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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阻擋課綱強推 有「法」可解!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96474

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為了阻擋教育部在八月強推黑箱課綱,林同學選擇在生日當天自殺身亡,希望能夠透過這樣的方式,讓面對爭議課綱而苦無救濟管道的學弟妹得以看見一絲曙光。生命的殞逝著實令人惋惜,尤其是當執政者仍舊妄稱無辜,教育部長依然飾詞避就、執意違法強推,更讓人感到無比痛心。不過,學生與基層教師真的對於八月就要霸王硬上弓的黑箱課綱束手無策了嗎?

由於法律見解的歧異,部分學者認為課綱的性質接近「法規命令」,也呼籲立法院朝此方向修法以杜爭議。不過,實務上卻沒有提供人民對於「法規命令」的救濟管道,以至於民間團體只能以會議程序「資訊公開」作為破口,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教育部「敗訴」的違法判決。更嚴重的是,在教育部對教科書的審訂尚未鬆綁、台灣的升學考試制度尚未改革之前,若將課綱認定為「法規命令」,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課綱就必須送到立法院備查。即使提出異議交到委員會審查,依照「兩岸服貿協議」的經驗,當國民黨召委強行用「半分鐘」或是動用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時,困境便將更難解決,學生衝撞立院招致司法追訴的民主悲劇恐將重演。

按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課綱是教育部對於「可得特定之人」(例如書商、教師、學生),就個別具體事項(高級中學教育方針)所作的決定,性質應該屬於「一般處分」。而「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便可由受課綱效力拘束的相對以及關係人,也就是由書商、教師以及學生,在教育部決定強推的八月一日開始啟動救濟程序,透過司法機關檢視課綱微調的程序合法性。

以台灣的政治生態以及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與其求快而將課綱送入政治部門,陷入「中國國民黨史綱」、「民進黨史綱」還是「親民黨史綱」、「台聯黨史綱」的政治路線之爭,成為各政黨的杯葛產物,不如回歸法理,將課綱定性為「一般處分」,讓政治介入成分較低的法院,能夠對課綱適法性的審查作出較嚴格的把關。

兩兆元 看馬政府的財政良心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3372

行政院長毛治國7月31日上午主持明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二○一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乃馬政府最後一次編列的預算案。行政院於七月三十一日通過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為一兆九千九百五十億元,較去年度成長百分之三,增加部分主要用於公共建設、科技發展、教育、社福等項目。換言之,明年中央政府預算規模已貼近兩兆大關。

權以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加以歸納(不含追加預算),民進黨政府第一次編列預算的預算案為二○○一年度,歲出規模約為一兆六千零八十餘億元,其後每年雖略有增減,惟幅度不大。最後一次編列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則為二○○八年度,當時歲出規模約僅一兆六千九百餘億元。

二○○八年由馬政府執政後,總預算案猶如失控馬車之勢向前狂奔,歲出規模大抵呈現一路攀升走勢。從二○○九年度的一兆八千九百餘億元,到二○一二年度突破一兆九千三百餘億元。接著二○一五年度,又繼續攀升至一兆九千五百餘億元。或許馬政府為締造「歷史定位」,趁著最後一次主導預算編列,就此讓歲出一舉逼近兩兆,更上層樓。

政府預算不是冰冷數字,乃稅民血汗錢的點滴積累。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取捨施政次序,覈實編列、謹慎花用才是。遺憾的是,財政紀律、財政健全似已被馬政府置諸腦後。揮霍無度、病態肥大的中央政府財政狀況,令人憂心。日前審計部甫公布二○一四年中央決算審核報告,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超過五兆,並警告國庫收支長年失衡,須舉借債務支應,存在結構性赤字問題。無奈這些嚴肅警語,卻遭馬政府以「非立即債務、無須擔心」含混粉飾。

當苗栗已走向希臘化,人民又要眼睜睜看著中央政府走向苗栗化。這些年受人民厚俸供養的官爺們,你們的財政良心何在?

2015年8月1日 星期六

0801「重大公安事件之究責」座談會


  報名頁面:https://goo.gl/w8UsV7

  2014年8月1日,高雄前鎮、苓雅區發生一連串嚴重的石化氣體爆炸事件;2015年6月27日,八仙樂園改裝游泳池發生一場劇烈的粉塵爆炸事故。每當發生重大公安事件時,除了第一時間奮力救災,以及後續對於受難者的支持外,社會也非常希望能夠釐清這些災難到底是「天災」還是「人禍」。若是天災,需要健全預防機制;而若是人禍,人們也期待能夠透過責任追究,來避免下一次的事故發生。

  然而追究責任並非容易的事情,一場公安事故發生往往是因為多重因素共同造成,或者是因為政府、管理者的疏忽,也或許是因為執行者的恣意或失誤,其中更可能夾雜許多不作為與意外因素,並且因此而難以追究刑事責任。

  退一步而言,如此種公安事件所造成的民事賠償,被害人不僅須先繳交訴訟費用,又得舉證證明被告是否侵權,尤其關於種種「作為或不作為」與死傷結果的因果關係證明,更需要繁瑣且複雜的鑑定程序;即便勝訴,也可能面臨被告已經破產或脫產的窘境。

  為了釐清重大公共事件追究責任時會遇到什麼樣的障礙、或者應該透過什麼途徑,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合作,就如何進行「重大公安事件的究責」,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面向,舉行座談會,希望能夠對於相關制度改革或者真相釐清提出建議。


  時間:08/01(六)09:3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永社、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
  與談人:李晏榕 / 律師
      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為祥 / 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陳耀祥 / 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0-25分鐘、綜合討論約35分鐘。

  報名頁面:https://goo.gl/w8UsV7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054406541244832

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真的要把課綱送到立法院嗎?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7.3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30/658590/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民間團體近日發出連署書,除了要求教育部長吳思華下台外,更主張立法院修法將課綱定位為「法規命令」,並且按照「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將課綱送到立法院進行審查,以符合「民主監督」的要求。不過,就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這樣的見解真的妥適嗎?

依法論法,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但課綱屬於對於「可得特定之人」(例如書商、教師、學生),就個別具體事項(高級中學教育方針)所作的決定,性質應該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稱的「一般處分」,而與「法規命令」的定性明顯不同。

而在「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便可以從教育部決定強推的8月1日起算,由受課綱效力拘束的相對以及關係人,也就是由書商、教師以及學生來啟動救濟程序,透過司法機關檢視課綱微調的程序合法性。然而,在急迫性的考量之下,將課綱解為「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就台灣的政治生態以及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是否真的妥適?

在教育部對教科書的審訂尚未鬆綁、台灣的升學考試制度尚未改革之前,若將課綱認定為法規命令,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課綱就必須送到立法院備查。即使提出異議交到委員會審查,依照「兩岸服貿協議」的經驗,國民黨可能早就用30秒或是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了,屆時的困境將更難解套,我們更不能期待在國會失能的情況下,再一次面對學生衝進立法院而被司法追殺的情況上演。

本次微調的爭議不外乎程序跳過基層教師、課審會及課發會,更改實質內容又欠缺歷史專業人士。而教育部的追隨者不外乎主張「課綱需符合憲法」,但無不遭受民間團體及歷史專業學者痛批「課綱只需符合歷史」。如果課綱必須符合歷史而非符合憲法,相同的邏輯,代議政治也不應抹煞歷史專業。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是經過歷史專業學者一致通過的歷史課綱,如果按照「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法院對於適法性的審查更能作較嚴格的把關。相較之下,如果將課綱解為「行政命令」,而必須要將課綱送立院備查,最後卻遭到多數黨杯葛,「政治淩駕專業」以及「政治黑手深入校園」等政治介入課綱的情況恐將不斷上演,即使這些因高門檻而沒辦法罷免的代議士在4年後「被選民唾棄」,恐怕也無法挽救3年就從高中畢業的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企業內貪汙 刑法應入罪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7.30
http://udn.com/news/story/7339/1088018

台塑爆發主管集體收賄弊案。現行刑罰是否足以嚇阻企業貪汙發生,值得檢討。

類如台塑大型企業,每年對外採購的規模與金額,有時不輸給國家,卻因私法自治,不可能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尤其企業為獲利極大化,對外採購流程往往只強調迅速與效率,不可能如公部門般委請外部專家評審,甚至有政風機構監控;在金額龐大、權力過度集中且缺乏外部監控下,私企業內掌管對外採購的高層就易成為行賄的對象。甚且企業強調營業機密,對外採購必趨於密行,致難為外界察覺。

在企業貪汙的事前防制有其困難下,若能在事後藉由重刑處罰,似也能產生一定的嚇阻效果。只是私企業的從業者,不可能是刑法的公務員,即便受賄,亦無適用刑罰動輒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汙罪,只能依刑法背信罪論處。惟此罪所謂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等要件,趨於空泛與不確定,這就會產生治罪的困難。何況背信罪法定刑上限僅五年,且只能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與龐大不法利得相比,實不成比例致難有懲罰效果。

為解決刑罰過輕之弊,證券交易法於二○○四年修正時,特於第一七一條第一項增加第三款的特別背信罪,即針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若欲圖利自己或他人,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受損超過五百萬元者可處三到十年徒刑,若受損超過一億元者更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並分別得併科高額罰金。如此規定,即是想利用重刑防止企業貪汙一再發生。

只是此罪規定於證券交易法而非刑法,適用對象僅限於已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且以公司受損超過五百萬或一億元為基準,則關於收賄與損害間的關連,就會成為法庭攻防的重點。若檢方無法證明此等因果關係及確實掌握不法所得的洗錢流向,就得回歸難以治罪且法定刑不重的刑法背信罪。

更糟的是,特別背信罪的處罰對象僅限於企業內的收賄者,而不包括行賄者,這不僅使檢察官無法以認罪協商來策動行賄者供出收賄者的犯罪事實與證據,也在無形中助長紅包文化的盛行。

為有效防制私部門貪瀆,立法者實須依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廿一條的規定,於刑法中將企業內受賄與行賄的行為入罪化。企業本身為了生存競爭,更應儘速建立一套有效的防貪機制,才是正本清源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