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美國會拷問臉書-你不能錯過的5個問題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8.04.12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8678

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驚爆疑似利用臉書使用者個資、操縱英國脫歐公投與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的結果,讓人們重新省思,這些科技巨擘對民主社會的影響,究竟是正是負。

筆者昨天一早起來,觀賞臉書執行長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的國會聽證過程。祖克柏顯然經過充分的準備,除了低頭認錯、回答尖銳問題態度鎮定,連衣服也一改平日的輕鬆打扮,換上了筆挺西裝和臉書同色系的藍領帶。從外表到回答,祖克柏顯然都經過充分的準備。臉書多日來下滑的股價,也因祖克柏的表現而大振,基本上肯定這次聽證中祖克柏的表現。

但若說祖克柏已經全身而退,除了昧於事實(未來還有另一場聽證迫在眼前),也過度樂觀。而認為美國會議員像不熟悉科技的長輩、祖克柏就像是前來請安的小夥子,更是過度科技菁英主義的結論。筆者認為,議員們固然並非科技專業,但有不少問題,精彩切中臉書目前商業模式的問題核心,例如下面這5個:


1.臉書的個資外洩:
參議員Durbin問:「祖克柏先生,你會樂意跟我們分享,昨天你住在哪個旅館嗎?」祖克柏愣了一陣後回答:「啊……不會。」 
Durbin議員繼續追問:「如果你傳訊息給他人,你會跟我們分享你傳給哪些人嗎?」 
祖克柏答:「議員先生,我大概不會選擇在這裡公開的做這件事。」

是的,祖克柏先生不願意和他人分享個資,但8700萬使用者的個資(包括這些使用者所傳遞的私訊),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拿去「大數據分析」了。


2.臉書的壟斷

參議員Graham 和另一位參議員Sullivan都注意到臉書的壟斷問題。Graham首先問祖克柏:「誰是你最大的市場競爭者?」
祖克柏閃爍其詞,指Google, Amazon, Microsoft 都與臉書有些重疊之處。「如果我買一台福特汽車,但它有故障,而我不喜歡它,我就可以選一台雪佛蘭。但若我不喜歡臉書,有什麼其他取代產品可以讓我選呢?」Graham繼續追問。
祖克柏則延續上述的答題策略,試圖把臉書的功能拆成幾塊領域,Graham咄咄逼人:「我不是在講臉書的功能分類,我在講的是你真正面對的競爭。如同汽車公司有很多市場競爭者,如果任何一家公司的產品有問題,它就會被市場拋棄,人們會選擇購買其他家的汽車。那麼臉書呢?有替代性的產品嗎?」。 
針對參議員的步步進逼,祖克柏最後回答:「對我來說,臉書當然不是壟斷。」

雖然社交網站有許多,通訊軟體亦然,人們也有部落格和媒體平台可以選擇,但祖克柏一直沒有正面回答,集結各種功能的臉書到底在市場是不是獨一無二,別無分號?


3.臉書追蹤使用者活動與廣告投放的運作

參議員Wicker:「有報告顯示,即便使用者已登出臉書,臉書仍然可以追蹤使用者的網路瀏覽活動,這是不是真的?」 
祖克柏回答:「為求回答正確,最好由我的團隊先來了解一下。」 
議員續問:「你不知道答案?」 
祖克柏回答得含糊:「我知道人們使用cookies,這讓網路追蹤變得可能。我們這樣做有幾個原因:候如資安考量或是為了最有效的廣告投放,但人們當然可以選擇退出這樣的機制。不過我希望我能有精確的回答(暗示仍需由團隊先行了解)。」 
議員:「當你之後回覆這個問題時,是否也能讓我們知道,臉書如何告知使用者:這類的追蹤活動何以能達到上述的目的?」


在這個問題上,祖克柏不斷把球丟給團隊,似乎他並不太清楚臉書的運作。不答大家信不信,總之祖克柏是這樣說的。


4.臉書是否會改成付費的版本

參議員Hatch:「你說臉書會永遠免費,這仍然是你的目標嗎?」 
祖克柏:「是的,臉書永遠會提供一個免費的版本。我們的目標就是幫助世上的每個人互相連結,讓這個世界更緊密。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我們的服務必需讓每個人都負擔得起。」

這個問題挑戰了臉書最根本的商業模式:以使用者資料換取商業利潤。前陣子臉書的營運長Sheryl Sandberg 曾經提到雖然臉書目前提供使用者不同程度的個資保護選項,但終究沒有一個「最高級」的選項,因為這將和臉書目前的商業模式有違,易言之。若商業廣告全面淨空,臉書目前以使用者資料換取商業利潤的模式就必需改變,而這就代表使用臉書可能要付費。


5.祖克柏無止盡的道歉

昨天聽證有不少報導以祖克柏的正面認錯做為重點,認為祖克柏的道歉態度誠懇,內容感人:「我們沒有更廣泛的看待我們應負的責任,這是個大錯,而且是我的錯,我很抱歉。」祖克柏更再一次強調臉書的創辦目的是「不只連結人們,我們更希望確保這些連結是正面的。(臉書)不只要給人們發聲的平台,更要確保沒有假新聞的傷害。…我們不只有責任開發工具,更要確保這些工具是被用來做好事。」

但是,早在2003祖克柏還在哈佛念書的時候,就因為臉書的早期版本「facemash」將學生照片寄給使用者、讓使用者評價哪張照片更美,侵犯隱私干犯眾怒而道歉。當時祖克柏承諾絕不再犯。如今,人們也質疑,十多年來,只見祖克柏不斷道歉,臉書的問題有解決了嗎?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新聞稿】0411「拆拆拆!柯P四原則違憲濫權,侵害人民集遊權」記者會

拆拆拆!柯P四原則違憲濫權,侵害人民集遊權

時間:2018.04.11(三)10:00
地點:台北市政府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永社等團體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及大觀事件自救會、原轉小教室、公投護台灣聯盟等積極參與街頭抗爭的民間團體,今(11)日上午來到台北市政府,現場搭建北市府所稱的「違建」帳篷兩頂,抗議台北市政府對街頭集會的打壓,最顯著的惡例便是三月底以來首先對公投盟拆帳篷、開罰原轉小教室,以及大觀社區抗爭苦行遭開交通罰單、前往鄭南榕追思會抗爭遭驅離等一系列壓制作為,侵害人民受憲法、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保障的集會遊行權!

據新聞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應解決所謂「政治路霸」長期占用道路,不論北市建管處、警察局是受到明示或暗示,兩機關確實因此開始對台北街頭長期抗爭的團體進行強制手段。自3月23日公投盟帳篷光是從法定程序都極具爭議的狀況下被拆除後,立法院周邊其他團體、抗爭原住民傳統領域而從凱道被趕到台大醫院捷運站的原運團體紛紛收到建管處拆除「違建」的通知、開罰單等。針對引起爭議的一連串行政作為,柯文哲在受訪時表示,北市府將以四項原則終止其所謂「亂象」:

(一)北市府將立刻修正規定,要求臨時建物搭建期限必須小於路權期限,超過時限未自行拆除,將進行強制拆除;

(二)立法院周邊陳抗團體長期佔領行為,影響鄰近住戶與商家權益,北市府將討論於立法院周圍劃設陳情抗議專區;

(三)陳抗團體如未依原先申請核准的路段,隨意佔領道路影響交通,將拍照蒐證,依法告發;

(四)要求新工處與警察局重擬路權之審議規則,避免政治團體長期佔用西門町,干擾商家、遊客、住戶。

更有甚者,3月24日下午在台北街頭遊行,抗爭非正式住區遭政府迫遷的大觀事件自救會,從退輔會沿忠孝東路、經國產署往行政院路上,便不斷遭到大安分局舉牌,稱集遊違法要解散,事後3月30日,甚至有多達十人遭到交通裁罰處分──理由是遊行中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這種罰單形同宣告台北市警局認為所有集遊都在違反交通規則!並且也已經有自救會成員收到集遊法、刑法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等警詢通知,司改會研究員何友倫痛批,警政機關難道都不會覺得自己可恥?其實警察自己也知道這麼做的不合理,但長期以來,從來沒有任何長官要為此負過任何責任。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代表發言
不論柯文哲這一連串作為是否出於選舉考量,台北市政府最大的錯誤在於其一連串針對集會遊行的管制其實都是逸脫法律授權的恣意妄為,還敢稱之為「法治」國家,是天大的誤解!光是翻開現行〈集會遊行法〉,就會發現上述「四原則」中使用到的各地方自治條例居然比集遊法所設下的許可制申請天數(集遊法最短六天對比八或十天)還要嚴格,再加上對申請人不能連續申請、保證金一次三萬元等規則,都是集遊法沒有規定的額外負擔,高教工會林柏儀表示,路權本質最終是屬於人民的,不應該以此做為打壓集會自由的工具!遑論在大法官解釋中岌岌可危的集遊法之上,憲法、公政公約對於和平集會的保障,並不是集遊不申請許可、拿不到路權就會直接被排除保障,更可見大觀自救會所收到的荒謬交通罰單,正是台北市政府放縱北市警局無視基本權保障恣意行政的證據,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表示,現在台北市政府彷彿以台北市長金口玉言說句SOP就當作法治,法律是可以這樣用的嗎?

2014年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因逾越法律授權將公投盟的集會申請許可永久取消,最終引發411路過中正一的抗議,我們呼籲,台北市政府不只應該收回所謂「四原則」,立刻停止對自治法規違背法律、憲法的修惡,更應該全面檢討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等各種自治法規中不當限制集會遊行之規定,改正行政權在面對抗爭的濫權,不要再重演超越憲法之舉!如同台權會會長翁國彥指出,不停壓制言論自由的政府,最終也只會被人民的權利反噬而已!

針對以上訴求的陳情書,台北市政府建管處違建查報隊陳建銘專員出面接下,雖然一再表示建管處會便民化臨時性建物的申請流程,但是對於現場兩座帳篷是否是違建?臨時建物的許可是否違反集遊法等問題並未正面回答,14天內會正式書面回覆陳情書中建管處負責的業務內容。


主辦單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主持: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王曦

發言:

公投護台灣聯盟|余能生

原轉小教室|巴奈

大觀事件自救會|唐佐欣

永社|洪崇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何友倫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林柏儀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王曦 02-25969525

2018年4月5日 星期四

親馬大法官 不挺院際調解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4.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9687

前總統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案件,馬英九二審即將在五月五日宣判,日前在高院攻防中,檢察官特別引用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及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直指馬英九的洩密行為並非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也非行政特權,加以反駁馬案一審唐玥法官為馬脫罪的「院際調解權」荒謬藉口。

全球民主國家都認為「權力分立」是基本民主常識,總統行政權不得介入司法個案,更在公法學者法律意見書中,引用美國United Stated v. Nixon判決為例,闡明即使是行政特權,亦不得妨害司法權之行使,劃出行政特權的界限所在。

然而,一審判決雖然也認定馬英九洩密,但因為唐玥法官將「院際調解權」當成馬英九「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此見解為全球獨創,顯是公然為馬脫罪之詞。但「院際調解權」根本沒有法律上強制性,無從成立「依法令之行為」,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識,更是連國民黨智庫學者、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陳新民都採此見解。

陳新民前大法官在其所著《憲法導論》,明確指出「總統院際調解權的機會並非太多,故此權僅具有輔助及填補性質…鑒於其欠缺法定權力中最重要的強制力及存在實益,本院際調解權宜予以刪除為佳」(第二三二頁),足見連馬提名的大法官都理解「院際調解權」無強制力,且可有可無,竟然被一審法官拿來當成為馬脫罪的阻卻違法藉口,顛覆全球民主國家的法治常識,高院誠應和民主普世價值接軌,始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玩笑、還是恐攻威脅?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e5eb8ef-8455-4e79-af5f-e68bf354492e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於美國賓州向同學宣告,五月一日將掃射學校,致遭警察逮捕且搜索其住處。這看似玩笑之舉,卻因美國對於反恐的重視及反槍的氣氛下,就必須付出極為高昂的代價。

對於恐怖攻擊的預告,若發生在我國,因未有對恐怖主義或活動的特別立法,頂多以《刑法》第152條的恐嚇公安罪,或第305條的恐嚇他人罪論。惟由於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行為人被起訴,法院也多判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了事。

而美國,原本因《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明文言論自由的保障之故,對尚未有行動的「犯罪威脅」之管制,甚至是處罰,就採取相當謹慎之態度。如傳統上對犯罪或恐攻威脅罪,必須將恐懼形之於語言或文字,更須有明確與特定的意圖(Specific Intent),才足以成立。

也就是說,為了避免碰觸言論自由的底線,所謂犯罪威脅,一定得有明確的行為外觀,更得有特定的意圖,成罪要件,實屬嚴格。而且,即便認定是屬犯罪威脅,也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以輕罪(misdemeanor)對待。

惟從2001年的911攻擊後,不管是聯邦或各州,對於恐怖攻擊的威脅(Terrorist Threat),就逐步走向嚴厲與重刑化。尤其在校園槍擊事件頻傳,死傷也越來越慘重下,已有法院認為,只要從情況證據顯示,讓人感到暴力與不安,不論其內在是認真或戲謔,即便是非言語(non-verbal)的身體舉動,也可能該當此等罪名。甚至於未成年人擁有槍枝,或為犯罪威脅之場合,也有起訴其父母之例,致碰觸到罪止一身的紅線。

至於處罰方面,雖然會根據威脅的程度,來為刑罰之輕重,但各州的法定刑,都有逐步提升的傾向,而多落在一至五年有期徒刑,顯就比我國《刑法》的恐嚇罪,來得重許多,也顯露出美國反槍的整體氣氛。

所以,就孫安佐告知同學某日掃射校園之舉措,於客觀上達於威脅之程度,毋庸置疑,但這可否以僅是「開玩笑」來免除罪責呢?由於主觀犯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是否有犯罪故意,仍得求之於客觀事實。而從賓州警方搜索住處,找到十字弓、子彈等軍事物品,就足以證明其有恐怖威脅之故意,這顯不能以一句玩笑話,即可輕鬆帶過。故孫安佐就算最終會被驅逐出境,卻必然得承受起訴、審判與定罪的司法代價。

當然,美國警方對於台灣留學生的恐攻威脅之嚴陣以待,是否夾雜有種族歧視的因素,實無從、也無法得知。但從上星期六,全美各地有超過百萬人,參與反槍大遊行(參考拙作〈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民眾普遍瀰漫對於槍械的恐慌與恐懼之際,執法機關對於任何恐攻的蛛絲馬跡,即便是玩笑、逗趣之語,肯定都不會放過。畢竟,美國各地,尤其是校園,絕不能再承受槍枝氾濫的大規劃死傷悲劇。

台灣,雖非恐怖主義肆虐之對象,卻也曾出現鄭捷般的孤狼式恐攻。也因此,對於恐攻的預告或威脅,是否該以更嚴厲的刑罰來遏止,或以更高的偵查科技為提前預防,都是未來,必須儘速檢討之課題。

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美國反槍的殘酷考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3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f9133a0-48a8-4892-84e4-2f021341a00c

3月24日,全美各地發起「為生命遊行」(March For Our Lives)的反槍運動,光首都華盛頓,就有超過七十萬人參與,可說是越戰以來最大的示威抗議。而此次活動的訴求,自然是要求聯邦及各州,能儘速通過更為嚴格的槍枝管制法案,也號召全民藉由選票來使受美國槍枝協會(NRA; The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支助的民意代表下架。惟如此的舉措,能否成功實現,卻得面對憲法與政治現實的阻礙。

1791年,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的人權法案,其中的第2條,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因此,擁有槍枝不僅是人民的權利,更受到憲法保障。之所以將武器擁有權列入憲法,是因美國在未獨立之前,雖屬英國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遠的情況下,這些來自歐洲的拓荒者,也僅能靠自己的力量組織民兵來開疆闢土,並為治安維持與自衛,擁有武力自為理所當然之事。

所以,當獨立戰爭爆發後,各州的民兵部隊即成為對抗英國的最主要武力。而在美國獨立後,各州不僅仍保有所謂國民兵,也為了呼應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在獨立宣言中,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之主張,自應在憲法中,明文保障擁有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此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如此的理想,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卻產生了大麻煩,擁槍權竟成為校園或公共場所槍擊慘案頻傳的禍首。

而上個月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發生退學生進入校園掃射,造成17人死亡、十數人受傷的慘劇後,佛州議會立即通過一個新的槍枝管制法。此法的管制內容,主要是將擁槍年齡,從現行的18歲提升至21歲,更全面禁止將半自動槍枝改裝成全自動機槍。而對於申請購槍的個人資訊審核,亦延長為三天,同時,也簡化了警察沒入暴力犯罪者槍枝之程序。至於為了學生安全,更允准校園警衛,於得到警長同意後,擁有槍枝之權力。

只是在佛州州長簽署法案後,美國槍枝協會立刻以此法對擁槍之限制,尤其是年齡的提高,明顯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即侵害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的興訟,雖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但從槍枝協會過往,曾針對華盛頓特區與芝加哥市,實施皆超過三十年的嚴格槍枝管制法提起訴訟,並分別在2008、2010年於聯邦最高法院獲得勝訴來看,佛州的相類似立法,於未來能否安然通過司法的檢驗,仍屬未知。

更值關注的是,美國槍枝協會財力雄厚,對共和、民主兩黨的政治獻金,也從來沒少給。如於2016年的總統大選,槍枝協會及其支持者,光贊助共和黨,就花了五千四百多萬美元,而其中至少有三千多萬美元是用於總統選舉。在如此的利益糾葛下,政治人物能否心口合一的推動槍枝管制法案,顯就面臨殘酷的考驗。

而在2016年初,時任總統歐巴馬,為了反制國會遲遲不通過限制槍枝的立法,就以總統的行政權頒佈命令,要求販賣槍枝的商店,必須嚴格詳查購槍者的背景資料,也禁止售槍給犯罪者與心智欠缺者。熟料,於總統大選結束後,國會就立即廢止了該命令,就讓原本不得購槍者,約七萬五千人,因此取得購槍資格。而於去年十月發生的拉斯維加槍擊事件後,美國總統川普面對各方要求槍枝管制的呼聲,仍採取保留態度,並持管人比管槍重要的主張。

而於上個月佛州槍擊事件後,川普與倖存學生會面時,除仍堅持管制精神疾病者,比管制槍枝重要的一貫主張外,還提出應該放寬校園持槍對象的限制,甚至直接讓老師攜帶槍枝的驚人主張。這到底是符合川普無厘頭個性的發言,抑或是在替槍枝協會說項,實已令人摸不著頭緒。

總之,在擁有槍枝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下,任何法律就只能限制、不能禁絕。只是於限制對象、限制程度等等,皆在在顯示存有極大的模糊空間,就必然出現立法的難度與違憲爭議。也因此,此次全美的反槍大遊行,自不可能是結束,而是另一波抗爭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