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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 星期二

【新聞稿】「王光祿等釋憲案法庭之友意見書-原住民族青年團體與NGO聯合遞狀」記者會

原住民族青年團體與NGO聯合遞狀(照片來源: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司法院大法官將於3月9日針對王光祿等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公開徵求各界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今日,全台各地數十個原住民族青年團體、地方團體及人權倡議NGO於司法院前舉行記者會,訴求憲法法庭做出相關法律違憲之解釋,並共同遞狀,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供大法官作釋憲參考。

記者會主持人同時是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的Savungaz表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長期遭受汙名,並受到不適當的法律限制,獵人按照祖先的教導在山林中生存卻被法律入罪,這樣錯誤且長期的法律壓迫,嚴重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及多元文化精神。

台東縣布農族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提出書面聲明,說明對布農族而言,文化中並沒有「獵人」這種「職業」,被中文以「狩獵」一詞概括的背後,是豐富而詳盡的文化內涵、更是一套綜合性的知識體系,包括對於環境生態的微觀認識、族群歷史記憶、動物行為、身體與心性鍛鍊等。這套體系緊密的結合布農文化核心的倫理道德與禁忌,指引族人如何與環境共生。現今法律體系中,將「狩獵」從布農文化的體系中切割開來,試圖討論其適法性,是嚴重誤解布農文化、使得文化破碎化,無法被正確地評價與認識。文化牽一髮而動全身,傳統的變與不變都有其背景,但目前的法律規範,只允許我們傳承「主流社會」想要原住民族傳承的部分,實質地造成文化不平等的壓迫。

來自台東大武窟部落的排灣青年陳巧筠指出,現代國家的出現,開始架空並破壞各族群的規範制度,導致文化式微,又用法律箝制,造成原住民族狩獵行為竟成為破壞生態保育的代稱,這樣的汙名已長期踐踏台灣原住民族的尊嚴。對原住民族而言,狩獵不是特殊行為,而是日常生活的文化實踐,當中的規範和禁忌,正是原住民族與山林共存千百年所累積出的與自然環境平衡共存的智慧。原住民族的狩獵並不是單純作為個人權利單獨存在,而是兼具集體權與個人權的特殊權利。她進一步指出國際上已有許多現代法治與傳統慣習調和、互相尊重的相關經驗和援引國際公約的司法判例,台灣應該要開始思考如何跟上國際的腳步,提升原住民族自主管理及自決的權利。

同樣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的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本案從2017年進入大法官釋憲程序至今,終於在三年多後,原住民族獵人們得以在憲法法庭上,現身以自己的母語對大法官們訴說,原本屬於原住民族的多元傳統文化,原本應該受到憲法與基本人權保障的文化權,是如何遭受歷次政權的壓迫與宰制。因此,下週的言詞辯論無疑是台灣原住民族重要的憲法時刻,我們期待大法官們可以站在守護憲法的位置,並從保障原住民族基本人權的角度,深刻地與獵人們、律師團進行對話。

而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補充說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早已肯認原住民族享有支配自己的生活;維護獨特的文化認同;免於歧視和種族滅絕的威脅;能夠取用土地及其他維繫生計與文化的必要資源之權利。她表示,本次的釋憲案對於原住民族的社會有重大影響,期待政府正視過往的歷史,並且依國際人權法及公約中對於原住民權利的各項保障,包括如何落實原住民族狩獵及對於傳統領域中自然資源的自治與管理等等,讓國際人權法對於原住民權利的保障得以在此次釋憲案中被彰顯。

最後,Savungaz特別提到,在過去,法庭之友意見書並不會公開,但若是能夠公開各方的意見,對於促進社會討論與理解,會是一大助力。記者會結束後,團體代表進入法院遞狀,並預告3月9日言詞辯論庭當天,也會有更大的行動串聯各界共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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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3月2日(二)上午10:00
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新聞聯絡人:高涪暄、Savungaz

聯合發稿單位:
台東縣布農族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東布青)、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臺灣原住民族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南澳青年聯盟、花蓮馬遠部落布農族丹社青年、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邵族文化發展協會、台中市布農族邁阿尚協會、台中市東布農旅中同鄉會、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Rikec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卡拉鄒農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Ptasan不打散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阿美族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馬卡學生自治會、國立東華大學卑南族學生會、國立東華大學母語屋、國立政治大學搭蘆灣社、國立台灣大學原聲帶社、國立成功大學原住民族文化交流社、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原青社、台北商業大學嘎瑪巴斯社、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布農族自主學生會-東谷沙飛青ngaan、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原住民Knbiyax青年社、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原住民Knbiyax青年社社友聯盟、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臺灣原住民同志聯盟、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台灣原社、原住民族勞工聯盟、原住民族自決聯合、台玖線樂團、望鄉部落慢午廚房、羅娜部落霖卡夫的家工作室、內本鹿人文工作室、法律白話文運動、台灣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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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 星期三

【新聞稿】讓獵人們說話-請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

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攝
時間:2018年8月1日(三)上午09:00
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布農族獵人Tama Talum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的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法扶會扶助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去年(2017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自案件進入大法官釋憲程序後,律師團有感於大法官僅從文獻中獲得相關資訊,然而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化,應該要由原住民族自己定義。原住民族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並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因此,我們希望於8月1日這個台灣原住民正式在憲法中正名的日子,來串連更多聲援團體,共同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希望透過大法官與原住民獵人的對話,能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此外,也希望藉由舉行記者會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本次聲請開庭的訴求,並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若您也認同這個價值,希望您能一同連署,並協助分享給更多人加入。
 
發起團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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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oyU_2B95dsGNXjUrG1Cbv5rIynL3NycWNDDzoWouppK-Ibg/viewform
 
【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Tama Talum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老母,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法扶會扶助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去年(2017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停止汙名與訴追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而原本是大自然的守護者,也被汙名為動物保育的破壞者。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只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該變成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傳統」,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權,停止對獵人一再地訴追。
 
憲法、兩公約、原基法保障狩獵權,獵人牢獄之災仍層出不窮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
 
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兩公約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文化差異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憲法下的原住民族權利應讓原住民自己說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而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化,應該要由原住民族自己來說。原住民族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釋憲會議能開庭,親自聽聽獵人的聲音,給族人一個陳述的機會,真正落實憲法肯定原住民族文化的價值。
 
為此,律師團在8月1日原住民族日,這個台灣原住民正式在憲法正名的日子,向司法院遞交釋憲補充理由狀,並與原住民聲援團體一起舉辦記者會,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希望透過大法官與原住民獵人的對話,能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的權益。此外,也希望藉由本次記者會讓社會各界能夠了解本次聲請開庭的訴求,並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讓我們一起來聽聽獵人們的聲音!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審判直播的新試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ca79108-d5ee-4d42-b22e-18d05317af85


將審判進行網路直播有利有弊,即使在許多開放直播的國家,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圖片來源:取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罕見的開啟言詞辯論,更於網路直播,為法庭的e化邁入了一大步。只是網路直播,是否該成為常態、又該如何轉播,除了技術層面的考量外,恐須有更多法律層面的思考。

審判e化?網路直播+開FB討論

「審判必須公開」之原則,乃是保證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藉由法庭的公開,可以避免秘密審判之弊。故除非是涉及國家機密,或為保護特定對象,如被性侵者或兒童被害人,或者少年案件,否則法庭的審理,都必須開放任何人得以進入旁聽,讓司法可以接受監督。只是一般人不太有時間與精力去關注案件的審理,更遑論親自到法庭旁聽,故僅有比較受矚目的案件,才可能造成法庭爆滿,以致必須事前領號碼牌的情況出現。

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資源的無限使用性,若能將案件審理同步在網際網路上直播,不僅可解決旁聽席位不足的問題,更可將審理公開化延伸,而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而關於網路直播,在台灣比較常見者,即是開憲法法庭;除此之外,非屬憲法解釋的一般案件,若遇有旁聽席不足的情況,則會以電視牆的方式同步轉播。

而這次王光祿非常上訴案,司法院不僅特別開設網站進行直播,更開闢FB專頁,讓所有人在觀看轉播的同時,也能同步發表意見。如此的做法,實屬前所未有,理論上可使案件審理更趨於透明,有效抑制法官的專斷。

而在科技發達的今天,網路直播的技術並不難,成本更屬低廉,審判直播自應成為一種常態才是。尤其在我國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尚須有一段路要走,將法庭審判直播化,似乎就成為一種過渡時期的人民參與司法之重要型態。

只是網路直播,也有不少缺陷存在。以此次王光祿案來說,由於參與的當事人、鑑定人與專家等,有不願意在網路曝光者,故整個轉播,就只能看到投影幕所秀出的Power Point(投影片簡報)內容,以及聽到所有人的聲音。如此安排,雖能有效減輕審判參與者的壓力,卻因此難以反應真實,致使公開化、透明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審判既然是公開,則法官於法庭的言行與舉動,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而證人與鑑定人,因須於出庭時為具結,若有虛偽陳述,都須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這也表示,這些人在法庭上沒有主張隱私權保障的餘地。若果如此,則於網路直播時,似乎沒有必要在參與者不同意下,而不能拍攝其外表與動作。

過猶不及!審判直播必須權衡利弊

惟單純的法庭公開,畢竟與網路直播,所帶來的效應與影響不同。即便在許多已經開放法庭直播的國家,如美、英等國,仍有不少爭議與質疑存在。首先,是在審判直播的情況下,雖不至於使法庭成為馬戲團,卻不能否認,可能有人會過度演出。更重要的是,若將所有人的外觀表情全部拍攝與轉播,不僅會有肖像權向外散佈的疑問,陳述者能否不受網路壓力,得以自由陳述,也是必須考量的重點。

以目擊者來說,出庭陳述雖為其責任,但這是否包括必須將整個個人外表與所有言行,無限制且可能永遠留存於網路世界,實就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尤其在網路直播時,又再開放留言版,如此千夫所指的壓力,遠非單純的法庭公開可為比擬。又以鑑定人來說,因接受鑑定與否,並非其義務,而且在現行很多亟需專業人員鑑定的場合,如醫療訴訟,已普遍有不願接受司法機關委託鑑定的情況,若以網路直播,恐會雪上加霜。凡此權利、義務與公益的衝突,肯定是審判直播成為常態時,必須面對與解決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