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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聯合聲明】宗教法不應超越國法(暨10/24(三)「宗教激狂法撤案 回頭是岸就是現在」記者會)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何宇軒攝

【聯合聲明】宗教法不應超越國法

聯合聲明原始連結: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16

  近期引起社會議論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雖迫於輿論的壓力取消 10/24(三)的立院審查,但綜觀草案中諸多法條皆背離於一般人的想像,背離於規範整體社會的法律體系,且分別侵害到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種種議題。

  探究宗教之本質,是以精神力量撫慰人心,亦具有安定社會之力量,但這並不代表宗教團體即可以此種理由將「宗教自由」無限上綱,要求社會大開方便之門,給予宗教團體所需的一切社會資源,理所應當的以宗教之名歧視無信仰之就業者、就學者,干擾教育體系,甚至要求排除合理的法律規範,只為了更加無所忌憚的使用國家土地,為了保護宗教不動產而忽略民眾的人身安全,面對種種不合理的條文,跨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多個領域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起聯合聲明,我們譴責的理由如下:

一、影響環境甚鉅
1. 草案第 22 條、27 條排除了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建築管理法規、消防法規、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恐導致宗教建築濫墾濫建、危樓林立,不但破壞自然地景與生活環境,更罔顧人民的生命安全!
2. 草案第 27 條中,宗教違建佔用公有土地達 5 年以上者,卻免受公產管理法規、土地法第 25 條的審核把關,便得向政府申請以購買、借用、租用、設定物權、受委託經營等方式,輕易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就地合法,這等於是變相鼓勵人民以宗教之名侵占公共資源,嚴重傷害社會公平正義!

二、傷害教育體系
1. 反對宗教入侵校園,學校若可以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對莘莘學子影響甚鉅。
2. 反對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
3. 反對以知識之名將宗教放入教育,違反教育中立原則。關於宗教歷史、宗教戰爭、各種社會的信仰等社會議題之瞭解是原有課程已有之內容,無需宗教基本法。(第 16 條)

三、傷害基本人權
1. 宗教自由應是思想自由的保障,例如是否信仰宗教、是否參與宗教活動,但國家不應對特定宗教獎勵或禁制。
2. 草案中如 13 條、17 條、20 條、22 條,均屬於宗教團體在管理上的過度保障。
3. 本法以宗教自由為名,對於信仰自由的解釋為似是而非的規定,除侵害教育權、勞動權等其他基本人權外,甚至造成對於「不信仰宗教」權的侵害;而有關宗教團體的自主權及管理上,又給予過多的優遇。本法以保障宗教自由為名,事實上是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免責及擴權,甚至有違憲之虞。
4. 造成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依照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宗教團體可要求其所設立的私立學校的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否則可以進行解聘,若學生信仰不同,甚至可以不核發畢業證書。
5. 剝奪十六歲以下未成年者之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之自由。

民間團體聯合要求:
1. 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四位提案人應立即撤案,並且完整公佈遊說團體名單!
2. 執政黨、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應公開表態,說明執政當局對《宗教基本法》的立場。
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邀集內政部及相關部會,謹慎檢視既有法規缺漏。
4. 行政院應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佔用公有土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並且評估建物合法化後的潛在衝擊,據此研擬宗教違建的清理對策。

聲明團體(以回覆先後順序排列):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婚姻平權大平台 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千里步道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人文煮意麵團、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看守台灣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黃國昌立委國會辦公室、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NPOst 公益交流站、社團法人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島國前進、社團法人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樹林國語禮拜堂、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綠黨、爸爸非核陣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農村陣線、勞動視野協會
(陸續增加中......)

【記者會】宗教激狂法撤案 回頭是岸就是現在

  時間:2018年10月24 日(三)AM 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出席:吳其融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主持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翁國彥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鄭英兒牧師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發中心主任
     林子琳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張明旭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
     施宜昕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
     葉大華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聯合新聞稿: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16


永社並參與連署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聲明全文:https://www.facebook.com/twgeec/photos/a.1980959928886680/2109702262679112/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新聞稿】1010「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研擬「中國居住證」因應措施」記者會

針對中國發放予台灣公民居住證的議題,公民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因應措施。
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永社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今日(10日)下午舉行論壇並召開聯合記者會,針對中國發放予台灣公民居住證的議題,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因應措施。
 
個人與國家層次的風險評估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邱文聰說明,中國國務院以《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作為向港澳台居民發放「中國居住證」的依據,其法規清楚認定居住證持有者符合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以及領有中國公民身分號碼等三項身分要件。他認為,在個人層次上,中國居住證延續中國政府長期對台灣人民的國籍主張,並藉此明確其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更甚者,居住證結合數位管理系統,領證者在享有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將個人資料隱私遭侵犯的風險,完全暴露於中國政府的掌控之中。
 
在國家層次上,邱文聰進一步強調,中國以單方措施發放國民身份證件予台灣國民,並表明申領人的認諾,此法理主張將強化國際社會對「中國實質統治台灣」的印象。他解釋,居住證措施透過「人民的認同選擇」架空了台灣現行法令上國籍的單一性,中國國民身分將取代台灣國民身分;並且中國以此包裝對台灣人民的分化,進而瓦解台灣的主權邊界。
 
共同體邊界作為民主的前提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指稱,民主實踐必須立足於主權國家,因為確認共同體邊界與存續社會融合是支撐民主制度的基礎與動力來源。她表明,引導台灣人申領中國居住證顯示了中國的策略轉向,中國政府不僅主張過去一貫抽象的主權立場,如今更伸入公民權利領域施展具體作為,建構中國國家體制對於台灣人民的管轄途徑。對此,她呼籲台灣政府應該展開積極作為,阻止台灣人走入中國的國家建構;由於中國對台灣展開「實體國民化」的意圖明顯,過往的法理宣稱即將成為現實,如此一來,站在反對專制政體侵犯台灣民主憲政的立
場上,政府應該以行動反制。
 
相關立法建議
 
針對修改法制規範的操作細節,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提到旅中台灣人目前成為中國的政治籌碼,他因此主張政府應該採取「對中國強硬,對人民柔軟」的基本原則,並落實法規上的防禦機制,以防範中國對台灣主權進一步侵犯。
 
他根據風險控管的比例原則,依序說明當前可行的修法方向:領證者應於入境時主動申報,政府再依此建立民主安全機制,甚至提供旅中之國人必要的協助;
 
經合法申報並完成雙重國籍身分登記者,除了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擔任特定公職之外,其他國民權利原則上不予限制;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與台灣民主共同體成員身分之間存在忠誠、義務之根本衝突,領有「中國居住證」但未完成申報及雙重國籍登記者,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及服軍職、公職等公民權利。然而,該規範方式須採法院事前審理後限制,或採事後刑事課責,則有待進一步討論;
 
依據「對人民柔軟」之原則,所有加諸於單純領證國人的措施,不因而喪失台灣公民身分、戶籍資格、民事權利、入出境權利與全民健保等社會權,以避免造成國人過度之困擾;
 
但是,若領證國人進一步與中國建立更緊密的共同體連繫,譬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於中國境內設有戶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居住證達十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軍隊或中國共產黨黨部任職,原則上應取消其台灣公民身分,也就是去除台灣國籍、戶籍以及其所衍生之權利。
 
台灣永社副祕書長洪崇晏表示,談到限制領證者公民權利,台灣目前的大法官釋憲案例提供充足的法理合憲性基礎,但實際操作仍需強化修法過程的正當性論述。他進一步強調,限縮公民權利等措施應該建立在消除外部成本的基礎之上;由於領證者的個人抉擇提高了台灣國家安全層面的風險,依比例採取反對措施是合理的行為。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沈伯洋接續發言,他主張「人權保護」仍然是所有反制措施的最終目的;然而國家安全考量與人權保護理念之間,並不存在絕對的矛盾,反而適度因應民主共同體邊界受侵害的問題,才能確保人權存續。他也希望政府不該全面道德譴責旅中的國人,而是必須針對中國居住證政策,具體且按比例提出因應之道。
 
林秀幸補充,希望藉此次因應修法宣示主權,「兩國論」才是必要充分的條件,除了防禦外,更帶有積極的面向;邱文聰進而表示,要能「對中國強硬」,才有「對人民柔軟」的條件。賴中強強調,相關修法建議不能被簡化為「只要申報就能繼續享有投票等公民權」,關鍵在於要完成「雙重國籍登記」,將大陸「外國化」。面對中國的種種措施,我們要主動因應,我們必須向中國傳遞清楚的訊息,中國今天這樣的措施,要把台灣內地化,我們就要把大陸外國化,透過這樣的立法措施,向中國傳遞強烈而清楚的訊息。
 
直播連結 PART 1
https://youtu.be/AWZqy3GC--o
 
直播連結 PART 2
https://youtu.be/ZQ5pHorN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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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時間: 2018.10.10(三)下午15: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四樓議室
 
記者會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長
 邱文聰/台灣守護民主平會長
 洪崇晏/台灣永社副秘書長
 沈伯洋/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專員

2018年9月5日 星期三

【會後新聞稿】0905「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記者會

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與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游藝、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及台灣北社社長李川信等公民團體代表於9月5日上午10:30在大巨蛋預定地旁召開記者會,重申大巨蛋建案違法違約、更有公共安全問題,事證明確,應解約拆除,「改變台灣,從拆蛋開始;呼籲北市府,拆除大巨蛋」。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說明:大巨蛋在甄審過程發現甄審委員與遠雄趙滕雄不當接觸與飲宴,更有款項流入甄審委員帳戶,又發生馬英九趙藤雄920密會而違法圖利遠雄免除權利金之事,現在台北地檢署既然已經正式起訴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代表市府議約大巨蛋BOT案的李述德,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之規定,「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約」,如市府認為不需要終止或解除契約,「應經上級核准」。本案中遠雄既有上述違法應解約事由,台北市政府既未報請上級准許免解約,則市府自應依法解約拆蛋。改變台灣,從拆除官商勾結違法危險的大巨蛋開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大巨蛋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經法院判決確認;負責大巨蛋議約的前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圖利遭起訴;參與大巨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的台建中心前執行長及部分審查委員,亦因涉嫌圖利、偽造文書遭起訴,起訴理由指出相關犯行影響建照核發的正確性。柯市長若有心積極處理,大可終止、解除契約或撤銷建照。況人命無價,大巨蛋建築量體過大,缺乏逃生救災空間且蛋體深埋地下10.5公尺,逃生困難,根本不應續建。大巨蛋在緊鄰捷運處大規模深開挖,施工過程曾造成板南線受損,若日後遇豪雨、強震,難保不會再次受損,盼早日解約、拆蛋、填土重建森林,確保人命安全。

  黃帝穎律師則強調,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報告(2015年5月8日)第20-25頁錄音檔顯示,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但依促參法規定,「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事實上,同一份調查報告書發現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去年10月北檢已經針對遠雄弊案,依圖利罪起訴李述德,求刑十年並限制出境,雖然馬英九部分仍然被簽結,但大巨蛋案違法事證明確無疑。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松山信義區市議員參選人游藝表示,舉國皆知大巨蛋是弊案,卻不知為何柯市長卻獨鍾遠雄,拚了命要讓遠雄繼續蓋下去,完全不顧台北市民的權益與公共安全,幾度說要解決大巨蛋,結果關鍵時刻都臨陣脫逃,放任大巨蛋越蓋越大,對遠雄完全束手無策,只會拿「前朝的爛攤子」來卸責。游藝痛批,2014年柯醫師參選時,就說大巨蛋放在市中心「怪怪的」,但現在這個怪怪的大巨蛋,已經在市政府放水包庇下,即將成為「超級大怪獸」,難道柯市長沒有任何責任嗎?大巨蛋只有公安問題要解決嗎?交通衝擊釐清了嗎?零權利金要到任何一毛錢了嗎?不按圖施工遠雄改進了嗎?監察院糾正的39項缺失改善了嗎?徹底解決大巨蛋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馬上解約,沒有第二條路,希望柯市長好好想清楚!別為了政治利益,犧牲台北市民的權益!別為了財團利益,出賣下一代的未來!「政治不難,找回良心而已!」柯市長你的良心在哪裡?
 
  台灣北社社長李川信重申:「改變台灣,從拆大巨蛋開始;改變台北,也要從拆蛋開始」,這塊地是台北市最精華地段,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以人民資產與無良奸商亂搞,搞出目前問題眾多的巨蛋,經過廉政委員調查,有許多違法違約之處,如今的台北市政府有權利、有責任解約拆巨蛋,把空間還給台北市民。遠雄趙藤雄在許多重大建案中都有賄賂的行為,前科累累的人竟然可以蓋巨蛋,這是給台灣人民怎麼樣的示範?我們期待,真正要追求公平正義,就要從拆巨蛋開始。
 
  先前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中,對於本案甄審過程中種種違法之處,便已提出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約的明確建議。而大巨蛋本身量體過大、缺乏逃生規劃也一直令社會質疑,更何況先前施工還造成板南線受損,因此各公民團體今天強烈呼籲台北市政府應早日解約,盡速拆除大巨蛋,回歸依法行政,勿再圖利遠雄。
 

記者會直播影片: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videos/1096023837231610/
 
時間:2018/09/05(三) 10:30
地點:大巨蛋預定地旁(板南線國父紀念館站五號出口前,光復南路、忠孝東路口)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
游 藝/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松山信義區議員參選人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李川信/台灣北社社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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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團籲柯文哲依法行政:改變台灣從拆違法大巨蛋開始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89c34ea-7b28-40e2-85a0-84c89ce95234

*團體籲市府解約拆蛋 前北市廉委:大巨蛋是台灣恥辱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9-05/138256

*改變台灣就從拆松菸大巨蛋 建公園開始
 https://www.peopo.org/news/378067

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採訪通知】「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記者會


「呼籲北市府依法行政,違法大巨蛋盡速拆除」記者會


地點:大巨蛋預定地旁(板南線國父紀念館站五號出口前,光復南路、忠孝東路口)
時間:2018/09/05(三)10:30
 
共同主辦:永社台灣社台灣北社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出席: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
游 藝/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松山信義區議員參選人
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李川信/台灣北社社長
張葉森/台灣社社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與、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社及台灣北社等公民團體於9月5日上午10:30在大巨蛋預定地旁召開記者會,重申大巨蛋建案違法違約,事證明確,應解約拆除。
 
  大巨蛋案除了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外,去年10月北檢也已經針對遠雄弊案,依圖利罪起訴在北市財政局長內代表市府議約大巨蛋BOT案的李述德,求刑十年並限制出境。先前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中,對於本案甄審過程中種種違法之處,便已提出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約的明確建議。而大巨蛋本身量體過大、缺乏逃生規劃也一直令社會質疑,更何況先前施工還造成板南線受損。因此永社及各公民團體今天強烈呼籲台北市政府應早日解約,盡速拆除大巨蛋,回歸依法行政,勿再圖利遠雄。
 

  敬邀採訪!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RCA判決的司法改變與未改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8.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2146bd4-beea-454a-ac52-487534c34693

發生超過二十年、訴訟也超過十年的RCA案,日前由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確定、部分發回、部分駁回的判決,其中確定的部分,被告必須判賠兩百六十多名原告五億多元。如此的判決,是否符合正義的期待,實有疑問,但從此案纏訟多時,卻也促使了司法的變與不變。

類如RCA的工殤事件,即便有眾多勞工因受工廠污染而罹癌,甚至死亡,但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卻存有諸多障礙。因受害人數眾多,就算團結所有勞工對企業提告,恐也會陷入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困境。尤其在請求金額極為龐大,如RCA案請求的27億元賠償,馬上得面臨繳交百分之一訴訟費用的障礙,更無庸談可能也是極為高昂的律師費用。也因此,RCA案也是隨著法律扶助制度的健全,才得以進入法庭訴訟,雖顯示台灣人權保障的進步,卻也凸顯一種悲哀。

此外,於RCA工殤案裡,即便有眾多勞工因受工廠污染而罹癌,甚至死亡,但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卻存有諸多障礙。尤其原告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始足當之,但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其困難。更麻煩的是,就算能證明有故意或過失,還得證明行為與受害結果有因果關係,但於訴訟場合,欲證明因果關係,本就有難度,且若當事人間存有極大的地位差異,再加上資訊幾乎掌握在強勢的被告方,就算原告提出污染事實及受害結果,也會被對告輕易卸責。原本已處於劣勢的原告,就得面臨纏訟的煎熬與承擔舉證不足的敗訴風險,RCA案正是暴露此等問題的顯例。

不過從RCA案的第一、二審,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以被告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先推定被告方有過失,此乃基於平等原則所為適度的舉證責任分配,以來減輕處於弱勢的原告方,不至於因舉證不足,致處於挨打的狀態。其次,針對因果關係的證明,亦沿用日本稱為疫學因果的理論,即只要工廠所排放的污染物對身體損害有蓋然性,不一定要在科學上得到絕對驗證,就認定兩者間具因果關係,致應由被告負起責任。最高法院甚至少見的開啟言詞辯論,來確認如此的因果關係。

而為了更有效使被害人獲得賠償,法院也適時引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的所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以來使RCA的控股企業,即奇異與湯普森公司,亦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必須從知悉侵權行為起兩年內,且自侵權行為十年內,為原告的請求權時效,若單純依據法條文義,RCA案早已過了請求權時效。惟法院認為,對於有毒物質之污染,到底哪時候才會發病,早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且就算發病,一開始也未必知道侵權者是誰,故對於請求權時效,就不能從侵權行為的時點起算。甚且於RCA案的被告,於案發後,既有意隱瞞證據,更惡意將資產加以轉移國外,法院就以權利濫用為由,來否定被告的時效抗辯。凡此種種,都立下司法的里程碑。

惟對無外顯傷害,但健康權受侵害者能否求償,最高法院似乎仍持保守態度而發回更審,就使諸多被害者繼續陷入長期訴訟的惡夢。至於判賠五億多元的金額,於跨國企業來說,既屬杯水車薪,就已確定的兩百六十多位原告,也不足以彌補身心所受傷害,故《民法》針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就有明文懲罰性賠償之必要,致為修法之課題。更重要的是,面對跨國企業,其資產往往不在國內下,如何藉由司法互助來使原告的賠償金額得以執行,恐更考驗著主管機關的專業與能耐。

2018年8月1日 星期三

【聲明稿】抗議中國政府濫行擴展其司法管轄權,對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造成威脅

今(2018)年4月25日中國政府發文給全球44家航空公司,要求他們將「台北,台灣」改為「台北,中國」,截至7月25日為止,已經有37家航空公司依照中國的意思,將「出發地」及「抵達地」的選項改為「台北,中國」,另外有7家航空公司做了彈性改名。
 
中國政府鬧劇式地要外國航空公司「改名」,外表看來,似乎只是讓台灣人或同情台灣處境的他國友人,在購買機票的時候感到不悅,只能無奈接受這樣的狀況,或抵制這些航空公司。事實上,這個行動潛藏著更大的問題。中國政府試圖逾越其領土,將勢力擴張之國界之外,其作法已經越來越肆無忌憚。
 
2017年3月,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只不過在網路上發表宣揚民主人權的言論,入境中國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強迫失蹤、任意逮捕與關押,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目前關在中國的赤山監獄。這幾年,我們也看到中國政府任意逮捕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工作者,甚至在曼谷或香港將具有他國公民身分的出版業者逮捕回中國關押。
 
同時間,也發生越來越多的台灣公民在第三國涉嫌詐欺,該國卻按照中國政府要求而將這些台灣公民送至中國接受審判,並獲判15年以上刑期的案例。今年五月聯合國的人權專家也對此表示關切,擔心台灣公民將面對酷刑或死刑之風險
 
這些現象,對於台灣乃至全球的公民社會及人權工作者來說,無疑是一大警訊。當中國對於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的影響力,越來越有效,各國政府及企業也紛紛予以配合時,如果未來,中國政府要求這些國家及航空公司,將任何中國認為有涉嫌違反他們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分裂國家」罪的台灣公民或人權工作者遣送至中國送審,各國政府及航空公司是否也都會一一配合? 當面對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也淪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時,公民社會又可以向誰究責? 向哪裡尋求有效的救濟管道?
 
中國即將在11月6日接受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查」(UPR),中國這幾年的人權紀錄每況越下,甚至對於香港的「一國兩制」的保證,也完全成為泡影。香港的言論自由、參政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司法獨立、甚至出入境管理,處處都遭到中國政府干預及掌控。對於台灣在國際社會上的打壓更是不遺餘力,脅迫更多國家與台灣斷交,甚至直接侵害台灣人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及公平審判權。
 
在此,我們要嚴正呼籲各國政府及企業,請秉持你們的良知,並遵守國際人權法的基本規範,不要成為專制獨裁政權的打手。我們也要呼籲各國政府在今年中國UPR審查時,應針對中國不斷拓展其司法管轄權並且侵害各國人權捍衛者的現象,予以最嚴厲的批評及要求改善。
 
英文版聲明:https://www.tahr.org.tw/content/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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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團體】(歡迎加入)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李明哲救援大隊 Lee Ming-che Rescue Team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Taiw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Alliance
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Cosmopolitan Culture Action Taichung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陳文成基金會Dr. Chen Wen-Chen Memorial Foundation
Keep Taiwan Free
青平台基金會 Youth Synergy Taiwan Foundation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TFA
國會調查兵團 Congress Investigation Corps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Tsai Jui-Yueh Culture Foundation
工具青年陣線Tool Youth Organization
台灣勞工陣線Taiwan Labour Front
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Taiwan Health Right Initiative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經濟民主連合Economic Democracy Union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
台灣教授協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獨立青年陣線 Independent Youth Front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Humanistic Education Foundation
瑞典台灣友好協會, Swedish-Taiwanes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Banglar Manabadhikar Suraksha Mancha (MASUM)
Programme Against Custodial Torture and Impunity (PACTI) of India
Surigao Youth Convergence
Bangladesh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NEW ZEALAND NATIONAL REFUGEE NETWORK  INC.
Korean House for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The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Globe International, Mongolian
Naiker Associates,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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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292

2018年7月21日 星期六

見警率 犯罪率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7968

近一個多月來,殺人分屍案件頻傳,引起民眾不安,新上任的內政部長徐國勇,即宣示提高見警率,以使犯罪率降低。惟如此的措施,真能實現安心社會之目的嗎?

法國十九世紀的社會學家涂爾幹提出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認為一個社會一旦陷入無規範狀態,即社會規範不明確或無法落實,將使人民無所適從,社會即進入失序狀態,犯罪率也必然升高。又關於治安好壞,不在犯罪統計數字的下降,也不在於聽來多美好的政策,而在於民眾能否自由自在地走在街道上,無須擔心被害的可能性。以美國紐約警察於一九七○年代,開始採行徒步巡邏為例,犯罪預防的效果奇佳,因任何人皆感受到警察存在,任何的違法行為,也因此被立即制止,而藉由徒步,警察更可與市民做直接溝通。

這樣的實驗結果,也促使美國學者克雷格(George L. Kelling)與威爾森(James Wilson)於一九八二年三月,在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 Monthly)發表破窗(broken windows)一文。而破窗理論,其道理即在於:「若建築物的窗戶被打破而不馬上修補,很快的其他窗戶也會被打破。」故在見警率高的情況下,既讓人民感到安心,更可使有心者打消犯罪的念頭。

至於破窗理論最重要的實踐者,當屬一九九三年起擔任八年紐約市長的朱利安尼(Rudy Giulian)。其治安維護,並非以其擔任檢察長期間的掃黑,而是以取締輕微違法行為為主軸,如先清除所有地鐵塗鴉,並強力取締塗鴉為首要工作。這看似僅為保持乾淨地鐵的動作,卻使警察加強臨檢與盤查,任何意圖不法的行為,如持槍搶劫、販毒、竊盜等,也會被及早發現與制止,犯罪案件因此減少,致成為一個重要典範。

只是很多城市模仿紐約經驗的效果,普遍不是很理想,一個主要原因,即在於資源有限下,若不增加警力,既帶來勤務負擔的增加,也易淪為是應付上級,致流於形式與虛耗。尤其根據銓敘部統計,警察人力仍有超過五千人的缺額,要再提高見警率,如此的缺口勢必更為擴大,但到底要增加多少人、需要幾年的時間,實皆屬未知。也因此,在人民極度渴望治安良好的現在,內政部長的宣示,千萬別又成為口號一句。

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

「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

時間:2018年7月9日(一)10:00~11: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今日為中國維權律師遭大規模逮捕的「709事件」三週年,至今仍有律師因此而被拘留、監禁、限制出境,近期中國政府更大量註銷及吊銷709相關律師的執業證,針對人權律師群體的打壓未曾停止,甚至出現新的一波打壓浪潮。台灣和世界各國人權組織自三年前即密切關注此事件,配合被打壓的中國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以及他們的家屬、支持者,持續向中國政府呼籲施壓,力促中國政府釋放在押人士,落實法治承諾。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永社等團體代表與立法委員尤美女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國應立即釋放王全璋、余文生等律師,停止打壓維權人士;同時也希望台灣政府能更積極的保障在台人士的自由,正視中國政府吸收台人蒐集在台人士情報的政治滲透行為。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副召集人王龍寬律師表示,為表達對「709事件」的關注和對維權律師的支持,台援網與其他香港、美國、歐洲等各地的國際組織在去年發起了中國人權律師節,而今年律師節的受獎人為王全璋、高智晟律師。前者遭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但至今狀況不明,起訴書、開庭過程皆未得而知;後者曾因經手宗教維權案件等承受多年酷刑和囚禁,現被嚴密監控限制人身自由。身兼台北律師公會理事的王龍寬律師也表示,上個月曾有持聯合國難民證的中國異議人士來台尋求庇護,加之李明哲目前也遭監禁於中國黑牢,「台灣和中國的人權狀況其實密不可分」。他代表台北律師公會鄭重呼籲台灣政府應盡速通過《難民法》草案,提供異議人士及其家屬更實際的支持,「這才是台灣身為國際社會一員的應有作為,以及面對如此鄰近的強權所應表現的立場和態度。」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提到,在709相關案件中,有台人收集中國民間人士在台會議、活動等言行記錄,並將影片錄像等交予中國當局成為起訴罪證之一,導致周世鋒律師與胡石根先生分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獲判七年、七年半之重刑。此案雖經檢舉,新北地檢署最後卻以「三人非軍警公職,工作內容與國家安全無關。」而予以不起訴。邱伊翎秘書長強調,今年是聯合國的〈人權捍衛者宣言〉廿十週年,「國家對於人權捍衛者應有保護義務」,對於在國外的人權捍衛者如李明哲,或在台灣的他國人權捍衛者如來台的中國維權律師等,都應有保護責任。在瑞典已有替中國情報單位收集流亡藏人資訊遭起訴判刑的例子,若台灣不想成為中國政權迫害人權的幫兇,應該更積極扮演起保護「人權捍衛者」基本權利及維護其人身安全的角色。「如果現行的法律無法起訴這樣的行為,我們也必須去思考我國的法律是否有不夠周延的地方。」邱伊翎秘書長表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與國際事務專員張馳說明,中國政府不斷將各種打壓手段法制化,以「依法治國」的口號將自己的作為合理化。本該是律師最有力的武器:法律和司法,也逐漸變成中國打壓維權行動的工具。張馳強調:「我們認為關注台灣司法改革的同時,中國政府將司法作為打壓手段,對於中國人權造成極大的危險,且對於無論是台灣或區域內的和平都是非常大的威脅,必須嚴肅正視。」

「台灣和中國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價值。」立法委員尤美女認為,律師為權利的捍衛者,而中國身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理事,卻以酷刑、監禁等手段對待維權律師們,站在自由民主的台灣更應該聲援、守護這些我們所認同的價值。尤委員也呼應蔡英文總統於法新社專訪時的發言,表示「國際社會面對中國這些對於維權人士、教會、新疆西藏人民等日益嚴重的人權迫害行為應該要團結一致」,以表達對民主自由的重視,來制約、減少或遏止中國的霸權擴充。最後除了聲援「709事件」,對於遭中國政府違法逮捕審判的李明哲先生,尤美女委員和人權團體也要求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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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出席名單: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台北律師公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尤美女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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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詳情請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support-china-human-rights-lawyers-network/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會後新聞稿/2003716219941641/

2018年7月8日 星期日

侯友宜喊解約 好大的官威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7.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76e0bfd-26a9-48f0-9608-76307ebd02ca

台北市都發局日前發佈新聞稿,依照都發局現勘,以及文化大學於回函判定,確認文化大學「大群館」違規作寄宿住宅使用,要求文化大學及所有權人又昱實業有限公司應盡速改善並維護學生住宿權益。但荒謬的是,侯友宜在北市府認定侯家的文大宿舍違規後,隨即發出聲明要與文大解約,可能違約的侯家,竟可單方要求解約,真是好大的官威。而且雙方迅即達成「和解」,不談違約金問題,又昱公司律師言下之意,是又昱放棄違約金求償?但事實上好像是文大放棄違約金才正確,怎麼都黑白顛倒?有人得了便宜還賣乖?

在實務上,契約載明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會發生單方要求解約的情況,通常是另一方違約,但又昱公司(甲方)與文化大學(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第一條租賃標的物開宗明義「甲方將所有座落台北市士林區花崗段二小段616地號及其地上建物:凱旋路11號99戶等(詳附表),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簡單來說,侯家白紙黑字以「學生宿舍使用」出租標的物給文大,文大將大群館當宿舍使用,並無明顯違約。

相反的,又昱公司提供九十九戶門牌的集合住宅,法律上不得當作學生宿舍,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認定大群館現況使用樣態是寄宿住宅,非教育設施,不符合第二種住宅區(特)的相關規定,因此限期二個月改善,並應依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改善修正,否則得依「都市計畫法」開罰。也就是說,侯友宜並未提供合法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的「租賃標的物」,違反「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的契約本旨,違約之一方恐怕不是文大,而是又昱公司。

可議的是,可能違約之一方(侯友宜家族又昱公司),竟反過來要求未明顯違約的文化大學解約,如此大的官威,難怪文化大學會配合簽訂每年漲五趴的詭異契約?

尤其甚者,侯家的租賃契約規定,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決定終止租約,應於停止前一年,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始得提前終止租約;違反之一方,應賠償對方一千五百萬元。如今迅速達成「和解」,不談違約金,難得文大連1500萬違約金,都讓利給侯家?說的也是,文大豈敢向侯家要求違約金嗎?

此外,侯家所擁有的文化大學大群館案,並非如侯友宜所說的是藍綠惡鬥,因侯家的文化大學大群館在二○一二年,已由國民黨出身的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提出檢舉,更早在此次社會質疑前,前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金介壽就已多次質疑。顯然,這是不分藍綠共同關注的住宅議題,侯以藍綠鬥爭的政治語言,並無助解決此爭議。

侯家的文大宿舍,原建築於一九九七年取得集合住宅使用執照,完全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住二特」規範,侯家以「九十九個門牌的集合住宅」對外出租到二○一○年,但自二○一一年,整棟建築租給文化大學簽約十五年,做為大群館宿舍後即屬違法,因法律規定「第二種住宅區不允許作第三組:寄宿住宅」,這是全台北市住二區的通例,但侯家明知違法而為,如今更在被台北市政府認定違規後,侯友宜片面喊解約,完全不顧侯家可能才是違約之一方,更忽視學生權益,社會難以接受。

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Assets issue reveals the ignorance of judges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vice chairman of the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8.07.03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8/07/03/2003695975/1

On Tuesday next week, the Judicial Yuan is to decide whether it would issu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following a complaint by the Control Yuan.

Ever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act, people from the party-state elite and vested interests have said it is unconstitutional, ignoring that the legislation follows Germany’s transitional justice laws.

Even more absurd is the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s calling for such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lthough the request has no merit in term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Leaving aside the issue of the Control Yuan members appointed by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submitting this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a case tha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powers of Control Yuan members,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must reject the complaint from these party-state Control Yuan members — who are only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party assets — because it does not meet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Even more objectionable, the judges’ call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ompletely ignores the laws in Germany and other democracies in Europe, as well as those in the US.

They are calling the act unconstitutional without investigating the f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hich harms the public’s respect for judges.

When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s Lee Yu-ching (李玉卿), Chung Chi-wei (鐘啟煒) and Lee Chun-hao (李君豪) submitted their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y were of the opinion that addressing the party assets issue only requires a civil lawsuit, fully ignoring that Germany resorted to special legislation to be able to resolv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ssue.

Even more absurd, all they had to do was to search the Control Yuan’s verdict database to find out that a simple civil lawsuit would not be sufficient to resolve the party asset issue, which originated during the authoritarian era and whos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has already expired.

In addition, a civil verdict states that “based on concerns of legal stability and sinc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nd exclusion periods already have expired, and since it is possible that a third party has obtained the rights, it could in practice be difficult to meet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 so it seems that the only feasible way is to create special legislation to make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fulfill its duty to return its ill-gotten party assets.”

It is clear that the judges filed the request on the KMT’s behalf without conducting even the most basic research, such as searching previous verdicts.

Even worse, the trio claim that the act is directed at a specific political party, namely the KMT.

This contradicts the facts, as the first party to be fined by the Ill-gotten Party Assets Settlement Committee was the Democratic Action Party, not the KMT, when it was fined NT$1 million (US$32,762 at the current exchange rate) by the committee in its first administrative fine on April 27.

This could also be easily verified online, but the trio failed their duty to conduct due diligence, which only goes to show that a few judges are making emotional decisions aimed at protecting ill-gotten party assets.

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622「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6.22(五)19:00~21:00(18:30報到)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陪審團協會 TWJury法操FOLLAW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引言: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鄭富城/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代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調辦事)

與談: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
   高烊輝/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06/0622.html



【影像記錄】

*現場直播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985750578405645/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50e5JvUKxp-MctTcaZ9Ds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鄭富城法官投影片


黃瑞華法官投影片


王鼎棫講師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7032204064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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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活動紀錄】

(一)0422「檢察官不是行政官嗎?檢察官定位與檢察制度改革」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4/0422_27.html
 
(二)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6/0610.html
 
(三)0722「司法改革如何落實轉型正義?」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7/0722_26.html
 
(四)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0/1014_19.html
 
(五)1224「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2/1224_28.html

(六)0308「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2018法操論壇暨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法操《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座談會現場摘錄: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5135/

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0622「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KHeO9jFChPpDiNN83
 
基於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各庭間,對相同法律爭議卻常有不同法律見解,以致裁判不具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司法院於2018年初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擬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然而大法庭的組成,係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庭長一人擔任大法庭審判長,並由少數被選出來的法官擔任成員,是否會架空原先審判的各庭依法獨立審判之權?是否會造成行政色彩濃厚的庭長掌握法律解釋權?是否會疊床架屋成為第四審?甚或有無違背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即便真的要採取大法庭制度,是否應該有更民主的大法庭法官產生機制?
 
針對這些攸關未來司法運作及判決依據的重要議題,永社及各團體邀請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代表、律師、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對於目前司法院推動的大法庭制度,進行多方面討論與建言,希望能作為未來司法政策施行時的參考依據。
 
時間:2018.06.22(五)19:00~21:00(18:30報到)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陪審團協會 TWJury法操FOLLAW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引言: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鄭富城/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代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調辦事)
 
與談: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
   高烊輝/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引言人15min、與談人10min、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KHeO9jFChPpDiNN83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622482474779759/

2018年6月21日 星期四

新北官員關說 政風、監院要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6.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0488

中國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身陷文化大學宿舍爭議。但荒謬的是,新北市副秘書長邱敬斌、城鄉局副局長汪禮國遭台北市議員爆料,直指新北市府官員到北市府「關說」此案,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則證實,新北官員確實為了文大宿舍案,兩度進到台北市政府「討論」案情,此案已送交北市政風處進行調查。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也就是「公務員關說之禁止」的明文規定,但究竟新北市府官員為何跨轄區跑到北市府?有無關說或刺探北市正在調查的侯友宜文化大學宿舍案?從新北市政府官員的說詞反覆,足認其心虛而有調查必要。

台北市政府官員坦承,對方(新北市府)是講明為了談文大宿舍而來,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甚至將此事件,移交政風處調查,但新北市政府官員則是一開始辯稱去串門子、喝咖啡聊天。至於聊什麼?先辯稱是慶生,後又辯稱是慶祝升遷,遭質疑為侯友宜關說後,才被迫坦承有聊到時事。很明顯的,新北市官員對於為何到台北市政府及是否關說侯友宜的文大宿舍案,說詞前後不一、欲蓋彌彰。

新北官員涉嫌為侯友宜關說事件,嚴重影響公務員形象,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已啟動調查,但卻遲遲未見涉嫌關說的主角(新北市政府)的政風處有任何動作。依據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本署掌理下列事項: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廉政署應督促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應查明官員為侯友宜關說事件;監察院依法有權針對新北市政府官員為侯關說案,進行調查及彈劾。

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能靠保護令防恐怖情人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火網評論:親密殺人頻傳 有解嗎【法律篇】 2018.06.01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601/38030997/

板橋發生恐怖分屍的情殺事件,引發社會震撼,面對如此兇殘的犯罪,就算處以極刑,能否有效嚇阻,實也是疑問。甚至如此次案件,行兇者已自殺身亡,再重的刑罰,恐也無用武之地。所以,能否利用法律的防治機制來避免悲劇的發生,或許才是該思考的重點。

僅能被動執行處理

對恐怖情人的防止,自然會想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
而此法得適用的對象,除為配偶、親屬與家屬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也包括同居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同時,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者,除家暴被害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也包括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更將檢察官、警察與地方主管機關涵蓋其中。如此規定,就是在破除「自掃門前雪」、「清官難斷家務事」等的傳統觀念與束縛。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總共列有13款的保護選項,以讓法官能選擇一或多款的禁制令。這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觸、禁止跟蹤、命施暴者搬出、命相對人遠離特定距離等等,藉由如此多元且具有彈性保護內容,就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籠罩在暴力的侵襲之下。
只是法律的應然,總敵不過現實的殘酷考驗。

比方說,法官要採取哪些禁止措施,雖為其裁量權,但往往得顧及當事人的意願,若被害人仍存有與施暴者復合之希望,就可能使保護令未列有遠離特定距離或禁止接觸等之內容。則當施暴者逼近被害人,且已求救於警察時,在其不能逾越法院之權限下,就只能消極性勸離,致顯得無助與無奈。

陷制罪與人權衝突

更麻煩的是,在警力有限下,任何保護令的執行,恐多為被動式的處理,原本欲藉由法院所頒布的禁制措施,以來防止被害人再度受害的目的,就會因此落空。

故若要讓保護令真正獲得實踐,勢必得修法將電子監控加諸於施暴者身上,以能使警察及早得知,並盡早為防制。惟如此的立法政策,卻又陷入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的衝突與抉擇。

此外,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如被追求者長期糾纏與跟蹤之情形,於其無法聲請保護令下,或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向法院請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惟此聲請,必須有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要件極為嚴苛,欲以此來擺脫糾纏者,顯屬緣木求魚之想法。

速立法防糾纏行為

若此路不通,就只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通知警察前來勸阻,但不聽從,也僅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實難有效制止糾纏者,致凸顯現行法制之窮。

總之,對於目前家庭暴力的保護機制,除得重新檢視與修正外,內政部正研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更得加快立法腳步。否則,恐怖情人的陰影,就使被害人時時面臨恐懼,甚而是生命的威脅。

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新聞稿】0531「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記者會


《世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
 
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 會前記者會新聞稿

(台北,2018年5月31日)台灣多個公民社會團體今天共同宣佈將於6月4日星期一晚上7點至9點,於台北市自由廣場舉辦「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晚會主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凸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已通過70週年,中國人權狀況反而日益惡化的現象,呼籲各界關注中國人權倒退對亞太周邊國家的影響,以及對二戰以來以尊重人權為核心之國際秩序的威脅。記者會並邀請立法委員尤美女、監察委員高涌誠就相關議題表達意見。以下是記者會發言紀要。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首先我想強調,今天是李明哲被中國任意拘押的第438天的日子,中國人權律師王全璋失蹤早已超過一千天,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遺孀劉霞仍被軟禁且下落不明。此外,還有被自殺的中國工人李旺陽,為推廣藏語教育入獄的札西文色,以及無數被失蹤、逮捕、關押的中國異議人士,在在呈現出中國政府踐踏法治、人權的野蠻心態。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但中國正運用政治、經濟實力破壞聯合國人權機制。中國更擴張法律管轄權到台灣及其他國家公民,原本不可思議的跨境逮捕或不當引渡已成現在進行式,不只發生在中國管轄下的香港,也發生在西班牙、泰國等其他國家,不僅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也對台灣的國家主權造成壓迫和矮化。對內,中國政府透過無所不在的監視器,企圖對人民實施全面監控,使人民的隱私、集會結社自由受到空前的威脅。

29年前的六四真相還未揭露,中國政府竟又憑恃其強權,侵削全球公民社會空間,干涉他國司法主權,任意逮捕各國人權工作者。在世人即將迎接《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的今天,實在是一大諷刺。作為中國鄰邦,台灣更應當持續關注並挺身譴責中國人權惡化問題。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郭吉仁:

近年來,中國政府壓迫逮捕人權律師的情況日益嚴重。光是「709事件」就讓大家心驚膽跳、不寒而慄:公然抓捕幾百人,有的釋放、有的判刑,被羈押者大都受到酷刑,放出來後也留下嚴重精神創傷。如此侵犯人權,中國政府竟大喇喇不怕外界知道。

中國人權律師王全璋就是「709事件」被捕人士之一,到現在已經一千多天,生死不明!這些律師被套上「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但既沒有涉及武裝,也沒有造成傷害,起訴理由僅僅是言論問題。只因為講真話,就可以被強迫失蹤三年多!中國自己的法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請辯護律師,但王全璋的律師卻連他的面也見不到。前幾天,德國總理梅克爾會見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是為了中國人民宗教自由而辯護,竟然被以顛覆罪起訴,而他的辯護律師余文生竟也被以同罪起訴。

此外,從去年8月到現在,不到一年當中,總共已有17位中國律師遭政府吊銷執照。他們只是在為老百姓辯護的時候,站在「不聽話」的這邊,勇敢為當事人辯護,就這樣失去律師執照。還有幾家律師事務所也被吊銷牌照。可見,中國政府在「709事件」之後,還想用行政上的方法將人權律師連根拔除,取消律師執業的機會,斷絕人權律師的生機。

中國政府已證明自己的邪惡本質,我們也不能再欺騙自己。中國就是要用武力併吞我們,台灣人不能再以為一切平安無事。從今年的六四開始,大家一定要覺醒!

立法委員尤美女:

今年是2018年,距離《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已整整70年,我們卻看到中國對人權的迫害更緊迫。這不只是中國內政問題,也是對普世人權的威脅。今天的記者會就是要提醒,在西方崇尚人權、民主、法治的國家,需要正視中國對人權的迫害,是對自由世界、人權價值的重大威脅。

我們也看到,天安門事件到今天整整29年了,但中國完全沒有想要道歉的意思。中國「天安門母親」組織近日發表公開信說:「我們在維護做人的尊嚴、尋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艱難地走著」。29年足以讓一個嬰兒從出生、成長到為人父母,天安門死難者的母親們卻直到今天也沒等到中國政府的反省和道歉。

中國的倒行逆施還在變本加厲:「709事件」連律師都一起被關進去;劉曉波人都走了,他的太太依然被軟禁。劉霞說:「死比活容易!以死抗爭對於我,最簡單不過。」但生命是無價的,我們身在自由世界,應該盡力聲援劉霞。

我們更看到中國正開始佈下「天網」——全中國已經佈下1.7億台監控攝影機,幾年內還要再增加2億台,讓人民一舉一動無所遁形。未來甚至要用這樣的監控系統來做「信用評價」,建立全民社會信用系統,可說是把極權體制發揮到極致!

相較之下,台灣尊重人權,推動轉型正義,是我們與中國最大的不同。台灣和中國代表著全然不同的價值。六四前夕,我們應該團結起來,對身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一員的中國政府發出抗議,要求他們徹底反省和改變。

監察委員高涌誠:

對於中國,我覺得已經無話可說,徹底無言!尤其在看到劉曉波被關押到死之後,我真的不曉得還能對中國說什麼。儘管德國總理梅克爾近日訪問中國接見了王全璋妻子,但世界強國之一的德國卻對於釋放劉曉波也無能為力,台灣又能做什麼呢?所以我感到無言!

但是對六四這件事情,我們可以而且應該做到記憶和紀念、提醒和呼籲。

我們必須記住六四死難者。就像是奧斯卡獎動畫片《可可夜總會》所說的,當我們不再記得他們,那些尊貴的靈魂就會消失。對於在六四事件犧牲的這些「高貴的靈魂」──我是這樣去紀念他們的──我們永不遺忘。同時這也提醒著還在享受自由的我們,不要等到被中國武力併吞再來後悔,要不斷提醒大家,深切體會自由與人權的可貴!

除了記憶與紀念、提醒和呼籲,身為監察委員,我也將思考政府對於營救李明哲的努力是否還能加強;在對岸持續片面改變現狀的時候,我們政府又應該有什麼作為。

監察院本身也常進行國際交流。既然自許為「人權院」,在往後進行國際交流的時候,我會提醒同仁,要提醒國際友人關注中國政府暴戾行徑,呼籲大家關注中國的人權狀況。儘管如此,我感到很悲觀。只要中國共產黨執政一天,國際社會無論如何施壓,可能也無法撼動中國的態度。

在此,我希望台灣人民深思:當中國日益強大,而且提出「惠台31條」之類的政策,企圖用經濟利益蠱惑我們,我們如果覺得吃飽肚、有錢賺就好,那和動物有什麼兩樣?奴隸只要聽話,主人也會讓他吃飽的。

最後我想引用在魏德聖導演的《賽德克巴萊》裡面,莫那魯道所說的一句話:「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屈膝,那我就讓你們看看野蠻的驕傲!」台灣人民都應該堅持這種骨氣,否則如果有一天我們失去了自由民主,六四受難者的命運就會臨到我們身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黃尚卿:
(見發言稿)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週年、六四29週年。這次六四紀念晚會的主題:「人權宣言七十年,中國壓迫在身邊」,正是在凸顯歷史的荒謬性。因為,《世界人權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就是當時代表中國席次的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代表張彭春教授。張彭春曾在傳記資料中提到,當時他參考《中華民國憲法》以補強自己在法政上的知識,而《中華民國憲法》是當時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當中,修訂《五五憲草》而來。政治協商會議的要角,正是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違背了對中國人民的政治承諾。不僅是謊言,而且是透過國家暴力鎮壓中國人民,目的就是為了維護鞏固中國共產黨自己的血統江山。特別令人感到悲哀與諷刺的是,《共產黨宣言》結尾說:「全世界無產者團結起來!」但是今天中國的強大崛起,是利用國家暴力榨取無產者的剩餘價值,轉換成黨國的金錢與權力,進一步對全世界進行侵害和擴張。

站在自由世界第一線,首當其衝地就是我們台灣。我們今天紀念六四,它的意義不只是六四,而是抗議中國共產黨建黨以來的無數血腥鬥爭。這些血債,罄竹難書!在六四以前,中國的土地上還曾發生比它更殘酷的人禍,例如「三反、五反」、「三面紅旗」、暴力土改等,都是毫無法紀的殘酷鎮壓,讓地主或他們所謂的「階級敵人」肉體消滅,製造人民互相猜忌迫害。最後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國人民以為共產黨在鄧小平上來之後可能改變,才會有「北京之春」,最後卻醞釀出六四的悲劇。

在六四之後,又過了近30年,今天的中國更加的強大,是在人類歷史之中前所未有的、以電子監控霸權的國家。這是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的,前所未見、聞所未聞地以這樣龐大的資源與電子技術監控人民,這是人類經驗中從未見過的。

中國更利用全球化、全球秩序擴張霸權。過去,自由國家對於經濟可能會改變共產黨執政的幻想,以為讓中國進入到國際秩序當中,有助於中國民主化。可是30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這都是幻想!這樣的幻想,如今造就出來龐大的邪惡帝國!!

六四29年了,明年就30年了。我們回到六四這個基本的價值。當習近平在挑戰《世界人權宣言》的普世非普世的時候,歷史告訴我們,《世界人權宣言》當中最重要的起草者就包括中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第2條,就是以「仁」為本位,談到中國孟子的思想,在西方的理性思想上,人類還共有著良心。《世界人權宣言》是參照著中國傳統的美好價值而起草建立的。

我們要提醒中國:中國是聯合國重要領袖,又是人權理事會重要成員國。請你遵守《世界人權宣言》!如果你要繼承中國的席次,請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好好檢視中國憲法實踐的狀態。

我們自由國家也必須警醒:如果我們繼續縱容中國,那不僅是對人類基本價值的顛覆,也將面臨未來更加嚴峻的局面,這將會對人類文明的秩序產生更大的破壞和威脅。

台灣是個槓桿,我們呼籲全球共同來面對中國對人類文明造成重大問題。我們要喚醒全球人民的良心,集中我們的資源和意志來防止中國的擴張,甚至進一步,我們要呼籲全球共同來面對中國對人類文明造成的重大問題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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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六四事件29週年紀念晚會 會前記者會

時間:2018.05.31(四)上午09:00~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

出席: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郭吉仁
   立法委員|尤美女
   監察委員|高涌誠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代理秘書長|黃尚卿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曾建元
(依發言順序排序)

晚會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11585392953617/

主辦單位:
台灣學生促進中國民主化工作會、華人民主書院、台灣智庫、青平台、台權會、永社、人約盟、廢死聯盟、藏台連線、陳文成基金會、無國界記者、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聯盟、台灣維吾爾之友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圖博之友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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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文詳見華人民主書院:
https://www.facebook.com/idemocracy.asia/posts/1699687320121875

2018年5月27日 星期日

評轉型正義與司改二週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5.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0d3d42b-e34f-47b3-bbd6-77698e2331ea

蔡總統上任剛滿兩年,猶記得總統大選前的改革政見,其中包括轉型正義、世代正義與司法改革等重要承諾。兩年過去了,這些改革主張落實的進程如何,當受台灣人民的檢視與公評。

在轉型正義的實踐上,2016年國會首次政黨輪替,遭中國國民黨杯葛兩百多次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為實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常態,黨產會迅速處理中國國民黨黨產,凍結黨營事業中投等公司,並將馬政府特偵組簽結的三中案,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偵查過程除了羈押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更將馬主席首任行管會主委張哲琛及前中投總經理汪海清限制出境,隨後查扣兩百逾片錄音光碟,終迫使馬英九無言以對,兩度出庭行使緘默權,堪稱追查三中黨產弊案史上最大進展。

立法院2017年通過「政黨法」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政黨公平競爭,去除威權象徵、開放政治檔案、平復司法不法及促進社會和解立定國家方向,然而促轉會在今年520正式掛牌運作,能否確實實踐轉型正義,尚待社會持續檢視。

有關「世代正義」的落實,蔡政府力推年金改革,雖遭少部份既得利益者如影隨形的反撲,甚至發生無差別攻擊記者與警察等暴力事件,但在社會對政府應推動年改的期許下,國會仍逐步推動年改相關立法。另就改善青年就業及低薪等問題,甚或是十八歲公民權等憲改課題,則有努力空間。

至於蔡總統就職演說時獲得最大掌聲的「司法改革」,立法院修法廢除特偵組,讓這個全球民主國家所無的「最高」偵查怪獸走入歷史,這是司改的第一步。然而,蔡總統雖然親自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並通過許多進步決議,但司改決議的落實與否,才是改革成功的關鍵。

司改決議中,社會特別關注「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唯有建立有效淘汰制度,才能維護多數認真辦案、奉公守法的司法官尊嚴,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類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之流,即因無有效的淘汰機制,使其可以在洩密案發後,仍順利以檢察官身份退休,現每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萬6千元,形同變相鼓勵司法人員效忠黨國。此外,有關參審制與陪審制,在司改國是會議票決為七比七,司法院推動的國民法官,能否符合社會相當的陪審主張,亦考驗執政者的智慧。

總結來說,為實踐蔡總統的改革承諾,立法院確實在這兩年通過包括年金改革、黨產條例、政黨法、促轉條例及廢特偵組等多項法案,然台灣人對於蔡政府的期許甚高,因此各項改革立法與司改進步決議的落實,將是接下來兩年任期,人民持續檢視與督促的重點。

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永社公義案件】台灣教授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北社、黃帝穎律師及台灣永社聯合告發

【永社公義案件】台灣教授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北社黃帝穎律師及台灣永社聯合告發

「馬英九洩密案二審逆轉判有罪 律師:錯誤及時修正」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等案遭北檢起訴,一審判決無罪,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今(15)日撤銷原判決,改判馬英九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一審判馬無罪,形同認證總統有權將手伸入司法個案,所幸二審及時糾正「錯誤」。

黃帝穎在臉書上發文指出,依台灣高等法院103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清楚勾勒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黃世銘有罪確定,司法沒有遇到馬英九就轉彎,人民才可能信任司法。」
 
身為本案告發人,黃帝穎直言,「欣見高院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維護民主憲政。」並且表示,若馬英九上訴到最高法院,司法應確實追究教唆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全文詳見三立新聞網: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新聞稿】0411「拆拆拆!柯P四原則違憲濫權,侵害人民集遊權」記者會

拆拆拆!柯P四原則違憲濫權,侵害人民集遊權

時間:2018.04.11(三)10:00
地點:台北市政府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永社等團體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及大觀事件自救會、原轉小教室、公投護台灣聯盟等積極參與街頭抗爭的民間團體,今(11)日上午來到台北市政府,現場搭建北市府所稱的「違建」帳篷兩頂,抗議台北市政府對街頭集會的打壓,最顯著的惡例便是三月底以來首先對公投盟拆帳篷、開罰原轉小教室,以及大觀社區抗爭苦行遭開交通罰單、前往鄭南榕追思會抗爭遭驅離等一系列壓制作為,侵害人民受憲法、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保障的集會遊行權!

據新聞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應解決所謂「政治路霸」長期占用道路,不論北市建管處、警察局是受到明示或暗示,兩機關確實因此開始對台北街頭長期抗爭的團體進行強制手段。自3月23日公投盟帳篷光是從法定程序都極具爭議的狀況下被拆除後,立法院周邊其他團體、抗爭原住民傳統領域而從凱道被趕到台大醫院捷運站的原運團體紛紛收到建管處拆除「違建」的通知、開罰單等。針對引起爭議的一連串行政作為,柯文哲在受訪時表示,北市府將以四項原則終止其所謂「亂象」:

(一)北市府將立刻修正規定,要求臨時建物搭建期限必須小於路權期限,超過時限未自行拆除,將進行強制拆除;

(二)立法院周邊陳抗團體長期佔領行為,影響鄰近住戶與商家權益,北市府將討論於立法院周圍劃設陳情抗議專區;

(三)陳抗團體如未依原先申請核准的路段,隨意佔領道路影響交通,將拍照蒐證,依法告發;

(四)要求新工處與警察局重擬路權之審議規則,避免政治團體長期佔用西門町,干擾商家、遊客、住戶。

更有甚者,3月24日下午在台北街頭遊行,抗爭非正式住區遭政府迫遷的大觀事件自救會,從退輔會沿忠孝東路、經國產署往行政院路上,便不斷遭到大安分局舉牌,稱集遊違法要解散,事後3月30日,甚至有多達十人遭到交通裁罰處分──理由是遊行中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這種罰單形同宣告台北市警局認為所有集遊都在違反交通規則!並且也已經有自救會成員收到集遊法、刑法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等警詢通知,司改會研究員何友倫痛批,警政機關難道都不會覺得自己可恥?其實警察自己也知道這麼做的不合理,但長期以來,從來沒有任何長官要為此負過任何責任。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代表發言
不論柯文哲這一連串作為是否出於選舉考量,台北市政府最大的錯誤在於其一連串針對集會遊行的管制其實都是逸脫法律授權的恣意妄為,還敢稱之為「法治」國家,是天大的誤解!光是翻開現行〈集會遊行法〉,就會發現上述「四原則」中使用到的各地方自治條例居然比集遊法所設下的許可制申請天數(集遊法最短六天對比八或十天)還要嚴格,再加上對申請人不能連續申請、保證金一次三萬元等規則,都是集遊法沒有規定的額外負擔,高教工會林柏儀表示,路權本質最終是屬於人民的,不應該以此做為打壓集會自由的工具!遑論在大法官解釋中岌岌可危的集遊法之上,憲法、公政公約對於和平集會的保障,並不是集遊不申請許可、拿不到路權就會直接被排除保障,更可見大觀自救會所收到的荒謬交通罰單,正是台北市政府放縱北市警局無視基本權保障恣意行政的證據,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表示,現在台北市政府彷彿以台北市長金口玉言說句SOP就當作法治,法律是可以這樣用的嗎?

2014年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因逾越法律授權將公投盟的集會申請許可永久取消,最終引發411路過中正一的抗議,我們呼籲,台北市政府不只應該收回所謂「四原則」,立刻停止對自治法規違背法律、憲法的修惡,更應該全面檢討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等各種自治法規中不當限制集會遊行之規定,改正行政權在面對抗爭的濫權,不要再重演超越憲法之舉!如同台權會會長翁國彥指出,不停壓制言論自由的政府,最終也只會被人民的權利反噬而已!

針對以上訴求的陳情書,台北市政府建管處違建查報隊陳建銘專員出面接下,雖然一再表示建管處會便民化臨時性建物的申請流程,但是對於現場兩座帳篷是否是違建?臨時建物的許可是否違反集遊法等問題並未正面回答,14天內會正式書面回覆陳情書中建管處負責的業務內容。


主辦單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主持: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王曦

發言:

公投護台灣聯盟|余能生

原轉小教室|巴奈

大觀事件自救會|唐佐欣

永社|洪崇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何友倫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林柏儀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王曦 02-25969525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玩笑、還是恐攻威脅?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e5eb8ef-8455-4e79-af5f-e68bf354492e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於美國賓州向同學宣告,五月一日將掃射學校,致遭警察逮捕且搜索其住處。這看似玩笑之舉,卻因美國對於反恐的重視及反槍的氣氛下,就必須付出極為高昂的代價。

對於恐怖攻擊的預告,若發生在我國,因未有對恐怖主義或活動的特別立法,頂多以《刑法》第152條的恐嚇公安罪,或第305條的恐嚇他人罪論。惟由於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行為人被起訴,法院也多判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了事。

而美國,原本因《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明文言論自由的保障之故,對尚未有行動的「犯罪威脅」之管制,甚至是處罰,就採取相當謹慎之態度。如傳統上對犯罪或恐攻威脅罪,必須將恐懼形之於語言或文字,更須有明確與特定的意圖(Specific Intent),才足以成立。

也就是說,為了避免碰觸言論自由的底線,所謂犯罪威脅,一定得有明確的行為外觀,更得有特定的意圖,成罪要件,實屬嚴格。而且,即便認定是屬犯罪威脅,也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以輕罪(misdemeanor)對待。

惟從2001年的911攻擊後,不管是聯邦或各州,對於恐怖攻擊的威脅(Terrorist Threat),就逐步走向嚴厲與重刑化。尤其在校園槍擊事件頻傳,死傷也越來越慘重下,已有法院認為,只要從情況證據顯示,讓人感到暴力與不安,不論其內在是認真或戲謔,即便是非言語(non-verbal)的身體舉動,也可能該當此等罪名。甚至於未成年人擁有槍枝,或為犯罪威脅之場合,也有起訴其父母之例,致碰觸到罪止一身的紅線。

至於處罰方面,雖然會根據威脅的程度,來為刑罰之輕重,但各州的法定刑,都有逐步提升的傾向,而多落在一至五年有期徒刑,顯就比我國《刑法》的恐嚇罪,來得重許多,也顯露出美國反槍的整體氣氛。

所以,就孫安佐告知同學某日掃射校園之舉措,於客觀上達於威脅之程度,毋庸置疑,但這可否以僅是「開玩笑」來免除罪責呢?由於主觀犯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是否有犯罪故意,仍得求之於客觀事實。而從賓州警方搜索住處,找到十字弓、子彈等軍事物品,就足以證明其有恐怖威脅之故意,這顯不能以一句玩笑話,即可輕鬆帶過。故孫安佐就算最終會被驅逐出境,卻必然得承受起訴、審判與定罪的司法代價。

當然,美國警方對於台灣留學生的恐攻威脅之嚴陣以待,是否夾雜有種族歧視的因素,實無從、也無法得知。但從上星期六,全美各地有超過百萬人,參與反槍大遊行(參考拙作〈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民眾普遍瀰漫對於槍械的恐慌與恐懼之際,執法機關對於任何恐攻的蛛絲馬跡,即便是玩笑、逗趣之語,肯定都不會放過。畢竟,美國各地,尤其是校園,絕不能再承受槍枝氾濫的大規劃死傷悲劇。

台灣,雖非恐怖主義肆虐之對象,卻也曾出現鄭捷般的孤狼式恐攻。也因此,對於恐攻的預告或威脅,是否該以更嚴厲的刑罰來遏止,或以更高的偵查科技為提前預防,都是未來,必須儘速檢討之課題。

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3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

3月24日,全美各地發起「為生命遊行」(March For Our Lives)的反槍運動,光首都華盛頓,就有超過七十萬人參與,可說是越戰以來最大的示威抗議。而此次活動的訴求,自然是要求聯邦及各州,能儘速通過更為嚴格的槍枝管制法案,也號召全民藉由選票來使受美國槍枝協會(NRA; The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支助的民意代表下架。惟如此的舉措,能否成功實現,卻得面對憲法與政治現實的阻礙。

1791年,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的人權法案,其中的第2條,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因此,擁有槍枝不僅是人民的權利,更受到憲法保障。之所以將武器擁有權列入憲法,是因美國在未獨立之前,雖屬英國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遠的情況下,這些來自歐洲的拓荒者,也僅能靠自己的力量組織民兵來開疆闢土,並為治安維持與自衛,擁有武力自為理所當然之事。

所以,當獨立戰爭爆發後,各州的民兵部隊即成為對抗英國的最主要武力。而在美國獨立後,各州不僅仍保有所謂國民兵,也為了呼應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在獨立宣言中,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之主張,自應在憲法中,明文保障擁有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此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如此的理想,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卻產生了大麻煩,擁槍權竟成為校園或公共場所槍擊慘案頻傳的禍首。

而上個月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生退學生進入校園掃射,造成17人死亡、十數人受傷的慘劇後,佛州議會立即通過一個新的槍枝管制法。此法的管制內容,主要是將擁槍年齡,從現行的18歲提升至21歲,更全面禁止將半自動槍枝改裝成全自動機槍。而對於申請購槍的個人資訊審核,亦延長為三天,同時,也簡化了警察沒入暴力犯罪者槍枝之程序。至於為了學生安全,更允准校園警衛,於得到警長同意後,擁有槍枝之權力。

只是在佛州州長簽署法案後,美國槍枝協會立刻以此法對擁槍之限制,尤其是年齡的提高,明顯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即侵害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的興訟,雖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但從槍枝協會過往,曾針對華盛頓特區與芝加哥市,實施皆超過三十年的嚴格槍枝管制法提起訴訟,並分別在2008、2010年於聯邦最高法院獲得勝訴來看,佛州的相類似立法,於未來能否安然通過司法的檢驗,仍屬未知。

更值關注的是,美國槍枝協會財力雄厚,對共和、民主兩黨的政治獻金,也從來沒少給。如於2016年的總統大選,槍枝協會及其支持者,光贊助共和黨,就花了五千四百多萬美元,而其中至少有三千多萬美元是用於總統選舉。在如此的利益糾葛下,政治人物能否心口合一的推動槍枝管制法案,顯就面臨殘酷的考驗。

而在2016年初,時任總統歐巴馬,為了反制國會遲遲不通過限制槍枝的立法,就以總統的行政權頒佈命令,要求販賣槍枝的商店,必須嚴格詳查購槍者的背景資料,也禁止售槍給犯罪者與心智欠缺者。熟料,於總統大選結束後,國會就立即廢止了該命令,就讓原本不得購槍者,約七萬五千人,因此取得購槍資格。而於去年十月發生的拉斯維加槍擊事件後,美國總統川普面對各方要求槍枝管制的呼聲,仍採取保留態度,並持管人比管槍重要的主張。

而於上個月佛州槍擊事件後,川普與倖存學生會面時,除仍堅持管制精神疾病者,比管制槍枝重要的一貫主張外,還提出應該放寬校園持槍對象的限制,甚至直接讓老師攜帶槍枝的驚人主張。這到底是符合川普無厘頭個性的發言,抑或是在替槍枝協會說項,實已令人摸不著頭緒。

總之,在擁有槍枝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下,任何法律就只能限制、不能禁絕。只是於限制對象、限制程度等等,皆在在顯示存有極大的模糊空間,就必然出現立法的難度與違憲爭議。也因此,此次全美的反槍大遊行,自不可能是結束,而是另一波抗爭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