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美河市弊案 只抓小官 馬郝沒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30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30292165909

台北地院本週針對美河市案圖利日勝生公司,判決北府聯開處前處長高嘉濃十年徒刑、課長王銘藏四年徒刑,法院認定二人犯行致使台北市政府受五億餘元「權值損失」之損害,但此美河市弊案判決,有兩大違反「經驗法則」的問題,令人懷疑被判刑的小官,只是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郝龍斌的「余文」!

首先,這個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決策層級豈是處長與課長可擅自決行,但目前司法只針對處長、課長進行追訴與判刑,馬、郝市府在美河市案「圖利」財團是事實,可是決策的首長卻未被究責,不符經驗法則,難昭公信。

事實上,媒體曾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可見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終導致北市府擁地99.24%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30.75%樓地板,嚴重損害全體市民的權益,此案雖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當時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只有處長、課長等小官被判刑?

再者,美河市弊案中,北檢查無北市府官員收賄或其他對價,因此處長與課長僅被依較輕的「圖利罪」判刑,但北市府官員沒拿任何好處,會有動機去「圖利」財團嗎?此現象顯不合常理,違反經驗法則。

從遠雄趙藤雄「行賄」馬總統任命的營建署長葉世文案中,可見官商互利、勾結的人性貪婪現象,但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北市官員竟然「好心」到沒有收受好處,「免費」圖利日勝生5億多元,這些明顯違反「經驗法則」的司法現象,令人嚴重懷疑被判刑的小官,只不過是馬英九、郝龍斌的「余文」。

慰安婦求償的現實與悲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12.3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1230/36982515/

日韓兩國針對慰安婦問題,達成所謂「最終且不可逆的協議」,日方將提供十億日幣基金,以恢復慰安婦的名譽與尊嚴,並癒合其心靈創痛。惟此看似日本官方正式道歉的協議,實在迴避該負的法律責任。尤其不得不讓人面對的事實是,對於日本戰爭責任,如慰安婦的求償訴訟,至今仍無任何勝訴確定之紀錄。

由於慰安婦問題,乃涉及國家部隊集體性暴力的國際犯罪,所以從1991年開始,來自韓、中、台、菲等國的婦女,即相繼向日本法院,提起謝罪與賠償的訴訟。而此等訴訟,首要的爭執,即在於舊日本政府所處的角色與地位。因在二戰期間,所謂慰安所,雖位於部隊駐紮區域內,卻多由民間業者,以類似公娼制度的方式為經營。故即便慰安所的設置、管理、維持等,皆由軍隊負責,仍可將拐騙、強制、虐待慰安婦等等之行徑,推卸給私人經營者。此種論述,可從今年三月,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眾議院接受質詢時稱:「慰安婦乃是人口販賣的犧牲品」,看出一些端倪,也成為法院無法貿然將責任歸屬於國家的重要原因。

請求權已過時效性

而就算承認日本軍隊須對慰安婦負起責任,卻又得面臨法律技術層面的挑戰。因日本法院普遍否認,個人可成為國際法上的求償主體,則慰安婦能否具有原告適格,就會產生疑問。更麻煩的是,於舊日本《憲法》,即明治《憲法》裡,基於「天皇不能為錯」之理,並無國家賠償法的制訂,自也無國家賠償責任的存在,致僅能藉由民事侵權行為來求償。只是依據日本《民法》第724條後段,對於不法行為的損賠請求權時效為二十年,則所有慰安婦的請求,實已逾越時效,自也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

雖然日本法院並不否認慰安婦為集體性暴力被害人之事實,但對於責任歸屬,既不承認舊政府的國家責任,也未追隨國際法對違反人道行為應無時效適用,以及個人可為國際法請求主體等新趨勢,就造成慰安婦的謝罪及賠償訴訟,至今皆以敗訴為終,致凸顯出日本司法極端保守的一面。而這些身心已經遭受極大創傷的慰安婦,想藉由法院來要求一句道歉的期待,肯定也將抱憾而終。

如今,日韓雖已達慰安婦協議,惟南韓仍生存的慰安婦,嚴正拒絕此等毫無真切反省的道歉。也因此,我國外交部要求比照處理的聲明,既未解於日方在規避法律賠償責任,更愧對台灣的慰安婦老阿嬤們。

有錢就可以免囚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2.30

遠雄集團負責人趙藤雄,以認罪策略獲得免囚,暴露刑事豁免制度的粗糙性,與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片
遠雄企業負責人趙藤雄,對自己所涉及的行賄罪,不管第一審是有罪、無罪,於第二審全數為認罪。高等法院即因此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並繳交國庫兩億元為終,致引發刑不上有錢有勢者的質疑,也凸顯出目前刑事豁免制度的大問題。

現行刑事司法得以金錢換自由的顯例,是根據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致受六個月以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根據此條文,每日折算的金額可為一千、二千或三千元,此對有財力者而言,實屬不痛不癢;但對一般人卻可能是不可承受之輕。而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無力繳納罰金者,可提供六小時折算一日的社會勞動來抵刑期,卻已反映出財富差距所造成的司法對待歧異。

除了易科罰金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犯罪,檢察官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在為一到三年的緩起訴同時,可命被告繳交一定金額給國庫,以為公益之用。因此在經濟犯罪、環保犯罪等案例,檢方或被告就常會以此條件作為緩起訴的交換;甚至如魏應充涉及的混油案,原本也欲以高額的公益補償金來作為緩起訴的條件,但因之後的劣油案爆發,北檢才放棄此作法。顯見,以金錢換自由的殘酷現實,在我國並非少見,也反應在趙藤雄的緩刑判決上。

原本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僅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規定;但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則無處罰明文,致難以杜絕紅包文化。所以在 2011年,為了彌補此一法律漏洞,立法院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入罪化,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由於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除非為偵查機關所事先察覺,致得以監聽方式取得證據,否則只能於事件爆發後,藉由行賄者的供述,來定公務員的貪瀆犯罪。故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就規定有自首必免刑、自白必減刑或免刑的規定,以提供誘因讓行賄者與檢方合作。只是此條文,無須於起訴前與檢察 官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而且就算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有認罪的事實,如趙藤雄的情況,法官就一定得為減輕或免刑,致完全暴露此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而亟待修法以對。

由於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的刑罰本來就不重,在法條要求必減下,其宣告刑就會在兩年以下,致屬於刑法第74條第1項得為緩刑的範疇。而若考量短期自由刑應儘量避免機構化的監獄處遇,以及被告趙藤雄本身的年紀來看,對之為緩刑對待,並無太大疑義。

惟在緩刑宣告時,若基於再社會化之目的,當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命被告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公益義務勞務。但於趙藤雄案,法官卻選擇第4款,即要求其繳納二億元給國庫以為公益之用,且認為此舉有助於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的補償,就不免令人感到做作與虛偽。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民間流傳,似乎也藉由法院判決而獲得認證。司法總對於有錢有勢者,百般的照顧與顧慮,確實符合刑事法的種種規定;但此種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是否也能及於平民百姓,恐是更值深思的問題與課題。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控告藍軍違反選罷法 黃帝穎呼籲朱立倫說清楚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社會新聞 2015.12.29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54942


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今以告訴人、被告身分出庭應訊。(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謝君臨攝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王育敏,及邱毅,日前指控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藉炒地獲利上億元,被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控告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蔡正元等人也反控黃帝穎誣告、蔡英文及顧立雄教唆誣告;台北地檢署今首度以告訴人、被告身分傳喚黃帝穎出庭,黃帝穎訊後再度呼籲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說清楚,是否縱容或授權蔡正元等人進行不實指控。

今天上午9點半,黃帝穎首度出庭應訊,庭訊時間歷經約2小時才步出庭外;黃帝穎表示,今天同時以告訴人及被告的身分出庭,針對蔡正元等人的不實指控,提出地政事務所等官方資料,證明被告違反選罷法,希望對方能夠向檢察官清楚說明,為何用錯誤資訊對蔡英文進行不實指控;至於針對被控誣告部分,黃帝穎強調此為對方政治上的動作,與事實顯不相符。

黃帝穎並再次呼籲朱立倫應清楚說明,對於國民黨立委的烏龍指控及不實爆料,「你事先是否知情?你事後是否同意?何時要向全台灣人民道歉?」

據了解,檢方不排除於近日傳喚蔡正元等人,對案情做進一步的釐清。

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朱立倫開除李柏融等 有臉罵別人一言堂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12.27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08644304726

今天首場總統辯論會,朱立倫說「國民黨已經變成民主化了」,反觀民進黨現在已經變成「一言堂」,這些話,聽在因發表不同意見,被朱主席的國民黨開除黨籍的李柏融、李慶元、楊實秋、紀國棟、張碩文等人的耳裡,不知是何感受。

全台灣沒有任何政黨比國民黨還要「一言堂」,就因為李柏融、李慶元、楊實秋、紀國棟、張碩文提出與國民黨和朱主席不同意見,竟遭朱主席開除黨籍(當時李、楊、紀、張還未參選立委,因此開除理由不是違紀參選),這些人就是因為「言論」被開除黨籍,不正是朱主席所說的「一言堂」政黨?

朱主席獨裁作風最明顯的是,李柏融當時主張「換柱」,就被開除黨籍,結果幾個月後國民黨也因為洪秀柱主張「一中同表」等理由,被朱立倫強硬「換柱」,朱立倫不僅沒向國民黨的「先知」李柏融道歉、恢復黨籍,更對國民黨違反民主程序的「換柱」作為,毫無反省。

朱主席從開除李柏融等到「換柱」等「一言堂」的獨裁作為,因為言論而開除黨籍、撤換總統候選人,踐踏言論自由的憲法價值,竟有臉罵別人「一言堂」,真的是嚴重侮辱國人的智慧!

本篇文章相關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5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