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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地檢署為起訴而起訴--反課綱學生被起訴聲援」記者會

反課綱學生被起訴後,今天上午率聲援民眾和律師團到北檢外抗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呂志明攝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
【會後新聞稿】
www.facebook.com/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429607783867331/


前天(10/21)台北地檢署以妨礙公務的罪名起訴五位學生,並且同樣的罪名也正偵查兩位未成年學生。因此今日,律師團、臺權會、司改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和近20個公民團體到地檢署,譴責北檢的決定,根本是「為起訴而起訴」。

律師團的顧立雄律師表示:「地檢署的起訴動作是多此一舉與矯情」
顧律師說,本案件主要是因為反黑箱課綱所衍生向教育部的陳抗議題,教育部已經撤告,照理講一般社會也不覺得有什麼犯罪行為要進行追訴。
即便檢察署認為涉及非告訴乃論,需要處理,也應該體察教育部已經撤告意思之下,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卻強迫學生要認罪,且提出相對應條件須繳納3萬元公益金等,學生不答應就起訴,起訴後還請求法院判緩刑。

他表示,其實緩起訴並不須要自白認罪,也不一定要繳公益金,但是台北檢察署卻偏要多此一舉,在教育部或是駐衛警察都表明不願追究的情況,明明可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情形下,卻還要把問題推給法院,浪費司法資源,變成讓學生在無止盡之司法纏繞。

同時也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的涂予尹律師表示,檢察官起訴行為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上有所謂比例原則,就是如果為了要達成目的,有很多種手段可以採取,國家機關就必須且有義務的採取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最少的手段,
但今天檢察官從偵察到起訴,都忘記了比例原則,這件事情在教育部撤回告訴之後,還繼續做偵察,且偵查之後檢察官也不是非起訴不可,檢察官有很多其他的處分可以採取,包括緩起訴或是不起訴。
更遺憾的是,在起訴之後,檢察官還很矯情的附帶一句說:「我們來建請法院用緩刑的方式來處理學生案件」,這都完全忘了憲法上所謂的比例原則。

涂律師也提醒,當天7月23日的晚上,學生們進入教育部之後,有一些學生們照片被警察流出,這部分警察有可能是否有涉及到《兒少法》,關於兒少的權利應予以保障的規定。而警察也違規使用了束帶,違反了警戒使用條例的規定,對學生強制上束帶或手銬,同時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禁止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與外界通訊,跟律師聯絡。
警察的這些行為相較於學生進入教育部合理的表達他們的訴求,難道不是更應該讓檢察官去作偵查,更應該主動去追訴嗎?
我們認為說檢察官去起訴學生,卻對警察違憲、違法的行為卻輕輕的放過,我們不知道檢察官所維護的到底什麼樣的價值,而檢察官這樣的作法已經殘害了我們台灣的民主,已經殘害了學生的學習權利,我們也希望說檢察官可以痛改前非。
另外也呼籲這些案件到了法院後,法官可以發揮勇氣及在憲法上所學到的相關原則來勇敢的作出無罪判決。

這次被起訴的學生之一,陳柏瑜表示,他們尊重北檢的立場和做法,但是學生有自己的理念,未來將會在法院與法官表達他們的公民不服從的行動的動機與價值。學生不會迴避司法的流程和後果,不論定讞要判刑或無罪,都會接受;也請教育部遵守這樣的法治原則,公開黑箱的程序和資訊。

北社張葉森社長則表示,反課綱的原因完全是因為黑箱和不正義,違背法律保障學生教育的權利,應該被起訴的是蔣偉寧和吳思華,這些促成微調課綱的官員,現在卻有五位學生和兩位未成年的少年,被北檢以妨礙公務起訴。北社認為教育部長應該向社會認錯,也希望司法能還諸正義,以無罪結案。

而由高中歷史教師組成的歷史教師深耕聯盟,儘管教師們今天必須教書,也發了一份聲明表示,往往教育都被迫要為錯誤的政策背書和善後,但是他們這次要來反對這個違法黑箱的課綱。同時也對這次的起訴感到憤恨,他們會繼續協助第一線對抗政府的學生們,協助和照顧每一位學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張宏林執行長則說,教育部在占領教育部行動清場之後,還繼續高架拒馬,根本就是在唱雙簧,教育部根本就很清楚後續要再繼續清算學生,所以繼續架著拒馬。台灣的主政者根本不是在教育學生,而是在「教訓」。

樹黨的潘翰疆則表示,司法根本是選擇性的起訴,如果是723進到教育部,就是全部起訴、濫訴,如果是730這麼多人占領教育部,他就不抓,而選擇性的起訴。他向反課綱、公民不服從的學生致上敬意,也呼籲公民團體要用更大的力量,讓這個不當的政府下台。

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的楊月清則提到,他非常的感傷。冠華的家人從當初再灌滑過世的第一時間,向媒體宣布「我孩子的死,和教育部沒有關係」,是教育部在新聞稿上用紅字加上去的。但到現在,他們開始正式接受兩家媒體的訪問,並且開始關心其他年輕的同學,將要承擔的訴訟和社會壓力。他對冠華的家人致上最高的敬意。

島國前進的陳惠敏則說,其實的政府一直在錯過展現「認錯的勇氣」的機會。這個勇氣本來是給年輕人最好的鼓勵,但是顯然我們的國家、所有的制度都欠缺勇氣,那社會只能教導「有權者能使無權者認錯,而無權者集義起來去奮鬥是不值得去鼓勵的」。他呼籲台北地檢署不該推拖責任,應該拿出大人的勇氣和責任,讓年輕的世代學到比教科書更了不起的東西。
而且不斷說首謀、帶頭或者是煽惑,但是讓年輕人為公益集結在一起行動,去對抗不合理,其實觸動首謀的才是那個國家。
他鼓勵年輕人不要輕易相信有權者給的敘事,希望他們發展出自己的敘事,也勇敢的去面對。

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執行長 馮喬蘭則說「這個政府已經為我們闢開另一個戰場」,從反黑箱課綱要求程序正義和思想自由,已經不只在課綱的戰場,也到司法的領域,也會繼續共同聲援。

最後遭妨礙公務罪起訴的兩位學生,以及也是以涉嫌妨礙公務正在被偵查的兩位同學,共同呼籲教育部,如果教育部真的有善意、真的想幫助學生,那請立即公開所有爭議的程序資料供公眾檢視,並且在程序上落實一個透明、可讓公民參與的課綱擬定機制。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陳卓邦攝


時間:105.10.23.早上09:00
地點:台北市地檢署前(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出席:
被起訴學生蔡明穎、陳柏瑜 ,
以及正在偵查被的林同學和張同學。
顧立雄律師、涂予尹律師、賴瑩真律師、劉繼蔚律師。

聲援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歷史教師深耕聯盟、公民教師行動聯盟、台左維新、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大地文教基金會、台灣少年福利及權利促進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島國前進、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台灣教授協會、樹黨、青年佔領政治、勵馨基金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維吾爾之友會、永社



【影像紀錄】

地檢署為起訴而起訴 反課綱學生被起訴聲援記者會記者會實錄20151023
From: 法律扶助基金會
www.youtube.com/watch?v=DlNK6toaWMo





【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反課綱學生遭訴顧立雄批檢方矯情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3/717319/

中央通訊社:反課綱遭起訴 學生:到法院講清楚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230066-1.aspx

中時電子報:反課綱案北檢起訴五學生顧立雄批矯情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023002149-260402

ETtoday東森新聞雲:檢起訴5反課綱學生又求緩刑 顧立雄批矯情就是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23/584750.htm

自由時報:反黑箱課綱學生闖教部遭訴 傳教育部又擺拒馬......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3328

聯合新聞網:反課綱學生遭起訴 學生:做對的事
http://udn.com/news/story/1/1267208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選擇性辦課綱案 檢察官像在吃自助餐,挑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8.18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951/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學生撤告,但台北地檢署卻主動偵辦學生,針對「非告訴乃論」的強制罪等部分續行偵辦。北檢表示,檢警連日來勘驗案發當天警方的蒐證畫面,發現有部分學生拉扯或限制當天在場執行公務者的行動,此舉有妨害公務或強制罪嫌疑,有必要進一步釐清,警方移送書沒記載此部分案由,但可依移送書中的卷證進行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確實有權主動偵辦,但偵查的發動應有一致性的標準,不能選擇性辦案,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檢察官若要追究強制罪的法律責任,反黑箱課綱學生侵入教育部的事件中,警察對三名記者扣押採訪工具、限制記者對外聯絡、干預人身自由等強制犯行更加明確,北檢卻視若無睹、選擇性辦案,無視國家戕害「新聞自由」,北檢如此選擇性辦案,將再次重創檢察官威信。

事實上,學生遭教育部提告侵入住宅及毀損兩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是檢警辦案的案由。教育部撤告後,檢察官依法只能為不起訴處分,但北檢似乎不甘教育部撤告,自行認定有多名學生拉扯教育部人員涉及強制罪等,主動對學生偵辦。

社會質疑的是,何以北檢在教育部撤告後,才突然發現有強制罪等的犯罪嫌疑,主動偵辦學生?難道是因檢察官奉承上意?這種突發的選擇性辦案,當然傷害檢察官執法的公信力。

《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北檢如果秉持相同的偵查標準,三位記者採訪學生抗議教育部微調課綱的新聞時,隨著現場動態的發展,進入教育部採訪學生的和平占領行動,並未違反新聞倫理,況且記者並未進入部長辦公室,只是在外發稿,但警方明知三人為記者,卻以現行犯逮捕留置、切斷對外聯繫、限制人身自由,嚴重妨害新聞記者行使採訪之權利。既然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涉犯刑法強制罪,北檢要辦「強制罪」應一視同仁,不能只欺負學生,卻公然包庇違法的官員!

除了在強制罪上不辦官員、只辦學生外,北檢對三名記者的強制處分,更是荒謬至極!北檢不顧三名記者無逃亡、滅證之虞,竟命記者以萬元交保,經記者拒保抗議後,北檢仍對記者限制住居,可見北檢辦課綱案,「積極」到逾越憲法「新聞自由」的程度。

北檢偵辦課綱相關案件,除了積極偵辦學生及記者外,對於警方所涉強制罪嫌及教育部的偽造公文書罪嫌,消極到彷彿「吃案」,兩相比較,北檢明顯「選擇性辦案」。

如果北檢自認「公正執法」,在積極法辦學生的同時,至少要同步偵辦警察對三位記者的強制罪嫌,以及教育部官員在課綱程序的偽造公文書罪嫌,切勿坐實社會對北檢選擇性辦案、淪為政治打手的質疑。

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楊偉中闖教育部無罪 北檢硬辦學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5842

前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在2006年時亦與教育部發生衝突,後獲台北地方法院無罪判決,此情此景再度上演,當是該出來幫被起訴的孩子們說句公道話啊!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高中生「全面撤告」後,台北地檢署卻跳出來主動偵辦學生涉嫌的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各界譁然。社會無法接受的是,北檢無視教育部偽造課綱公文書,以及警察侵害三名記者「新聞自由」的強制罪嫌,公然「選擇性執法」,戕害司法公正。

更荒謬的是,前中國國民黨發言人楊偉中在二○○六年五月間因「反教育商品化」,闖入教育部,並拖拉現場警察,法院已判決楊偉中「無罪」定讞,但北檢無視無罪判決的前例,執意追殺學生到底。

當年北檢起訴指出,楊偉中擅自攀爬上教育部圍牆,硬闖教育部,並拖拉在現場維持秩序之員警,造成四名員警受傷,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員警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當場逮捕,但對於北檢起訴指控,法院並不買單,高等法院在二○○七年判決楊偉中「無罪」定讞,如今北檢故技重施,執意要辦同樣闖教育部的學生,而且有明顯「選擇性執法」問題,社會難以接受。

當年闖教育部的抗議者楊偉中,今天是國民黨的發言人,除非國民黨已使人泯滅人性,否則楊偉中是否也為同樣在教育部表達意見的抗議學生,說幾句公道話,譴責北檢選擇性辦案,淪為執政黨打手!

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北檢只辦學生 就是政治追殺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6288

圖為反課綱學生團體7月22日包圍教育部,抗議學生點起燭火,排成黑傘形狀,讓教育部官員看見學生心中那把對教育的熱火,展現守護台灣教育決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教育部對反黑箱課綱學生撤告,但台北地檢署卻主動偵辦學生,針對「非告訴乃論」的強制罪等部分續行偵辦,相較於教育部課綱議程涉及「偽造公文書案」,北檢遲遲不辦的消極態度,明顯有差別待遇。

回到強制罪的法律要件,北檢若要追究學生的強制罪責,則辦案必須一視同仁,對於警察扣押三名記者採訪工具、限制記者對外聯絡及干預人身自由等更加明確的強制犯行,北檢應一併偵辦,不容選擇性辦案,踐踏執法的公正性,無視警方戕害「新聞自由」。

事實上,學生遭教育部提告侵入住宅及毀損兩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是檢警辦案的案由,撤告後依法只能為不起訴處分,但北檢不甘教育部撤告,自行認定有多名學生涉拉扯教育部人員,涉及強制罪,主動對學生偵辦。

北檢如果秉持相同的偵查標準,三位記者採訪學生抗議教育部微調課綱的新聞時,隨著現場動態的發展,進入教育部採訪學生的和平占領行動,並未違反新聞倫理,況且記者並未進入部長辦公室,只是在外發稿,但警方明知三人為記者,卻以現行犯逮捕留置、切斷對外聯繫、限制人身自由,嚴重妨害新聞記者行使採訪之權利,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構成刑法強制罪,北檢要辦「強制罪」應公平公正,不要只敢欺負學生,卻公然包庇違法的官員!

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4天微調 5天撤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08758

黑箱課綱四天就可以過關,撤告拖了五天才做,對於奉承上意,吳思華(前左背對鏡頭者)的效率可高了。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上週教育部長吳思華向社會承諾,將對學生及記者「全面撤告」,但遲至第五天才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撤告,對比教育部違法「微調課綱」的關鍵四天,行政效率明顯有雙重標準。雖然吳思華承諾撤告,教育部公文卻跑得心不甘情不願,一小時內可以完成的遞狀程序,在媒體不斷追問下拖了五天才完成,但對於奉承上意的違法微調課綱,教育部卻是五天內就可以辦好。

去年一月二十四日檢核小組將《課綱微調修正草案》送進教育部,隔日(二十五日)教育部隨即召開高中分組會議,其中公民課綱未經合法表決同意(教育部除不敢提出會議錄音證明外,北檢更傳喚當日開會之教師到庭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足證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顯屬不實,形同偽造公文書。

最嚴重的是,教育部在一月二十七日課審會議程,以「偽造公文書」載明高中分組會議十五比八「同意」公民課綱微調,短短四天時間,教育部將課綱從檢核小組送到高中分組會議,最後以「偽造公文書」送進課審會通過課綱微調,種種程序、四天就可以辦好,而對學生撤告拖了五天才勉強完成,教育部的行政效率明顯雙重標準!

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Monitoring the legality of police surveillance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8.10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8/10/2003624985

A student participating in the protests against changes to high-school curriculum guidelines was visited by a police officer at his home. This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purpose of such a visit as the student suspects he is under police surveillance. This controversy highlights another issue: Is there a legal foundation for the police practice of collecting evidence by following a person?

In the past, it was generally accepted that what a person says or does in public does not fall under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that no legal justification was required for the police to collect information in public settings. However, according to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689, “Article 89, paragraph 2 of the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社會秩序維護法) aims to protect a person’s freedom of movement, freedom from bodily and mental harms, freedom from intrusion with reasonable expectation in the public space and the right to autonomous control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o punish a stalking behavior which has been urged to stop yet continues without any legitimate reason.”

The same paragraph says that “stalking another person without justifiable reasons despite having been dissuaded” is “punishable by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NT$3,000 or a reprimand.”

Based on these texts, a police officer who follows or collects information about a person at a public venue is breaching basic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refore requires authoriz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3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legal basis for surveillance is outlined in Article 11 of the Police Power Exercise Act (警察職權行使法), which says that if the police deem it necessary to prevent a crime, they may, after obtaining permission in writing from the chief of police, rely on visual observation or technical equipment to observe and gather material regarding a suspect’s actions and daily activities that would not be expected to fall under the right to privacy if the person in question is believed, on the basis of sufficient facts, to be likely to commit a crime that is punishable by at least five years’ imprisonment or is involved in organized crime.

This means that surveillance must be intended to prevent a crime. If it is applied to a student involved in protests against curriculum changes after the activity has ended, that is clearly going beyond what the law allows.

Furthermore, the offenses committed by the students who entered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building are all punishable by prison terms of three years or less. If the police follow or shadow the protesters, that means they equate the anti-curriculum protesters to criminals who require the strictest possible surveillance. This is just absurd.

Since surveillance is regulated by the Police Power Exercise Act rather tha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 if the police use this method, they can avoid monitoring by prosecutors and judges. That would make it difficult to guarantee that police would not gather information on members of the public for trivial reasons, which could be intimidating and threatening.

This is why the nation should take heed of Section 163f of the German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which says that surveillance “may be ordered only where other means of establishing the facts or determining the perpetrator’s whereabouts would offer much less prospect of success or be much more difficult.”

As for the period of validity for a surveillance order, it should not be one year as it is now, but should be restricted to 24 or 48 hours. If this is not the case,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prevent police abuse from constantly reoccurring.

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

跟監 想監就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8.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4902

有反黑箱課綱學生遭警察至其租屋處關切,致被質疑動機不單純,當事人也懷疑被跟監。而從此爭議也凸顯出一個問題,即警察常使用的跟縱、尾隨等蒐證手段,是否於法有據?

在過往,總認為個人在公開場合的談話與舉止,不在隱私權期待的範疇,若警察於此場合蒐集個人資料,似無須有任何法律的依據。不過,根據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之意旨,個人於公開場合,仍有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甚且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而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來看,警察即便於公共場域,對民眾為跟蹤與蒐證,仍是屬侵害基本權之行為,本於憲法第廿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仍須有法律的授權。

目前關於跟監的法律依據,出現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即警察為防止犯罪必要,認為相對人有事實足認犯五年以上重罪或組織犯罪之虞者,在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得對無涉隱私權期待的行為或生活,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所以,跟監手段乃在預防犯罪,若用之於行為已經結束的反課綱學生,顯然逾越法條的界限。甚且,闖入教育部的學生,所可能涉及的侵入住宅、毀損、妨害公務等罪,法定刑皆在三年以下,警察若對之進行跟蹤、尾隨,不啻認為反課綱學生有如幫派,致得為最嚴密的監控,這又是何等荒謬之事。

更該檢討的是,因跟監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而非刑事訴訟法,警察運用此種手段,自無庸受到檢察官、法官之監督。這就難保警察機關動輒以維護治安、預防犯罪等空泛理由,來對人民的日常活動進行蒐證,致形成一種威嚇的效果。

也因此,我國就應沿襲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3f之規定,針對跟監之使用,不僅必須基於不得已,且一定要有法院的令狀才得為之。至於最長期間,更不能如現行法般長達一年,而得限縮至廿四小時或四十八小時內。若不如此,就很難防止濫用警察權的情事一再發生。

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課綱爭議竟無法可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0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ae34384-332d-4a0c-ada1-30d1021e2f90

民報資料照片/郭文宏攝,20150804

教育部長吳思華與學生會談後,仍堅持不合法才會撤課綱。只是關於此次課綱爭議,不能由教育部自行認定合法與否的情況下,目前竟無任何法律機制可為判定或救濟。

由於教育部一直堅稱,課綱制訂過程合情、合理、合法,致不可能由其自行廢止,更難以期待上級機關,即行政院主動撤銷。所以,在行政自律監督不可行下,似乎就得以訴訟來解決。

只是在我國,人民僅能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來提起撤銷訴訟,而因課程綱要,只是一種抽象性的規範,故除非行政法院的法官,敢於突破傳統框架的束縛,將課程綱要視為一般性的行政處分,而非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致可成為行政救濟的對象,否則,行政法院亦無從受理,自也無由其來審查課綱,是否合法的可能性。

退一步言,即便法官將課程綱要當成是行政處分,致讓爭議進入法院解決,惟法院僅能針對制訂過程是否該當法定程序為判斷,卻不能取而代之,自行來決定內容該如何調整。依此而論,即便認為程序有問題,但除非有明顯重大瑕疵,法院大概也不會驟然撤銷。更何況,在行政法院針對課綱爭執,基於專業的尊重,不能也不應自為判決下,最多就僅能為撤銷,則教育部仍可再為相類似的決定而回到原點,致突顯出目前撤銷訴訟的本質缺陷。所以,在行政、司法都無輒下,就只剩下立法權解決一途。惟如此的作法,卻會讓原本最該不受政治干擾的教育問題,被丟入一個政治性極高的立法院。

而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法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應即提報立法院,如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即得由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交付相關委員會,並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若發現有違法之處,就應報請院會,經議決後,就應通知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若兩個月內無所動作,此行政命令即自動失效。

故關於課程綱要,既然是由立法者依據高等中學教育法,授權給教育部來訂定,自屬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稱的命令,立法院當然有權對其審查,並加以廢止。只是此處會產生的爭議是,教育部一直堅持,課程綱要僅是一種內部規範,致應屬不具法效力的行政規則,而非行政命令,自也無送不送立法院的問題,更遑論接受民意機關的審查。

惟課綱的頒佈,乃依據高等中學教育法第43條的規定,授權教育部來訂定,以為學校課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至於學生所用教科書,根據高等中學教育法第48條的規定,乃以民間編輯為原則,並由國家教育院為審議,而為了要通過審定,關於教科書就得依據課程綱要為撰寫。一旦審議合格,就成為各高中可選用的教材,同時,也成為大學學測與指考的素材。也因此,課綱不僅涉及教科書的審定,更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受教與考試升學之權利,怎可當成是內部規則,致不受任何的民主監督呢?

至於由民意機關來審查課綱,馬上會引來侵害行政權之疑問,惟基於專業性的考量,立法院也僅能以制訂程序有無違法,以來決定是否廢止,而不能自行變更其內容,不至於有違反權力分立之虞。反倒是,立法院若屈從教育部的意見,而僅是提出不痛不癢的建議案,不僅是自廢武功,也有使行政權走向獨裁的危險。

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課綱案=貪瀆弊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8.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00310

教育部的「課綱微調」若有特定書商獲利,課綱案將演變成貪瀆弊案。
自由時報/記者簡榮豐攝

媒體報導,馬政府新課綱在八月一日強行上路,但與新課綱關係密切的張亞中、課綱審核小組謝大寧等人,卻自己開出版社大賣教科書?其中,《克毅》、《史記》、《北一》等三家出版社已出版了三個版本的高中歷史書,並向學校老師推銷,毫不考慮利益迴避問題。

教育部的「課綱微調」若有特定書商獲利,課綱案將演變成貪瀆弊案,因教育部微調課綱顯「明知違背法令」,又有特定書商藉此獲利,教育部長及當時的決策高層,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

教育部「明知違背法令」,是因課綱微調程序不法極為明確,包括:一、檢核小組欠缺法律授權,教育部迴避正常課綱審訂程序;二、檢核小組成員不具台灣史及公民專業,卻僅單一統派立場,牴觸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中立原則」;三、去年一月二十五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合法表決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卻「不實登載」分組會議表決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些程序上的重大明顯瑕疵與違法,足認教育部「明知違背法令」。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主管高中課綱之教育部,明知課綱微調程序違法),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特定書商),而所謂「圖利私人」,實務見解認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特定書商)的不法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

簡單的說,教育部強推違法課綱,若有特定出版社因此獲利,教育部官員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這是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瀆犯罪,號稱「公正執法」的檢察官不能視若無睹,依法應主動偵辦!

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可以部分告、部分不告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論壇 2015.08.04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804/544614.htm

反課綱闖教育部,正門拒馬被踏平。
(圖片來源:ETtoday東森新聞雲/記者陳弘修攝) 

教育部長吳思華在接受廣播節目訪問時,針對反課綱侵入教育部的十八歲以下學生,原則上不追究提告,其他學生若能體認自己的脫序行為,亦不再堅持提出告訴。惟依現行法制,此種作法不可能實現。

在告訴乃論之罪的場合,若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即便犯罪已經成立,卻因缺乏訴追條件,檢察官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相對而言,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論有無告訴,檢察官的訴追權限都不會因此受影響。

學生衝入教育部的過程中,必會與公機關駐守的警衛產生衝撞行為,就會涉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務罪。而因此罪在保護國家法益,無具體被害人存在,亦為非告訴乃論,教育部也無提不提告訴之問題,致須由檢察官調查與判定,學生是否施強暴、脅迫。若未達此程度,就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處以拘留或罰鍰之行政罰。

至於闖入行為的同時,亦可能附帶觸犯刑法的毀損罪。惟教育部的所有物品,並非私人所有,故所涉及者,就不可能是保護個人財產法益的刑法第354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的毀損罪,而是刑法第138條,法定刑五年以下且為非告訴乃論的毀損公物罪,自也不存在提告與否的問題。尤其是我國毀損罪,雖有毀棄、損壞物品之行為,若尚未達於不堪使用之地步,在此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恐連成罪的機會都沒有。

所以,學生衝入教育部的行為,最有可能觸犯者,就僅剩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告訴乃論的侵入他人住宅罪,身為機關代表人的部長,依此提出告訴,似於法有據。惟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法益,乃為個人居住安全與隱私之自由,國家能否主張此種權利,就有相當大的疑問。尤其禁止未經許可侵入國家機關的目的,乃在確保公務員免受恐懼致能公正客觀的行使職務,與侵入住宅罪在保護個人住居安全,實屬南轅北轍的不同面向。故除非將侵入國家機關的行為入罪化,否則,現行司法實務將公機關納入侵入住宅罪的保護對象,就有違類推適用禁止之刑法原則。

就算撇開違反罪刑法定的適用爭議,但可否部分提告或撤告,亦有疑義。因侵入的學生既然被定位是共犯,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共犯。也就是說,教育部即便只對其中一人提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也會及於所有學生。若果如此,教育部的部分告、部分不告的說法,根本不可行,反讓人有威嚇與分化反課綱學生之質疑。

​法院裡的王曉波們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8.0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448d374-0c76-4296-af3a-2213ad2e68cc

問題根源,最終都指向現行憲法「分裂中華民國、追求統一」的虛幻性。這些以虛幻憲法為中心看歷史、地理甚至法學的「王曉波們」,不僅在大學校園,也遍佈法院。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課綱微調小組召集人、世新大學王曉波教授於日前在電視政論節目裡一席「我國首都在南京」的發言引起大眾熱議。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中國內戰窠臼下創設分裂國家模式,宣稱係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遂將中國以「中國大陸」,並將台灣以「自由地區」自稱。由此觀之,王曉波教授「我國首都在南京」發言雖悖離現實,卻看似「於憲有據」,課綱微調也看似「依憲微調」。問題根源,最終都指向現行憲法「分裂中華民國、追求統一」的虛幻性。

這些以虛幻憲法為中心看歷史、地理甚至法學的「王曉波們」,不僅在大學校園,也遍佈法院。最高法院即曾為「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認證背書。詳言之,某被告於1993年至1996年間在中國福建省福州市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及第215條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判決認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地域,從而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由於被告被訴二罪均非法定本刑最輕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適用刑法處罰,遂諭知被告無罪。對此,檢察總長不服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支持檢方,以89年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主張法律上「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等語,將撤銷一、二審判決違背法令部分。

上開判決雖僅有個案效力,無通案拘束其他案件效力。但在法院保守文化下,該判決雖未被選為判例,但仍有事實拘束力,援用上級法院的「高見」乃提升判決維持率的不二法門。從此之後,「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見解猶如聖旨般地反覆被法院援引。以最高法院為例,這些判決包括:90年台上字第705號、90年台上字第2282號、97年台上字第6412號、98年台上字第7667號…等刑事判決,至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類似判決,更是族繁不及備載。承此,遂有判決(如:板橋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進一步認為香港已自1997年7 月起回歸中國,因此「亦屬我國領域自明」。亦有判決(板橋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27號刑事判決)對最高法院見解高聲唱和,主張: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此項權利係依據憲法而來,並應為執行法律之法官所服膺,不因政治人物之主觀價值或宣示而有所改變。總之,「王曉波們」不僅現跡在歷史教科書裡,也同樣活在法院判決書裡。

一個值得注意的插曲是,若干下級法院曾針對最高法院上述見解展開零星質疑。例如: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2號、96年度訴字第233號等刑事判決即義正辭嚴地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義之「大陸地區」雖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國等政權統治並實際行使其管領權力迄今逾50年之久,然我國修憲權、立法權之行使機關,猶因意識型態、法統等政治因素考量,未按憲法程序調整我國領土範圍俾使名實相符,以致造成大陸地區之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境內為任何刑事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之突兀情景,其不合理之處甚明。不過遺憾的是,嘀咕歸嘀咕,這些很會唸書的法官們欠缺時下高中生挺身對抗不義的氣魄,最終還是龜縮,不敢違逆最高法院「高見」。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個來自對岸(美國在台灣以東,相隔太平洋,故稱對岸)的舶來概念早已被國內法界廣泛引用,稍加反覆誦念,即可戳破官方「依憲微調」說辭的虛幻性。

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阻擋課綱強推 有「法」可解!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96474

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為了阻擋教育部在八月強推黑箱課綱,林同學選擇在生日當天自殺身亡,希望能夠透過這樣的方式,讓面對爭議課綱而苦無救濟管道的學弟妹得以看見一絲曙光。生命的殞逝著實令人惋惜,尤其是當執政者仍舊妄稱無辜,教育部長依然飾詞避就、執意違法強推,更讓人感到無比痛心。不過,學生與基層教師真的對於八月就要霸王硬上弓的黑箱課綱束手無策了嗎?

由於法律見解的歧異,部分學者認為課綱的性質接近「法規命令」,也呼籲立法院朝此方向修法以杜爭議。不過,實務上卻沒有提供人民對於「法規命令」的救濟管道,以至於民間團體只能以會議程序「資訊公開」作為破口,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教育部「敗訴」的違法判決。更嚴重的是,在教育部對教科書的審訂尚未鬆綁、台灣的升學考試制度尚未改革之前,若將課綱認定為「法規命令」,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課綱就必須送到立法院備查。即使提出異議交到委員會審查,依照「兩岸服貿協議」的經驗,當國民黨召委強行用「半分鐘」或是動用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時,困境便將更難解決,學生衝撞立院招致司法追訴的民主悲劇恐將重演。

按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課綱是教育部對於「可得特定之人」(例如書商、教師、學生),就個別具體事項(高級中學教育方針)所作的決定,性質應該屬於「一般處分」。而「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便可由受課綱效力拘束的相對以及關係人,也就是由書商、教師以及學生,在教育部決定強推的八月一日開始啟動救濟程序,透過司法機關檢視課綱微調的程序合法性。

以台灣的政治生態以及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與其求快而將課綱送入政治部門,陷入「中國國民黨史綱」、「民進黨史綱」還是「親民黨史綱」、「台聯黨史綱」的政治路線之爭,成為各政黨的杯葛產物,不如回歸法理,將課綱定性為「一般處分」,讓政治介入成分較低的法院,能夠對課綱適法性的審查作出較嚴格的把關。

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真的要把課綱送到立法院嗎?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7.3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30/658590/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民間團體近日發出連署書,除了要求教育部長吳思華下台外,更主張立法院修法將課綱定位為「法規命令」,並且按照「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將課綱送到立法院進行審查,以符合「民主監督」的要求。不過,就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這樣的見解真的妥適嗎?

依法論法,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但課綱屬於對於「可得特定之人」(例如書商、教師、學生),就個別具體事項(高級中學教育方針)所作的決定,性質應該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稱的「一般處分」,而與「法規命令」的定性明顯不同。

而在「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便可以從教育部決定強推的8月1日起算,由受課綱效力拘束的相對以及關係人,也就是由書商、教師以及學生來啟動救濟程序,透過司法機關檢視課綱微調的程序合法性。然而,在急迫性的考量之下,將課綱解為「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就台灣的政治生態以及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是否真的妥適?

在教育部對教科書的審訂尚未鬆綁、台灣的升學考試制度尚未改革之前,若將課綱認定為法規命令,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課綱就必須送到立法院備查。即使提出異議交到委員會審查,依照「兩岸服貿協議」的經驗,國民黨可能早就用30秒或是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了,屆時的困境將更難解套,我們更不能期待在國會失能的情況下,再一次面對學生衝進立法院而被司法追殺的情況上演。

本次微調的爭議不外乎程序跳過基層教師、課審會及課發會,更改實質內容又欠缺歷史專業人士。而教育部的追隨者不外乎主張「課綱需符合憲法」,但無不遭受民間團體及歷史專業學者痛批「課綱只需符合歷史」。如果課綱必須符合歷史而非符合憲法,相同的邏輯,代議政治也不應抹煞歷史專業。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是經過歷史專業學者一致通過的歷史課綱,如果按照「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法院對於適法性的審查更能作較嚴格的把關。相較之下,如果將課綱解為「行政命令」,而必須要將課綱送立院備查,最後卻遭到多數黨杯葛,「政治淩駕專業」以及「政治黑手深入校園」等政治介入課綱的情況恐將不斷上演,即使這些因高門檻而沒辦法罷免的代議士在4年後「被選民唾棄」,恐怕也無法挽救3年就從高中畢業的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今天這堂公民課:北檢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1681

本報記者廖振輝(右)、獨立記者林雨佑(中)及苦勞網記者宋小海(左),採訪學生夜襲教育部,卻遭警方逮捕。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教育部不撤回違法課綱,引爆高中生進教育部表達意見,隨即連同三名記者一併被警察逮捕,移送北檢偵訊,但北檢無視「新聞自由」的憲法精神,不顧三名記者無逃亡、滅證之虞,竟命記者以萬元交保,經記者拒保抗議後,北檢仍對記者限制住居,可見北檢辦課綱案「積極」到逾越憲法「新聞自由」!

相較之下,同樣是課綱案,北檢卻消極偵辦教育部的「偽造公文書罪」,消極到接近「吃案」的程度,對照法辦學生及記者的積極,北檢明顯「選擇性辦案」。

事實上,去年一月廿七日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主持課審會議,議程指出一月廿五日高中分組會議「同意」公民課綱微調,但媒體報導直指高中分組會議「不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教育部公文竟將「不同意」改成「同意」,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此去年二月遭公民團體與立委聯名向北檢告發。

但荒謬的是,北檢今年四月簽結課綱案,簽結理由卻指出,參與高中分組審議會的教師到庭作證,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足證教育部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即屬不實,但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公文,未調查及比對會議錄音,無視公務員涉嫌偽造文書,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公然包庇教育部官員犯罪。

然而,今年五月立委鄭麗君質詢現任教育部長吳思華有關高中分組會議,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證明蔣偉寧前部長所登載的「表決比數」涉嫌偽造,公民團體因此二度告發蔣偉寧,目前正在北檢偵辦中,如果北檢自認「公正執法」,在積極法辦學生與記者的同時,別忘了傳喚「說詞不一」的蔣偉寧與吳思華到案釐清案情。

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戒嚴部隊 震撼教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1168

四十多位中學生不滿教育部長不出來面對課綱爭議,23日晚間十一點半左右闖進教育部大樓內,旋即被警方驅離拘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反課綱學生衝入教育部,被以優勢警力逮捕,除有人受傷外,也有記者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致引發執法過當與侵害新聞自由的爭議。從此也產生一個問題,即警察在處理群眾運動時,是否可以限制採訪自由?

在一九四四年所制訂的懲治盜匪條例,其中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即有唯一死刑的強佔公署罪。而原本此條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別刑法,執政者卻以時局動盪為由,不經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來不斷展延。甚且於一九五七年,立法者竟屈就於如此違法、違憲的狀態,將之轉變為常態法,直至二○○二年才被廢止。所以,現行法制就只剩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具軍人身分,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者,可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故只要不是現役軍人,即便未經許可而進入公機關,也頂多涉及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所以,學生衝進教育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只要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警察就算無任何令狀,仍可以現行犯加以逮捕,而不論此行為是否僅為觸犯法定刑為一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的侵入住宅之輕罪。惟此逮捕即便有法可依,執法者仍應以侵害人權最小的手段為之,若有逾越比例原則之行為,仍有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濫權逮捕罪之可能。

而在非現行犯的場合,警察若欲限制人身自由,就只能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為防止自殺、或為保護他人生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情況下,才可基於緊急與急迫性來對人民為管束。且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在為人身自由限制的同時,得對受管束者使用警銬,甚至對危險物品加以扣留。

依此而論,於此次事件的新聞記者,只是在場採訪,自不能以現行犯逮捕之。則警察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及扣下相關器材的舉措,不啻認為其在場有危害他人與公安之虞,其所擁有的採訪工具亦屬凶器。如此的恣意認定,不僅荒謬至極,更嚴重侵害新聞自由,台灣也彷彿走回戒嚴時代。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新聞稿】「課綱違法教育部自打嘴巴,民團再告前教長偽造文書」記者會



新聞稿

  針對教育部課綱違調當中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台灣客社等公民團體(16日)上午10:00於台北地檢署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立法委員鄭麗君聯名,依據鄭麗君委員質詢教育部長吳思華得到的新事證,再次告發前教長蔣偉寧,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永社執行秘書洪崇晏說明,蔣偉寧於2014年1月27日主持12年國教課審會(第5次審議大會),其中議程登載「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高中分組第3次審議會於103年1月25日由召集人湯志民委員主持召開完峻,會議決議如下:……高中公民科15人表達同意微調,8人表達不同意微調」,但媒體清楚指明,高中教師於103年1月25日係反對微調案,且有多家媒體報導1月25日決議是不同意微調,顯然可見教育部議程登載1月25日分組會議「同意微調」,乃將不實資訊登載於職掌之公文書,時任教長的蔣偉寧是否有指示公務員這麼做,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根據沃草報導民進黨立委鄭麗君2015年5月6日質詢內容,教育部提供的說明資料自打嘴巴,1月25日課審會高中分組會議,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委員追問到底是用「書面表決」還是用「共識決」通過,共識決又是怎麼共識決,吳思華在追問下脫口說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

  然而若吳思華所言屬實,1月25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會議是根本沒有表決,但檢視鄭麗君委員提出、教育部之會議紀錄和蔣偉寧主持1月27日會議之議程,卻記明表決後之同意票與不同意票,顯然毫無疑問就是偽造公文書。況且鄭麗君委員辦公室在會後多次詢問為何吳思華的說法與紀錄有差異,教育部卻完全不回應,根本是作賊心虛!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指出,行政法院已判決教育部黑箱作業微調課綱案敗訴,即便教育部正在上訴當中,但這也證明新課綱是有重大爭議的,豈能在八月一日就開始上路?何況馬英九從黑箱服貿到黑箱課綱,根本就是以黑箱治國,為維護台灣學生的學習權,呼籲全台灣的縣市政府應該要退回黑箱課綱、拒絕採用新版教科書!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台灣客社黎登鑫社長也到場聲援,並宣示反對黑箱課綱、反對傾中而侵害台灣主體性的政策。

  洪崇晏強調:社會各界去年就陸續針對教育部的違法濫權行為,發動司法訴訟及社會行動來糾正抵制,但教育部踐踏民主法治、知錯不改,台北地檢署更濫權簽結前一次的告發,根本就是為虎作倀。今天各社團再次來到台北地檢署,希望北檢不要繼續助紂為虐,能夠認真調查這項影響台灣教育甚劇的重大案件,也呼籲教育部懸崖勒馬、立即認定「微調課綱」違法無效!

  新聞聯絡人:永社執行秘書 洪崇晏 02-2388-3997




【參考資料】
by沃草

『鄭麗君指出,教育部提供資料自相矛盾,(2014)一月二十五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審議­會,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追問之下,教育部長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隨即鄭麗君又拿出教育部公文,指出該場會議明明有表決與人數統計,只是是以黑箱的方式­由主席帶回「私下處理」,未當場統計公布。且根據台權會和教育部律師不公開的法院答辯­資料,教育部將「未直接寫下反對者」、「建議如何修改者」、「同意國文科微調者」的書­面意見通通算做「同意社會科微調」,這擺明就是「作弊」。』

www.youtube.com/watch?v=8yjXj-9HyXk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課綱微調爭議 民團告發蔣偉寧涉偽造文書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80996

新頭殻:永社再告蔣偉寧偽造課綱微調審議結果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7-16/62295

蘋果日報:課綱微調惹議 公民社團再告蔣偉寧偽造文書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16/649001/

中國時報:課綱爭議 永社二度告發蔣偉寧偽造文書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716002522-260402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課綱違法教育部自打嘴巴  民團再告前教長偽造文書」記者會

(圖片來源:沃草/國會無雙

時間:07/16 10:00
地點:台北地檢署前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

  針對教育部課綱違調當中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公民團體(16日)上午10:00於台北地檢署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立法委員鄭麗君聯名,依據鄭麗君委員質詢教長吳思華得到的新事證,再次告發前教育部長蔣偉寧,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聯絡人
永社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1號8樓之20
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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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by沃草

『鄭麗君指出,教育部提供資料自相矛盾,(2014)一月二十五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審議­會,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追問之下,教育部長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隨即鄭麗君又拿出教育部公文,指出該場會議明明有表決與人數統計,只是是以黑箱的方式­由主席帶回「私下處理」,未當場統計公布。且根據台權會和教育部律師不公開的法院答辯­資料,教育部將「未直接寫下反對者」、「建議如何修改者」、「同意國文科微調者」的書­面意見通通算做「同意社會科微調」,這擺明就是「作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yjXj-9HyXk




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黑箱課綱不易真處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681


本土社團向台北地院聲請假處分,以阻擋黑箱課綱上路。但以此種法律手段來抵制違法、甚至是違憲的課綱,卻得面臨司法訴訟所設下的重重障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三八條第一項,只要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就可向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故就此次的課綱微調來說,不僅牽動全國高中公民與社會類的課本與課程內容,更直接影響大學學測與指考的考試題目,致會對全國的高中師生造成極為重大、甚至是難以回復的損害。故以微調課綱程序既不公開,也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走向中國化、去台灣化的內容,亦不具有妥當性等等事由,來向法院提起假處分以暫時凍結爭議性的課綱,於法、於理,似皆有所據。

課綱的施行乃屬於一種公法行為,是否適合以民事救濟的管道為解決,實有相當的疑問。其次,不管是提起民事、還是行政訴訟,都須有具體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侵害,才會有當事人適格。而高中課綱,雖是涉及教育的百年大計,致可能影響到所有人,但會產生具體權利受侵害者,恐只有高中生與高中老師。故除非這兩種身分者,能以集體或團體訴訟的方式為請求,否則,類如本土社團對黑箱課綱所提起的訴訟救濟,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權利適格而僅屬反射利益之理由為駁回。

而雖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人民可基於公益之維護,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即所謂好事者訴訟,似可為黑箱課綱的救濟,尋求一條解套之途徑。但根據此條文但書,為了避免濫訴,此種公益訴訟就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目前允許此等訴訟者,就只出現於環境污染之類的法律糾紛,爭議課綱自難藉此突破,致暴露出現行法制的侷限性。

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課綱『違』調,違法行政;監察院應依法彈劾!」記者會



強推違法課綱,永社:監院應彈劾吳思華 柯華葳

  針對教育部強推違法的課綱微調,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北社、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9日)上午10:30於監察院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林弦璋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聯名檢舉教育部長吳思華及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強推課綱,要求監院依法彈劾吳思華、柯華葳,並呼籲教育部立即「廢止」違法課綱!

  永社於去年組成義務律師團,並在同年二月時,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清大呂忠津教授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鄭麗君委員、何欣純委員,共同告發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後因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各團體也前往監察院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呼籲監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然而日前國家教育研究院竟發公文給各高中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存書且不得再銷售」,明顯已逾越法規,更有違法違憲之虞。律師黃帝穎指出,課綱違調程序違法、實體不當,不只「檢核小組」沒有法律授權,教育部的程序黑箱,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違法」,教育部長吳思華應「依法行政」,依行政程序法「廢止」新課綱或認定新課綱「無效」,而不是將合法的舊課綱與違法的新課綱「併列」,這種「魚目混珠」的違法行為,不只突顯公務員的「法治教育」失敗,更牴觸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的中立原則,監察院應彈劾吳思華。

  對國教院的部分,所有教育相關法規都沒有授權國教院發出「廢止舊課綱」的行政處分公文,最近教育部也說要廢止這份公文,足證他們這個處分是違法的,因此今天針對國教院長恐嚇書商的行為,要求監察院予以彈劾。黃帝穎強調,監察院才剛約談過台南市長賴清德,社會要求監察院公正辦案、「不分藍綠」,而吳思華、柯華葳違法情節相當明確,這一屆監察院會不會因為吳思華等人是馬政府高官,就與上一屆監委一樣,包庇違法明確的黃世銘與張通榮,自甘淪為國民黨的「政治打手」?本屆監察院是否敢「約談」吳思華,極具指標性意義!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接著說明,這份課綱去台灣化、過度擴大與中連結,課綱應該連結的是海洋文化、土地、原住民,尤其歷史教科書更要根據史實,而非抹滅歷史。我們呼籲大家站出來,反對黑箱行政,撤回黑箱課綱!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代表,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也表達支持這項檢舉,她表示:聯盟的訴求非常明確,就是撤回違法課綱!教育部現在說新舊並陳,只是容許違法課綱存在,現在各校多已選書完成,現在才說新舊並陳根本是欲蓋彌彰!



  馮執行長也特別強調,現在的課綱違調,很可能是接下來十二年國教課綱大違調的前哨戰,如今十二年國教同樣黑箱作業,委員名單更讓大家非常擔心,而不只是台灣史有問題,中國史也有很大的問題,居然還抱持著二三十年前落伍的天朝歷史觀,把所有少數民族、原住民族都當成中華民族!所以我們要繼續監督十二年國教,要求政府公開相關資訊,也邀請全民一起監督。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認為,違調課綱刪除忽略包括白色恐怖、台北大轟炸在內非常多重要的歷史內容,也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因此社會上有兩百多所高中職的學生站出來反對洗腦:「自己的頭腦自己救。」希望監察院能夠調查這些行政違法,還給年輕人正確的史觀。

  臺左維新發起人林于倫痛批,教育部長吳思華滿意度最低、不滿意度最高,大人帶頭作弊,還要高中生出來揭弊譴責才明白,為他感到可恥;這份課綱不但程序黑箱、內容更不堪入目,教育部長身為政務官應該負起責任,違法在先、失去民意在後,應乖乖下台!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謝孟羽律師也譴責教育部,新住民已經是我們很重要的一份子,但違調課綱中居然還是用「外籍新娘」來描述,「他們都已經在這裡住多久了?為什麼還用這種歧視性的字眼來形容?」課綱已經違反憲法的人權保障;再來程序保障應該要有事前事中事後的資訊公開,但教育部公開了多少?這是很嚴重的問題。違法課綱應該要撤銷,不要再讓社會無所適從!

  最後永社義務律師團陳敬人律師表示,既然舊版教科書都是獲得教育部審定的合法教科書,而「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亦未授權國教院得禁止合法審定教科書之出版,國教院要求「作廢舊版教科書且不得再銷售」,顯已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不僅違法侵害教師之選書權,更嚴重侵犯各出版社之出版自由,國教院長柯華葳明顯違法違憲。陳敬人認為,課綱微調程序黑箱在先,行政權還敢恐嚇書商,行政權如果再如此傲慢,「太陽花」可能就很快就會在教育部開花了。



新聞聯絡人: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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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新頭殼:黑箱課綱微調民團赴監院要求彈劾吳思華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6-09/61039

自由時報:民團赴監院檢舉違法課綱要求彈劾吳思華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43425

蘋果日報:抗議課綱「違」調 民團要求彈劾教育部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9/625597/

自立晚報:強推違法課綱 永社:監院應彈劾吳思華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0610abcd007

公視新聞:反黑箱課綱團體赴監院 檢舉吳思華
http://kongtaigi.pts.org.tw/2015/06/blog-post_9.html

Taipei Times:Civic groups slam 'illegal' enactment of curriculum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15/06/10/2003620357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課綱『違』調,違法行政;監察院應依法彈劾!」記者會


【採訪通知】



  教育部違法強推「課綱微調」,永社於去年組成「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並在同年二月時,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清大呂忠津教授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鄭麗君委員、何欣純委員,共同告發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其後永社並於今年四月,因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會同臺左維新、台灣教授協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前往監察院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並呼籲監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然而政府部會不僅並未檢討、改正「課綱違調」之錯誤,日前國家教育研究院竟發公文給各高中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存書且不得再銷售」,明顯已逾越法規,更有違法違憲之虞。

  因此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9日)上午10:30於監察院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林弦璋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聯名檢舉教育部長吳思華及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強推課綱,要求監院依法彈劾吳思華、柯華葳,並呼籲教育部立即「廢止」違法課綱!

時間:06/09 10:30
地點:監察院前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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