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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一定得羈押不可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e53024c-e115-456f-9e94-cc738587238d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而在台中高分院撤銷裁定,地院雖將交保金額從原先的一億提高至三億,卻肯定無法解消更加劇,也讓人思考,就此案件,難道非得羈押不可嗎?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的方式來替代羈押。

而就偵查階段來說,因尚處於摸索與找尋證據的階段,尤其如頂新案件,所涉及的共犯人數繁多,且負責人不僅坐擁百億財產,亦有私人飛機可隨時開往海外,自有羈押以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等之必要。惟在被告遭起訴後,代表檢方已經蒐證完成,若以湮滅證據之事由為羈押,顯難圓說。此外,在審判期間,若不將被告繼續羈押,確實有使其勾串,甚或恐嚇證人之風險,甚且在頂新案件裡,涉及此案的共犯或證人,多皆為頂新企業下的員工,老闆是否會以工作權為要脅,更是考量是否會勾串的重要因素。

惟在案件起訴以後,以勾串理由為續押,必然會使被告的訴訟權利受到箝制,致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況所謂勾串與否,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若相關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若動輒以此為由來續押,必會影響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這也是為何羈押不能是保全證據與證人的最優先手段之原因。故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前,欲繼續羈押被告之理由,就只剩下防止被告逃亡。

既然基於慎押原則,於審判期間,就不應以羈押,而應以交保來為防止被告逃亡的優先考量。只是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到底要課以多少的保釋金額,才足以防逃,就只能繫於法官經驗法則之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此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為不足道,致須再課予限制住居且每日向警局報到之義務,以來防其潛逃。

惟被告一旦不報到,雖可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實已無濟於事。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從此問題,正暴露出我國防逃機制,恐有諸多缺陷,致使原本該居於最後位的羈押手段,反成為實務運作的最優位考量。同時,如魏應充般的富商巨賈,就算法院課予高額的保釋金,也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指摘,致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大的戕害。

更須關注的是,在審判期間,關於是否延押的權限乃在於審判庭,如此的制度設計,就容易產生一種道德風險,即可藉由不斷延押來方便其訴訟的進行。尤其在我國審判並未落實集中審理,致易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延宕下,實就更易以羈押來保證被告就訊,卻可能因此造成押人取供,甚至是先行刑罰的手段。而類如頂新案,針對交保裁定之抗告,上級法院雖為撤銷,卻仍由原審判庭繼續為羈押審查而無庸迴避,實就更凸顯羈押庭與審判庭未為分離的問題與弊端,致亟待檢討與修正。

總之,針對羈押手段被濫用,必須深思的是,在防逃機制漏洞百出致造成難以防逃之風險,到底該由誰負擔?是被告、是檢察官、抑或是法院?顯見如何強化防逃機制,並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平衡,絕對是刑事司法須立即思考與解決之重要課題。


2015年2月7日 星期六

「亮票有罪?議會自律或妨礙秘密」座談會

  時間:02/07(六)0930-1200
  地點:台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2教室
     (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科技大樓站)

  報名頁面:http://goo.gl/j2Nu2d(敬請報名)



  正副議長選舉亮票到底有沒有違法?這是議會自律的範疇,或是構成刑法洩密罪?目前台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個確定判決,一致認定議長選舉「亮票無罪」,但最高檢察署卻大聲疾呼亮票違法,這明顯與法院見解分歧,人民應該相信法院,還是檢察官?

  從世界民主國家代議士的議事主席推選,到刑法洩密罪的理論及現行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範面向,永社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特別邀請專家學者舉辦座談會,以2014年縣市正副議長選舉為例,探討議長選舉亮票的法律問題,結合學界及實務界的不同觀點,期能為台灣民主憲政的永續發展建構基礎論述。

  時間:02/07(六)0930-1200
  地點:台大校總區法律學院霖澤館1302教室(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科技大樓站)
  主持人:張政雄/律師、前中選會主委
  與談人: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顏大和/檢察總長(邀請中)
  主辦單位:永社、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時間分配:主持人10分鐘、與談人每人15-20分鐘、綜合討論約30分鐘。
 
  報名頁面:http://goo.gl/j2Nu2d(敬請報名)



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選舉不容國民黨恣意切割或合併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0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05/20150205853589.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對於2016年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選舉是否合併選舉的問題,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立場反覆,不但引起社會譁然,甚至黨內同志也多所不滿。朱立倫先是於2月2日拋出風向球,認為合併選舉將帶來長達四個月的「憲政空窗期」,但此立場與他自己四年前對於2012總統立委合併選舉採取的贊成態度存在矛盾 ─ 在當年,中選會於2011年4月11日決定2012年的總統、立委併選後,朱立倫便在4月19日表示樂見中央選舉委員會透過民調方式了解民意「做出符合社會多數民意的決策,台灣的選舉過於頻繁,這是人民共同的感受」。有網友更將朱的立場不一做成對照圖,質疑朱4年前贊成,4年後反對,「搞得我們好亂啊!」。

在被「起底」挖出前後立場不一之後,朱立倫則改口「只是提出疑慮」。而朱立倫改口的,不僅僅只是「只是提出疑慮」,在他的對外發言當中,也將「憲政空窗期」修正為「重複期」。朱立倫所謂的「重複期」,是指2016年的這一次選舉,必然發生新總統和現任總統有4個多月的「重複期」,因此是「換屆」。此外,「重複期」的說法,也不像「憲政空窗期」那般語氣強烈,這是因為朱立倫仍然需要表現出「尊馬」的態度。

實際上,「憲政空窗期」的疑慮,根本與「換屆」無關。朱立倫所謂的「換屆」,是建立在「2016年必然更換總統」的假設基礎之上,所以認為2016年與2012年並不相同。朱立倫政治學不及格的地方就在於,他不瞭解,在一個現代的憲政民主國家,總統並非必然能夠連任,所以即便2012年馬英九總統是「競選連任」,也仍然有更換總統的可能。也就是說,不論是2012年或是2016年,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合併辦理,都會有4個月「憲政空窗期」的疑慮存在。

揭開朱立倫的盤算,其實是擔心立委選舉的「成績」被總統選舉「拖累」。從馬英九在「九月政爭」毀憲亂政、318學運一直到九合一選舉,社會普遍存在著民心思變的氛圍,不利於國民黨的總統選戰。朱立倫勢必清楚認識,國民黨的2016總統選舉敗戰可能性極高,因此身為黨主席,「停損點」的設定必須是讓立委選舉能夠立於不敗之地。當然,一旦分開選舉,先行舉辦的立委選舉如果能如預料一般的好,屆時朱主席也能將選舉結果定調為「國民黨已重獲人民認同」,並且替隨後的總統大選打下一劑強心針。

翻開過往選舉歷史,2010年之所以有「五都大選」,其實是因為國民黨籍的馬英九總統「畏懼」民進黨籍的蘇貞昌參選總統。為了破壞蘇貞昌的算盤 ─ 先參選台北縣長,任期過半後參選2012總統大選 ─ 所以國民黨運用行政與立法資源,修改《地方制度法》創造了「縣市合併與升格」,讓台北縣因為升格而延後選舉,也讓蘇貞昌陷入了台北市長與新北市長的兩難。除此之外,國民黨當時的考量,還有避免2009年的縣市長大選在政績不彰的情況之下,成為馬英九的「期中考」,基於逃避心態,所以透過縣市合併與五都升格,讓台北縣、台中市、台中縣、高雄市、高雄縣以及台南市、台南縣的選舉延後舉行,減少2009年縣市長選舉所涵蓋的人口數量。實質意義的憲政精神在台灣一直無法真正落實,原因除了無良政客當道,也是因為人民患有健忘症,所以任由無良政客對選舉範圍恣意切割或合併,這是台灣民主發展的悲哀。

文件曝光 速查馬郝圖利罪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3452

郝龍斌(左)、馬英九(右)。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壹週刊將馬英九、郝龍斌擔任台北市長時與遠雄的議約相關文件曝光,報導直指,大巨蛋共五次向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遠雄不理,營建署長葉世文還火速發給評定書,讓遠雄順利取得建照,這種置市民安全於不顧的行為,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姑且不論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已收賄遠雄六百萬元,在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收賄遠雄一六○○萬元的「前車之鑑」,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於大巨蛋的公共安全設計,因事涉市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的重要權益,主管公務員依法有把關義務,但營建署及馬、郝團隊卻未盡把關之責,這不只有行政責任,更恐生圖利建商的刑事責任。

主管機關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團隊,對於大巨蛋公共安全設計,依法有為人民積極把關的法律義務,卻明知專家及審查委員已提出警告,還讓遠雄取得建照,為建商節省公安設施的營建成本,更圖其興建完成後擴大營業面積的商業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規定,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官員涉嫌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至少有節省建商興建公共安全設施之成本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對此以犧牲市民安全為代價的圖利犯行,豈能視若無睹?

安倍伺機突破非戰憲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2015.02.05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05000962-260109

伊斯蘭國分子在影片中揚言,若日本沒在72小時內支付2億美元贖金,就會殺害2名人質。
(圖片來源:中國時報/取自CNN網站,本報系資料照片


伊斯蘭國(IS)綁架並殺害日本人質事件,引起日本社會震驚,首相安倍亦提出安保法、自衛隊法等的法律修正案,以擴張防衛權的範圍。惟此舉是否會成為日本突破非戰憲法的契機,就值得觀察。

二次大戰後,在聯合國總司令部監督下所制訂的日本新憲法,一個很重要的目標,就是要將日本非軍事化,此可從第9條揭示的和平思想為表徵。根據此條文,日本不僅永遠放棄戰爭發動權,更直接明文不能保有任何武力,並否定日本的交戰權。故若從文義解釋來看,日本就僅有個別、被動的自衛權,而不可能擁有集體、主動的防衛權。

只是憲法的應為規範,往往敵不過國際情勢的瞬息萬變。韓戰爆發後,美國即促使日本成立自衛隊,並於1951年簽訂安保條約,關於自衛權的解釋,就擴張至與其簽有集體安全條約的國家。而從1980代開始,日本成為經濟大國後,美國要求其須負擔更多國際義務,致有再擴大集體自衛權的建議,即只要與日本有密切相關的國家遭受攻擊,就視同對本國的攻擊,因此具有防衛之權利。

惟所謂與日本密切相關之國家所指為何,乃完全繫於執政者的恣意認定,且此種擴張,必會踩到非戰憲法的紅線,致為當時的日本內閣以憲法所不許,而擱置此案。

到了1991年波灣戰爭爆發後,日本雖負擔最多軍費,卻因無法派兵,致無法享有相對應的國際利益。這讓許多右派政黨與團體認為,惟有修改憲法第9條,才能使日本成為真正的政治大國。只是依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為複決後,才能生效,就算是兩院議員席次皆過半,且亟欲修憲的安倍內閣,亦無法突破此高門檻的障礙。

不過在去年7月,為了聯合東亞國家對抗中國,安倍又延伸自衛權的定義,即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他國遭受武力攻擊,致對本國國民造成明顯且立即之危險時,為維護國家存立及國際和平,日本仍可與他國進行攻擊性的防禦。甚且在此次人質事件後,鑑於日本自衛隊法第84條之3,只有在緊急事態,才能派遣自衛隊輸送本國人回國之限制下,安倍即順勢提出修正案,以讓日本能在本國人於外國遭綁架時,直接派兵前往救援。

凡此動作,雖無修憲之名,實已將日本憲法第9條束之高閣,不僅得面臨國內在野黨的違憲質疑,亦將挑動周遭國家的敏感神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