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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特偵組的鈔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2.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25/today-o2.htm

特偵組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把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的貪污贓款及相關證據列在桌上,還公佈了貪污法官的三妻三億關係,看似為民除害,但這一畫面,也讓台灣人民看見司法公信力徹底破產。

世界民主國家中,只要有貪瀆的司法官(我國實務認為包括法官與檢察官),都會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特偵組解釋的貪瀆,包括公務員貪污與瀆職,例如: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貪污」情節具體,檢察總長黃世銘假借職務為非法監聽與洩密的「瀆職」犯罪明確,這都是最標準的司法官貪瀆案例!

可議的是,特偵組這次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把涉貪法官的贓款壯觀地排在桌上,然而在馬英九親信林益世貪污起訴的記者會上,特偵組為何不把林益世泡在水池裡及其他超過七千五百萬的贓款也壯觀的排在桌上?特偵組在貪污法官案的媒體操作,很明顯在為黃世銘犯罪被訴事件「轉移焦點」。

一個違法洩密、瀆職起訴的檢察總長,抓到了貪污好色的高院法官,台灣的司法公信力,就是被這群「貪瀆」的不肖司法官傷害殆盡。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PR22號法庭觀察團—1220開庭觀察紀錄【新聞稿】


今日(12/20)是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因抗議大埔事件遭違法逮捕及傷害,自8月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正式成案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一早冷風颼颼伴著落雨,仍有將近10人到場關心旁聽,給予徐教授、洪同學和律師團加油打氣,感覺非常溫暖。

本次開庭著重在起訴法條及理由。徐教授向法官表示,他於案發現場高舉雙手呼口號時,遭員警強力將其拖行拉扯致使受傷,且強制帶回警局及做筆錄;洪同學也表示於其穿越馬路時、未做任何危險行為,卻遭員警莫名用力推倒,致使後腦流血受傷、至醫院縫合數針。而被告三人同時具有保證人地位,於所有勤務執行前,皆有對執行人員進行前教育之義務,並應以最小傷害之方式及手段維護現場所有人的安全,更不應有違法濫權之情事。因此律師團表示被告三人依特種勤務條例有犯意聯絡,控告三人違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及依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違法加重刑度。

而本案僅控告蔡局長、賴隊長、歐所長三人,並未追究實際施行傷害行為之員警,乃因該數位員警皆未受良好之行前教育,且與被告有上下從屬關係、依現場指揮犯案,僅為被利用犯案之工具;同時本案除個人權利遭受侵害外,更為妨害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因而應向指揮者究責,而非推卸至基層警員。

此外,由於自訴人及代理人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力,因此僅能依檢察官一般會進行證據調查之方式及內容,向法院提出聲請。然而前次聲請調閱賴隊長於案發當日之手機通聯紀錄,令人感到非常訝異的是,當日賴隊長於眾人面前不斷以手機打電話聯絡,該號碼亦為賴隊長親自手寫給徐教授的,而提供給法院之資料卻沒有任通話紀錄。由本案似可再次窺知,國家權力要呼嚨小老百姓是多麼輕而易舉。

律師團向法官表示,本案與以往類似案件不同,例如2008年陳雲林來台遭民眾抗議及警察濫權,因無法證明濫權者犯意及其主張依法令行為而免責。本案被告三人犯意聯絡明確,於自訴人於行使其憲法言論自由權利時,以明確的行為進行阻止,並使兩人身體遭受傷害,期望法院能審慎審理,以避免日後國家權力再度任意侵害人民。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郭案判決

許惠峰

自由時報2013.12.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18/today-o2.htm

近來,媒體報導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收受美金二萬元而被判八年有期徒刑定讞,引發為是否政治判決之疑慮。其關鍵在於判決本身是否違反基本法律原則,而有羅織罪名之嫌。茲就本案中之若干疑點論述如下:

一、違反證據法則:

本案認定郭前部長收受二萬美金之理由,主要係於證人李清波、李宗賢…等人證詞為據,惟李宗賢對於如何將美金放入茶葉罐,究竟為一罐、或二罐,以及美金包裝之方式,前後論述不一,其證詞即有瑕疵而不得做為證據;又證人李清波之監聽譯文內容僅為個人片面之陳述,並不足以證明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

二、違反經驗法則:

本案就郭前部長是否有收受賄賂之合意,以所謂「不確定合意」認定其同意協助南仁湖公司掌握投標資訊、降低整建規劃成本,亦於法不符,蓋刑法僅有行為人個人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並無二人間之不確定合意之概念。換言之,彼此間是否有達成協議,乃係「有」或「無」之問題,並無所謂「不確定」之概念。質言之,不確定亦即未達成協議,以不確定合意一詞認定有對價關係之合意,顯有刻意入人於罪之嫌;又倘郭前部長若確有收賄之合意,大可像林益世一般要求行賄者直接以現金放入袋中,而無須藏於茶葉罐內,足見並無所謂收受賄款合意一事。

三、未盡調查之能事:

刑事訴訟法第三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而顯然對判決結果有影響者,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案中,調查局雖於郭前部長家中搜到二十一張百元美金,然郭前部長已回覆此乃出國旅遊結匯使用後之剩餘款項,並非賄款。此一抗辯是否可採,僅須比對美金上之號碼即可查明,惟歷次審理皆未調查李宗賢供稱交付之美金,其上之號碼是否與家中搜得之美金相同,即斷然認定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顯然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本案判決認定郭前部長收賄之事實,不僅查無收賄之款項,證人之供述前後不一,且南仁湖公司亦未參與投標,並無獲得任何利益,何來收賄罪中之「對價關係」?司法判決之政治性,不言可喻!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2013年台灣人權事件法律評析研討會(現場錄影+會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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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一:反媒體壟斷運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陳耀祥 pdf

■ 事件二:公民不服從行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林佳和 pdfppt

■ 事件三:司法關說vs關心司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羅承宗 ppt▕ 黃瑞明 pdf▕ 黃帝穎 pdf

■ 事件四:軍中人權1985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吳景欽 pdf▕ 高涌誠 pdf▕ 邱顯智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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