楊偉中「無罪」定讞,但北檢無視無罪判決的前例,執意追殺學生到底。

當年北檢起訴指出,楊偉中擅自攀爬上教育部圍牆,硬闖教育部,並拖拉在現場維持秩序之員警,造成四名員警受傷,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員警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當場逮捕,但對於北檢起訴指控,法院並不買單,高等法院在二○○七年判決楊偉中「無罪」定讞,如今北檢故技重施,執意要辦同樣闖教育部的學生,而且有明顯「選擇性執法」問題,社會難以接受。

當年闖教育部的抗議者楊偉中,今天是國民黨的發言人,除非國民黨已使人泯滅人性,否則楊偉中是否也為同樣在教育部表達意見的抗議學生,說幾句公道話,譴責北檢選擇性辦案,淪為執政黨打手!

檢察官圈選制 讓社會對司法失去信任

黃帝穎律師(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7.22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878/
(另有自由時報連結: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2402 )

檢察官蔡啟文(中)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的授權,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兼任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的授權,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蔡啟文檢察官說,因為看不慣太陽花學運時,帶頭衝行政院的魏揚遭「政治聲押」,才出來選檢審委員。而蔡檢察官質疑的圈選制度與政治聲押問題,正道出社會長久來對檢察體系不信任的問題根源。

一、法務部長圈選主任檢察官,逾越法官法授權

依據法官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關於主任檢察官的人事任命,由檢審會提出與缺額相同人數的名單,交由法務部長「核定」,部長若有意見,應將意見告知檢審會,並作成紀錄,依法再由檢審會重新提出名單。

但實務上,法務部依「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擅自訂定授權母法所無之任免程序,由檢審會提出一.五倍名單供部長圈選,形同讓法務部長有「圈選權」,逾越法官法第90條的授權。

法務部之所以用內部規則,賦予部長法律所無的「圈選權」,最大的可能在掌控檢察體系,讓政治力有更多介入檢察體系的空間,法務部長可以透過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掌控檢察官人事,一旦檢察官聽命於法務部長,法務部長又聽命於總統,就等於總統可以間接控制檢察體系,因此總統可以在檢察體系貫徹個人政治意志。但此種違法的法務部長「圈選權」,只會讓社會質疑個案遭政治干預,故而更加不信任檢察官。

二、北檢政治聲押魏揚,蔡檢質疑符合社會通念

蔡啟文檢察官認為北檢對魏揚的聲押,是「政治聲押」,法務部隨即發新聞稿反擊,痛批蔡檢「毫無證據、不明究理」,但蔡檢認為北檢政治聲押魏揚,符合社會普遍認知。

2014年3月學運期間,馬總統在3月23日召開「中外記者會」,公開定調學生違法,不具偵辦權限的馬總統對國際媒體指責學生「以違反法律的方式,佔領立法院議場」,北檢隔日逮捕魏揚後,即採取與馬總統相同的強硬立場,就算學生只是涉犯輕罪,且罪證不足、無羈押必要,北檢仍無視「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以「濫權聲押」向馬總統表態。

尤其甚者,馬總統在接見前AIT理事主席卜睿哲時,針對學運進行批判,馬說學生從3月18日起占領立院,3月23日也有部分學生與群眾,還攻占行政院約9個多小時,破壞門窗、闖入辦公室,警方當然只能依法強力驅離,警民都有受到輕傷。馬還強硬表示,對毀損公物、強佔公署、妨礙公務的行為,一定依法處理。馬總統公開定義學生違法,甚至不惜拿出戒嚴時代、現已廢除的法令「強佔公署罪」,指摘學生犯罪,馬總統對學運的政治力道,不言可喻。

無獨有偶,無權干預個案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去年4月7日到新北地檢署進行業務視察時,公開嗆聲太陽花學運,指控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部長甚至說「學生跟暴民並不是不同的分類,暴民不暴民是看他的行動。學生或是黑道,那是他現在的身分,法律是處罰行為,不是處罰身分」,顯見不具個案偵辦權限的馬總統與羅瑩雪,已公開對學運定調為「違法、暴民」。

因此,北檢檢察官就算沒有證據,也要認定魏揚涉犯聚眾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煽惑、毀損、侵入住宅等罪,且有串證之虞為由,而濫權聲請羈押。

但稍有刑事訴訟經驗者皆知,北檢指控魏揚妨害公務等罪名都不是重罪,且證據顯示魏揚並非策劃者,事前也不知情群眾要攻入行政院,而是透過通訊得知活動,臨時趕到行政院,因有社運經驗而在場主持,希望以非暴力抗爭方式進行活動,如此案件在一般情況下,根本不可能聲押,但北檢卻濫權聲押魏揚,唯一合理的解釋,也只有「政治因素」。

綜上,北檢若回歸刑訴法,拒絕政治力干預,依法就不會聲押魏揚,蔡啟文檢察官質疑的主任檢察官圈選制度與政治聲押問題,正點出社會對檢察體系不信任的問題根源。

酒駕連坐不可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8.1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815/36723280

台北市政府正研擬酒駕連坐處罰及於監獄試辦酒精戒斷治療,以防止酒駕傷亡一再發生。如此的措施,是否能帶來實際的防治效果,不得而知,卻得面臨適法性的挑戰。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之行政事務者,地方行政機關得制訂處以行政罰之法規,若處罰鍰,則以10萬元為最高額度,故北市府對酒駕的同車乘客,自可因此訂定懲罰的依據。只是對於此種處罰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若無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或市議會通過的條例為授權,市政府也不能擅自制訂連坐處罰條款,否則,就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

而就算北市府得到法律或條例的授權,致可訂定連坐處罰的法規,惟與酒駕者同車之乘客,或有未能勸阻酒駕之情事,但此等不作為是否該被法律歸責,致打破處罰止於一身之原則,實有相當之疑問。

無限延伸顯得荒謬
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同車者該負起連帶責任,則基於相同事務該為相同處理之理,是否也該將處罰對象,及於賣酒與勸酒者?若無限延伸此等原只該屬於道德義務的連帶責任,恐就該將酒品列為違禁物,致顯得荒謬。

至於對酒駕再犯者採取入監戒酒之作法,是否就較有正當性呢?根據《刑法》第89條第1項,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故對於酒駕再犯者的戒斷治療,似可以此為依。

只是對被告施以禁戒與否,乃須由法院於具體個案為衡量,尤其酒駕再犯者,是否皆能合致於所謂酗酒成癮,實有相當大的疑問。若法官認定無法該當此要件,致未宣告禁戒處分,執行刑罰的機關,自也不能逾越權限,致為酒精戒斷治療。而就算法院宣告對被告施以禁戒,但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第1項,關於保安處分的執行處所,必須與監獄有所區隔。也因此,選擇以監獄來為酒精戒斷治療之處所,實已把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功能完全混淆,更嚴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法律正當性遭質疑
這幾年,因受到酒駕者必須嚴懲的社會氣氛所影響,不僅立法者將刑罰加重,檢察官、法官對於酒駕,尤其是再犯者,也越來越不敢動用緩起訴、緩刑等的對待。

如此的結果,並未讓酒駕者減少,卻有違輕罪應為轉向處遇的刑罰目的,更加劇監獄人口的爆炸。而如今,主事者又想以連坐處罰與獄內酒精戒治等措施來解決酒駕問題,不僅是急就章的治標之道,更留有法律正當性的質疑。

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日本的慰安婦訴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79f7602-caf9-4412-a7c5-26fee1cc6c6b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日本首相安倍將在8月14日,發表戰後七十週年的談話,其仍會延續之前,村山與小泉首相於五十與六十週年的謝罪聲明。只是不管安倍談話內容為何,一個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的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目前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當時,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安倍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惟這種將部隊與經營者的責任相互切割,恐只是掩耳盜鈴的說法,卻成為日本法院難以歸責的立論基礎與盲點。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必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的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賠責任的存在,而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故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等的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突顯出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

惟值注意的是,在眾多的敗訴判決裡,於1998年,由山口地方法院所做出的關釜裁判中,卻相當例外的判決原告勝訴。此判決最主要認為,根據國家同一性之理,現在的日本政府自然必須承繼舊政府的責任,因此富有謝罪與賠償之責。只是此等義務,必須藉由立法來實現,則在立法不作為的情況下,國家自該負起賠償責任。由於此判決肯定了現在的日本政府,必須對慰安婦的賠償等問題負起作為義務,則在國會應作為而不作為下,原告請求自然成立。惟此等稍微符合現代人權觀念的判決,最後還是遭上級法院廢棄,致僅具有曇花一現的作用。

在1970年代,電影「望鄉」,即相當寫實的描述日本軍妓的不人道待遇,而在此片的結尾,當女記者找到這些軍妓所埋葬的南洋叢林時,驚訝發現,所有墓碑皆背對著日本,似乎默默的在對祖國發出最無奈,也最淒涼,更是最悲哀的呼喊與抗議。相對而言,其他非屬日本籍的慰安婦,即便身心已經遭受極大且難以回覆的創傷,卻仍秉持一種堅持及勇氣,飄洋過海來到日本提起訴訟,以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只是在法院的保守性格以及種種訴訟的本質缺陷下,肯定也將抱憾而終。

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賄選官司 法官迴避到何時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60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針對其當選無效之訴,第三度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是否在拖延訴訟,實已不言可喻。而在台南市議長一職,引起如此大的府會爭執下,要依據法定程序令其去職,卻也有相當大的難度。

從去年底開始,台南地檢署即針對台南市議會議長的賄選案進行偵查,並於今年起訴。而現行的地方制度法,並無特別針對地方議會議長,在如何的情況該被解職或停職的規定,故關於議長涉及刑事案件的去留問題,就只能根據議員的解除職務規定。

惟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議員因涉及犯罪,僅限於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才能因此被解職。尤其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關於議長投票行賄罪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也因此,李全教即便被以賄選罪起訴,但在審理期間必然漫長,致判決確定之日遙遙無期下,其議長身分就算充滿爭議,卻也難以撼動。

至於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的樁腳因涉及賄選,而遭檢察官起訴,即便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檢察官仍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類如當選無效的選舉訴訟乃以二審為終結,且各審法院必須在六個月內為審結。甚至根據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三項,就算當選人所涉的投票行賄罪判決無罪,亦不影響當選無效確定判決之效力。凡此規定,似可用以儘速解決台南市議會議長的地位與去留,並可因法院的明確判決,來間接解決目前台南市的府會爭議。

只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第一項,當事人只要聲請迴避,案件就必須停止審判。而雖然法官認為當事人顯在延宕訴訟,可不為停止審判,但類如此種涉及議長去留的訴訟,法院為了免於當事人指為政治打手,必然不敢貿然進行審理,這樣的結果,就易使聲請迴避成為拖延訴訟的重要手段。則原本選舉訴訟必須速審的目的,也肯定被破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