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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 星期二

平議藥事法第103條之爭

羅承宗(作者為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5.06.01

衛福部於今年三月中旬針對藥事法第一○三條所頒佈的函釋,讓修習卅五學分中藥核心課程並具一年實務經驗的相關系所畢業生,得以依法申請為中藥販賣業藥商,開啟新生從業人員之路。只是此舉卻也釀成了藥師公會全聯會五度上街抗爭。西藥中藥之爭,又再度浮現。

就法而論,本案其實頗為單純,癥結在於解釋性的行政規則可否逾越法律?詳言之,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規定,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就整體文義觀之,本項條文文字連貫、性質屬於例外性、過渡性的落日條款,毋寧旨在解決卅二年前既有從業人員在法律變動後,繼續執業的信賴利益罷了。

本次衛福部以函釋讓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卅五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然而,解釋性行政規則不能牴處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不能牴處法律,這個是公法學的入門ABC概念。衛福部透過切割並曲解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法條文義所創設的函釋,將落日條款架空,實非法之所許。

中藥商高齡化及人才斷層危機,固然是衛福部亟待出手解決的課題。但台灣既然作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最大公約數的基本要求,透過枉法解釋所偷渡的善意,只會加深紛爭與對立,更會對民眾飲食及醫療保健中藥之用藥安全及療效造成負面影響。衛福部若真的有心要把落日條款變日出條款,就請大方提出藥事法修正草案,透過修法解決,方為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