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國籍法》應修正,明確規範外國公民不得擔任我國公職,其中亦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025.12.03
近日出現中國籍人士擔任我國公職人員時,是否需要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的爭議。永社認為,依我國法律規定確實可能存在漏洞,行政院與立法院應立即研議並進行修法,以填補相關漏洞。
但在立法院完成修正之前,為了保護我國民主憲政秩序,應對《國籍法》第二十條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將原則上禁止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規定,明確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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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永社持續投入並關注全國大罷免、轉型正義、國會立法程序失序、憲法法庭癱瘓、國家正常化、居住權保障、民主防衛與中國灰色地帶行動等公共議題,期間共主辦及合辦10場記者會與座談會,協辦並聲援多場友團行動,持續參與「台灣國家聯盟」會議,並於2025年中,出版《反滲透與民主防衛》論文集。
憲法法庭自日前剩餘大法官僅八人後,陷入實質停擺狀態。三位現任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於10月8日聯名發表聲明,指出依據新修《憲法訴訟法》,法庭開庭評議需達十人門檻,現人數不足,依法不得開庭評議,該聲明指出「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自應受其拘束,無權恣意不適用。」
然此舉實為形式守法、實質卸責。憲法法庭本身即為違憲審查機關,當新修《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已限制其正常運作、阻礙多項憲法權利的保障,憲法法庭當然有義務啟動審查程序,遑論目前已有針對該修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本身的違憲聲請案繫屬,卻因部分大法官以上述新法所規定的門檻為由認為案件無法進行評議。然若未審即預設新法正當,依其運作所產之判決豈不矛盾?甚至是「違憲程序製造違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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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