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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1日 星期三

【永社聲明】藍白聯手修惡《核管法》:踐踏民主程序,漠視公共安全



【永社聲明】藍白聯手修惡《核管法》:踐踏民主程序,漠視公共安全
2025/05/14

五月十三日,立法院藍白聯手以61票優勢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下稱:#核管法)第6條修正案。

在通過前一天,許多公民團體在立法院外,舉行晚會抗議。

永社認為,這不僅是核電存廢議題,更是藍白兩黨再次挑戰民主憲政秩序的底線。

新修正的核管法第6條,重點包括:

1. 核電機組之運轉執照期滿(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為40年)仍要繼續運轉者,得於執照屆滿前隨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相較舊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須在原執照到期前5到15年內申請,新法大幅放寬申請時限的彈性,甚至讓已除役的核能機組也能夠申請再度運轉。
2. 無須環評,只要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即可換發續行運轉之執照。
3. 新訂換發之執照最長有效期限為20年,且未限制換發次數。

本次修法最嚴重的問題,在於新法刪除了「應提前5-15年申請換照」的規定,使老舊核電機組可隨時申請延役或再運轉。

現行法提前申請換照的設計,至少基於以下兩項理由:

1. 為確保公共安全,應有足夠時間進行審查

法律必須提供主管機關足夠的技術審查時間,以確保公共安全,避免主管機關在欠缺完整事前規劃情形下草率審查。

而進行整體審查也並非開會即可完成,而是涉及了核電廠應進行的整體安全性檢查、評估、更新、維修、強化,以及持續增加的核廢料應置於何處?…等問題可以獲得解決。畢竟審查的每一個環節都涉關台灣人民的生命安全,無可便宜行事。
(具體過程可參照:#報導者《台灣核電延役可行嗎?美、法、日經驗中的法規、成本與核安風險診斷》https://reurl.cc/M3DaGv)

2. 基於民主原則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遵守

基於民主原則與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政府與人民必須積極的相互在公共議題上尋求共識。
在一般情況中,與人民權利越密切相關,人民參與政策決定的強度就應越高。

因此,在核電廠延役這個與全台灣人民生命、健康、經濟切身相關的議題上,讓不同立場的人民、政府有足夠充分的時間蒐集相關資訊、討論形成整體社會共識極為重要。

在民主憲政秩序的框架下,核電廠延役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涉及風險分配與世代正義的政策選擇。

因此,無論持擁核或反核立場,對於延役程序的討論都應有充分參與。

提前申請換照之機制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本次國、眾兩黨草率修法有違反正當程序原則,進而違反民主原則的疑慮,不僅有害民主憲政秩序發展,更恐加深社會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