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鏡報/即時 2025.07.12
立法院已於昨(11)日傍晚宣布《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三讀通過,該《條例》第3條加入國民黨黨團提出之「每人普發現金一萬元」,且要求必須於今年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就此,早有論者警告正值政府未償債務餘額仍持續上升之際,普發現金無疑是債留子孫,形成「跨代際掠奪」。筆者更要指出國民黨黨團增列之規定,已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與歷來大法官有關預算編列與審查之解釋的重大疑義。
預算制度係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根據《憲法》第58條第2項與第63條,政府預算案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提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通過後再由總統公布實施。憲法明訂預算之提案權與議決權分屬兩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為兩院明訂權力分立制衡之設計。又根據《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目的即為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另外,大法官曾於《釋字第520號》指出,立法院對預算有審議與監督執行之權責,可以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形成。惟立法院仍不得違反上述憲法規範。
是以,「普發現金一萬元」立法即有以下之違憲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