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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掃黑絕不寬貸 但什麼是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9.2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928/37795950/

台大租場地給《中國新歌聲》節目事件,有統促黨成員持甩棍追打學生,內政部長要求警察機關必須貫徹三打掃黑政策,將暴力集團連根刨起。如此宣稱或許展現了治安首長對抗犯罪的決心,但須思考的前提是:這個「黑」字,如何定義、又如何找尋?

依據《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更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而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甚至將參與者的刑度提高至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發起或指揮者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故我國抗制幫派之對策,不僅採取重刑,且只要查有犯罪目的之聚合即可成罪,實質上是對預備行為的處罰。

判定黑幫落入主觀

這種對犯罪結社的前置處罰,由於涉及《憲法》第14條的集會、結社權之限制,故於成罪的要件設計,就應僅限於以犯重罪為宗旨之組織,更得遵守明確性原則。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針對犯罪組織,除須有3人以上,且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足以該當。其發起、指揮,甚至是單純參與者,就會落入第3條第1項的重刑對待。 

此等對犯罪組織之界定,除人數明確外,更限定是以明確列舉出的重大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惟在我國《刑法》並未劃分重罪、輕罪的情況下,限定為最重本刑超過5年,而非3年、7年或10年有期徒刑之罪,似也只能求之於寬廣無邊的立法裁量權。而將強制力極高的強暴、脅迫,與強度相對較低的恐嚇甚至詐欺同列,並以相同的法定刑對待,也有違比例原則。甚且,利用這些手段處理紛爭僅是結社之目的,在真正實行前,警察根據什麼來論斷也耐人尋味。同樣的疑問,也出現在法條所明文的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上。因持續、牟利或結構性等字眼,乃屬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判定,恐又落入偵查機關的主觀與恣意,既無助治安之解決,也會落人於不公正、不中立之口實。 

事實上,內政部長對三打掃黑政策,已經是今年第二次宣告,如果時間再往前推──1984的一清專案之後,只要社會發生重大犯罪事件,主事者總會以強力掃蕩幫派來展現對犯罪的永不妥協,成效如何,人人心中那把尺自有評斷。可以肯定的是,對黑幫的震怒與絕不寬貸之宣示,未來還是會不斷從治安首長口中說出。 

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從做菜談憲改

王思為(作者為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8715

一家專業的餐廳,其廚房的器具設備與它所擅長的菜式絕對要相互搭配,否則做出來的菜一定不怎麼樣。試問,利用傳統中式廚房的烹飪器材,有可能煮出精美的道地法式料理嗎?或者是運用西式廚房的器具,有辦法煮出中菜的滋味與精髓嗎?

修憲其實也是同樣道理,當吾人在替內閣制抑或是總統制辯護時,可曾想過這猶如餐廳菜式一旦決定要變動時,並不光只是採買食材的重點大異其趣,連廚房都必須整個打掉重練,否則煮出來的食物必然難入饕客法口。無奈地,每當學者或政治人物振臂疾呼中央政府體制的變革時,有多少人真正理解過其所涉及與涵蓋的層面茲事體大,豈是幾個憲法條文變動就可以解決的呢?

內閣制為例,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理,並非人民直選,而是間接產生;但在台灣現行制度下的縣市長係由人民直選,此時便發生縣市長得票數比總理高出甚多的情況,那麼不免發生民意基礎孰強孰弱之爭議。假如修憲同時將縣市首長改為間接選舉,則我們擔心的黑道萬年治國,又將是難以避免的後果(每次縣市議長選舉時的風風雨雨,此處無庸再述),更何況還有很多相關複雜的連動問題待解。在這種狀況下,貿然採用內閣制,對於目前憲政體制缺陷的改善卻是治絲益棼,弊大於利。

要認識並理解一個國家憲政體制之表現,不僅僅在於檢視其憲法本身的條文設計,更關鍵的是,要釐清該國在憲法實踐上所不可或缺的完整配套機制與詳細辦法,以及該國在其社會脈絡與歷史經驗之中所映照出來的體制價值。吾人如果只是以望文生義方式進行虛幻的憲法想像,卻忽視驅動並維持該憲政體制之所以如此運作之必要因素,那麼必然會落入畫虎不成反類犬的困境,這樣的憲改只會愈改愈糟。

如同法國憲法巨擘杜維傑(Maurice Duverger)所言:「憲政體制的價值,絕大部分取決於身處其中的人們所崇尚之價值。」憲政運作軌跡中所牽涉的政治體制、經濟結構、文化慣習與社會組織網絡,在在都影響著憲政制度的表現。脫離本國自身經驗的憲改議論美則美矣,但掛在天邊的彩虹會降臨嗎?

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聲明稿】譴責統派暴行 籲政府立即掃黑

永 社 2017.09.25

針對台大學生質疑「中國新歌聲」之和平表達意見,竟遭統派團體及黑衣人襲擊、甚至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濺血事件,永社聲明如下:

一、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統派團體假藉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之名,行暴力壓制反中言論之實,黑衣人在台大血腥攻擊學生,已嚴重傷害台灣民主的憲政價值,永社嚴正譴責中國背景社團之暴行。

二、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統派黑衣人攻擊民眾已非單一個案,相似組織及黑衣人曾攻擊、滋擾「101法輪功成員、西門町台獨大旗隊成員、訪台的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雨傘革命參與者黃之鋒」等人,更在今年二二八紀念活動圍毆民眾,顯示統派組織性的暴力壓制反中自由言論者,嚴重傷害台灣民主法治價值,踐踏檢警執法尊嚴,戕害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益。

政府有義務查明,這些統派黑衣人背後的資金來源如何?有無中國的介入或遙控?除了國安單位應調查釐清外,統派黑衣人在國內的暴力滋擾,已重傷檢警執法威信及人民的言論自由與人身安全。

因此,永社再次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台灣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業力引爆有犯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9.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e334974-e71d-4780-8781-57e7f30ba48d

妙禪師父因接受信眾供奉名車代步,讓人對宗教團體積聚的龐大財產,及以念力、靈動,甚至業力引爆等無形力為號召的宗教導師感到狐疑,也讓人與刑法的詐欺、恐嚇或強制等罪相連結。惟這些行為,真能成罪嗎?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私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其物者,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以虛無飄渺的頓悟、靈修等,來吸引信眾參與,並要其繳交入門費或隨喜金,似乎就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惟所謂信仰,乃取決於信者內在之感受,如信仰導師所常強調的靈動、發光、分身,甚或是祭拜生基等等,某些人或許嗤之以鼻,卻也有人趨之若鶩。尤其這些手段並非單獨存在,往往是教義宣揚之輔助,就某些信者來說,重點或在心靈的撫慰,而非相信真有其事。則在信仰沒有真假,只有信與不信下,宗教家所運用的任何超自然手段,有時就算離譜,也難稱為詐術,詐欺成罪的機率,就顯得微乎其微。若果如此,但宗教團體畢竟積聚龐大資產,總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以詐欺或不正方式逃漏稅罪吧?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公益或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法登記或立案者,就受有稅捐優惠。故只要是法人或向內政部登記為人民團體的宗教或信仰組織,於目前皆被界定屬公益性質下,只要無營利行為、也沒有盈餘分配,其所有來自門下弟子的捐贈及資產,原則上都是免稅的,自無逃不逃漏稅的不法或犯罪存在。

至於信徒想脫離門派,致被師兄姐們以業力引爆、失去師父庇護,甚或遭邪魔入侵等說詞來阻止,似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安全罪及第304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強制罪。惟由於此等妨礙自由之罪,須是以加害他人權利之告知或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相對人心生畏懼或自由意志受壓抑為成罪前提,若僅是以未來無法確定,更無法預知的災難,甚至是來世的因果業報,基於刑法的嚴格解釋,再加以罪疑惟輕之理,恐也無以稱為恐嚇或強制。

而宗教導師常聲稱,可以其無邊法力來治病,是否也會觸犯醫師法第28條,法定刑為六個月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未有醫師執照卻為醫療行為罪?由於何謂醫療行為,法律未為明文,就留由主管機關為定義。而不管是過去的衛生署或現在的衛福部,皆不認為民俗或信仰療法屬醫療之範疇,故宣稱可以佛力、法力治病,也不違反醫師法,若有因此造成生命、身體損害,就只能以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法解決。

總之,目前宗教組織的種種言行,即便眾人皆曰不妥,卻也難以刑法論處,或為人所詬病,卻也凸顯台灣對信仰自由的極大保障之現況。惟也因如此的寬容,就容易造成宗教組織或團體的帳目不清、公私不分之現象,尤其是否有人利用這樣的混沌狀態,而以之為洗錢工具,恐更是未來必須藉由法律加以穿透之處。只是研議多時的宗教團體法,或因對宗教的難以界定,或因憲法信仰自由的保障,更可能因有諸多團體的反對,致於立法院躺了20多年。若此立法繼續延宕,就只能依賴人民團體法與寺廟管理條例為監督,既與時代脫節,也必有捉襟見肘之缺漏。

赦免既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決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6917

民進黨全代會即將展開,已有多數黨代表連署要求蔡英文總統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只是關於此爭議,既有政治的考量,更有法律的障礙,致使主事者有所顧忌。

目前特赦最大的障礙,乃出現於赦免法第三條,即受罪刑宣告經特赦者,除非情節特殊,致得將罪刑宣告為無效,否則,僅能免除刑之執行。由於此條文,並未如赦免法第二條第二款,即大赦之效力,亦及於未受罪刑宣告者的追訴權消滅之規定,就使特赦能否及於未被起訴或未被判刑者,出現疑義。而由於陳前總統尚有案件處於停止審判,甚至偵查狀態,蔡英文總統若將特赦用之於這類案件,不僅是以總統特權取代法官審判權,似乎也是種有罪推定,以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或許,一個可以解釋的空間,在於憲法與赦免法對於總統的此等特權,只規定法律效果,卻未明文要件與範圍,故關於特赦的對象,就無法排除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致可以追訴權消滅為由來為赦免。只是動用特赦,乃是對司法權的否定,於現今,到底是用以為法外開恩之工具,還是用之於翻轉個案不正義的手段,肯定無法劃出一條清楚的界線。

如以扁案來說,於整個刑事程序瑕疵重重,且一再暴露司法人員的恣意與專斷下,陳前總統到底是罪有應得的貪瀆犯,抑或是政治迫害的犧牲者,實已令人感到模糊。不管如何,從扁案所暴露的司法弊端,原可做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參考與指標,卻在今年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就被總統府以不談個案迴避,既使會議討論有如天馬行空,也可能錯失改革的最佳契機。

故面對這些涉及違法的判決,只能求之於再審與非常上訴。但關於前者,聲請者須能提出新事證,後者僅能看檢察總長的臉色,門檻皆非常高;再加以司法難以期待自我糾正下,要走非常救濟途徑來翻轉,實有相當大的難度,致又得回到棘手的特赦決定之上。

而在現任總統,或基於法律因素,或有更多的政治考量,致遲遲不敢特赦,讓第一線的矯治機關,時時得揣摩上意,致會遭受不中立、不依法之質疑,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