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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王卓鈞殺人未遂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3.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7/today-o9.htm

二○○四年泛藍群眾持汽油彈、石塊、棍棒攻擊警察,甚至還用強力彈弓射穿警用盾牌,但王卓鈞當年並未以警棍還擊,僅以水柱驅離群眾;對比之下,太陽花學運,學生「手無寸鐵」,王卓鈞卻率領警察以盾牌跺學生的腳、以警棍打破學生的頭,行政院內滿地血跡(此有影片為證,國際媒體亦同步報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但王卓鈞對不同立場的群眾,進行是否殘暴驅離的「差別待遇」,這當然違法。此外,同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驅離行為的目的是要群眾離開,警察卻以盾牌跺學生的腳、以警棍打破學生的頭,這種行為的目的是報復,不是驅離學生,王卓鈞違法行為明確,應負行政責任。

尤其甚者,王卓鈞下令警察攻擊學生頭部,依據最高法院判例「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王卓鈞涉及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傷害等罪,在刑事責任上,王卓鈞的下場,絕對比黃世銘更慘!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照片轉載自 DW.DE〈台湾"反服贸"学运越演越烈〉http://dw.de/p/1BV0i(2014.03.24)

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從黃世銘案判決看檢察制度改革」座談會(現場影音+與談資料)





■ 照片:http://ppt.cc/e0EG

■ 與談資料:吳景欽pdf

■ 現場影音

主持人:
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與談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
尤美女(立法委員、前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現場發問1


現場發問2

現場發問3

內政委員會的幽靈議事錄?

李彥賦

2014.03.23蘋果即時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0323/365338

內政委員會輪值召委陳其邁預告,下周一內政委員會仍然將服貿協議列入會議議程,不過這只是預留開會時間,在馬英九尚未道歉及回應之前,不會進行服貿協議的審議。但不論會議是否進行,終將面對的問題是:張慶忠在3月17日的脫序行為應如何處理?

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議事錄是用以記錄各次會議的討論及進行過程,除了參與人員、討論的議案、決策的過程,當然也包括了會議的開始及結束的時間。除此之外,按照議事規則,議事錄必須在下次會議開始時宣讀,以供委員確認是否有誤。也就是說,當下一次內政委員會會議開始時,「確認上次議事錄」的過程必然是朝野攻防的重點所在,但問題在於,17日的議事錄真的存在嗎?

根據媒體報導,張慶忠當時以「私人麥克風」宣告兩岸服貿協議已經委員會審查完成、送交院會進行包裹表決後,便要求議事人員將這段「未宣布開會、也沒有發言詢答、討論議決等程序下,逕自宣告服貿備查」的過程,記載在內政委員會的「議事錄」當中。由於當時張慶忠是以私人麥克風開講,主席台麥克風根本沒錄到音,在場的議事人員也根本沒有聽到會議是否開始、何時結束,就連會議室的多媒體螢幕上到最後也仍舊顯示著「會議狀態:會議尚未開始」。

簡單來說,當天會議根本還沒開始、無從紀錄,張慶忠卻要求議事人員作成這份不應存在的幽靈議事錄,除已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之規定,應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外,並也該當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議事人員雖受張慶忠脅迫,但其明不存在卻仍然捏造會議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以及無從確知的會議內容,也已然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2014.03.23攝於立法院群賢樓「反黑箱服貿行動」現場

2014年3月22日 星期六

「從黃世銘案判決看檢察制度改革」座談會

(現場影音+與談資料: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4/03/blog-post_3594.html


★★★為支持「反黑箱服貿協議」行動,本場座談會,場地移至:立法院【濟南路】街頭民主教室講台,9:30準時開始。造成您的不便請您諒解。(當日聯絡電話:02-2388-3997)

ps.本座談停止報名,請直接到現場即可。  


司法史上首位遭刑事判決有罪的檢察總長,其判決結果於司法上的意義是如何?又將可能會造成什麼影響?以及檢察制度改革是否能有所進展?後續的制度改革又該怎麼繼續?邀請大家一同關注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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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3月23日(日)上午9:30開始~11:30
地點:立法院【濟南路】街頭民主教室講台(反黑箱服貿協議現場、台大校友會館外面)

主持人:
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尤美女(立法委員、前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國會警察權的法律問題

張雁翔(作者為律師,永社社員)

*本文經刪減後刊載於 2014.03.21 自由時報〈美麗島 五二O 野百合 太陽花〉,此為完整版全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1/today-o17.htm

據報載,反黑箱服貿學生團體占據立法院議場,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會保護學生安全為主,不會強制驅離,但王院長同時又強調國會自主對象是以立法委員為對象,所以學生不適用「警察權」,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有所疑義。

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5條規定:「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這些規定所提到的國會議長警察權範圍,應是「地點的範圍」而非「人的範圍」,如此立法的考量來自於權力分立原則,使國會自主不受行政權的干預,一般警力若要進入立法院,即須院長同意。

外國立法例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內執行警察權。在聯邦議會大廈範圍內,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搜索或扣押。」以及日本國會法第118條之2規定國會議長得對「議員以外」擾亂議會之人行使警察權,很明顯的是以地為範圍,而非人為範圍。

因此,如果不具國會議員身分的一般人民,在議場內有影響秩序時,也是由國會議長行使警察權驅離,相對的,國會議員如果在議場以外的地點有違反秩序的行為,也當然並非國會議長警察權所得管轄。所以在國會議場中的學生雖然並非國會議員,但要將其驅離仍需立法院長的同意,王院長若表示不會強制驅離,行政權即沒有強制干預的權利。



2014.03.21攝於立法院濟南路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