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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兆豐高層洗錢罪恐無疾而終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09.2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922/37391586/

兆豐案爆發快1個月,目前卻傳出兆豐向美國申報多了40億美金,真實性如何,讓人狐疑。惟不管此誤報是真、是假,囿於證據與法律之限制,要追究兆豐前高層,如蔡友才等的洗錢罪責,實有極高的難度。

須證明有重大犯罪

一般總認為,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以兆豐紐約分行未申報疑似洗錢帳戶來開罰,故對兆豐高層為洗錢罪的究責,似毋庸置疑。惟不管是美國的《反洗錢法》、還是台灣的《洗錢防制法》,雖課予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及疑似洗錢交易的申報義務,但未申報而被處以行政罰,不能馬上與洗錢罪劃上等號。 

這主要是因洗錢罪乃須附屬於一個前置的犯罪行為,而不可能獨立存在,且根據我國《洗錢防制法》第2條,只有在掩飾或隱匿同法第3條所列舉的重大犯罪所得,才具有可罰性。 

而關於法條所列舉的犯罪類型,除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外,就是如貪污、毒品、槍砲、走私、人口販賣,或者是詐欺、圍標、綁標而犯罪所得超過500萬元以上等的重罪。這也代表,只要不屬於法條所列舉的重大犯罪,即便對其不法所得有所掩飾,亦不可能成立洗錢罪。 

所以,要想對兆豐高層追究洗錢罪責,勢必得先找尋前階的重大犯罪。但問題是,涉及前置犯罪的相關資料都不在台灣,而是在巴拿馬、美國,甚至其他國家,如此的證據找尋,肯定有如大海撈針。尤其以台灣目前的國際處境,要想藉由雙邊、甚而多邊的刑事司法互助,以來確定重大犯罪的存在,雖不能說如登天之難,卻也充滿崎嶇與荊棘致寸步難行。 

民事求償具迫切性

即便檢察機關排除萬難,證明有前置的重大犯罪,且兆豐高層在客觀上,也有掩飾與隱匿犯罪所得,即未申報可疑交易的行為,惟洗錢罪的處罰於主觀上,必須有為避免受追訴而使犯罪所得來源合法化之意圖。則以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的裁罰理由,僅說兆豐高層未善盡監督義務來看,除非我國檢方找到更多證據,致能證明有此意圖,否則,就只能算是疏失,在條文不處罰過失下,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就非屬刑事處罰的範疇。

此外,依據《刑法》第7條,本國人於域外犯罪,僅有觸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犯罪者,才為我《刑法》效力所及。故就算檢察官解決所有難題,致有絕對把握來證明洗錢罪的成立,但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此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符合域外犯罪的處罰要件,致預示著兆豐案的刑事究責,恐會無疾而終。

面對兆豐案刑事究責之困難,就顯現出對相關人等為民事求償的重要與迫切性。只是身為行政調查的主要機關,即財政部與金管會,本身就屬最該被檢討,甚或究責對象下,實讓人擔心,龐大的裁罰金額,最終是否仍得由全民來埋單?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我國運動組織與運動員權利保障──從謝淑薇及戴資穎事件談起」座談會



  2016年里約奧運已在日前結束,然而這次奧運期間發生的網球好手謝淑薇退賽風波,以及羽球好手戴資穎未著贊助商球鞋事件,還餘波盪漾,引發社會對於體育選手長期資源分配不公、相關法律制度欠缺公平合理之機制等議題的討論,也使得體育協會與運動員之間種種的問題浮上檯面。

  臺灣的體育運動選手眾多,不少體育運動中皆有相關協會組織存在,例如這次備受矚目與質疑的網協、羽協,或者早先就較為人知的棒協、籃協,然而在各種國際體育賽事中,這些協會究竟扮演著何種角色?其與運動選手間的關係又是甚麼?在這次的謝淑薇退賽風波以及戴資穎球鞋事件中,除了如何改善臺灣長期體育環境的問題外,更突顯出體育協會組織與體育運動選手間「資源權利的保障與責任義務分配」的問題,這些問題究竟該如何去解決,值得深思。

  因此,為瞭解目前臺灣體育環境下,運動員與協會組織間的種種關係和問題,以進一步保障臺灣運動員的權利,促使台灣體育制度、運動休閒制度更加完善,永社與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與哲學星期五合作,邀請對於臺灣體育環境及臺灣體育法制有所研究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期待能釐清現況,給出建議,為臺灣體育環境的進步貢獻一份心力。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ith855T1g0sPBHVX2

時間:09/04(日) 14:00-17:00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地下室(紹興北街3號,捷運善導寺站六號出口)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哲學星期五志工團(台北)、青平台,慕哲社會企業

主持:
洪崇晏/哲五志工、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

引言人:
陳耀祥/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理事長

與談人:
簡坤鐘/台灣大學體育室副教授
余宗鳴/律師、台灣運動文化協會理事
郭家倫/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監事
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預計流程:
14:00-14:20 報到
14:20-14:30 開場
14:30-14:40 引言人發言
14:40-16:00 與談人發言(每人10-15min)
16:00-16:50 綜合座談
16:50-17:00 總結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ith855T1g0sPBHVX2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401285166872410





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司法改革應從辨明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作起

陳傳岳、黃帝穎(作者為永社理事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6.08.2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26524 


蔡總統近日宣示將親自召集司改國是會議,引起各界對司法權的探討。因此,本文特別辨明「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這兩個不同概念,以說明司法改革事項,並非全然觸及司法核心領域─審判。

  實則,司法應包括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二部分,前者指司法核心領域,包括法官審理及裁判案件部分;後者指司法審判以外的全部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的功能,在鞏固司法審判的獨立性,達到司法能作出人民信任且保障人權的公正裁判為目標。因此,司法行政僅是手段,並非司法權的核心領域,改革司法行政,並不觸及司法核心的審判事務。

  然而,司法審判工作雖也有一些行政行為,但此行政行為不得侵害或影響審判工作,例如:審判時的照明、錄音、錄影及所使用的器具等。此外,亦有較接近審判的司法行政事務,例如:法官評議制度改革、法官評鑑與人事制度改革、法官辦案能力的提升等,此類雖屬司法行政事項,但因較接近司法核心的審判事務,故此改革程序應更為慎重而嚴謹。

  承前所述,「司法改革」除上述司法審判工作外的部分,均屬司法行政改革,因此司法改革的人才,應不限於法律人,包括各種科學、管理等人才均可參與改革,且任何改革的方法、方式、技術等等均可以用來改革司法,茲將一直難以突破的重要司法行政改革問題,列舉說明如下:

  一、法官工作量太多問題:為解決法官工作量問題,以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的裁判品質,改革方法包括研究案件超過法官負荷量時的解決方法:(一)如超過法官負荷量時:減少案件量、增加法官承受量至一定程度為止、增加法官員額、案件停分案(當事人得等待);(二)改善法官辦案方法:增強法官辦案能力,以協調、和解等方法加速結案速度等。
  為解決此司法行政的問題,可邀請專家就法官工作質量予以計量,算出每月合理工作量。另就每種案件審理及裁判所需時間,算出法官每月有能力承辦的案件數,以合理計量法官的分案數,使法官不至於過勞或過閒。

  二、提升法官裁判品質的司法行政改革,亦包括:(一)疏導非訴訟解爭端方法,例如鼓勵和解、調解、提付仲裁等;(二)簡易案件以簡易程序加速結案,並免寫書類或簡化書類;(三)改善判決書的寫法(1)研究特別類型案件,僅寫判決結果及簡要理由之方式處理。(2)限制判決書之頁數。(3)民事事件雙方主張的事實不載或扼要記載於判決書。(4)確實研究如何以白話文寫判決等。

  三、有助提升人民信任司法的司法行政改革,應包括:(一)法官開庭守時的要求:法院應設法(不論技術上或原則上)使法官準時開庭,並把握時間開庭;法庭遲延開庭,應設法使法官改善或設法如何補償當事人。(二)法官開庭態度要求:法官開庭不必迎逢當事人,必須保持平靜、平和,但絕對不可惡言或辱罵當事人;落實應設置當事人申訴機制,以及處置法官不當言語的辦法。

  四、確保法官審判效能的司法行政改革,應包括:(一)法官開庭要符合人道:開庭經過一定時間,如兩小時或三小時,應使參與開庭的人員休息一定時間。遇到用餐時間一定提供便當。非屬必要,不得夜間開庭或訊問(急迫者除外)。(二)法庭應使用科學或進步的設備,以增進法庭開庭的效果。(三)開庭紀錄應予改善,應使用同步速記,以記錄法庭訊問及活動,否則以目前「大家」都在看電腦,而使訊問斷斷續續,則有失交互詰問的功能。

  「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是兩個不同概念,因此司法改革事項,並非全然觸及司法審判的核心領域,然司法審判工作的改革,因涉及審判獨立的問題,擬另行為文討論。

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捐款徵信(2016年1~6月)

捐款者(依捐款日期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匿 名            5,000
無名氏            1,025
吳O人            2,000
高O誠            2,000
黃O穎            2,000
張O雄            2,000
林O億            2,000
許O峰            2,000
蔡O政            3,000
溫O雄            5,000

匿 名            5,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50,000
林O璋             22,000
黃O穎             22,000
匿 名            5,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2016年8月6日 星期六

吸毒醫療前置化已存在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08.0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805/37336457/

有立委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明文對吸毒者前置醫療程序。此將吸毒者由罪犯轉成病犯對待的建議,雖符合國際趨勢,卻易與毒品除罪化相連結致引發議論。只是醫療前置化舉措,早就存在於現行法。

在20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吸食第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FM2等,依據該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若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依據該條例第十條,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我國刑事政策,僅有對吸食重度毒品者,才會施以刑罰。

惟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檢察官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最長兩個月的觀察勒戒,於此期間內,勒戒者若已無施用毒品傾向,就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的裁定;若仍有吸食傾向,檢察官就得再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強制治療,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於戒治成功後,同樣以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為終結,只有在5年內,再犯吸食毒品罪,才會遭起訴。凡此勒戒先行,實已接近除刑不除罪的處遇模式。

絕非真心誠意勒戒

不過,觀察勒戒畢竟還是在國家的戒治所進行,即便無監獄之名,卻脫不了機構處遇色彩,甚且在公權力的全面監控與隔絕任何毒品誘惑下,何有矯治不成功之理?更何況,這樣的勒戒肯定非基於真心誠意,也是造成回籠率居高不下之主因。

也因此,就有立委提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增加前置醫療程序,即於強制勒戒前,先命吸食者至醫療處所為治療。一旦治療完成,就無庸進入司法程序,以避免強制戒治處遇所帶來的標籤作用,致難以重返社會。但有疑的是,關於此等程序,實已有法可依。

因吸食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皆在3年以下,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可為緩起訴的案件範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於緩起訴之同時,可命被告至醫療處所為藥癮的身心治療,若不治療或戒治不成,就撤銷緩起訴。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一旦啟動此流程,就不再適用勒戒先行的程序。兩年前轟動一時的柯震東吸食大麻案,即是適用此等規範之顯例。

檢方恐失裁量空間

故目前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即是由檢察官來決定,是緩起訴附帶藥癮戒治,抑或直接付觀察勒戒。若修法一律強制醫療前置程序,不僅是畫蛇添足,亦使檢方因個案差異致須為不同對待的裁量空間因此喪失,這恐非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