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與談資料)


吳明敏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詹順貴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現場錄影:http://ppt.cc/OOrV

*座談會相關資訊:http://ppt.cc/g-qK


(檔案開啟若有問題,請來信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現場影音)

(與談資料:http://ppt.cc/uUyi


【主持人劉志鵬 /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永社監事
與談人吳明敏 /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與談人
吳明敏 (第二段)
徐世榮 /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與談人詹順貴 /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詹順貴 (第二段)
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第二段)
【特別加場】逮捕注意事項(詹順貴) *約於7:17處開始



國防部 國賠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2.07.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29/today-o4.htm


洪仲丘命案,軍方日前拋出國賠洪家一億元的說法,姑且不論這是否因為全民「要真相」,軍方想以高額國賠金「轉移焦點」,單從法律上分析,國防部依法應先查明事件真相,才可能對洪案中有故意或過失的公務員,進行賠償責任的分配。然而,軍方有人先喊出賠一億元,似乎是要提醒犯錯的軍官預先脫產?最後的國賠就是全民買單。

二○一一年十一月,江國慶命案軍方國賠一億元,國防部也對馬總統任命的首任國防部長陳肇敏聲請「假扣押」;但荒謬的是,國防部在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佈新聞,形同「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民事上,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而執行無結果,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但國防部公然違反正常法律經驗,讓真正違法濫權、害死江國慶的陳肇敏等人順利脫身,江國慶案的一億元國賠由「全民買單」!

如今,國防部似要「故技重施」,在洪仲丘命案又「敲鑼打鼓」說要賠一億元。縱然國防部在輿論痛批「國賠說」目的是「轉移焦點」後,否認有國賠說法,但其通知害死洪仲丘的軍官「脫產」的效果,已和陳肇敏一樣。簡單地說,犯錯的軍官永遠不必賠錢,國防部所謂「國賠」,就是要全民買單!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美國經驗談座談會(現場影音+與談資料)

《司法改革雜誌》97期(2013.08),74-78頁
座談紀實 http://ppt.cc/r4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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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暨引言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永社常務理事
(書面資料:http://ppt.cc/Yztj




主談人:鄭文龍 / 律師、陪審團推動聯盟召集人
(書面資料:司改藍圖http://ppt.cc/LSJ3、訪美報告http://ppt.cc/BEa4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與談人:黃國昌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問題討論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聯合聲明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      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      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度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       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