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江宜樺的「民調」紀錄
羅承宗
自由時報 2013.03.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7/today-o7.htm
日前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會後發言人轉述江揆「絕不以民調取代公投」立場。回顧江宜樺不算長的官場生涯,這種反民調立場,並不尋常。
打開江宜樺部長挺民調史,二○一○年一月針對五都升格問題,江部長搬出民調,宣稱至少過半民眾支持區長官派與鄉鎮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同年七月針對以陳情規避遊說法登記制度問題,江部長表示,將以座談會、民調等方式,找出制度盲點;同年十月針對性交易除罪化問題,江部長表示,考慮再辦一次民調探求民意;緊接著隔月,江部長又公布一份民調,指出高達八成四的民眾,贊成政府興辦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並有七成八贊成與社區混合的社會住宅蓋在自家附近。到了隔年三月,針對高度政治敏感性的總統立委合併選舉與不在籍投票問題,江部長又勇於搬出民調數據,宣稱支持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及不在籍投票民眾比率都超過六成,若二合一選舉及不在籍投票只能擇一優先推動,超過四成民眾認為併選應優先推動,三成六民眾則支持不在籍投票應優先推動。
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新北市核四公投 江宜樺的解套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 2013.03.26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22398.html
一、前言
2013年3月11日前副總統呂秀蓮到新北市政府遞交「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共五萬一千三百五十三人連署,跨過提案門檻,但新北市府民政局表示,呂秀蓮提出的公投提案,究竟是地方性或全國性公投?要報請行政院認定。
二、行政院可否決新北市核四公投
依據公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換言之,核四公投案很可能被行政院認定屬「全國性公投事項」,而不允許新北市自辦公投。
事實上,就算朱立倫市長認定屬「地方性公投」,不主動送行政院,但依據公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對該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行政院一樣可以將新北市已通過連署門檻的核四公投案「收取」回行政院公審會自為認定,並拒絕地方政府辦理公投。
極光期刊 2013.03.26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22398.html
一、前言
2013年3月11日前副總統呂秀蓮到新北市政府遞交「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共五萬一千三百五十三人連署,跨過提案門檻,但新北市府民政局表示,呂秀蓮提出的公投提案,究竟是地方性或全國性公投?要報請行政院認定。
二、行政院可否決新北市核四公投
依據公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換言之,核四公投案很可能被行政院認定屬「全國性公投事項」,而不允許新北市自辦公投。
事實上,就算朱立倫市長認定屬「地方性公投」,不主動送行政院,但依據公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對該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行政院一樣可以將新北市已通過連署門檻的核四公投案「收取」回行政院公審會自為認定,並拒絕地方政府辦理公投。
旺中併中嘉案法庭觀察:NCC應堅持原處分
鄭光倫
PNN 2013.03.25
http://pnn.pts.org.tw/main/?p=5526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去年7月以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承諾轉附負擔之方式有條件許可的「旺中併購中嘉案」,由於旺中集團與蔡衍明不服該許可處分,現在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在此同時,旺中集團也嘗試履行該處分所附加的各項要求,但在2月20日遭到NCC以「未達完全切割中天電視台」為由否決。雖然遭到NCC否決,但旺中集團日後仍可再提出申請;此外,行政法院會如何判決,無人能夠預料。
回顧過去發展,在反媒體壟斷運動的過程中,NCC的態度是消極被動、亦步亦趨地跟著學生運動與社會輿論走。主委石世豪曾經表態,在數位匯流時代媒體整併才能具有競爭力,因此 NCC能否在訴訟過程中堅持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是否會放水,是各界所憂慮的。基於各種擔憂,成員以律師與法政學者為主的永社與傳播學生鬥陣合作,組成旺中案的媒體觀察小組,觀看與紀錄本案的司法過程是否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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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馬總統的阿茲海默症
李彥賦
台灣時報2013.03.25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6179
馬總統日前指出「停建核四違憲」,不過這樣的說法立即被憲政學者及律師打臉,被指是「惡意曲解」。其實,只要翻開大法官五二○號解釋就可以發現,哈佛法律畢業的馬總統除了除了英文不好、法學素養糟糕以外,他的中文閱讀能力也到了一種岌岌可危的地步。除此之外,馬總統還有健忘的問題,恐怕是罹患了阿茲海默症!
首先,釋字五二○號指出核四停建乃重要政策變更事項,必須由「行政院」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若經過立法委員支持即得停建。換句話說,這是「行政」與「立法」進行憲法對話的空間,關總統什麼事?總統當初說要尊重憲政體制、退居二線,你忘了嗎?
忘了就算了,馬總統執意要站來第一線,卻又站得若即若離、善變矛盾。去年立法院美牛案表決前,總統還親自坐鎮黨團大會整合黨籍立委,你又忘了嗎?總統既然對行政權有實質影響力,馬總統又因兼任黨主席而能夠「整合黨籍立委」,依照五二○號解釋意旨,核四停建與否不過就是「完全執政」的國民黨自己跟自己進行憲法對話,也就是馬英九的自言自語而已,有這麼困難嗎?
再前進一點來看,日前總統主張酒駕應該進行預防性羈押,遭法界人士質疑此舉違反人權,總統還挑釁地說要大家儘管去提釋憲,強調「願意到憲法法庭為預防性羈押辯護」,說是要保障國人生命安全,你還是忘了嗎?酒駕有生命安全問題,核四有五萬根問題錨栓就沒有生命安全問題嗎?縱使在你的解讀下,核四停建就是違憲,怎麼當時樂於擔任違憲辯護者,現在遇到更大的生命安全疑慮時,你又不辯護了呢?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北檢有鬼?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3.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5/today-o3.htm
高雄市議員、律師康裕成日前表示,有關馬政府選前抹黑宇昌事件,她在高雄地檢署控告林益世、邱毅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但雄檢只開過一次庭,隨後移轉管轄至北檢,移轉管轄的理由是「犯罪行為地不明」,然後北檢就作出不起訴處分。
原來,北檢不只對於吳敦義誣指蔡英文「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及劉憶如「變造文書」作不起訴處分,還替馬總統親信林益世及國民黨立委邱毅對宇昌的不實指控,不惜違反實務見解,從有管轄權的雄檢「收取」到北檢,逕作不起訴處分。
依據司法院七十八年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決議,「誹謗案件,凡能收聽、收視、閱讀到該留言之地,均屬犯罪行為地,各該法院或檢察署均有管轄權」。簡單的說,實務見解認為,像抹黑宇昌這種妨害名譽案件,不管是透過記者會或政論節目渲染,全國只要能聽得到或看得到的地方,都發生了使蔡英文名譽損害的結果,因此全國各地檢察署都有管轄權。
但奇怪的是,康律師明明在有管轄權的雄檢對林益世、邱毅提告,卻被以違反司法院決議的理由,移轉管轄到北檢,最後還作出與吳敦義、劉憶如一樣的「不起訴處分」。這讓人不禁懷疑,馬政府從行政、立法到司法,對於「選前抹黑宇昌,選後掩護共犯」,有精心縝密的布局?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示「核四公投決定」,讓核能使用與公投制度再度成為舉國矚目之焦點。台灣的反核公投運動已推動數十年之久,如何透過公投制度解決核能使用是台灣民主化的重要觀察指標。
日本福島核災剛屆滿兩周年,核電廠輻射外洩所造成的污染及賠償等問題至今仍無法妥善處理,當時日本的受災人數高達三十萬人,撤離人數更高達一百五十萬人,許多居民的返家之路遙遙無期。台灣的四座核電廠、八個反應爐皆設於高活動斷層地震帶,被評定為高風險狀態,其中核四廠並因品質安全疑慮被監察院糾正在案。
核能安全關係到全民生存,但在現行公投法高門檻投票率的要求下,反核意見可能被技術封殺。有感於此,永社邀請學者專家及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尋找解決之道。
時間:2013年3月31日(週日)上午 9:3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 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辦:永社
【主持人】
陳傳岳/ 永社理事長、律師
【與談人】
黃昆輝/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ECFA公投提案人
黃舒芃/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羅承宗/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黃帝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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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社評論,
2013/0331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
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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