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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日 星期二

江啟臣不還黨產 蔣萬安打假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01.19

中國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返還過去政治受難者被沒收的財產,久未公開露面的國民黨榮譽副主席蔣孝嚴特地表態大力支持兒子蔣萬安,認為時代在變,黨內同仁也不該食古不化。

蔣萬安提案修法,更獲得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等十五名立委連署支持。但如果蔣萬安不是「打假球」,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即應速還黨產做為財源。

事實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除對遭受司法和行政不法的人民給予金錢賠償外,亦包括對其被沒收的財產返還,財源則規劃擬以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支付。媒體統計,這項轉型正義工程,將耗費國庫至少二百億元以上。

蔣萬安提案修法面對轉型正義,值得肯定!但如果只是拿全民納稅血汗錢為自己洗白?將黨國威權迫害造成的損害讓全民買單?蔣必遭唾棄!江啟臣唯有速還黨產,全面撤回無謂的行政訴訟,蔣才不會淪為「打假球」的政治詐欺犯!

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而黨產會以行政處分移轉國有的不當黨產已逾七百億元,但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全面提起行政訴訟,透過冗長的程序抗拒「還財於民」,導致實際進入國庫的金額不逾二千萬元,國庫根本不足以支應轉型正義所需開支。

戒嚴時期政治犯身家財產、土地遭國民黨政府沒收充公,國家至今尚未歸還,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返還辦法,對於沒收財產,蔣版規劃「原物返還」,不能「原物返還」可用金錢折算,但卻沒有財源具體規劃,似為規避「以不當黨產賠償政治受難者」的德國立法經驗?或企圖將黨國威權造成的損害讓全民買單?

既然蔣萬安提案修法面對轉型正義,不只蔣家父子同意,也獲得江啟臣連署支持,則江主席應宣示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全面撤回行政訴訟,將不當黨產七百億元即刻「還財於民」,才不會讓蔣萬安淪為「打假球」的騙徒。

2021年1月15日 星期五

政治犯賠償障礙:行政法院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01.15

促轉會日前預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規劃未來在行政院下設基金會,專責處理政治犯財產返還及權利回復。至於錢從哪裡來?則規劃擬以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支付

從德國處理黨產經驗來看,二○○六年德國收回前東德獨裁政黨之不當黨產金額約十六.五億歐元,其中約九億歐元按人口比例分配予德東地區邦政府,並撥出七千五百萬歐元成立「SED獨裁政權重新評估基金會」,另每年自政府預算挹注約五百萬歐元推動下列項目:對東德統治的歷史研究、教育推廣;設置檔案館及圖書館,保存與獨裁政權有關的歷史文物;提供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心理創傷療癒及法律援助;促進國際轉型正義研究及交流。前揭促轉會以不當黨產作為財源設計,堪稱公允。

只是要注意的是,德國法院的法官們乃經「除垢」工程洗禮,與台灣不可同日而語。目前所有不當黨產回收的現實障礙,一言以蔽之,就是行政法院的若干法官。詳言之,黨產會以行政處分移轉國有的不當黨產已逾七百億元,惟綜觀四年來,不僅受處分相對人往往能獲得行政法院給予停止執行的「特殊寬厚對待」,本案審理也嚴重牛步化傾向,甚至有李玉卿等七位北高行法官提起黨產條例釋憲,而使得訴訟長期延宕,導致實際回收金額不超過兩千萬元。

即使司法院於去年八月做出釋字七九三號解釋,肯認黨產條例合憲後,行政法院若干法官作為「不當黨產回收絆腳石」角色,是否已轉變?讓人懷疑。尤其觀乎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將救總列國民黨附隨組織案發回更裁,其理由空洞弔詭,為發回而發回,顯示最高行政法院若干法官,依舊蔑視轉型正義,視釋字七九三號解釋意旨為無物。

促轉條例裡,本有促轉基金設計,但因為實際回收的不當黨產過於稀少,無法支撐運作,所以行政院迄今仍不允許該基金設立。「空轉的促轉基金」作為前車之鑑,若「不當黨產回收絆腳石」持續發功,則所謂賠償「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的崇高理想,終將只會是空中樓閣而已。

2020年8月31日 星期一

793與台灣社會的集體記憶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08.30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830/6K323K6WPJFEVGTYM4BMIREOKI/

8月28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合憲,為台灣轉型正義工程打了一劑強心針。當國家從獨裁、威權轉型為民主,對過去系統性的國家與主宰政黨之暴力、人權侵害,包括財產的不當侵奪,都應進行調查、究責加害者與賠償被害者,以修復社會創傷,積極鞏固民主、教育下一代。Never Again,面對陰暗過去,在民主轉型過程中,為追求民主鞏固,必須正面面對昔日威權統治,作為轉型正義工作,必不可缺。

《黨產條例》無疑是個試金石:只要是在體系性不法行為範疇內──包括在黨國一體下,政黨利用其凌駕與主宰國家及社會的優勢地位,違反實質正義、牴觸實質法治國原則的取得財產,自當加以追討索還。它來自最素樸的正義認識,所謂「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不法行為中獲利」、「任何人不得因他人受損而受益」,2000年前羅馬法的原則,早成普世價值,個人此然,政黨也不例外。有反對意見曾謂:台灣解嚴與民主化逾30年,連政黨輪替都3次了,可見黨產影響力不大,「是以並無激烈追討之必要」──所以應繼續保有不法不當之取得?令人費解。

黨產顯示出掠奪與不公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Maurice Halbwachs(哈伯瓦赫)在1920年代,提出「集體記憶」(mémoire collective)說法:試圖從個人記憶所呈現的社會根源出發,探索某一族群或群體之集體記憶形式。Halbwachs認為,要探討在特定的社會文化氛圍內,當代與過去事件間的相互影響,例如人們對於威權過去、乃至於當前追討不當黨產,可運用所謂集體記憶。記憶,其實是一種社會形成的過程,只要人們有著什麼樣的集體記憶,就會產生制約群體成員,使大家做出何等集體行為的效果。在此,個人顯然活在群體之內,超出個別層次之外,眾多的個人,其實會形成集體的共同性。

所謂「我們記憶中的」,不是那種真的「每個人記得自己什麼獨特的經驗」,而是透過成員相互間,那種互動的、中介的或意識的交流,才會形成個人與集體的記憶。台灣社會,猶記得昔日獨裁威權統治下的扭曲、不義與聞之不絕的災禍嗎?為何我們的集體記憶,從未被如實而全面性的記載與喚起?

對Halbwachs而言,記憶的本身就是社會實踐,個人與集體的記憶相互貫穿,彼此穩固。然而,記憶不是將存於回憶之中、早在深處的印象與觀感,「重新挖出」,而是將過去之事物當代化。過去的事實與記憶,無法簡單地重現,必須擺在當代時空下,從歷史與社會視野中去形塑與建構。作為集體的展現(représentation collective):只要涉及過去、談到歷史,事實上都是為了當代,個人與社會群體,都在進行「為當代而建構過去」的志業。

許多轉型正義研究者,注意到百年前的Halbwachs:放諸台灣,面對威權過去,重拾對正義的渴望,我們必須一起回憶過去,理解真相,找出深藏的台灣社會集體記憶,例如黨產所顯示之掠奪與不公,然而,台灣社會的決心與意志真正出現了嗎?

不肯真心面對陰暗過去

研究者指出,摭拾可見的,當代各國政黨,都努力化繁為簡,令其黨綱與政策盡付彈性,迎合大眾口味,偏好綱領式,最後,吾人完全看不到政黨清晰的政策何在。慢慢的,人民將習以為常,視之為政黨工具性的行為模式,一種沒有原則的機會主義,最終,政黨與人民會一起攜手通往反民主。在此趨勢下,司法越來越受重視,重要政治議題,大家有志一同,交給司法來決定,不論是政黨或人民,都被迫使用非政治、例如以訴訟來達成政治目標。

《黨產條例》引發的法律爭議,說穿了,就是不肯真心面對陰暗過去,只會濫用當代的政治鬥爭語言,當然,還要加上似是而非的法律名詞與指控,然後,嚴肅之「政治的」思索黯然淡去。台灣社會的集體記憶,才是一切的關鍵,寄望793,能作為新的契機。

2020年6月29日 星期一

釋憲殿堂上的《黨產條例》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要聞 2020.06.29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00629/KH4I7JFT6VCHWJJRQV3LDNJW4Q

6月30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終將踏上大法官的釋憲殿堂。

政治哲學家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在1920年代的感嘆:「將政治問題拿至法庭上解決,政治將所獲無幾,而法律全盤皆輸。」有趣的是,在《黨產條例》合憲違憲大戲中,某些操作似乎背道而馳:意圖將法律問題政治化,空以政治鬥爭之名炒作,而忽視背後轉型正義的嚴肅志業?

談到古典轉型正義手段,刑事追訴、特赦、真相委員會、補償賠償、公部門人事清查(除垢)等,「追討政黨不當黨產」,並未名列其中。事實上,一些廣受注目的轉型正義國家—除垢聞名的捷克、波蘭,以真相和解經驗著稱的南非,或遺憾「轉型不轉型」的南美諸國(阿根廷、智利為代表),都看不到「追討黨產」軌跡,遑論制度呈現。

以捷克、波蘭為例,並非在威權統治時期,沒有不當徵收剝奪人民財產情事,而是如果有,多半僅須考量國家財產返還私人,而無「遭共黨侵奪佔有」,或甚至「理直氣壯的說自己合法理財經營」現象。共黨雖殘,還是多照規矩交付國有,兩國的共黨,都未如威權統治時期下,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或東德的社會主義統一黨般,乾脆又有力,將諸多違反實質正義而不當取得人民或應屬國有的財產,中飽私囊。

關鍵在財產取得之原由

單說古典轉型正義,財產返還應最有關聯,雖然這個談法是從被害人—亦即遭侵奪財產者之角度出發。道理很簡單:只要屬國家不法行為--包括在黨國體制下,政黨利用其凌駕與主宰國家及社會的優勢地位,違反實質正義、實質法治國原則而取得財產,就是「不當」,就應評價為「違法違憲」,自當追討索還。

不僅國家,包括以類似國家之地位,如黨國時代威權政黨或依附組織,只要不當侵奪人民或公共財產者,均應負返還義務。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前院長帕皮爾(Hans- Jurgen Papier)教授即認為,如政黨及其群眾組織,濫用其凌駕於國家與社會之上的領導角色,亦即運用自身「盤佔」國家、經濟與社會之優勢,進而不當取得,當然要追究與回復正義。

觀察德國經驗,「重建政黨間之機會平等」,亦屬立法重要目標,使東德社會主義統一黨及其附隨組織,無法在新的貨幣與經濟體系中,去擁有與運用那些「因為不存在公共控制、任由黨產與國家財產混淆不清之下所佔為己有之財產」。在立法過程中,針對出現的不同財產形式,例如投資、出資與其他各種形式的財產參與,乃至於國際金融交易,立法者與其後的司法機關,均認應涵攝入黨產之範疇中,值得台灣借鏡。

6月30日釋憲《黨產條例》的原因案件之一,婦聯會為聲請人,引發何謂政黨附隨組織的問題。德國經驗告訴我們:重點不在「組織」而在「功能」,關鍵不在「隸屬附隨之成分」,而在「個別活動」上是否濫用來自於政黨的權力與地位,也就是說,必須觀察「是否於黨國體制內,利用政黨之優勢地位,取得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之不當利益」,而不是斤斤計較「組織有多少成分與百分比是自主的」、「常常有不聽從政黨指揮的紀錄啊」或甚至人事差異的比對,重點是針對個別事件、個別體系加以考察,追究個案中「以何基礎取得濫用其權力的地位」,並進而將財產佔為己有?

關鍵在於「財產取得之真正原因與事由」,是否為「國家與類國家地位之政黨的體系性不法」,別再混淆什麼組織很自立、團體很自主、人來人往很通常,純屬混淆之詞。

在過去幾年《黨產條例》適用中,比較令人憂心的,無疑是行政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行政法院常形式而機械地操作一些概念:「本件涉及基本權干預」、「系爭處分對聲請人形成侵益效果」、「聲請人作為一持續運作之政黨,可能因此形成難於回復之損害」。

法院對於轉型正義不甚理解與看重,對於追討不當黨產制度之特徵、構成要件、適用等各方面,素養嚴重不足,所運用的法釋義學工具,不但未合行政訴訟學理上之停止執行,與向來實務作法有違,亦無關照轉型之法(Lex Transitus)中,最屬關鍵的「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來自於侵害私人或公共利益、濫用威權統治時期權力壟斷地位優勢」。掉入一般課予人民負擔之處分的執行問題?不必深究如何不當取得財產?法院這個明顯的錯誤路徑,值得深思。

德國人說得乾脆:「在一民主法治國家中,不可能想像任何人,包括政黨或國家、組織得以任意取得財產。」放入威權統治體系中,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濫用其權力優勢地位而來,就是該追究,就是應返還,這才是實質正義與法治國所要求的。《憲法》無他,必須起身捍衛正義,勿為政治鬥爭所左右影響,寄語大法官,作為《憲法》的維護者。

2020年2月20日 星期四

蔡政府如何「撥雲」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2.20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53291

驚駭世人的林宅血案發生於一九八○年二月廿八日,本月底將屆滿四十年。遙想事件發生當時,同年三月三日官方旋即由刑事局、北市警局、調查局、憲令部、國安局等情治機關,共同組成所謂「撥雲專案」偵辦此案。只是數十年過去了,案情依然被烏雲層層籠罩。所幸直到本月十七日促轉會公布調查報告,指出情治機關居然有滅證、隱瞞案情等作為,並提出「當年威權政府涉案的可能性不容排除」推論後,這片厚重的烏雲,才顯露出了一絲曙光。以此調查報告為基礎,「檔案解密」與「追緝兇手」,接下來應是蔡政府「新撥雲專案」的主要任務。

首先就檔案解密而言,對比先前若干情治機關對檔案解密抱持著推諉曖昧的態度,反而佐證「威權政府涉案」指摘並非空穴來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目前各機關如國安局、警政署刑事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保有之相關檔案,除各該機關得自行解密外,其上級機關,包括總統、國安會、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等亦有解密之權。若有機關礙於官場文化真有「難言之隱」,則上級機關就應拿出勇於任事態度,直接解密。

其次就追緝兇手來說,陳水扁執政時期,行政院曾研究「林宅血案」追訴權時效究竟是廿年抑或卅年計算的爭議。然而自從刑法第八十條於去年五月修正後,本案已無追訴權期限問題。因此承辦本案的北檢署應以促轉會的珍貴調查報告做為新基礎,秉持毋枉毋縱原則繼續偵辦此案。

最後也值得注意的是,於林宅血案四十年後,帶來這絲曙光的促轉會,誠屬不易。只是依促轉條例,今年五月促轉會即將關門落幕。而促轉條例裡規劃用不當黨產收入成立的促轉基金,由於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數法官針對黨產追徵案慣性准予停止執行影響,迄今還無法成立。今年年中過後,少了促轉會這個獨立機關揭發威權政府昔日種種的過往,台灣未來的轉型正義工程該如何繼續跨步前行?諸多課題,值得朝野共同思索面對。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決斷2020:一場關於轉型正義的「再信任投票」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12.17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12/17/121701

關於轉型正義,本月12日,是個冷熱交替的怪天氣。因為在這一天,台灣與德國於在柏林史塔西檔案局(Stasi)簽署了《台德轉型正義共同合作意向書》,意味著未來在台德兩國間,除經濟、教育、文化等項目外,交流合作更增加轉型正義的內涵。

關心轉型正義的選民,請按…

恰好在同一天,眼尖的媒體點出了在蔡英文總統競選連任官方網站「2020台灣要贏」網站裡,雖洋洋灑灑地盧列:教育、社會、經濟、客家、青年、環保、新創、文化、國防、勞工、人權、體育、農業、長照、樂齡、財政、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宗教、治安、兒少、交通、性別、觀光、外交、醫療、便民、綠能…等28項政績。

在此之中,卻少了轉型正義,令人莫解。此事遭媒體披露後,競選辦公室於隔日回應「官網資料可以『再』補充」云云。迄本文17日傍晚脫稿為止,情況依舊。

蔡政府不重視轉型正義嗎?事實並非如此。相較於陳水扁前總統執政8年遭國會的長期牽制的窘困,2016年以後把握國會過半新局,蔡政府開啟了轉型正義相關立法的黃金時期。

在上個月17日「2020蔡英文總統連任全國暨台北市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上,蔡英文總統還特別強調:「…長照 2.0、平價幼托服務,年金改革、轉型正義討黨產、再生能源發展等,是人民很期待,但過去政府沒有做、不願意做的事情,若非國會過半,3年不可能會有這些成果」等語,顯見蔡總統從未有跟轉型正義「割席」的打算。至於競選網站的遺漏何時才能補完?就看本稿的按讚與轉寄次數了。

舉世罕見的黨產@台灣

台德此次簽署《轉型正義共同合作意向書》,對於我國法律業界來說,也是一項饒富興味的發展。詳言之,在台灣,德國法制地位之重、影響之鉅,無庸贅言。以《黨產條例》的立法為例,2016年第9屆國會的諸多版本草案,其實大抵都是脫胎自法務部法律事務司2002年所起草的版本而來。而當年法務部起草《黨產條例》,就是援引德國處理黨產經驗,集我國諸多知名留德學者智慧結晶而成。2019年台德簽署《轉型正義共同合作意向書》此一歷史性的突破,一方面意味著德國對我國積極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未來台德兩國間,未來有相當多值得持續深化交流的空間。

在我國轉型正義獲得德國肯定殊榮之際,另一股強大的反作用力,卻也大的驚人,不可輕忽。從1990年成立到2006年解散,「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清查委員會」(Unabhängige Kommission zur Überprüfung des Vermögens der Parteien und Massenorganisationen der DDR)16年間總計為人民討回約新臺幣600億元的黨產。

但是在台灣,黨產會成立迄今不過3年有餘,但所祭出的16項處分,擬為國家追討的金額已達766億元,其中包含命移轉為國有的不當黨產,以及被出售給他人的追徵金額等。莫怪乎上個月中旬訪台的聯邦處理東德獨裁政權基金會執行長Anna Kaminsky才強調「在轉型政治推動上,台灣與德國有相似的問題,國民黨累積的資產規模舉世罕見,甚至超越東德共產黨!」

或許就是這個「金額太大、舉世罕見」的特徵,諸多法律業界光怪陸離的異象也紛紛出籠。信手拈來,包括:黨營事業中投公司當初為了出脫黨產編列了6000萬元的「訴訟救助基金」;監察院若干監察委員罔顧法律,濫提釋憲;若干行政法院法官不僅動輒停止執行、停止訴訟程序乃至延宕本案審理,亦貼心積極地協助處分相對人提出釋憲、意志堅定地捍衛中國國民黨與其附隨組織龐大的財產權。

還有,救國團委任律師神通廣大地扛出不諳中文、沒在台灣唸過高中的德國法界老教授撰寫意見書,否定德國轉型正義法制在台灣的適用性,並企圖告訴台灣人救國團跟中國國民黨沒有關連性;在「婦聯會財產是否為不當黨產並命收歸國有」聽證會上,由婦聯會推薦出席的某法學教授自爆除了領機關2500元出席費外,私下還有10萬塊出席費…。由此觀之,放眼世界,無論是轉型正義抑或不當黨產處理,台灣是在那條最崎嶇兇險的道路上,緩慢向前邁進。

明年1月的總統與國會大選,不僅決定了許多政治人物與政黨的前途,更是一場關於決定21世紀台灣轉型正義工程的「再信任投票」。這波由2016年民意所掀起的轉型正義工程究竟要向前繼續推進,抑或半途而廢?且看2020年的民意能否賢明地決斷。

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

謊言、鉅款與婦聯會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10.2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10/21/102101

本月16日,婦聯會召開會員大會。以主委雷倩為首的「公益派」,與國民黨主席吳敦義配偶蔡令怡、潘維剛主導的「組黨派」,雙方鬥爭激烈,甚至連蒐集會員委託書的手法都上場,規格猶如民間豪門企業的經營權爭奪戰,令人咋舌。

從1950年的「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到1964年去俄更名「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再於1996年放棄「反共」,並更名「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這個存在臺灣超過一甲子,雖於1990年時依《人民團體法》申請設立登記為政治團體,但由於《人民團體法》對社會團體乃至政黨採取低密度規範下,使得婦聯會依舊蒙上一層讓外界難以窺探的神秘面紗。

所幸,伴隨著2017年至2019年間黨產會的調查、處分相關作為,諸多跨世紀迷團,才逐漸攤在陽光底下,供世人參詳。

「年代久遠、無法提供」的跨世紀謊言

勞軍捐取自於臺灣人民,輿論關心其流向與帳冊明細,並非始於今。1995年4月,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雖對外表示「婦聯會當年接受的勞軍捐完全都用來蓋軍眷舍、勞軍、援外等,沒有一毛錢落入私人口袋中,目前還剩餘多少,她不便透露,但將在適當時機公布」云云。可惜的是,辜嚴倬雲承諾的「適當時機」一直沒有到來。

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在國會長期杯葛《黨產條例》立法的態勢下,雖然很努力地想要釐清婦聯會財務報表乃至勞軍捐輪廓,無奈遭逢到內外雙重阻礙。對內調查部分,儘管通令各機關調閱公文檔案,但無奈官僚體系若非消極懈怠,就是以「相關檔案因已逾《檔案管理法》保存年限而銷燬」作為搪塞。對外調查部分,雖亦屢次向婦聯會調閱相關資料,但大抵均遭婦聯會以「年代久遠、無法提供」作為抗拒藉口。

甚至到了今年4月,在辜嚴倬雲等銷毀婦聯會資料事件爆發後,辜嚴倬雲的委任律師在法院裡還在反覆援用這個說辭,令人莞爾。這些帳果真「年代久遠、無法提供」嗎?

以2018年作為分水嶺,在此之前,處於各說各話的渾沌狀態。在2018年黨產會發動數波資料調查後,被辜嚴倬雲等「銷毀清理」的那些資料固然已回天乏術,但剩餘不起眼檔案箱裡,黨產會卻赫然發現婦聯會「74次勞軍捐分撥會議紀錄」的機密卷宗。更值得注意的是,卷宗封面即「黃紙黑字」地忠實呈現了從1961年6月17日至1990年4月4日止,共74次記錄、完整無缺等相關文字。就這樣,「黃紙黑字」的婦聯會機密卷宗,戳破了「年代久遠、無法提供」這個由婦聯會杜撰的跨世紀謊言(進一步可詳參:勞軍捐史料 曝光過程真神奇)。

388億元的餘額鉅款

婦聯會作為一個年代久遠的政治團體,到今日仍然會有「組黨派」、「公益派」彼此爭奪主導權之事發生。這些人搶奪的,與其說是對老夫人的慈惠眷戀,倒不如是受數百億鉅款所感召。

撇開婦聯會近10年來已陸續捐給旗下四大基金會、辜家相關基金會、國民黨相關基金會與國民黨政治人物的那19億元「零錢」不談。婦聯會目前究竟多有錢?適逢今年4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停止黨產會將婦聯會不當黨產移轉國有的108年度停字第26號裁定(審判長林惠瑜、法官黃莉莉、張瑜鳳)。在這份裁定的附表裡,相當清楚地揭露了資產現況。

首先就銀行存款部分,截至今年2月25日為止,總計為375億餘元。其次就有價證券部分,作為政治團體的婦聯會酷愛特定水泥股,手上全部股票是台泥(股票代號1101),截至今年2月25日市價為6億元,至於不動產部分,2019年公告現值亦為6億元。若全部加總,數額約為388億餘元。

「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是婦聯會常拿來溫情呼喚社會支持,並抗拒黨產會清查追討行為的慣用辭語,頗有唯美古風。只是若用最簡單的社會通念來思考:一個會員人數稀少且極微封閉的政治團體,數十年來鮮聞收取會費、亦無選舉募款、政黨補助金情況下,迄今「懷壁」388億餘元,該如何自圓其說?

依婦聯會辯稱,這些都是長年以來各地進出口公會自願捐輸累積而來。然而,在當年外匯管制時代,不繳勞軍捐的商人就無法結匯。這種猶如攔路虎強收過路財的惡霸行徑,已構成具有強制力的實質租稅,怎還有臉裝無辜稱「無罪」?

勞軍捐之惡,不僅國內有名,也驚動國際。1988年台美進行貿易諮商談判時,美方代表曾就我國勞軍捐問題提出詰問,並認為這是美國貨品進口的不公平障礙。甚至到了同年5月,此問題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商後,認為「勞軍捐缺乏法律依據,純屬不樂之捐,有關單位支用又無據可查」,遂進一步提出「應該加以廢除」之建議(參見:《經濟日報》,〈勞軍捐於法無據屬不樂之捐〉1988年5月23日,01版/要聞)。這些史實舊報紙一翻就有,無從隱匿。

轉型正義最後一哩路,是法院

總之,這些鉅金乃黨國威權體制下,婦聯會藉勢強募而來,性質上政黨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理應還財於國,方為正辦。尤其,《促轉條例》第7條所設置的轉型正義基金,係以不當黨產追徵收入作為唯一來源。這些基金是要拿來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甚至在促轉會與各機關共同規劃草案中,不當黨產未來還要運用在「平復政治暴力造成之創傷」、「提升司法人員執法核心價值及行使職權適當性,加強人權保障意識,促進司法改革」等具體事項,具有高度公益性。

遺憾的是,連同婦聯會388億元在內的總計760餘億元規模的黨產會移轉國有處分,近3年來,由於遭逢行政法院慣性准予被處分相對人停止執行的障礙,而無法順利執行。也因如此,即便促轉會都快進入兩年的尾聲期了,但轉型正義基金,迄今仍無法成立。

無可諱言的,2016年迄今,關於黨產追討到轉型正義,在公共論壇上充斥著大量的惡意攻訐與謾罵。金錢即權勢,金錢即力量。「以錢生權」是黨國資本主義的運作的根本法則之一。黨產的清查與追討過程裡,擋了太多人的利益與財路,這些反作用力也是預料中事。只是讓所有人始料未及的發展是,向來立場保守、有「駁回法院」之譏的行政法院,2016年以後卻頗為反常,相當積極地捍衛國民黨與其附隨組織的權益。從聲請釋憲、准予停止執行到牛步化審理,令人大開眼界。

2016年8月在黨產會揭牌典禮上,行政院長林全致詞時曾謂,轉型正義、清除不當黨產是台灣民主的最後一哩路。如今看來,這最後一哩路不在立法院,也不在屬行政部門的黨產會,要不要破除謊言、回收不當黨產,都在行政法院法官們一念判斷間。

2019年10月8日 星期二

「現在好好的,管它過去幹什麼」的柯文哲又回來了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10.08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10/08/100801

柯文哲的台灣民眾黨(簡稱台民黨)成立後,近日有兩件事略受關注。其一為柯文哲與郭台銘玩起了白衫合照;其二則為柯文哲接受《新頭殼》(newtalk)刊登柯文哲的系列專訪。

講出「現在好好的,管它過去幹什麼」的228被害家屬?!

「台民黨」黨主席跟「郭台銘」攜手合流,光從文字上就流暢通順。拍照這種選舉花絮,新聞效果僅有一日,並無評論價值。至於在《新頭殼》這專訪系列裡,有關轉型正義,柯文哲到底「又」說了怎麼說?才值得分析。

為何說「又」?將場景拉到去年10月27日傍晚,柯文哲參加某場眷村文化座談會,並與婦聯會主委雷倩對談。柯文哲暢談對轉型正義看法之際,一句「現在運作都好好的,以後不會再發生,你(黨產會)管它過去在幹什麼?」發言,雖博得現場掌聲,但卻引發外界高度撻伐。

尤其,昔日以228被害者家屬自居、甚至在鏡頭前還擺出哽咽不語樣貌的柯文哲,如今居然浮現那種加害者「管它過去在幹什麼」的傲慢嘴臉,令人作嘔。延燒了2天後,高度仰賴網路聲量當作政治能量的柯文哲眼見眾怒難犯,才迅速於臉書發文致歉。



在這篇致歉文裡,柯文哲首先表示:
「國家民主化的過程中,轉型正義是必經的課題。面對過去的歷史,當政者用什麼樣的態度審視過去發生的一切,同時也帶領這個社會處理現今所面對的問題。解決現在的問題、撫平受害者的傷痛、避免未來再次犯錯,追究過去的責任歸屬,同樣重要。」
其次,柯文哲姿態相當低調地表示:
「自己的轉型正義經驗侷限在地方事務的處理,甚至被困在『同一批人力』的窘境」,並承認,「轉型正義不應僅限於個人經驗與情緒,而是這個社會要共同面對的課題」。
最後,這篇道歉文又以道歉收尾,表示自己會再檢討,為錯誤的援引例證,感到抱歉,並宣稱「轉型正義的工程比他想像的複雜,但他相信和平對話是解決紛爭的開端,不過和平對話之後,仍有許多複雜的工作得去處理;轉型正義是複雜且艱鉅的工程,會繼續學習並堅守公平正義的信念」云云。

就內容觀之,這篇符合當代轉型正義主流論述,又恭敬謙卑的文字,不太可能是這個宇宙我們已知已得的柯文哲親撰,研判九成係幕僚代筆。但既以冠上柯文哲名義,再加上柯文哲事後態度尚可,已知悛悔。這件「反轉型正義」失言風波,方才漸告平息。

為婦聯會數百億資產護航的柯文哲,又回來了!

回到10月4日《新頭殼》專訪。記者直球對決式地詢問了柯文哲台民黨「未來若有機會進入國會後,對轉型正義議題如何看待?」這個重要課題。面對婦聯會,柯文哲也毫不藏拙地再度接招,批評民進黨在處理轉型正義時,把「追究過去責任」擺在第一位,像是處理婦聯會,如果董事會重整、明定選舉辦法以後,不要再發生,這件事情就可以解決了,「可是他(指民進黨)一來就一副要清算人家,結果婦聯會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麼,把所有資料全部碎紙機碎掉,就是這樣」云云。於是乎,去年10月27日那個幫婦聯會護航的柯文哲,又回來了!

圖片來源:柯文哲臉書

批評別人,不會讓自己變好,有時反自曝其短。

首先,婦聯會在法律上屬依據《人民團體法》所組成的「政治團體」,何來「董事會」之有?其次,柯文哲稱「董事會重整、明定選舉辦法,不要再發生,這件事情就可以『解決』了」等語,也是不知所云。
當前婦聯會的最大問題,就是作為一個政治團體,數十年來既不參與民主選舉推派候選人、不收政治獻金與選舉補助款、又鮮有黨費收取,但2017年初黨產會調查得知,單單是銀行定存現金,就高達370億餘元,可拿來開3家銀行。這筆神秘的數百億元鉅金,長期以來被極少數的黨國旗袍官夫人支配,試問凡事喜歡賣弄科學的文哲:這「柯學」嗎?

《黨產條例》下賦予黨產會的法定任務,就是清查追討這些「現在」的不當取得財產。所謂政府把「追究過去責任」擺在第一位之說,根本空穴來風。尤其,以上這些黨產基礎常識,柯市長只要撥打府內分機,垂詢法制局長袁秀慧,即能清楚明瞭。袁局長乃黨產會前委員,難道柯文哲忘了?

最後,柯文哲提到「婦聯會…把『所有』資料全部碎紙機碎掉」說法,更完全悖離事實。詳言之,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么女辜懷如及辜家劉姓助理涉侵占、毀損檔案罪嫌固然為真,傾刻亦由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中。要注意的是,被前主委辜嚴等銷毀資料僅部分特定範圍,而非全部。

尤其,呈現黨、政、軍、特等代表齊聚國民黨中央黨部瓜分勞軍捐景象的74次勞軍捐分撥會議秘密紀錄,就在黨產會行使調查權下,首度公諸於世。婦聯會過去十餘年來堅稱勞軍捐資料「年代久遠、無法提供」謊言,從此不攻自破。

柯文哲作為一黨之首,雖不能強求凡事博學廣聞,但至少要發言穩重,切忌信口開河。除自己專精創傷醫學以外的缺智領域,就該虛心地倚賴專業幕僚群支援。很多關於轉型正義乃至黨產、婦聯會的基礎事實,除了垂詢專家外,只要稍加google,也可查得最新動態發展。在這個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只懂得反覆朗誦幾段有關轉型正義片段台詞來應付媒體,這種廉價伎倆,很快就會被看破手腳。

2019年8月13日 星期二

黨國一體 老K自我認證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8.12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09993

中國國民黨自本月起無限期暫停讀者調閱紙本史料。針對二二八相關檔案移交一事,該黨文傳會代理主委程美華並表示「早年『黨國一體』,雖相關檔案列入目錄清單…許多實體資料可能早就移撥到國家檔案局」云云。對此,促轉會迅速發文回應「國民黨黨史館承認『黨國一體』是國民黨首度正視威權歷史的重要一步」,令人莞爾。只是從歷史來看,國民黨親自認證「黨國一體」,非始於今朝。

溯自一九八九年三月報載,不具名的國民黨高層人士即曾自認「原本執政黨與國家即『黨政不分』」、國民黨有「黨國一體的觀念,從未認為黨與國有何分野」等語。到了二○○三年十二月,曾任國民黨秘書長的宋楚瑜則宣稱「當時環境就是黨國一體」,甚至還進一步承諾「未來國親執政時,會繼續清查黨產」云云。最後,在當年同月,針對國民黨取得舊中央黨部用地案,國民黨秘書長林豐正更親自出馬認證「國民黨與政府過去『黨國一體』或有不當之處…」。這些歷史片段,只要翻閱舊報,便能明瞭。

無論是黨產追討抑或轉型正義,近三年來大眾關注重心,已漸從行政、立法部門轉到了法院。尤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又是探究這些跨時代法律訴訟的最前線,備受矚目。「威權時期」、「黨國一體」是否為實為真?這些並非專業高深學問,而是公民基礎素養。法官們在審閱訴狀之餘,若能勤加閱報,許多真相當能豁然開朗。

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Assets issue reveals the ignorance of judges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vice chairman of the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8.07.03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8/07/03/2003695975/1

On Tuesday next week, the Judicial Yuan is to decide whether it would issu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following a complaint by the Control Yuan.

Ever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act, people from the party-state elite and vested interests have said it is unconstitutional, ignoring that the legislation follows Germany’s transitional justice laws.

Even more absurd is the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s calling for such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lthough the request has no merit in term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Leaving aside the issue of the Control Yuan members appointed by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submitting this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a case tha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powers of Control Yuan members,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must reject the complaint from these party-state Control Yuan members — who are only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party assets — because it does not meet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Even more objectionable, the judges’ call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ompletely ignores the laws in Germany and other democracies in Europe, as well as those in the US.

They are calling the act unconstitutional without investigating the f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hich harms the public’s respect for judges.

When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s Lee Yu-ching (李玉卿), Chung Chi-wei (鐘啟煒) and Lee Chun-hao (李君豪) submitted their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y were of the opinion that addressing the party assets issue only requires a civil lawsuit, fully ignoring that Germany resorted to special legislation to be able to resolv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ssue.

Even more absurd, all they had to do was to search the Control Yuan’s verdict database to find out that a simple civil lawsuit would not be sufficient to resolve the party asset issue, which originated during the authoritarian era and whos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has already expired.

In addition, a civil verdict states that “based on concerns of legal stability and sinc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nd exclusion periods already have expired, and since it is possible that a third party has obtained the rights, it could in practice be difficult to meet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 so it seems that the only feasible way is to create special legislation to make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fulfill its duty to return its ill-gotten party assets.”

It is clear that the judges filed the request on the KMT’s behalf without conducting even the most basic research, such as searching previous verdicts.

Even worse, the trio claim that the act is directed at a specific political party, namely the KMT.

This contradicts the facts, as the first party to be fined by the Ill-gotten Party Assets Settlement Committee was the Democratic Action Party, not the KMT, when it was fined NT$1 million (US$32,762 at the current exchange rate) by the committee in its first administrative fine on April 27.

This could also be easily verified online, but the trio failed their duty to conduct due diligence, which only goes to show that a few judges are making emotional decisions aimed at protecting ill-gotten party assets.

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沒做功課就聲請釋憲的法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6.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2233

司法院首度召開憲法法庭,將在七月十日決定是否受理監察院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黨產條例施行以來,不乏黨國權貴及既得利益者誣稱黨產條例違憲,選擇性無視我國立法是繼受德國轉型正義法例,更荒唐的是,連行政法院法官也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但釋憲理由在民主法治上完全站不住腳。

姑且不論馬時代的監委,提出與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毫不相干的黨產條例釋憲案,大法官得逕以程序要件不符,決議不受理黨國監委「護黨產」的釋憲案。更值得非議的是,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黨產釋憲案,理由竟完全無視德國等歐美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甚至連國內事實都未依法調查,就恣意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傷害了社會對法官最基本的尊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鐘啟煒、李君豪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竟認為處理黨產,只需民事訴訟已足(參三位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第九頁),完全無視德國以特別立法解決時效問題。更誇張的是,三位法官只要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就可以知道單純民事訴訟,不只無法解決早已超過時效的威權時期黨產問題,民事判決更已指明「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時效或除斥期間均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以取得之權益,故實務上有其困難,為符合實質法治國之原則,唯一可行之道似為以特別立法方式,課予中國國民黨歸還上開財產之義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62頁),足為佐證。(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712號)。

很明確的,三位法官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恣意認為民事訴訟已足以解決黨產問題,卻連最基本的調查,甚至上網搜尋判決都不做。更甚者,三位法官直指黨產條例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解釋憲法聲請書第十及十一頁),指控明顯違反事實,事實是黨產會開罰的第一個政黨並非國民黨,而是對民主行動黨裁罰一百萬元,這也是上網就查得到的資料,但三位法官連最基本的調查義務都放棄,就恣意指稱黨產條例違憲,足認少數法官真的是憑感情、護黨產。

2018年5月27日 星期日

評轉型正義與司改二週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5.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0d3d42b-e34f-47b3-bbd6-77698e2331ea

蔡總統上任剛滿兩年,猶記得總統大選前的改革政見,其中包括轉型正義、世代正義與司法改革等重要承諾。兩年過去了,這些改革主張落實的進程如何,當受台灣人民的檢視與公評。

在轉型正義的實踐上,2016年國會首次政黨輪替,遭中國國民黨杯葛兩百多次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為實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常態,黨產會迅速處理中國國民黨黨產,凍結黨營事業中投等公司,並將馬政府特偵組簽結的三中案,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偵查過程除了羈押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更將馬主席首任行管會主委張哲琛及前中投總經理汪海清限制出境,隨後查扣兩百逾片錄音光碟,終迫使馬英九無言以對,兩度出庭行使緘默權,堪稱追查三中黨產弊案史上最大進展。

立法院2017年通過「政黨法」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政黨公平競爭,去除威權象徵、開放政治檔案、平復司法不法及促進社會和解立定國家方向,然而促轉會在今年520正式掛牌運作,能否確實實踐轉型正義,尚待社會持續檢視。

有關「世代正義」的落實,蔡政府力推年金改革,雖遭少部份既得利益者如影隨形的反撲,甚至發生無差別攻擊記者與警察等暴力事件,但在社會對政府應推動年改的期許下,國會仍逐步推動年改相關立法。另就改善青年就業及低薪等問題,甚或是十八歲公民權等憲改課題,則有努力空間。

至於蔡總統就職演說時獲得最大掌聲的「司法改革」,立法院修法廢除特偵組,讓這個全球民主國家所無的「最高」偵查怪獸走入歷史,這是司改的第一步。然而,蔡總統雖然親自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並通過許多進步決議,但司改決議的落實與否,才是改革成功的關鍵。

司改決議中,社會特別關注「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唯有建立有效淘汰制度,才能維護多數認真辦案、奉公守法的司法官尊嚴,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類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之流,即因無有效的淘汰機制,使其可以在洩密案發後,仍順利以檢察官身份退休,現每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萬6千元,形同變相鼓勵司法人員效忠黨國。此外,有關參審制與陪審制,在司改國是會議票決為七比七,司法院推動的國民法官,能否符合社會相當的陪審主張,亦考驗執政者的智慧。

總結來說,為實踐蔡總統的改革承諾,立法院確實在這兩年通過包括年金改革、黨產條例、政黨法、促轉條例及廢特偵組等多項法案,然台灣人對於蔡政府的期許甚高,因此各項改革立法與司改進步決議的落實,將是接下來兩年任期,人民持續檢視與督促的重點。

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荒謬的婦聯會行政契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2.29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229005417-262105

經過多月的協商與談判,婦聯會終於同意與內政部、黨產會簽署行政契約備忘錄,並捐出9成資產,婦聯會疑似不當黨產的爭議看似告一段落。但內政部是否有此權限、是否替代了黨產會的職權,其實是有正當性的質疑。

從今年中開始,內政部即發函要求婦聯會進行協商,希望將其資產捐為公益,但在遲遲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內政部即以撤銷代表人,並由黨產會以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為最後手段,要求婦聯會簽署行政契約。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因此內政部與婦聯會簽訂行政契約似於法有據,也可避免以撤銷人民團體的行政處分對待,致造成尖銳的對立。

只是此種替代行政處分的公法契約,形式對等,但實質上仍是在民不與官鬥的情況下所簽,民間團體有多少選擇性是個大問號。更值得商榷的是,內政部之所以如此處理,是因認為婦聯會及其所屬的基金會乃屬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因此擁有的資產屬不當財產所致。但對於此等財產的調查與處置,內政部果真有權限?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不當黨產的調查與處置權限乃專屬於黨產會。即便先不論此種以行政機關來取代司法機關的合憲性,但對於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所實質掌控、資產是否以違反民主法治原則的手段取得,都須依《不當黨產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且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

而一旦認定為不當財產,就得依據《不當黨產條例》第6條,由黨產會命附隨組織於一定期間內,將資產移轉給國有或者追徵其價額。所以在婦聯會是否屬於附隨組織、是否有不當財產仍未見分明之時,且法條並無明文可以簽署行政契約為替代下,內政部要求婦聯會的作為,即便有黨產會背書,卻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更可議的是,依據已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未來行政院下設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亦有對不當黨產的處理與運用之權限。這不僅會與同在行政院的黨產會產生權力衝突,且目前婦聯會所簽署的行政契約是否有可能未來再遭促轉會調查與處分,就充滿不確定性。由此就凸顯出,蔡政府將公器與公益事務以私相授受方式處理的荒謬性,已與法治國的精神相違背。

2017年8月7日 星期一

簽結三中 特偵組吃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4845

北檢偵辦三中案,目前已對中影案依侵占等罪偵辦蔡正元,法院裁准「羈押禁見」;在中廣案也對國民黨前行管會主委張哲琛「限制出境」,但國民黨及馬辦部分人士不斷以「特偵組簽結」為由,強辯三中案沒有違法。

事實上,特偵組簽結三中案,根本是「吃案」。暫且不論當年特偵組檢察官全由黃世銘任命,這個「黃世銘的特偵組」簽結馬英九(黃與馬另案共犯洩密等罪)的三中案,有無公信力問題。縱僅就特偵組的簽結內文檢視,仍可發現偵查不完備。

舉例來說,特偵組二○一四年八月簽結新聞稿第二十七頁,對於價值逾百億的中影只賣三十一億餘元,特偵組認定中影無賤賣,理由是「若考量不動產利益回饋約定,亦難認本件股權交易有何明顯低估之情事」;但中影案的利益回饋約定,根本沒有功能,法院判決國民黨討不回中影不動產的任何一毛錢。

法院早在特偵組簽結前就已判決,中投無法依回饋約定向買方請求不動產利潤(參台北地院九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後經高院一○二年重上字第六十八號判決維持一審見解),但特偵組竟對法院判決「選擇性失明」,無視國民黨法律上根本討不回中影的不動產利潤,簽結報告更對法院的中影案判決隻字不提,執意簽結馬的三中案。

程序上,特偵組未曾傳喚被告馬英九,對於國民黨內有關黨產交易的簽呈、草約、內參之鑑價報告等證據資料,亦未曾搜索扣押,簽結理由更直接無視法院判決。黃世銘的特偵組如此「簽結」馬英九的三中案,這如果不是吃案,什麼才是吃案?

2017年8月6日 星期日

辦不了簽結的檢察官?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4624

北檢對中廣案調查,三中案似有被全面啟動之感。但此等案件於二○一四年,已由廢止的特偵組簽結,則對當時承辦的檢察官,甚至是核准的檢察總長,有否法律究責的可能性?

對檢察官濫行不起訴,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法定刑一至七年有期徒刑的故為出入罪。只是此罪,主觀上必須明知為有罪之人,並於客觀上不使其受訴追或定罰,才足以該當。惟是否為有罪之人,若未經起訴,並經法院判罪定讞,實無從加以確定,且於不為起訴的場合,基於偵查不公開及當事人的隱私權保護,並不會對外公布其內容,任何人自無從檢視是否屬犯嫌重大,致須為起訴。

更糟的是,如三中案,之前特偵組乃是以簽結了事,由於此等手段於法無據,故案件形式上雖終結,卻可隨時重啟調查與起訴,若嚴格解釋刑法法條,恐也不能說檢方是故為不訴追。尤其國民黨以異於市場行情的價格賤賣黨產,目前於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雖規定有法定刑為三至十年、非法所得超過一億,甚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常規交易罪,但因此罪乃是針對已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負責人,則在政黨不可能是上市公司下,此罪也無用武之地,致僅能以法定刑較低、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背信罪論處。

只是,基於私法自治及資產價值的不確定性,再加以時日久遠、證據多已喪失下,即便北檢起訴,是否會遭法院定罪,實也屬未定之天。顯見,要藉由刑法的故為出入罪對檢察官究責,實有如登天之難,致僅能寄望於行政懲戒。

惟依現行制度,必須先經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即便不論此委員會是否能公正、獨立行使職權,但依據法官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對個案評鑑之請求,必須在兩年內為之;也就是說,對檢察官的評鑑時效,竟比公務員懲戒法的五年懲戒時效還短,致使司法人員比其他公務員享有更大的保障。

更慘的是,此短短的兩年時效,按理應從判決確定時起算,卻被解釋為從偵結起算。則如三中案簽結,早已超過此時日下,不管此案將來結果,檢察官肯定不會有受懲戒之可能,致使究責機制完全破功。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婦聯會和解 隱匿應罰兩倍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8.0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23530

婦聯會日前回文內政部,同意捐贈三一二億元的資產繳國庫,但也開出「同意不再依據黨產條例等規定對婦聯會暨其捐贈成立的組織及其財產進行任何主張」等要求,社會譁然。

對此,黨產會官員指出,婦聯會發函內政部中所提要求,只是婦聯會自己的意見,婦聯會要求黨產會不准再查其相關組織,已經觸犯黨產會的底線。確實,以德國實踐「轉型正義」為例,就算政府與政黨達成訴訟上和解,國家也不會放棄對黨產的追查,更不會沒條件地和解。

一九九五年,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由前東德共黨幹部組成)和德國獨立委員會(相當於我國黨產會)達成訴訟上和解,該黨同意放棄對前共黨所有的財產主張,只保存其中央黨部等少數財產,但最重要的是,雙方和解協議中附加條件,約定若有隱匿黨產,民主社會主義黨應罰兩倍賠償。在此之後,德國獨立委員會雖與民主社會主義黨和解,但德國獨立委員會仍以超過十年的時間追查黨產。

從德國民主經驗可知,婦聯會的主張毫無正當性,就算內政部與婦聯會和解,但和解內容顯不能拘束黨產會繼續追查其相關不當黨產。尤其甚者,內政部與婦聯會的和解,更可附條件,如婦聯會除了帳面上的三一二億元外,另有隱匿財產者,應罰款兩倍,繳交國庫、還財於民。

2017年6月12日 星期一

護黨產,國民黨竟有臉告人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bb93d00-9ce7-4e12-9a11-7e762804a6b6

國民黨假借護名譽的「護黨產」相關訴訟,幾乎都敗訴而終,足證該黨護黨產的提告之舉,本質就是不公不義的惡行。(圖片來源:民報/CC0

行政院黨產會針對國發院土地案召開聽證會,豈料中國國民黨先聲奪人,反過頭來先告民進黨發言人,依誹謗罪提起自訴,完全無視被害人葉姓地主的指證歷歷,更蔑視民主國家對轉型正義的基本要求。

國民黨訴訟策略:名為護名譽,實為護黨產

世界民主國家,包括德國經驗在內,有的將黨產視為贓物,更有稱為民主毒瘤、民主之癌。

當然,對於黨產的追究與指控,引起既得利益者的不滿,除了國民黨這次的提告,國民黨人士過去也曾屢次興訟對付質疑者。但國民黨假借護名譽的「護黨產」相關訴訟,幾乎都敗訴而終,這足證中國國民黨護黨產的提告之舉,本質就是高度不公不義的惡行。

財經法律所副教授羅承宗在《黨產解密》一書就清楚整理,在2008年前民進黨政府以訴訟主動追討黨產的過程裡,發生一段始料未及的插曲:就是國民黨企圖主動利用訴訟方式,對參與追討黨產的政務官乃至民間團體提告反制,卻落得灰頭土臉的故事

舉例來說,前行政院長游錫堃自2004年10月起,曾於立法院和行政院前後三次指出,黨產信託、出售黨產都是在掏空黨產,且不法所得黨產是贓物云云,中國國民黨認為其誹謗名譽而提起自訴。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2007年6月做出一審判決,指出中國國民黨黨產之取得,有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所管有之公有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國民黨所有、經營情形,顯不合現代民主法治、政黨政治理念,早有爭議;除行政院所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外,並有監察院2001年4月調查報告可稽,顯屬可受公評之事。因其不當取得,而以「贓款」為比喻,乃適當之評論。國民黨不服提出上訴,依舊遭高等法院於2007年10月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惡人先告狀,利用司法進行恫嚇打擊

再者,中國國民黨提出的誹謗自訴,是針對2007年4月行政院將清查黨產結果公布於網站與召開記者會說明的作為,以及若干立委參選人組成「KMT不當黨產用於選舉監督小組」後諸多涉及黨產的公開發言。這一系列的誹謗自訴案,若非遭法院不受理駁回,就是一路敗訴而告定讞。經過這些勝訴判決的積累,日後若有人持續論及國民黨黨產來源不當、甚至屬於贓款的言論,大抵可援引上開判決義正辭嚴主張言論內容係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憑空捏造或無所據。

然而,國民黨假借護名譽提告,以達護黨產的訴訟策略,為何直至2017年還故技重施?理由恐怕是對黨產驚人的中國國民黨來說,花錢請律師對他人興訟的成本相形低廉,既可一時混淆視聽,轉移焦點,更可讓被告身陷訟累數年。縱令他日國民黨敗訴定讞,也足以達到恫嚇質疑者的牽制效果

因此,雖然歷史上國民黨多次提告敗訴,但「護黨產」的利益重大,這讓既得利益者不惜厚著臉皮,更不管台灣社會「惡人先告狀」的質疑,也要在2017年狀告質疑者。

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吳敦義難以轉彎的黨產問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0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1f5407d-4d47-4b94-baec-242f5c0ab3ce
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享有驚人黨產,認為不可思議。吳敦義 (中) 要如何收拾前主席洪秀柱任內國民黨「護黨產」與拒絕實踐民主政治的國際質疑?
(圖片來源:民報/張良一


國民黨新當選主席吳敦義,無法逃避涉及國家轉型正義及政黨公平競爭的黨產問題。媒體報導,國民黨前後任主席洪秀柱與吳敦義的交接變數重重,兩人檯面下交鋒激烈,爭錢與權;除了中央委員提名權擺不平之外,還有21億黨產的交接問題。

簡單的說,黨產問題不只困擾著國民黨洪秀柱主席,更將成為新任主席吳敦義難以「轉彎」的嚴肅課題。

媒體指出,原由洪秀柱主席指派交接人之一的國民黨大掌櫃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請辭,且堅決6月就走人,使得吳敦義方面格外盯緊防變。很明顯的,從外傳千億到去年兩百億的黨產,在黨產會的依法行政下,恐尚有數十億元黨產,但此仍是洪秀柱與吳敦義共同關注,甚至是彼此衝突的問題。

新任的吳主席必須面對,全球民主國家對於國民黨驚人的黨產及黨營事業,也就是「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有錢」的質疑。暫不論過去數千億黨產之說,國民黨近年自行公佈的黨產,在帳面上仍高達166億元,這已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無法想像的驚人數字。

吳敦義必須處理洪秀柱給世界的「護黨產」印象

洪主席任內的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曾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訪美成果,強調「美國國務院主動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問題,顯然不顧法院裁定,明顯不符合民主國家正常作為」,但美國在台協會(AIT)立即發佈新聞打臉國民黨。

中央社報導〈AIT:美對黨產無立場 蔡正元評論非事實〉,清楚指出:「AIT發言人游詩雅(Sonia Urbom)下午嚴正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並點名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party assets issue. Alex Tsai’s comments on this issue are inaccurate.)」

換句話說,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產的處分,並非如國民黨對外宣傳「違法違憲」至美國無法接受。相反的,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為何享有驚人黨產,才認為不可思議!對此,吳敦義如何收拾洪主席任內國民黨「護黨產」與拒絕實踐民主政治的國際質疑?

吳敦義必須面對黨產條例的立場問題

黨產條例並無洪主席誣指的「違法違憲」,現行黨產條例大多繼受德國立法。但台灣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1990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黨產條例的立法原則多繼受德國,非如洪主席時代所稱的違反法治國原則。

全世界最有錢的國民黨,在洪主席時代竟拿黨產條例告洋狀,四處宣傳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完全無視德國的立法先例,更無視全球民主國家體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普世價值。對此,被網友戲稱會「轉彎」的吳敦義,要選擇「反民主、護黨產」的洪規吳隨?還是要將國民黨帶到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常軌?

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國民黨拒還財於民 應強制執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ef86626-aa28-4692-82b2-7c4b6b3e1f24


對於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行政院黨產會「依法行政」,在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國民黨採取強制執行的「導正」作為,依法有據。(圖片來源:民報張家銘

行政院黨產會今年3月24日召開「國民黨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國有房屋及其基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發現國民黨以轉帳撥用取得國有土地已被徵收或已移轉第三人者,共計458筆,包括已移轉他人450筆、政府徵收8筆,面積逾73萬平方公尺,以今年一月公告現值計算,土地總價值至少92億元。若以移轉時當期公告現值計算,國民黨共計獲利超過12.4億元,黨產會將依法追討。

面對轉型正義的民主思潮,國民黨始終站在對抗的立場,針對黨產會即將追討10億元,國民黨同樣拒絕「還財於民」,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辯稱,訓政時期在憲法上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謂的黨國一體,是由當時的臨時約法所訂立,為了統一黨政軍的指揮權,因而成立國防最高委員會,由國民黨總裁出任,而國防最高委員會的層次是在行政院之上,所做決定等同現今立法權的最終決定。國防最高委員會227次會議是決定那些財產轉賬給國民黨作為賠償戰爭損失。

邱大展的荒謬辯詞,剛好也證明了「轉型正義」的重要性。邱的說法證明當年國民黨獨裁統治,違反憲法而設立國防最高委員會,甚至大言不慚地說這個委員會高於行政院、立法院之上,這種違反民主憲政常識的辯詞,不只是全球民主國家無法理解,甚至是讀過公民課本的小學生,都不敢如此主張。

轉型正義要做的事,就是導正這種獨裁統治的威權遺緒。

針對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甚至對10億元價金估算方式,辯稱當時用日產賠償是通例。行政院黨產會也回應指出,國民黨轉帳撥用的土地之後被國家徵收,國民黨領取了補償費,黨產會將依照記錄追討;至於轉帳撥用給第三人的土地和房產,在當時並沒有公告地價,黨產會以最靠近移轉時的公告地價計算價金。國民黨政府在訓政時期代表國家接收日產,但國民黨接收財產是在憲政時期,依照憲政時期,國民黨所接收的土地房產本來就屬於國家。

確實,行政院黨產會的認定,與民主的普世價值一致,任何政黨或個人縱使代為接收或管理國產,都沒有「據為己有」的空間,因此對於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行政院黨產會「依法行政」,在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國民黨採取強制執行的「導正」作為,依法有據。

依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也就是說,黨產會追討國民黨10億元,本有法源根據。

至於國民黨始終站在民主的對立面,拒絕還財於民,若在黨產會行政處分作成後仍執迷不悟,依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國民黨若執意對抗民主、拒絕還財於民,政府依法對國民黨「強制執行」,將有助導正國民黨回歸民主。

2017年5月13日 星期六

婦聯會違法徵稅和逃稅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f966d76-50cd-4d69-b386-b4308347c969

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圖片來源:民報取自CC0
媒體報導,行政院黨產會發現,婦聯會向來屬「免稅團體」,但2011年卻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遭財政部國稅局追繳5.1億餘元的「所得稅補繳」費用;黨產會調查也懷疑婦聯會恐是逃稅慣犯,因為除2011年外,1997年和2017年也有補繳所得稅的紀錄,甚至2015年能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樣出現爭議。

事實上,婦聯會不只有違法逃稅的爭議,更有違法徵稅的荒謬歷史。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然而,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是違法違憲之徵稅。

蔣宋美齡私令 婦聯會違法逃稅、違憲徵稅 金流不明

如今黨產會更調查發現,自婦聯會2015年財務決算發現,婦聯會當年度收入3.5億餘元,支出2.2億餘萬元,但在支出中,「退休金」支出竟暴增達3000多萬元,較往年的數十萬至上百萬的退休金高出許多。

黨產會質疑,「退休金」是否屬於婦聯會「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能否納入免稅標準計算,不無可議;若國稅局未來要求婦聯會補繳2015年度的所得稅,以婦聯會該年度收入3.5億餘元來看,國稅局應依法追究可觀的逃稅之責。

此外,黨產會也發現,婦聯會轄下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也是逃稅大戶,財政部2012年發現基金會未達免稅標準要求補稅,但基金會主管機關教育部卻以一紙公文,同意該基金會當年未足額支出款項可分四年度使用,讓基金會符合免稅標準,逃過遭國稅局討稅,但仍屬可議。

針對婦聯會的逃稅爭議,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指出,根據國稅局所提供資料,婦聯會曾有多次補繳所得稅紀錄,分別是1997年一筆、三百多萬元,2011年四筆、共5.1億餘元,2017年二筆、共4000萬餘元。至於婦聯會哪些支出項目不符免稅標準?這些金額又是補繳哪些年的所得稅?還要釐清。

依法追究逃稅大戶法律責任、追討數百億非法徵稅

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涉及逃稅,國稅局仍有必要予以查明。更重要的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國家仍應追究婦聯會取得違憲違法徵稅之責。

簡單的說,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這比逃稅的違法程度更加嚴重。

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依法納稅是法律義務,況沒有法律授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依法行政」,本應追究婦聯會逃稅的法律責任,同時更應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的非法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