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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5日 星期日

歐洲疫情爆發關鍵:系統性失靈

 王思為(作者為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3.14

近來因為武漢肺炎在歐洲國家持續地快速蔓延發展,使得原本不太關注歐洲問題的台灣電視節目也紛紛討論起歐洲國家的疫情。不過十分可惜的是,來賓們的分析角度幾乎都是從一般民眾對於歐洲各民族的刻版印象切入,不論是從他們有別於我們的民族性或者是社會風情等等談起,最後能夠導出的結論自然就是由於這些風俗民情等等的不同,因此造成了在歐洲武漢肺炎病例的大爆發。這樣的討論看似有趣,偶爾聊聊歐美人士跟我們不同的生活習慣也不是件壞事,然而卻是一種建立在失準的方法論基礎上所進行的疫情推理想像;因為假使一切問題僅僅是出在民族性使然這麼簡單的話,那麼其實什麼事也都不用檢討,因為終究無解,事實上對於了解整個歐洲疫情問題的真正幫助並不大。

如果要嚴肅地針對某個地區的疫情進行檢討的話,首先必須揪出問題出錯的癥結所在:今天這樣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究竟是個別政府的決策判斷上失準?或者是個別政府的體制運作上面有狀況?抑或是國家、歐盟、甚至是國際的系統上出錯?唯有採取如此的視角之下進行分析,吾人才有可能比較清楚地知道未來該如何除錯,避免重蹈覆轍。

實際上,歐洲國家對於武漢肺炎的嚴重性並非一無所知;從一月底開始,德國、法國、義大利、英國、西班牙等國就已經開始進行了幾波從武漢撤僑的包機行動,這些國家當然也都知道要將這些從中國撤出的僑民進行兩個星期的檢疫隔離。然而到了二月下旬義大利疫情開始爆發之前,上述歐洲國家並沒有進行特別積極的防疫部署動作,因為他們長年以來習慣性地相信以及倚賴世界衛生組織的說法與建議,認為武漢肺炎的疫情是可被控制的。而且,地理距離上相隔遙遠,歐洲人傳統在心理上總覺得對於在亞洲發生的一切是屬於地球彼端的事情,因此容易掉以輕心,並未嚴肅看待。不過這次他們完全忽略了病毒的起源地是中國,而且又對於世衛組織已經被中國滲透到骨子裡的這件事漫不在意,再加上甫上任不久的歐盟執委會的新手執委又未對武漢疫情提出特殊的警告,種種錯失機先的不幸組合,就釀成了疫情一夕之間爆發之後無法收拾,目前歐洲各國只能採行減災、降損的方式進行緊急處理及醫療應變手段。換句話說,這次的歐洲疫情基本上是一部分「系統性失靈」(systemic failure)所造成的後果。

而之所以會出現如此的系統性失靈,乃是由於歐洲國家長久以來就跟聯合國及其所屬國際組織的利益是一體的,因此歐洲國家不太會懷疑聯合國及所屬機構是否別有用心;雖然隨著中國在聯合國體系當中勢力的擴張或許曾在個案上跟歐洲國家間有些小小的緊張,不過之前彼此也都相安無事,但這次武漢肺炎事件讓聯合國為了中國利益而犧牲歐洲利益,也只能怪歐洲長年來在戰略上都過於輕忽中國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因而導致了今日難以收拾的局面。當然,歐洲國家過去跟中國的往來都是建構於交善的基礎上,讓他們過於相信中國官方所提供的數據及說法,也是原因之一。

簡言之,歐洲國家被世衛組織蒙蔽、被中國蒙蔽,「系統性失靈」讓歐盟層級與歐洲個別國家層級的決策系統遲滯,未能圍堵在先,應該才是近來歐洲疫情爆發的關鍵。至於那些熱情浪漫的親吻之說美則美矣,大家當作茶餘飯後的閒嗑牙就好,不用當真。

2020年3月11日 星期三

面對病毒,堅持人性尊嚴與法治文明是唯一憑藉──評第二批武漢撤僑專機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思想坦克/政經漫談 2020.03.1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3/11/031102

中國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已自1月下旬在境內逐步採取封城封區措施。數以千計的國人被迫滯留受災最嚴重的武漢地區,無法順利離境返台。其中短期旅遊者、慢性病患、與老弱者亟需救助。政府經由中介人士居間協調,2月初啟動專機接運返台行動。

第一批247名於2月3日深夜經中國東方航空專機載運返台後,我方發現中方並未遵守事前承諾。除中方未對旅客提供全程必要的防護措施、返台乘客名單與當初約定者不符、機上甚至有數十位原不在名單中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份者。三名旅客落地即發燒,更有一人被確診為病毒感染者。全體乘客曝露於感染高風險中,引發該班機旅客與全體國人極大恐慌。政府立即暫停後續武漢撤僑計劃,聲言除非能落實有效防疫與確保人員安全原則,否則不會有第二批武漢專機行動。

由於湖北仍在封城狀態中,滯留武漢台人在出境無門的困境中於2月24日交付連署書給國台辦與湖北省台辦,請求允許他們前往北京、上海、成都、廈門等四地機場,再行購票返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聞訊立即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自湖北返台者必須透過集中檢疫的包機模式。同時要求民航局發函給各航空公司,除專案包機及經核准者,不得搭載經移民署註記之1235名台人。防止散客自行返台而令同機旅客遭致感染風險,也避免台灣在無備之時造成損失。

政府依法施政,當以保障全體國民權益與個人尊嚴自由為優先。這不只是憲法的要求,更是民主國家存立的目標。政府執行武漢撤僑行動時,須根據比例原則仔細權衡各項方案能否達成有效防疫目標及評估損益。當滯留武漢台人返鄉自由受限時,國人也應依據同樣原則評斷政府採取措施是否為維護人民健康與有效防疫之必要手段。

若個人自由因政府措施而蒙受限制,也必須衡量得失輕重。不能只因人被暫阻於過門之外,即濫言政府違憲而欲委任律師跨海提告。這種心態絕非是成長於民主法治國家公民所應有的。

事實上,各國為求有效防疫、均遵守「人員最少移動原則」,限制人民行動。無論中方乃至我國政府,強制隔離病患,要求人民接受集中檢疫固然限制個人旅行自由,卻是杜絕病毒傳染及蔓延之必要措施。

《傳染病防制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

即可為證。同法第67條更對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規定已為大法官會議第690號解釋判定合憲。

依法管制人員進出國境本為國家主權下之管轄行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有自由入出國境之權利,蓋因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8號一方面宣告過去政府以黑名單註記方式阻斷異議分子歸鄉之路為違憲惡行。大法官也申明政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公政公約》第12條第4項:「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之意旨,若為維護公共衛生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相牴觸者,公約允許締約國得暫時限制個人返鄉權利。因此政府要求滯留湖北台人必須遵守政府集中防疫、包機返回的規定,僅限制其旅行途徑之選擇自由,並非剝奪其返鄉權利。

再者,撤僑行動既然是因應疫情嚴峻之必要行動,其目的除接回滯留境外的國人,更要確保其過程符合維護國人健康與生命的最高權益。為此,人民遵守政府指揮,承受因自由受制帶來的不便是保全自己權益的代價。國人應理解真正的自由不是冷酷無情或惡意放縱自己意志的自由,更不是為所欲為、自利自私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使人能不帶偏見與偏執自我,願意以同理與尊重態度將別人利益與自己利益一起考慮的精神。

人若只顧自己的利益或感受卻置他人於不顧時,這是對自由的否定,最終也將危及自身。自由與責任乃一體之兩面,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皆被賦予理性與良知,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每個人都是他人尊嚴與權利的守護者。唯有如此,每個人的尊嚴與權利才得以確保。在武漢撤僑一事上,人不只應與病毒抗爭,更應秉持普世人權原則善盡本份,為文明存續而爭。

疫情肆虐下的跨境撤僑涉及公權力的強力作為,必須仰賴政府間互信與共同協作。第一批武漢撤僑之所以引發爭議,除可歸咎於居間掮客的不負責任,善意的理解是雙方政府對有效防疫措施的認知與步驟有所落差。後續撤僑計劃因此暫停。

經過一個月,在3月10日政府啟動第二批武漢撤僑專機時,此時已有「橫濱模式」可資參考。我方基於確保國人最佳權益,採取「防疫優先」與「弱勢優先」兩立場。動用兩架包機以容許旅客座位之間能保持距離,降低感染風險。旅客辦理登機前必須先行檢疫。醫療人員在機上協助旅客進行防護措施穿戴。航程中乘客不能離座;人員名單由我方確認,確保弱勢優先,包括短期滯留、老弱以及有急需醫療照護之病患3類及其家屬。人數方面,政府則以我方隔離檢疫能量及醫護能量進行考量,以國人優先並要求未完成檢疫或有發燒者不准登機。

過程雖有延宕,但在我方堅持下,上述作業原則仍受到尊重。旅客返台後立即送到檢疫所隔離14天。由華航與東航班機接回的361名旅客已於3月11日凌晨抵台,隨即安排至檢疫所進行隔離,若有發燒者立即送醫。在檢疫所中,有家庭者或小孩無法脫離父母照顧者,均安排家庭房居住。兼顧兒童權益與家庭團聚。

第二批包機的重點不在於是否使用國籍航機才算合乎對等原則。重點應是能否在有效防疫與保障國人權益下完成任務。政府主張兩岸互動須符合對等與尊嚴原則不應拘泥於形式或虛名。之所以爭取對等是為了確保中方遵守承諾,落實防疫作業程序,降低旅客感染風險。目的在於維護國人健康與人性尊嚴。

當個人尊嚴能受到尊重與保障,國家才有尊嚴。這點是分別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關鍵因素。當雙方能以誠信互惠方式相待,合作才能進行,互動才能持續。人際之間乃至於政府關係,莫不如此。而第二批專機行動若能順利完成,未來就能次第地接回滯留武漢的其他國人。

當歐洲從義大利到法國、德國、中亞的伊朗、鄰近的韓國一一繼中國之後淪為新型冠狀病毒的重災區,未來政府若有撤僑行動,自可參酌此次模式與他國進行協商合作。鑑於兩岸人民互動頻繁,政府應呼籲中方政府,當以人民權益為念,摒棄「掮客買辦模式」,以互惠精神建立可長可久的協商合作機制模式。

筆者建議政府可參考2009年締結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由海基會與海協會經平等協商,就兩岸共同防疫之互助與聯繫事宜締結協議。

面對病毒,國家既不能以鄰為壑,也不能毫不設防。筆者深信,唯有堅持人性尊嚴與法治文明,人類才能捐棄私見、共同合作。一場災癘,可以照見人性的醜惡,也可以彰顯人性光輝。祈願兩岸人民經此磨難後,能秉持人類一家精神,共展文明。

2020年3月10日 星期二

推動數位經濟 NCC需要組織大改造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20.03.09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7429

當各行各業都因為新冠肺炎傳出災情,有一個產業卻很可能逆勢成長:那就是配合大家居家防疫的需求,一切有關「防疫經濟」、「宅在家經濟」的商品服務:例如配合隔離政策在家上班的雲端工具、醫病無需面對面接觸的遠距醫療、或者假日避免外出旅遊的數位內容娛樂系統。猶記當年SARS爆發,也曾引起一陣「電子商務」的熱潮。十多年過後,台灣社會的智慧數位科技進展快速,相關商業應用更是日新月異,數位經濟不是口號,而是早已穿透人民食衣住行育樂各面向的現實。

也因此,NCC(國家通傳會)近日提出的傳播政策白皮書,雖然尚未成為定案,但因為其中提到許多關於數位匯流發展的規範方向,包括OTT TV的監管、不同平台的競爭、數位內容的提升…等與數位經濟息息相關,非常值得關注。

在討論政策內容之前,有一點前提需要檢視:NCC組織法的第二條規定該會掌管法規:「…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也許和大家的常識不合,但上述法規其實從未提到「數位」或「網路」兩字,嚴格來講無法由組織法直接推論出NCC是「數位」或「網路」的監理單位。

一般民眾之所以常常誤認網路屬於NCC所管,其一可能因為人們透過電信公司使用上網服務,而電信公司屬「電信法」的規範對象、確受NCC監理。其次,傳統的廣播電視媒體受廣電三法規範,也是NCC監理對象,而廣播電視頻道現今幾乎都有網路版,電視上有的,網路也都看得到,這也讓人們產生一種「網路內容」屬於NCC所監理的印象。

由於和網路營運與網路內容高度相關的電信商和廣電媒體,均受NCC監理,讓NCC做為「網路內容與服務」相關產業的主管機關,似乎也很合理。但問題在於NCC的組織規劃,從來就不是因應這些後來衍生的網路內容或數位服務產業。二○○三年成立的NCC,乃是因應當年的媒改運動,在言論自由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大旗下,設立了一個全新的「獨立機關」。

電信商掌握國家基礎關鍵設施,而廣電媒體使用國家稀有公共資源,同時避免政治箝制媒體,因此NCC組織設計應有高度的獨立性與專業性,方有監理的正當性。

但相對於電信商偏重國境內的硬體基礎建設,而廣電媒體屬於線性、中心式的內容發送,網路世界多元活潑、跨越國界的特性,完全是兩種不同的典範模式。我們很難想像,要擔負起媒體自由與言論自由責任的公正機關,可以立刻變身為百花齊放的網路世界主管機關。在實務運作上,也很難讓一個監理單位,適時變臉為「促進產業發展」的輔導單位。

NCC的組織發想,來自於美國的聯邦通傳委員會FCC,再加上台灣獨有的政治與媒體條件,是否適用於台灣現況,本來就不無疑問。正逢數位匯流政策變遷之際,NCC的組織定位,也許正是集思廣益的好時機。

2020年3月9日 星期一

「+1」的促轉會,卡關的基金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3.08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3/08/030802

原本在今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裡,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的預算,依法只框列到5月。有關促轉會延續與否的不確定性,直到2月21日行政院長蘇貞昌於答詢立委鄭運鵬質詢時表示「將同意讓促轉會延長1年,讓促轉會能做得更好」等語後,促轉會「正規賽」將於3個月後終焉的命運,才有跨入「延長賽」的機會。

接著,在二二八事件73週年中樞紀念儀式上,總統蔡英文又再作出了肯定促轉會繼續運作下去的發言。發展至此,促轉會繼續運作的態勢,大致定奪。只不過,責任繁重繁重的促轉會,仍有亟待解決的困境。轉型正義基金迄今卡關,這點就值得好好正視。

取之於不當黨產,用之於轉型正義

詳言之,《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以下簡稱為轉型正義基金)。此一轉型正義基金,從收支兩面簡單來說就是「專款專用」,亦即以不當黨產收入,充為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之用。

設立促轉基金的設置概念,並非吾國獨見而創獲,主要還是參照移植德國經驗。如德國「聯邦專責處理東德社會統一黨獨裁政權基金會」董事長Rainer Eppelmann於2018年1月訪台時所述,東德社會統一黨(SED)獨裁政權統治下,並沒有民主選舉,更沒有政黨政治環境,而在東西德統一後,各地的德國人都意識到,擁有平等且公平的政黨競爭環境,是一個國家民主體制的基礎,因此也促成了德國黨產會(UKPV, Unabhängige Kommission zur Überprüf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 der DDR)的成立,也開啟了德國黨產會追查黨產的工作 。

至西元2006年德國收回前東德獨裁政黨之不當黨產金額約16.5億歐元,其中約9億歐元佔58%按人口比例分配予德東地區邦政府並撥出7500萬歐元成立「SED獨裁政權重新評估基金會」,另每年自政府預算挹注約500萬歐元推動下列項目:對東德統治的歷史研究、教育推廣;設置檔案館及圖書館,保存與獨裁政權有關的歷史文物;提供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心理創傷療癒及法律援助;促進國際轉型正義研究及交流。

這種「取之於不當黨產,用之於轉型正義」的基金設計,在我國卻踢到了始料未及的鐵板。析言之,就收入面來看,經黨產會以行政處分方式移轉國有的不當黨產其實早已逾700餘億元之譜,只不過相關處分經相對人提起行政救濟後,縱使僅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國民黨、婦聯會、救國團等處分相對人卻往往多能獲得行政法院慣性給予停止執行的特殊寬厚對待,令人譁然;且本案審理絕大多數案件也呈現嚴重牛步化傾向,甚至有法官因提請釋憲而使得訴訟程序暫停。

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

為何老是偏好停止不當黨產案的行政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7庭的審判長陳金圍與法官畢乃俊、陳心弘3人於2018年11月27日在婦聯會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停字第 78 號行政裁定)曾拋出「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見解,似乎認定停止黨產追徵不太會影響任何人權益。

然而,若將此見解連結到轉型正義基金,該基金既以不當黨產收入作為唯一基金來源,然這筆收入卻遭逢停止執行而無法實際入帳,連動地導致基金適足性不足而無法成立。轉型正義基金本來是要用在: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上頭。尤其在許多威權受害者因年事已高而已迅速凋零離世之際,基金設立卻遙遙無期。「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這番風涼話,冷漠得讓人擲筆浩嘆。

2017年3月間,學者辛年豐即曾預言在既有制度下,法院可能成為轉型正義運作的阻擾者,其所展現的是司法權,特別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法官面對轉型正義或民主轉型議題本質上所面對的侷限性。轉型正義基金無法設立困境境的背後,實則反映我國審檢領域迄今仍不喜歡觸碰的暗黑禁忌。去年11月間,促轉會希望調取1992年前司法官的自傳與黨籍所遭逢到的強大阻力,便可窺知一二。

期待2.0版的《促轉條例》

綜上所述,轉型正義基金欠缺財源這個困境,不是行政院同意讓促轉會進入「+1」的延長賽就會自行解決。本文建議修正《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條文,參照一般特種基金所規定的來源方式,將「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列為基金財源之一,作為解套方式。尤其對照黨產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牛步化現況,在不當取得黨產尚未能實際移轉國有前,由政府以預算程序挹注基金財源,當為維繫基金財源適足性的唯一擔保。

最後附帶要提醒注意的是,考察《促轉條例》的原始設計藍圖,促轉會原本並不是個要將轉型正義大任一肩扛起的機關,當時的重點毋寧是「促進」,而非轉型正義本身。也因如此,才有2年任期或「+1」這種特殊的短期設計。只是隨著政治局勢與社會變遷,世人對促轉會的期待早就不是規劃統籌的「促進」而已,而是期盼其推動與各種轉型正義有關的實際作為。

演變至此,《促轉條例》當有更進一步修正必要。筆者認為,揚棄落日條款而改為任務型機關;委員任期比照一般獨立委員會4年,重新提名並經國會同意;正副主委與其他委員參照公平會、通傳會模式,以專任委員任之。這個煥然一新的2.0版促轉會,將會把台灣的轉型正義工程帶入另一個新的境界。

2020年3月3日 星期二

沒有承認罪責,何來回復名譽?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想想論壇/政策想想 2020.03.01
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8138

在二二八事件屆滿73週年的這天,蔡英文總統在「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儀式」上頒發潘木枝、蘇泰山、陳進興3名受難者回復名譽證書給其家屬代表。政府係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規定,經受難者家屬以書面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申請後,經基金會審理通過並陳報總統府及行政院,政府才頒發「回復名譽證書」。

這份證書並不是平反被害人冤屈的法律文件。從證書用語可知,政府僅承認對被害者遭遇的傷害負有道義責任,卻無隻字提及法律責任。對家屬而言,或許這是他們在蒙冤多年後僅能獲得的一點安慰。 可是在法律上來看,這一紙回復名譽的證書無法達到蔡總統口中之平反政治冤案、追求歷史真相與社會公義的目的。若根據轉型正義的精神,家屬要求政府承認對其先人所犯罪行,鄭重道歉、合理賠償與保證不再犯等要求都無法在儀式中得到滿足。家屬最想要是政府的認罪悔過書而非回復名譽證書。

以嘉義仁醫潘木枝先生為例,二二八事件爆發時他任嘉義市參議會副議長。熱心公益的他還曾到嘉義公會堂為被看管的外省同胞免費看病。1947年3月11日,他以「和平使」身分與陳澄波等人到水上機場與軍方接洽竟遭扣留。3月25日,在未經公開審判下,潘木枝與陳澄波、柯麟、盧炳欽等4名嘉義市參議員,被綁押至嘉義市區遊街示眾,最後在嘉義車站前被公開槍決。嘉義市民均知其冤,明白潘醫師是以無罪之身而遭國家羞辱後殘忍殺害。連當時才八歲的前副總統蕭萬長也被媽媽帶到現場,跪在潘醫師的遺體前以清香祭拜這位救命恩人。歷史早已還給潘醫師清白,73年後還需要國家公開回復其名譽嗎?豈不知真正犯罪的是國家?總統最該做的是代表國家認罪悔過、道歉賠償,如此才能回復國家因為自身犯罪所傷損的信譽。而今,怎麼會是潘醫師本人及其家屬需要回復名譽? 而且還是需要請求加害者為他們回復名譽。天下之事,寧有此理乎?

在法律上,請求回復名譽者一定有遭致他人不法侵害名譽之事實。依法要求加害者回復被害人名譽是司法究責的一部份。根據民法第18條規定,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當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回復名譽就是除去對人格權侵害的方式。若被害人之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亦得請求防止之。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所謂回復名譽,通常是以公開登報道歉方式為之。法院也會注意到加害人不可以有大街上羞辱,然後在小巷裡道歉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事。

就刑法規定而言,追究侵害他人名譽之犯行有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誹謗罪(刑法310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313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312條)等。其他妨害名譽罪包括選舉期間的名譽侵害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虛構事實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無論在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中,要求加害人回復被害人名譽是民事和解或在刑事追訴時附帶民事求償的基本要求。

現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有關回復名譽的規定令人不解。盡管各種官方報告均承認被害人係無端遭戮、確有冤屈。被害人家屬因此更承受超過70年名譽遭政府羞辱的嚴重傷害。竟然法令不是要求政府主動道歉並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回復名譽,而是必須等到家屬提出申請後,才能啟動回復名譽的程序。殺人者是政府,羞辱人的也是政府,只是若被害人沒有提出申請,那麼政府不法傷害他人名譽與生命的犯罪彷佛就可輕輕帶過,像是沒發生一樣。即使家屬依法提出申請,國家還可裝模做樣地進行審核,經核可後才頒發證書,美其名是撫慰被害人家屬。讓人家可以在家祭勿忘告乃翁時說:「過去就讓它過去吧!」 其荒謬處,真是不言可喻。

再者, 細看「回復名譽證書」的內容,證書是由總統、行政院長署名,內文為「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剝奪了許多台灣人民寶貴的生命與尊嚴;在這塊土地,烙下了深刻的傷痕;政府痛感道義責任,願意誠摯反省;決心與人民共同正視歷史真相,正確傳達於後代;建立台灣永遠的和平。」 在證書中政府只承認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有道義責任,卻無任何法律責任。文字中僅表示遺憾,並無深刻地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與請求原諒的字句。

簡言之,頒發「回復名譽證書」過程再度呈現政府沿襲舊有的威權思維。在二二八事件上,認定國家並無不法,當然也就談不上必須承擔得法律責任。於是在二二八事件中只有受害人,並無加害者。只有賠償行為,並無究責措施。只有回復名譽的文件,並無確實悔過的證據。二二八事件真的可以成為台灣人的歷史教訓嗎?被害人與其家屬的傷痛真的可以因此撫平? 筆者非常懷疑。

事實上早有許多政治受難者直言政府每年在228紀念日這天向受難者道歉、頒發回復名譽證書的作法,不過是徒具形式,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也不能讓受難者及其家屬獲得真正法律上的平反。所謂的「回復名譽證書」明定在《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辦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申請回復名譽作業要點》,該要點的制定依據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6條。母法既然使用補償之名, 就是表達政府在二二八事件的過程中並無不法。補償意謂「因為人民有錯在先,所以政府才犯錯在後,悲劇就此發生。」這根本是『和稀泥不負責任』的作法。母法名稱已於2007年三月修改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可是原規定的第六條以及授權訂定的要點並未同時修改。「回復名譽證書」內使用的語句也未作調整。這不正是留存「雷霆雨露、俱是君恩」的特別權力關係威權思維的記號?完全不符合現代法治與轉型正義的精神。

是以,政府若要落實轉型正義,就應深切體認到現行「回復名譽證書制度」中的虛矯,在發現真實、確定責任、認真究責之後,誠實向被害人悔過道歉,並且鄭重表示不會再犯,且予以合理的賠償。政府應該在查明真相後,無待申請,就主動向被害人遞上悔過書,承認自己的過錯與法律責任,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唯有如此,真正的和解才可能發生,而和平的橄欖枝葉才能在台灣綻放。

轉型正義是一項很艱鉅的工作,需要政府與人民持續不懈追求真實與公義的堅持。政府也必須有誠實面對歷史的勇氣。唯有如此,國家才能重新站立,政府才能回復其因為殘害人民所傷損的信譽。

期待下次的二二八國殤紀念日,蔡英文政府給出被害者家屬的是一份國家認罪悔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