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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聲明稿】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聲明稿】
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永 社 2017.03.01

針對二二八事件70週年,台灣民眾遭統派團體及黑衣人襲擊、圍毆事件,永社聲明如下:

  一、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昨天二二八70週年,在「中正紀念堂」竟發生身著「中華統一促進黨」背心等統派人士及黑衣人襲擊台灣民眾之暴行,統派團體假藉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之名,行暴力壓制反中言論之實,黑衣人讓二二八再度蒙上暴力陰影,永社嚴正譴責中國背景社團之暴行。

  二、呼籲政府立即掃黑,維護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統派黑衣人攻擊民眾已非單一個案,相似組織及黑衣人曾攻擊、滋擾「101法輪功成員、西門町台獨大旗隊成員、訪台的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雨傘革命參與者黃之鋒」等人,顯示統派組織性的暴力壓制反中自由言論者,嚴重傷害台灣民主法治價值,踐踏檢警執法尊嚴,戕害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益。
  然而,這些統派黑衣人背後的資金來源如何?有無中國的介入或遙控?除了國安單位應調查釐清外,統派黑衣人在國內的暴力滋擾,已重傷檢警執法威信及人民的言論自由與人身安全,因此,永社呼籲政府立即掃黑,以維護台灣人民和平表達意見之權利。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相關報導】

民報/二二八暴力!永社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ce573d1-0085-4994-8873-dbb46f5fe7d6

苦勞網/【新聞稿】嚴正譴責統派暴行 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660

公義時報/中正紀念堂黑衣人襲擊民眾 永社譴責統派暴行 並呼籲政府立即掃黑
http://www.justicetimes.com.tw/focus/13741

二二八70年 中國黑幫洗臉台灣檢警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3.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f07f0b8-2344-48d6-8d5b-378902ad5c02
二二八事件70週年,獨派民眾表達意見,卻仍遭統派團體暴力相向,這些中國因素的犯罪問題,不只是再度「洗臉」台灣檢警,更傷害台灣最寶貴的民主法治價值。(圖片來源:郭文宏攝/民報影像合成處理


二二八70週年,「中華統一促進黨」在中正紀念堂擁護蔣介石,和紀念228事件70週年的獨派團體多有衝突。媒體報導,過程中1名獨派民眾摔倒在地後昏迷,1位疑似便衣警察的男子出面維持場面,熟料卻遭到身穿統促黨背心的人士毆打,還有人趁亂用腳踢已經倒地的獨派民眾。

網路影片顯示,1名身穿統一促進黨紅色背心的阿伯,對著疑似為便衣警察的黑衣男子臉上打了一拳,接著還有另1名統促黨人士對著已經倒地的獨派民眾踢了好幾腳。現場宛如法治真空,在二二八事件70年後,台灣蒙受中國暴力陰影仍揮之不去,中國因素的黑幫行徑,也再度洗臉台灣檢警!


事實上,中國黑幫洗臉台灣檢警,近年已有多起案例。舉例來說,今年1月7日凌晨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等人搭機抵台時,在機場就遇到大批愛國同心會等統派成員鼓譟「接機」,大喊要黃等人滾回去,混亂中還有數名黑衣男子,突然衝上前要打黃之鋒。當時,台灣檢警被社會質疑遇到中國因素的暴力或犯罪就「軟腳」,隨後檢察官發動偵查,逮捕當日施暴的黑幫人士,並因另案聲押獲准。


檢警在黃之鋒遭中國因素的黑幫襲擊事件,雖明快偵辦,固值肯定。但從這些中國因素的黑幫暴力行為,仍出現在二二八70週年的活動上,尚可見中國黑幫仍繼續「洗臉」台灣檢警,我政府若無力掃黑,恐難維持檢警執法尊嚴與人民權益。


這些中國因素的黑幫暴力犯罪,在去年十二月,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周浩威遭五名愛國同心會成員攻擊,且從他們抵台後,即有不明人士跟拍,終至傷害事件發生,也是起嚴重傷害我國法治威信的事件,讓檢警顏面無光。


當時台北市長柯文哲舉行記者會表示,國家不允許暴力存在,一定嚴辦。除了黃之鋒及前次港獨人士在台遭統派人士暴力威脅事件,檢警未能有效預防及制裁外,過去有更多案例,令人質疑檢警執法標準,讓人民認為檢警一再被中國暴行洗臉。


例如: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案件做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更荒謬的是,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台中老婦人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被警察上銬逮捕,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檢警過去「逢中必軟」,執法雙重標準,嚴重傷害台灣法治尊嚴。


所幸在黃之鋒遇襲事件後,檢警執法與偵辦手段已有改進。但在二二八事件70週年,獨派民眾表達意見,卻仍遭統派團體暴力相向,這些中國因素的犯罪問題,不只是再度「洗臉」台灣檢警,更傷害台灣最寶貴的民主法治價值,我政府面對中國黑幫暴力犯罪,應有掃黑或相關反制行動,才能維護人民權益與檢警執法尊嚴。

警察進入大學逮人是威權復辟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3.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01/37567601

有輔仁大學學生與民眾,欲拆除校內的蔣介石銅像,致遭新莊分局動用50名警力加以逮捕。值此二二八事件70周年之際,卻也不免讓人聯想,警察進入大學逮人,到底是威權復辟,抑或是公權力的正當行使?

公權力不介入私法

欲探討警察行為的正當性,當然得先釐清拆除銅像行為,到底犯什麼罪。目前雖仍有奉祀前總統蔣介石的紀念堂,但於私人處所,如屬財團法人的輔仁大學,所自行設立的銅像,就只能算是私有物。也因此,拆除銅像就不可能涉及《刑法》第138條,法定刑5年以下的毀損公物罪,而是第354條,法定刑為兩年以下的毀損罪。

至於我國《刑法》的毀損罪,不僅是告訴乃論,更不處罰未遂,且司法實務一向認為,毀損必須使物品的一部或全部喪失效用,才足以該當。故此次為拆除行為者,雖已鋸斷拐杖等部分,但銅像仍然存在,實僅為毀損未遂。而警察或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即污損公眾紀念處所的設施,來處以6000元以下罰鍰,惟不管此銅像所象徵的本人,有多麼偉大或多麼罪惡深重,都只是位於大學內的私有物,就不可能合致於此條文所保護的對象,即須是具有公益性質之要件。

所以,拆除銅像之行為就僅涉及民事賠償之問題,基於公權力不介入私法,警察進入校園逮捕之舉措,似於法無據。則學生或群眾因此與警察發生衝突,也因執法者非屬依法執行職務,亦不會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故警力進入校園逮人,就會被指為違反正當程序,更破壞大學自治。

行使權力無所適從

惟須注意的是,毀損罪是否成立,乃應經由縝密的司法程序,才足以為決定,故以此種將來且不確定的事後標準,為檢驗警察行為的正當性,似也不盡公平。尤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及第131條第1項,只要犯罪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警察就能為無令狀的緊急逮捕或搜索。

總之,要說進入校園逮捕學生與民眾是新的白色恐怖,似也言過其實,卻突顯出對緊急情況的警察權發動,於現行法制仍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下,易使警察無所適從,致須為盡速檢討的對象。而為何在講求自治與自由的大學之內,仍有威權時代的象徵與圖騰,或許是此次輔大事件,更該深思的課題。

2017年2月26日 星期日

陪審不附理由真的違憲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9d66ab0-78da-4c62-9691-2cf12a75cdc7

採陪審制的國家,如英美,由於陪審員來自於一般大眾,且由其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則在法官並未參與,評議僅是經由陪審員討論與表決下,自無所謂形式的判決書,就遑論有所謂判決理由存在。(圖片來源:民報取自維基百科/painted by John Morgan, uploaded to Wikipedia (en) by Swampyank/公有領域
司改國是會議的分組討論已經展開,不過司法院長許宗力卻拋出,若採陪審制度,因判決無庸附理由,致有違憲之虞,言下之意,我國未來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就只能選擇參審制。只是如此的理解,實存在著諸多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有罪判決書必須記載理由,若未記載或理由矛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乃屬判決絕對違法,而可以成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所以如此規定,除了在使判決應受大眾監督與檢驗的目的外,更重要的是能讓被告知曉自己為何被判有罪、是否有受到公平審判之對待,並可指摘原審法院有何違法,而成為上訴救濟的重要基礎。故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但判決必須附理由,自也應成為訴訟權保障的重要內涵。

而就採陪審制的國家,如英美,由於陪審員來自於一般大眾,且由其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則在法官並未參與,評議僅是經由陪審員討論與表決下,自無所謂形式的判決書,就遑論有所謂判決理由存在。而由於陪審團判決無罪後,基於雙重訴追禁止,檢察官不能上訴,案件就此終結,問題不大,但若為有罪判決,由於被告無從得知判決理由,就僅能針對程序有無違法來提起上訴。依此而論,我國若沿襲此制,就必然會碰觸到被告公平審判與上訴權遭侵害的紅線,司法院長的疑慮,似非毫無道理。

惟必須注意的是,關於陪審與參審,是否真的那麼涇渭兩分,實有相當疑問(可參閱筆者民報專欄文章:採陪審或參審制的迷思)。又即便採取所謂參審制的國家者,如法國的重罪參審,其評議結果,並無須附理由。故若要說判決不附理由違憲,恐不只是陪審,參審亦會有此疑問。

也因此,必須思考的問題是,不管陪審或參審,只要評議結果不附理由,真的必然違憲嗎?這可以比利時的制度來說明,因於重罪、政治或言論犯罪,其憲法明文應受陪審團審判。不過,該國的陪審團雖亦由12位平民組成,卻有三位法官加入,而關於有罪、無罪評議,法官不能參與,若有罪、無罪票數相當,就得為無罪判決,但若有罪僅七人,就得有至少兩位法官認同,才能判被告有罪。而一旦做出有罪評議,就由法官與平民一起進行量刑。這可以說是陪審、參審融合的顯例。

而因有罪、無罪,基本上是由平民來評議,一旦判決有罪,自無須附理由,也有人因此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救濟,甚且於2009年TAXQUET v. BELGIUM一案中,做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即侵害被告公平審判權的判決,這或許可成為我司法院長所指違憲的最有力基石。

惟觀此判決之理由,重點並非在有無形式判決書存在,而是被告有無可能在審判過程中,清楚知悉自己被判有罪之理由。因就比利時的陪審制度來說,於陪審員進入評議前,審判長必須列出構成犯罪理由的問題,在給予雙方當事人提出修改或附加後,提供給陪審團進行評議與回答,這與英美陪審制,審判長僅能為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罪疑惟輕等的教示,有很大不同,卻常見於歐陸的陪審或參審制中。而在TAXQUET案裡,審判長雖列有三十二個問題,但因此案共犯有八人,但與被告有關者僅有四題,且所提問者,要非空泛、即是模糊,根本無從使陪審員能清楚回答,並為理性判斷。

故歐洲人權法院於本案判決被告勝訴,實非在指責陪審或參審判決不附理由之點,而是被告能否從程序中知悉自己被判有罪之理由,並可據以為上訴。這也代表,若審判長能在程序進行,尤其是評議前,提出更清楚、更細緻與更具體的問題給陪審員,並能讓當事人就此表示意見,最終即便只是yes或no的回答,亦無違反公平審判原則。如此的見解,事實上,一直是歐洲人權法院的態度,也因此,同樣是由比利時人所提出相類似案件,並於2016年做出的LHERMITTE v. BELGIUM判決,就以被告已能清楚從程序過程中知曉自己被判有罪之理由,判決被告敗訴。

總之,以判決不附理由來否定陪審的合憲性,實未解於人民參與制度,因時、空不同所產生的多樣與多變性,更過度簡化了問題的思考,致可能喪失改革的契機。

沒收錢未必沒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1491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從住處8樓陽台墜落社區旁巷子。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遭檢察官搜索後,留下沒收錢的遺書後自殺,這到底是畏罪自殺,抑或是以死明志,不得而知。惟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現行法制與審判現況,收錢未必有事、沒收錢也未必沒事。

公務員收受民眾利益,並為有利之行為,若違背職務,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即便不違背職務,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得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我國對於公務員受賄,乃採取重罪、重刑之政策。惟就算刑罰如此之重,但因貪瀆犯罪的高度隱密性,欲找到公務員受有金錢之利益,實屬不易。即便找到證據,由於行賄、受賄必須有所謂的對價性,當事人仍可以所收受者是借貸、買賣或政治獻金等做為推託之詞。

更麻煩的是,由於成立受賄罪的前提要件,必須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但目前司法實務卻有著法定職權說及因扁案所創設的實質影響力說之爭,必然造成相似案件的歧異對待。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案,第一審即採法定職權說,以至於不認為收錢屬於職務行為,卻於第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而以受賄罪重判。但詭異的是,此案上訴第三審已一年,最高法院既未開啟言詞辯論以統一見解,亦未有駁回上訴或發回更審的動作,就使此等案件的成罪與否,繼續流於法官的專斷。

而就算公務員查無收受金錢之情事,若有輸送私人利益的行為,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五款,仍可以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論處。惟由於此罪的成立要件,如主觀上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客觀必須有圖利行為等,皆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又落入執法者的恣意判斷。尤其在此罪僅處罰圖利既遂而不及於未遂下,更使諸多已經相當明確的圖利行為,如大巨蛋案,因難以證明私人有何獲利,而陷入究責與訴追之困境,亦使圖利與便民的界限繼續模糊,以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也因此,若不儘速檢討與改進反貪法制之缺失,刑罰再重,也未必能處罰到真正的貪腐者,反而可能波及真正守法廉潔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