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聲明稿】 呼籲檢方莫上訴,貫徹人民抵抗權




【聲明稿】

呼籲檢方莫上訴,貫徹人民抵抗權
永 社
2017.03.31

  為了抗議立法院草率審查《服貿協議》,2014年3月18日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與群眾佔領立法院二十餘天,退場後遭檢方起訴22人,今(03/31)日上午11時,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被訴的黃國昌等人全部無罪。此案北院採納德國「抵抗權」的精神,首次使用「公民不服從」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作出帶有相當進步價值的無罪判決,讓台灣司法進一步落實民主轉型和對於人權的積極保障,對此永社表達高度肯定與認同。

  然而觀察台灣社會抗爭與司法訴訟的歷史,解嚴至今、台灣簽署兩公約已經施行近十年,海內外學界倡議已久,卻要到今天這個案件,司法才首次對於人民抗爭和表達意見採用「公民不服從」作為判決基礎,可見台灣司法直到如今方對此一進步價值有足夠體認,此一見解是否能夠在後續「323行政院事件」、「411中正一事件」乃至於更多的「公民不服從」案件審判當中被一體適用,尚待台灣社會共同檢驗,也需各司法機關的堅持和努力落實。

  這項進步見解能否被維繫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檢察體系面對此類案件的態度究竟為何,據聞北檢表示,收到此案判決書後要「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永社對此鄭重呼籲,除法院應當後續維持此一進步見解的適用之外,亦盼台北地檢署、邢泰釗檢察長能夠充分體認上開抵抗權及公民不服從之進步價值,對於此案以及相關案件「不要提起上訴」。

  回顧本案訴訟過程,蒞庭公訴檢察官在辯論庭論告時,雖主張被告有罪,亦希望法官考量其動機與侵害程度,「於重要議題的多元表達,應予最大限度的維護與尊重,建議從輕量刑」──可見檢察體系並非對於人民意見充分表達的基本權利和「抵抗權」毫無認識,因此永社強烈建議,檢方對於此類案件,從偵查、起訴階段乃至於判決後上訴與否,應該秉持保障人權與捍衛民主的原則,儘可能避免濫行起訴或草率上訴,以免無謂浪費司法資源,並且讓當事人因為檢方上訴續遭受訴訟程序的拖磨與勞累,反而使上開進步價值蒙上塵埃。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自相矛盾的司法讓人難以信服,貫徹人民抵抗權,落實司法民主轉型,就從檢方對於公民不服從的案件不要再濫訴開始!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相關報導】

民報/318佔領立院引爆太陽花學運 22遭訴學運人士北院判無罪

自由時報/太陽花學運占領立院被告22人 一審全部無罪

蘋果日報/【太陽花宣判】公民不服從大勝 黃國昌林飛帆等22人全無罪

新頭殼newtalk/快訊 太陽花學運法院一審宣判「全無罪」!

新唐人亞太台/318太陽花學運 北院宣判22人全無罪

ETtoday東森新聞雲/太陽花學運22人通通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理由全文

udn聯合新聞網/318太陽花學運 黃國昌等22人全部無罪

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洩密案判決無罪有道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3.2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70329/37598997/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及加重誹謗罪,台北地院做出無罪判決。由於為正犯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早已有罪確定下,此次判決必引發社會議論。而此次的無罪判決是否有道理,恐是更該檢討的課題。

兩度報告二審攻防

依據《刑法》第132條第1項,即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只處罰洩密者,而不處罰機密接受者,故馬前總統於2013年8月31日,被動聽取檢察總長報告偵查資訊的行為,並不會觸犯《刑法》。不過,馬前總統於隔日凌晨再叫總長入官邸,要求進一步提供監聽與通聯紀錄等,能否成立「教唆洩密罪」,就成為自訴案件最重要的爭點。

而北院的第一審判決認為,再次叫檢察總長前來,因報告內容與前一天相同,故在馬前總統已經知悉下,就算有教唆的外觀,卻無洩密的實質,就此部分,自應為無罪判決。但必是在第一次專案報告有諸多不完整,馬前總統才叫總長再次前來,且第二次的資訊必然更為詳細,能否稱為同一,實值商榷,也必為第二審爭執的重點。

此外,馬前總統於2013年9月11日,以黨主席身分於國民黨考紀會,影射柯建銘關說,因此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雖法定刑僅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卻也成為柯建銘自訴的案件內容。而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能證明為真實,是可以阻卻罪責的。

甚且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還沿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蘇利文案所創設的「善意傾向原則」,即便無法證明言論為真,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者,就無惡意可言,致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故馬前總統指涉立法委員關說,既涉及公益,且也來自於檢察總長所提供之資訊,因有所本,就使法院認定其為善意,而無以為誹謗罪之究責。惟有問題的是,針對有所本的資料,乃源於檢察總長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來,若因此加以利用,能否說是善意,顯又落入因人而異的恣意判斷。

是否善意仍有爭議

總之,此次第一審無罪判決,在自訴人必然上訴,且關於法律評價與事實認定,仍有諸多解釋與判斷空間下,本案未來如何,仍屬未定之天。更值關注的是,關於馬前總統所涉的洩密情事,乃被拆成兩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雖讓馬前總統於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但若將來一為有罪、一為無罪確定,司法威信肯定再受重擊,這是讓人最不想看到的結果。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陪審參審走向交融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03.26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326003146-262105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未來審判制度要採陪審或參審,特別加開公聽會以廣納各方意見。但這兩者真能截然兩分嗎?

所謂陪審,是由平民所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犯罪事實之有無,並於有罪時,由法官單獨來量刑。而參審則是由平民所選出的參審員與專職法官共組合議庭,並共同決定犯罪有無及量刑。由於採陪審制的英、美與採參審制的法、德,剛好是海洋法系與歐陸法系的代表,因而有前者必採陪審、後者必採參審的分法。然而在各法系的交互融合下,陪審與參審兩分的見解也出現變化。

如在美國某些州,已開放給陪審團做死刑、無期徒刑的評決,也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所謂陪審員只參與事實判斷、不參與量刑的模式正逐漸被打破。此外,陪審員原本不得在法庭詢問證人、鑑定人等,但在俄羅斯、烏克蘭等國也開放給陪審員直接詢問相關人證的機會,致有使陪審走向參審的趨勢。

又以歐陸最早採行人民參與審判的法國來說,就僅限於重罪法庭;至於平民參審員的選任則與英、美的陪審員選出相同,即以案件為單元,藉由隨機產生及篩選程序,選任正式參審員及若干候補者。相對於此,德國的參審制其適用範圍就不限於重罪,但參審員人數只有2位或3位,且第一、二審皆有之。而參審員不僅有任期,候選名單則由政黨及公益團體推薦,較傾向於菁英主義,與法國的普遍性有別。

至於歐陸其他國家,就更難於分類,甚至如丹麥、挪威在一般案件採參審制,但在重罪案件採陪審制者。更特殊者,還有比利時,於重罪審判時,雖由3位法官和12位平民組成合議庭,但在有罪、無罪評議時,卻由12位平民來決定。故此等國家,實在很難說是陪審或參審。

也因此,將陪審、參審絕對兩分,並認為某一制度絕對好或壞、絕對要採或不採用的主張,既過度簡化了問題思考,更忽略法制引入,必須要能與本國的社會結構相契合,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移植。

更重要的是,不管採哪種制度,既是得花至少10年的浩大工程,就應以精密的司法架構為基礎。所以現階段,就不能單純以審判結構改成是陪審或參審為足矣,而應是對刑事司法進行全面且徹底的改造。

合理懷疑未必合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3.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9129


客委會主委於外出購物時遭臨檢,引發警察國家之議論。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客委會提供
客委會主委於外出購物時遭臨檢,引發警察國家之議論。而在現行法律規範不明情況下,臨檢所依據的到底是客觀事實,還是主觀感受,或許可從美國的Terry案判決,看出一些許端倪。

一九六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一起警察盤查案件的適法性進行審理。此案源於警官McFadden在例行性巡邏中發現,Terry和Chilton一直來回並觀察某家商店,就以當警察多年的經驗,認為應是要偷竊或強盜,故對兩人進行盤查,並搜到非法槍械,嫌犯也因此被起訴與定罪。但Terry卻以盤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而依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必須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且要有法院所簽署的令狀,才可對人民進行逮捕或搜索。至於無令狀之例外,必是基於急迫性,如現行犯或緊急逮捕與搜索等。依此而論,警察以自我執法經驗來判斷犯罪即將發生,確實很難說是有相當理由,以致可成為無令狀搜查之例外。

惟聯邦最高法院仍以八比一的多數決,承認此等盤查的合憲性。而由首席法官Warren所主筆的多數意見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要件並非絕對,於警察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犯罪即將發生時,基於保護自己及公眾安全,就可對人民進行短暫的詢問與搜查(stop and frisk)。

但因這種暫時性的盤查,發動門檻低,又無須法院令狀,如何防止濫權,就會產生疑問。故判決就強調,所謂合理懷疑,必須要有特定事實為依歸,如Terry案的警官並非單憑直覺,而是觀察到嫌犯來回同一路線超過二十次,並依據自己的執法經驗,可因此推論有高度犯罪可能。另即便允許警察進行盤查,但此時於相對人的搜查,也只能是基於保護警察自身安全的外表碰觸,明顯比有令狀的搜索範圍小得多。

惟就算法院對盤查設下限制,卻因合理懷疑的空洞性,問題仍未解決。尤其從美國黑人、中南美洲移民被臨檢的人數,竟為白人三倍以上,以及在九一一攻擊以後,穆斯林教徒動輒被貼上恐怖主義的標籤,導致易成為警察顧慮對象下,就不得不讓人思考,所謂合理懷疑,所依憑者,恐是刻板印象遠多於客觀事證。於台灣來說,又何嘗不是如此。

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挪威殺人魔告政府,受刑人也有人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東森新聞雲/論壇 2017.03.23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323/889021.htm


挪威殺人犯布列維克以監禁時受到不人道對待,向法院提出訴訟。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雲/取自路透社
2011年,因屠殺77人的挪威殺人犯布列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遭法院判處21年有期徒刑;2016年,他卻以受到國家不人道對待,向法院提起損賠訴訟。

挪威與歐盟國家一樣,早已無死刑存在,又因認為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會讓受刑人絕望且無以教化,等同是雙重處罰,否定終身刑的存在。至於有期徒刑,最高只能累加至21年,即便如布列維克殺了這麼多人,也只能判處如此的刑期。因此反映出,挪威的刑事司法不認為重刑能夠嚇阻犯罪,反而強調再社會化的功能。

不過,就如其他西北歐國家,雖無死刑、終身刑存在,但針對某些暴力犯罪,於服刑完畢後,若再犯風險高,仍可由法院來決定是否為保安式監禁,像挪威,就是以5年為一期來評估。也因此,布列維克就算服刑完畢,仍可能因此再被監禁,甚至關到死亡。

再來觀察挪威的刑事矯治機構,普遍採取所謂開放式監獄,不僅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房間,且內部裝設就如一般旅館的套房,更有上課教室、工廠、圖書館、餐廳、娛樂室等等,受刑人可不受拘束的自由使用,更無所謂圍牆存在。甚至受刑人根據自我意願及監獄安排,白天還可外出工作或讀書,晚上則回到舍房。所以,與其說是監獄,倒更像是一間學校,甚或是旅館。

而如此的設備與對待,總會讓人狐疑,這樣的監獄根本不是懲罰,而是種享受?這又再凸顯挪威刑事政策所堅持的,即受刑人失去自由,就是一種懲罰,實無須再加諸更多的壓力。甚且任何的再教育要有成效,必然得基於自由意志,施加極多的限制與紀律,使教化變得不可能,也易使戒護人員與受刑人間陷入緊張關係,使得監獄成為隨時會爆發的壓力鍋。

既然挪威的監獄是如此,那布列維克還能抱怨什麼?尤其他所居住的環境,又比一般受刑人更寬敞,何來不人道對待?但讓人驚訝的是,奧斯陸地區法院不僅受理訴訟,還判決其勝訴,其中的主要理由即是,因布列維克乃屬恐怖份子,再加以殺人無數,基於保護他與其他人,故必須被隔絕與戒護,但由於《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所指,「不得受不人道對待,乃屬人權的核心價值,即便是恐怖份子,亦不能被完全孤立」,故判決原告勝訴。

雖然上訴法院已撤銷改判,但因此案已上訴到最高法院,就算最終敗訴確定,仍可向歐洲人權法院申告,故此案仍屬未定之天,卻已凸顯挪威刑事司法講求人道及重視監獄人權的一面。而目前正進行的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的重要議題之一,即是監獄改革,挪威的經驗似可成為我國借鏡。

但相當現實的問題是,挪威人口僅500萬人,土地寬闊,經濟又富裕,也不迷信刑罰的效力,故受刑人口僅為3千多人。相對於此,台灣人口是其4倍多,土地卻相對狹小,國家財政更是每況愈下,在受刑人高達5萬6千人,法務部也只能提出4、5年內達到一人一床的狹隘改革。更何況,就算投入龐大資源來為獄政改革,既無選票利益,反可能惹來對犯罪人太好之罵名,又會有哪號政治人物敢下此賭注?這恐更是問題的癥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