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21年12月30日 星期四

【活動記錄】「2021年公民投票四案結果評析」 永社座談會

「2021年公民投票四案結果評析」 永社座談會


[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12/20(一)晚上18:30~20:00
活動地點:台灣制憲基金會 會議室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視覺設計:禇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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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主持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
與談人:詹順貴/律師、前環保署副署長
    洪申翰/立法委員
    洪偉勝/律師、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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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紀錄]

影片清單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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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主辦單位簡介:永社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制憲基金會
〈從歷史公投看現在:通過的公投有效嗎?門檻降低後,公投怎麼了?〉李秉芳
〈 2021公投系列 :公投就該綁大選?〉 楊貴智
〈公投全解讀1 》四大公投投什麼?一圖秒懂正反方主張〉唐筱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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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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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 星期三

1220「2021年公民投票四案結果評析」 永社座談會


 
【「2021年公民投票四案結果評析」 永社座談會】

(欲現場參與務必事先報名,上限20位)

今年12月18日,中選會於全國舉行「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您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四案公投。

每個公投案分別在國民健康、環境保護、民主憲政、經濟發展上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必須知道的是,公投不是什麼全民許願機制,它不一定會在公投後立刻出現多數人在各項公投主文中想要的結果。因為投完票之後,各項結果都會依據《公民投票法》30條,依照它的性質與公投結果,分別出現「法律失效」、「立法院有義務制定特定法律」、「總統或權責機關做出相應處置」、「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特定法律」四種效果。

如今公投結果出爐,各個公投案的結果,分別要依據前述的哪種方式推動?如何推動?有沒有可能推動?而在推動後,對於本次公投案所關注的國民健康、環境保護、民主憲政、經濟發展議題上,又會產生那些變動?造成哪些對人民的影響?若影響是負面的,我們有什麼方式可以補救?為此,永社邀請了本次各公投案所涉及領域的學者、專家、倡議者,與大家共同討論上述問題。


[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12/20(一)晚上18:30~20:00,18:00開始報到
活動地點:台灣制憲基金會 會議室(台北市松江路266號3樓)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視覺設計:禇婉琳

(欲現場參與務必事先報名,上限20位)


[座談陣容]

主持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
與談人:詹順貴/律師、前環保署副署長
    洪申翰/立法委員
    洪偉勝/律師、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時間分配:主持人5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25min


[注意事項]
  1. 由於COVID-19疫情影響,為配合防疫規定,本活動採「實聯制入場」,人數上限 20 位,本場次不開放現場報名,敬請完成線上報名,並請務必填寫正確的聯絡資訊。
  2. 報名成功者將收到確認通知,如當天不克出席敬請提前告知,將名額保留給其他朋友。
  3. 敬請與會者「務必配戴口罩」,於入場前「配合體溫測量」,並以「酒精消毒雙手」
  4. 現場提供冷熱水,為落實環保,請自備環保杯,請勿於會議室內脫下口罩飲食。
  5. 綜合討論時段每人發言請以2分鐘為限。
  6. 本場活動將進行直播。活動完畢後預計三週內,除事先說明不方便錄影的部分以外,將上傳座談錄影檔案及相關資料、記錄至永社網站,歡迎上網觀看。

2021年12月7日 星期二

【活動記錄】「你也被『祖』了嗎?—從Facebook刪文爭議探討網路言論管制與平台責任」永社座談會

 


【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11/28(日)下午14:00~17:00
活動地點:台灣制憲基金會 會議室(台北市松江路266號3樓)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視覺設計:禇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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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致詞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台灣制憲基金會常務董事

主持人: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與談人:張雁翔/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吳銘軒/台灣民主實驗室共同創辦人與執行長
    羅承宗/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杜奕瑾/台灣人工智慧實驗室(Taiwan AI Labs)創辦人(線上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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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紀錄】

影片清單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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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主辦單位簡介:永社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制憲基金會
〈沒人知道486先生被禁是不是臉書又「誤殺」〉江雅綺
〈你今天被祖了嗎?「Facebook 文字獄」 激起眾怒,背後審查模式揭曉 〉 林妤柔
〈貼文又被刪?不透明審查成媒體經營難題〉林婉婷



張雁翔教授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羅承宗教授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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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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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9日 星期五

1128「你也被『祖』了嗎?—從Facebook刪文爭議探討網路言論管制與平台責任」永社座談會


【你也被『祖』了嗎?—從Facebook刪文爭議探討網路言論管制與平台責任】
永社座談會

(欲現場參與請務必事先報名,上限20位)

「你也被『祖』了嗎?」近年成為特殊的問候起手式,因為全球最大的社群網站開發商「臉書(Facebook)」,執行長名為馬克.祖柏克(Mark Zuckerberg),一旦談及在臉書發文遭刪除或禁言,原為名詞一部份的「祖」便成為了動詞。

在幾乎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的今日,社群網站及其應用程式已取代原有的紙本文字、電視、收音機,成為人際網絡連結,與獲取資訊的主要核心,大至疫情與戰爭,小至某朋友剛剛發生了甚麼事、發表了甚麼言論。基於這樣的特性,社群網站及其應用程式的開發商,確實有義務肩負起管理社群平台言論,避免該平台成為傳遞假訊息、認知作戰、侵害人格權等相類似不當言論的場域,進一步損害各國的民主制度。

不過,這些原本立意良善的管制措施,卻成為濫權的與惡意代理人的工具,它們以管控上述不當言論的名義,執行在平台上的貼文刪除與禁言,卻未有明確的標準,與透明的審查機制。因此,近幾個月,網路新聞媒體在Facebook上的貼文發表經過查證的新聞遭到刪除;發起藝文活動的活動頁遭到刪除;為了介紹甚麼是「偽科學」放上與納粹有關的照片,遭到去脈絡的解讀刪除等相類事件頻傳。但我們卻仍能看到蓄意攻擊他人的言論,與各種假資訊在平台上流傳。

本次座談會永社邀請相關的學者與專家,與大家共同討論社群網站及其應用程式在多大的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為什麼這種看似商業性的壟斷,卻能意外成為民主制度的威脅?若社群網站及其應用程式的開發商們,肩負著言論管制義務,那麼規則與審查機制究竟出現了甚麼缺失,導致爭議?而這樣的缺失,開發商應當作出怎樣的修正?使用者,又應該如何因應在平台上的資訊、言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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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11/28(日)下午14:00~17:00,13:30開始報到
活動地點:台灣制憲基金會 會議室台北市松江路266號3樓,捷運行天宮站一號出口,匯豐銀行旁252巷進入)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視覺設計:禇婉琳

(欲現場參與請務必事先報名,上限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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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致詞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台灣制憲基金會常務董事

主持人: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與談人:張雁翔/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吳銘軒/台灣民主實驗室共同創辦人與執行長
    羅承宗/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杜奕瑾/台灣人工智慧實驗室(Taiwan AI Labs)創辦人(線上與會)

時間分配:
致詞人5min、主持人15min、第一輪與談15min、第二輪與談15min、綜合討論4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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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由於COVID-19疫情影響,為配合防疫規定,本活動採「實聯制入場」,人數上限 20 位,本場次不開放現場報名,敬請完成線上報名,並請務必填寫正確的聯絡資訊。
  2. 報名成功者將收到確認通知,如當天不克出席敬請提前告知,將名額保留給其他朋友。
  3. 敬請與會者「務必配戴口罩」,於入場前「配合體溫測量」,並以「酒精消毒雙手」
  4. 現場提供冷熱水,為落實環保,請自備環保杯,請勿於會議室內脫下口罩飲食。
  5. 綜合討論時段每人發言請以2分鐘為限。
  6. 本場活動將進行直播。活動完畢後預計三週內,除事先說明不方便錄影的部分以外,將上傳座談錄影檔案及相關資料、記錄至永社網站,歡迎上網觀看。

2021年11月15日 星期一

【活動記錄】「從司法官人事、考績與評鑑制度看台灣司法的積習與改革」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十)


【從司法官人事、考績與評鑑制度看台灣司法的積習與改革】
未竟的司改決議|司改國是會議四周年系列座談活動
暨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十)


【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年11月06日(六)下午14:00~17:00,13:30開始報到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視覺設計:禇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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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致詞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許玉秀/綠色逗陣之友會副理事長、前大法官

與談人:陳師孟/綠色逗陣之友會理事長、前監察委員

    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檢察官

    羅承宗/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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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紀錄】

影片清單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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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主辦單位簡介:永社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制憲基金會
主辦單位簡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
主辦單位簡介:法操 FOLLAW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陪審團協會
〈金權交往在官司蔓延時〉江榮祥/蘋果日報
〈「退案王」退場難 司改成功也難〉 江榮祥/蘋果日報
〈鐵棒敲頭 勘驗違法〉 江榮祥/自由時報
〈引清兵入關?民主政治中的司法人事權〉王金壽/菜市場政治學




陳師孟理事長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羅承宗教授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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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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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4日 星期日

台灣核能電力供應正被綠能補上

高茹萍/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
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11.14

反對重啟核四者,常常遇到一個問題:「你不怕台灣缺電嗎?」事實上,核能固然是能源選項之一,但核四和缺電有關嗎?

目前核能發電大約占台灣電力供應的11%,而綠能目前占台灣發電量5%,預計2025達到20%。台灣核能的電力供應由綠能補上,是極有可能、而且正在發生的事。

誠然,低碳排的綠能、取代高碳排的石化能源與有安全疑慮的核能,有發電成本高與間歇性(難以儲能)的問題。但隨著綠能科技的發展,以及能源效率的提高,綠能的發電成本已不斷降低,尤其在近一、兩年和便宜著稱的石化能源,呈現黃金交叉。

根據據國際可再生能源機構 (IRENA) 2019 年報告指出,自 2010 年以來,太陽光電 (PV)、聚光太陽能熱發電 (CSP)、陸上風電和海上風電的成本分別下降了 82%、47%、39% 和 29%。2019年,在所有新近投產的併網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發電容量中,有 56% 的成本都低於最便宜的化石燃料發電。

IRENA報告也顯示,即使有疫情影響,太陽能成本去年又降了16%,陸域風電13%,而離岸風電9%。此外,去年全球新建的太陽能和風能案,幾近三分之二的發電成本已低於世界上所新建最便宜的煤電廠。

而綠能間歇性的問題,也透過儲能技術的進步、與智慧電網的建立,持續改善。根據《2020世界核能產業發展報告》,全球的核能發電比例,從1996年的高峰點17.5%開始下降,2019年為10.35%。但同年再生能源(水力發電不計)則上升為10.4%,首次超越核能。如同石化能源和綠能的成本,核能和綠能的應用,也就在最近這一、兩年,呈現黃金交叉。

綠能潛力在這一、兩年間大爆發,台灣的離岸風電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幾年間,風場、風機逐一建立,尤其除了硬體、也包括軟體方面的競價機制、相關契約以及技術在地化經驗的逐漸累積。台灣成為「從無到有」的範例,除了提供了在地產業和人才就業的機會,未來這些珍貴的經驗,也可以分享給其他亟需建設綠能的國家。

許多人可能忽略了,談能源轉型,並不只是硬體技術的開發,它也搭配許多法規制度的改變。台灣在 2017 年通過《電業法》修正, 2019 年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前者,以「綠電先行」讓台灣的電力市場自由化:過去,台灣電力市場由台電公司獨佔,修法後,再生能源業者能提供更多元的服務、用戶也可向再生能源業者購電。

後者則建立了用電大戶的再生能源責任條款,規定用電大戶「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以引導用電方落實企業的環境責任。

今年在英國舉行的氣候變遷峰會,我們看到不同國家的經驗,可知能源本就是一項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經濟發展、人民價值面面相關的複雜選擇。核四在建造設計上過時、重啟要花費天價、社會在核廢與核安標準缺少共識。另一方面,綠能在過去幾年政策的大力扶植下,已經過了最困難的創建階段,在2019迎來黃金交叉。如今討論缺電,不如擁抱綠能。

2021年11月9日 星期二

【1108《羅明村案》非常上訴遞狀記者會 暨 團體連署聲明】

《羅明村案》非常上訴遞狀記者會 暨 團體連署聲明(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時間:2021年11月8日(週一)早上10:00
地點:最高檢察署門口前(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出席:
林俊宏律師/《羅明村案》義務律師團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召集人
楊淑玲律師/《羅明村案》義務律師團律師
林士勛律師/《羅明村案》義務律師團律師

出席團體: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台灣永社

|縱使重重阻礙,也要還羅明村清白| ​

記者會直播影片:https://fb.watch/98K9g_IRyc/

2021年10月27日,我們在新莊分局前為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的平反之路祈福,並從這個故事的起點出發,走向最高檢察署,象徵陪伴羅明村走向清白。​
本案因為有逾期上訴,導致本該無罪確定的案件被違法改判的問題,如今要撤銷本案有瑕疵的有罪判決,必須透過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承認本案有法律適用錯誤。2018年12月,現任檢察總長江惠民總長即曾以此瑕疵為由出手相救,為羅明村提出了非常上訴;豈料,2020年1月31日,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非字第13號駁回了羅明村的非常上訴(詳參新聞稿【無辜者成犧牲品,最高法院不應差別待遇! 羅明村案冤案救援記者會】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785)。​
我們今日來到到最高檢察署大門口,表達我們請求檢察總長再次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聲請的訴求,並宣布聲援羅明村連署開跑。​
現場看到,最高檢察署大門口遠處,放置著羅明村的紙型立牌,律師團與羅明村立牌中間,將是困難重重的裝置藝術阻礙。記者會開場,羅明村的女兒將帶著羅明村的立牌,穿越重重阻礙,往最高檢察署大門邁進。​
#林俊宏律師​
《羅明村案》義務律師團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召集人​
謝謝大家願意持續關注這個案子。檢察總長曾經在2018年提起非常上訴,很可惜的是,最高法院最後認為,沒有進一步的事實可以認定當時有逾期上訴。然而其實,高等法院長期的陋習,就是讓送達時填寫未來的日期。當時送達的法警也在法庭上說,當時填寫的是未來的日期。在這樣的狀況下,最高法院還是告訴我們他沒有辦法有事實認定逾期上訴的情形。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進一步調查當時的收文狀況,發現當時的檢察官,除了針對得上訴的案件沒有收文以外,其他不可以上訴的案件、抗告的案件都完成了收文。我們都可以看到2/4送達、2/6、2/8還可以收其他的文,也就是說檢察總長之前幫我們提的非常上訴是對的。​
除了非常上訴的部分以外,我們也堅信羅明村先生是無罪的、是清白的。其實藉由證據可以知道羅明村是清白之身,他有不在場證明。相關同案的被告說詞有問題、指認有問題、測謊也有問題。這是一個漏洞百出的案件,羅明村當時是台灣警界非常有前途的刑警,因為這樣的冤錯案件,讓他的下半輩子在逃亡與監所中渡過。我們的司法要好好想一想,為什麼會這樣摧毀一個人。我們希望這一次檢察總長可以再幫我們提起非常上訴,提起之後最高法院也有勇氣去面對過去的錯誤。​
​​
#楊淑玲律師​
《羅明村案》義務律師團律師​
這個案子在更一審的時候其實是被判無罪的, 因為在實體的部分有很多爭議,案子沒有物證,很多證人證詞都是以誘導、詐欺等不正訊問方式進行;指認的方法更是不可思議,證人根本不認識羅明村,而警察卻讓證人看羅明村的筆錄,再進行指認,而過程中證人選不出來,警方卻直接幫他選定;以及測謊時,很明顯羅明村的心臟問題,而無法進行測謊,但最後還是列入證據,以上都是不利的認定,所以在更一審時才被判無罪。​
好不容易獲得無罪判決,檢察官卻可以逾期上訴,而法院還受理收回,最後還判了羅明村十三年有期徒刑;羅明村是個非常出色的警官,但因為這個案件,人生都被毀了,而我們不管是不是法律人,看的是證據、程序正義,以這個案子來說我們看不出來羅明村是有罪的,我們深信他是無罪的。​
#林士勛律師​
《羅明村案》義務律師團律師​
羅明村的案件,從實體上或事實上證據都是沒有辦法證明羅明村有收賄。我們都知道更一審的無罪判決其實是正確的,而我們要強調檢察官一個違法的上訴。最高法院最近也針對晚送達的陋習做出判決,認為對於是否已經送達檢察官的事實應該是法院要去調查,而我們不認為這個陋習、違法上訴是被承認的,所以我們提起非常上訴,是要讓最高法院去面對這個錯誤、糾正這個錯誤,所以請最高法院正視這個問題,請最高法院正視這個問題。疑似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的不法行為危害更重。因為多次的不法行為污染的是水流,但不公的司法判決污染的是源頭,還羅明村一個清白。​
#羅小姐​
冤案當事人家屬​
謝謝各位媒體記者,謝謝大家的幫忙。其實已經好多日子了,覺得已經看不到盡頭了,但大家的幫忙讓我有繼續走下去的力量,我們相信爸爸是無罪的。希望這個活動真的可以讓檢察總長看到這個案子,爸爸年紀已經很大了,我們只希望他可以回家,過下半輩子就好,讓我們有機會一家團聚。​
我們衷心期盼,曾經被司法陋習壓垮冤案最後稻草的羅明村案,能在檢察總長的勇於作為,及眾人的陪伴支持下,早日走向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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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羅明村清白人生——立即連署支持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呼籲最高法院撤銷違法判決


每當午夜夢迴,我不會去評斷,我若在警察生涯平步青雲,現在應該是哪個單位的高階警官,而是我平日循規蹈矩奉公守法,如今卻淪落這個地步。

羅明村,1997年時擔任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的組長,原是警界風雲人物,一起槍擊案衍生的收賄官司卻讓他的人生全改變──法院認定他收受黑道50萬元的賄款,包庇犯下槍擊案的真兇,而讓一位少年頂罪。

羅明村的案件有諸多問題:欠缺物證;調查站誘導、威脅、利誘證人;指認瑕疵;採認有問題的測謊報告等。甚至,法院認定羅明村與行賄者見面的時間,他提出的不在場證明,不但有警局的會議記錄簽到,還有領槍紀錄,最後事實審法院卻說即使有警察局公務會議簽到紀錄,羅明村還是可能偷溜出去。

由於不在場證明明確,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而且檢察官超過10日法定期間才提出上訴,依法應該無罪定讞。但是最高法院沒有發現上訴逾期,錯誤地將案件發回更審,導致羅明村更二審被判決13年有期徒刑確定。司改會義務律師團曾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曾在2018年替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無奈最後都被法院駁回。之後我們將會再次請求檢察總長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還他清白人生。

今年已經67歲的羅明村,還在監內期待平反日子的到來。

我們呼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違法判決。

連署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
台灣永社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羅明村案相關連結:

➤羅明村案官網介紹

➤羅明村案懶人包

➤「未來郵件」讓警官淪逃犯!喊冤20年:司法沒有白色恐怖,只有更恐怖
【警官變逃犯】非常上訴聲請超過50次 他就這樣成了司法人球

➤監察院新聞稿:前刑事組長羅明村收賄案非常上訴、聲請再審均遭駁回 監察委員王美玉呼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監察院院台調壹字第1010800282號調查報告

➤監察院針對測謊106司調0002調查報告

2021年11月8日 星期一

核四有任何事故 首都菁華區人口一個也逃不掉

崔愫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陳炳煇/台大機械系特聘教授
江雅綺/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11.07

2011年的《自然》期刊上,世界核能運作組織(在車諾比事故之後為核安組成)的主席說,人口密度是核能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若我們以台灣的人口密度,計算核電廠周遭30公里內的人口數。位於新北市國聖的核二廠,發電量1933mw,周遭30公里有550萬人; 位於金山的核一廠,發電量1208mw,周遭有470萬人。如果位於貢寮龍門區的核四重啟,預計2700mw。首都周圍600萬人口由三個核電廠包圍,已經是世界上核電廠附近人口密度最高的地方,難怪核安專家以「真恐怖」(scary)來形容。

日本對細節的重視以及管理的精密,會遜於台灣嗎?日本311福島事故的災情,若換算成台灣:在核四周遭20公里強制撤離,30萬人;周遭30公里在家避難,350萬人;80公里(美國僑民撤退),847萬人;100公里,連續高輻射劑量,975萬人;250公里,自來水輻射超過飲用標準,1584萬人。易言之,幾乎全台灣的人口,都會受影響。

以天然條件而論,台灣腹地狹小人口密集、又多颱風地震。根據全球地震風險評估模式,全球有12個地震高風險核能機組,其中6個在台灣。何況依據2019年中央地質調查研究所公布的核四海域地質調查報告,一條長達2公里的S斷層就位於核四廠的正下方,穿越整個廠區。

再以首都市中心的忠孝東路四段為例,它距離核一廠27公里,距離核二廠21公里。倘若核四重啟,該地點距離核四廠僅有37公里。若有任何事故,首都菁華區的人口,一個也逃不掉。

台灣蓋核電廠,倚賴國外技術,德國則是有能力自建核電廠的國家,但德國長年推動廢核,難道科技先進的德國反倒不懂得什麼是安全的能源選擇嗎?福島事故後,德國總理梅克爾說,即便日本這樣的高科技國家、都無法避免核電風險。很快德國國會以壓倒性票數,通過總理梅克爾提出在2022年全面廢除核電廠的決議案。

根據《2021核能產業報告》,至2021年7月1日,全球33國家總共有415個核能反應爐(reactor)在運轉。而1989年的數據,則是418座。從1989年到2021年,即使科技在進步,全世界的核能反應爐反而減少。

從1975年,新建的核能反應爐達44座的高峰,之後就呈現下降趨勢。在2011-2020年期間,全球新建中的反應爐總共57座。再根據國別計算,18個核能機組(unit)中,三分之一的新建案主要在中國。

不妨先問自己一句:一部用30年前老舊技術設計的拼裝車,多年未開,一旦發生事故影響全台灣,你會堅持把這部車,開上地震最頻繁的高速公路嗎?

以台灣如此有限的先天條件,這涉及全台人民生命健康、環境未來的選擇,答案已經再清楚不過了。

「拼裝車」核四若重啟 全台壟罩風險

崔愫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陳炳煇/台大機械系特聘教授
江雅綺/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雲論 2021.11.07

2011年的《自然》期刊上,世界核能運作組織(在車諾比事故之後為核安組成)的主席說,人口密度是核能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

若我們以台灣的人口密度,計算核電廠周遭30公里內的人口數。位於新北市國聖的核二廠,發電量1933mw,周遭30公里有550萬人;位於金山的核一廠,發電量1208mw,周遭有470萬人。如果位於貢寮龍門區的核四重啟,預計2700mw。首都周圍600萬人口由三個核電廠包圍,已經是世界上核電廠附近人口密度最高的地方,難怪核安專家以「真恐怖」(scary)來形容。

全台壟罩在核四風險下

日本對細節的重視以及管理的精密,會遜於台灣嗎?日本311福島事故的災情,若換算成台灣:在核四周遭20公里強制撤離,30萬人;周遭30公里在家避難,350萬人;80公里(美國僑民撤退),847萬人;100公里,連續高輻射劑量,975萬人;250公里,自來水輻射超過飲用標準,1584萬人。易言之,幾乎全台灣的人口,都會受影響。

以天然條件而論,台灣腹地狹小人口密集、又多颱風地震。根據全球地震風險評估模式,全球有12個地震高風險核能機組,其中6個在台灣。何況依據2019年中央地質調查研究所公布的核四海域地質調查報告,一條長達2公里的S斷層就位於核四廠的正下方,穿越整個廠區。

再以首都市中心的忠孝東路四段為例,它距離核一廠27公里,距離核二廠21公里。倘若核四重啟,該地點距離核四廠僅有37公里。若有任何事故,首都菁華區的人口,一個也逃不掉。

核電廠倚賴國外技術 先進國家也帶有疑慮

台灣蓋核電廠,倚賴國外技術,德國則是有能力自建核電廠的國家,但德國長年推動廢核,難道科技先進的德國反倒不懂得什麼是安全的能源選擇嗎?福島事故後,德國總理梅克爾說,即便日本這樣的高科技國家、都無法避免核電風險。很快德國國會以壓倒性票數,通過總理梅克爾提出在2022年全面廢除核電廠的決議案。

根據《2021核能產業報告》,至2021年7月1日,全球33國家總共有415個核能反應爐(reactor)在運轉。而1989年的數據,則是418座。從1989年到2021年,即使科技在進步,全世界的核能反應爐反而減少。

從1975年,新建的核能反應爐達44座的高峰,之後就呈現下降趨勢。在2011-2020年期間,全球新建中的反應爐總共57座。再根據國別計算,18個核能機組(unit)中,三分之一的新建案主要在中國。

不妨先問自己一句:一部用30年前老舊技術設計的拼裝車,多年未開,一旦發生事故影響全台灣,你會堅持把這部車,開上地震最頻繁的高速公路嗎?

以台灣如此有限的先天條件,這涉及全台人民生命健康、環境未來的選擇,答案已經再清楚不過了。

為何我們反對重啟核四?

崔愫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陳炳煇(台大機械系特聘教授)
江雅綺(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11/08

全球氣候峰會正於英國召開,因應氣候變遷,減碳、淨零成為國際趨勢。而最重要的減碳政策之一,就是不僅考慮單純的生產成本,而應一併將排碳造成溫室效應的外部環境成本納入考量。

根據計算,各項能源生產與外部環境成本,燃媒發電偏高,包括碳排成本和其他永久環境成本;天然氣的碳排成本和環境成本較低;再生能源則除了設備生產製造過程的碳排量,幾乎沒有環境成本,而發電成本也隨著規模和技術發達而不斷降低。

雖然單就碳排量而言,核能並不高,但並非指核能沒有外部環境成本,相反的,如果考慮核能除役與核廢料的處理,核能的環境成本立刻暴漲。這亦是歐盟正在激烈爭辯、核能即使低碳卻無法即時和其他再生能源列為綠能的原因。

此外,還有環境成本以外的、核能對人體健康和社會的潛在風險。一個核廠事故,可以引起的損害規模,遠遠超過其他能源,而台灣面對外部軍事威脅,以及多地震腹地小的條件,核四真的合適?

二零一一年的《自然》期刊上,世界核能運作組織(在車諾比事故之後為核安組成)的主席說,人口密度是核能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若我們以台灣的人口密度,計算核電廠周遭三十公里內的人口數。位於新北市國聖的核二廠,發電量一九三三MW,周遭三十公里有五百五十萬人;位於新北金山的核一廠,發電量一二零八MW,周遭有四百七十萬人。如果位於貢寮的核四重啟,預計二千七百MW,首都圈六百多萬人口由三個核電廠包圍,已經是世界上核電廠附近人口密度最高的地方,難怪核安專家以「真恐怖」(scary)來形容。

此外,根據全球地震風險評估模式,全球有十二個地震高風險核能機組,其中六個在台灣。其中,依據二零一九年中央地質調查研究所公布的核四海域地質調查報告,一條長達二公里的S斷層就位於核四廠的正下方,穿越整個廠區。

根據《2020世界核能產業發展報告》資料,許多恐怖攻擊會鎖定能造成巨大損害的核能廠;資料也顯示,隨著綠能發電成本降低,全球的核能發電比例,從一九九六年的高峰點十七點五開始下降,二零一九年為十點三五%。但同年再生能源(水力發電不計)則上升十點四%,首次超越核能。

有能力自建核電廠的德國,選擇堅持廢核。而依賴外部技術的台灣,在面對外部武力威脅、腹地小人口密集又多地震的情況下,卻要重啟一座三十年前設計、多年沒動的核電廠?

這個涉及全民的生命健康、百年甚至萬年的環境選擇,答案已經顯而易見了!

2021年11月2日 星期二

你願意讓核廢料埋在你家旁邊嗎

陳炳煇/台大機械系特聘教授
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11.01

從國際趨勢來看,因應氣候變遷,國際重要市場均將減碳、淨零列為重點。而最重要的減碳政策之一,就是不僅考慮單純的生產成本,而應一併將排碳造成溫室效應的外部環境成本納入考量,課徵碳稅或碳費,讓各產業依據碳排量負擔成本,以經濟誘因鼓勵減碳。

我國也積極與國際接軌,除了過去幾年大力布局綠能有成,行政院在今年8月公告「2050」追求「淨零」,環保署緊接著10月21日公告修法草案,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草案要點之一為納入2050淨零排放目標與徵收碳費。其中所謂「徵收碳費」制度,即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精神相仿,以提高碳排成本方式,促使產業減碳,達到國家減量溫室氣體的目標。

根據計算,各項能源生產與外部環境成本,燃媒發電偏高,包括碳排成本和其他永久環境成本;天然氣的碳排成本和環境成本都較低 ;再生能源則除了設備生產製造過程的碳排量,幾乎沒有環境成本,而發電成本也隨著規模和技術發達而不斷降低。

雖然單就碳排量而言,核能並不高,但並非指核能沒有外部環境成本,相反的,如果考慮核能除役與核廢料的處理,核能的環境成本立刻暴漲,高到難以估算。

此外,還有環境成本以外的、核能對人體健康和社會的潛在風險。一個核廠事故,可以引起的損害,和其他能源不能相比,而誰能確保核廠運作的絕對安全?

人們記憶猶新的大型的核廠事故有:1986年的俄國車諾比事故、1979年的美國三哩島事故、2011年的日本福島事故…

美國三哩島事故的發生,改變了核能業界對核電廠安全的看法,代表人們對核能風險所知有限。1986年的車諾比事故,則造成4000-6萬人的死亡,高達2百萬人健康受損。2011 年3 月11 日規模9.0 級的強震襲擊日本、所造成的核電廠事故,後果為數千人死亡、更多人流離失所。這都還僅是人們生命健康的損害,沒有計算財產和當地環境的災損。

而相比這些曾經發生事故的國家,台灣腹地更小、更多颱風地震等自然災害,對核能事故的承受程度更低。但另一方面,台灣的太陽、風力等天然資源,卻相對充足。所有國內外條件,都指向台灣更適合以低碳排的天然氣、本身資源豐富的風光水電(再生能源),來做為能源的選項。

根據《2020世界核能產業發展報告》資料,除了難以估算的核廢處理成本和生命健康風險,綠能成本隨著技術進步逐年降低,核能也愈來愈難以競爭;此外,許多恐怖攻擊會鎖定能造成巨大損害的核能廠,因此核能廠需要更多人力資源24 小時守護,但仍然難以避免成為軍武的最佳目標。

資料也顯示,全球的核能發電比例,從1996年的高峰點17.5%,開始逐年下降,2019年為10.35%。但同年再生能源(水力發電不計)則上升10.4%,首先超越核能。這也呼應了隨著綠能科技發展,人們當然會在各種發電成本、環境成本、生命風險層層估算下,逐步非核、展綠。

其實,太高深的能源科技或政策,可以先放在一邊,先問自己一個問題:你願意讓核廢料埋在你家旁邊嗎?

2021年10月18日 星期一

縣市合併升格 應合理通盤思考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10.15

最近以新竹縣市合併升格倡議為契機,又掀起新的一波縣(市)合併的輿論探討。回顧歷史,隨著一九九九年地方制度法施行,雖使我國地方自治法制有更完備規範,但在近十餘年改制升格直轄市風潮下,欠缺國土通盤規劃的直轄市發展與偏差,已是不可忽視的公共課題。

莫約從台北縣於二○○七年取得「準直轄市」地位起算,迄今為止,台灣本島從南到北六個直轄市配置,在世界地方自治史上,已是奇觀!從治理面積來看,六都所轄面積約一萬八百九十五平方公里,佔我國有效治理陸地面積三萬六千多平方公里僅三成而已,但設籍六都人口數已逾一千六百餘萬人。換算下來,六都體制驅使目前近七成人口擠在三成土地內。從整體趨勢來看,以北台灣為首的都會區人口大抵呈現高度密集化,尤其人口超過四百萬的新北市已無法逆轉地成為人口最多的地方自治體,然而其他多數縣(市),卻呈現人口減少乃過疏化發展現象。「一個台灣,兩個世界」,怎不令人憂心?

從「非六縣(市)」在地住民立場而言,爭取合併升格意味著可跟六都一般闖入「直轄市贏者圈」,統籌分配款理論上也隨之提高。甚至廢除鄉鎮市層級自治體這個老問題,也可在升格過程中一併被解決。升格帶來利多,固然無可厚非。然而,從中央政府角度來看,六都奇觀加劇區域偏差發展情況已是事實,繼續擴增七都、八都,到底是會讓台灣國土空間規劃更趨合理?抑或將使已高度扭曲的區域發展更形偏差?而在新一波升格風潮後,剩餘下來的縣(市),又該如何照顧對待?這一連串嚴肅課題攸關全國人民福祉,中央政府不僅應要有更通盤想法,也該要有個更妥適說法。

2021年10月14日 星期四

1106「從司法官人事、考績與評鑑制度看台灣司法的積習與改革」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十)

「從司法官人事、考績與評鑑制度看台灣司法的積習與改革」
未竟的司改決議|司改國是會議四周年系列座談活動
暨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十)

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CmBHLHiKGM96stMp9

  自去年延燒至今,司法人員集體收受不正當利益的「百官行述案」,目前仍在職務法庭審理中。依我國現行制度,《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司法人員收受不當利益有刑罰規定,《法官法》對法官行使職務的公正、獨立有相關規範;犯罪被害人或被告,亦得針對違反公正、獨立要求的法官或檢察官提出評鑑,由評鑑委員會決議是否移付懲戒法院之職務法庭為懲戒;《監察法》也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各種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包括法官與檢察官)有糾舉、糾正與調查的權責,亦有權將違法失職的監察官或法官移送懲戒法院。

  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亦即不論是法官、檢察官或監察委員等任何公務員,若發現法官檢察官有收受不正利益而違反《刑法》或《貪汙治罪條例》,都有向地檢署告發的義務。但這些防範司法人員損害司法公正、獨立性的現行制度,都有著相同的特性,即事前威嚇、事後追懲,長遠看來治標不治本。猶如刑法殺人罪最重本刑為死刑,但殺人犯卻層出不窮。為了維持司法的公正與信譽,我們還有其他方向能夠嘗試與改革嗎?司法人員的任用、考績、升遷與評鑑等制度是否還需要更多修正?我們該如何修正這些制度,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呢?

  永社本次座談會,邀請到具有司法實務經驗的司法人員,與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共同討論上開議題的解決之道。


【活動資訊】

活動時間:2021年11月06日(六)下午14:00~17:00,13:30開始報到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綠色逗陣之友會法操FOLLAW台灣陪審團協會

視覺設計:禇婉琳

活動頁面:https://fb.me/e/1Q8ce3eS9

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CmBHLHiKGM96stMp9


【座談陣容】

致詞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許玉秀/綠色逗陣之友會副理事長、前大法官

與談人:陳師孟/綠色逗陣之友會理事長、前監察委員

    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檢察官

    羅承宗/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第一輪與談15min、第二輪與談10min、綜合討論35min


【注意事項】

  1. 由於COVID-19疫情影響,為配合防疫規定,本活動採「實聯制入場」,人數上限 20 位,本場次不開放現場報名,敬請完成線上報名,並請務必填寫正確的聯絡資訊。
  2. 報名成功者將收到確認通知,如當天不克出席敬請提前告知,將名額保留給其他朋友。
  3. 敬請與會者「務必配戴口罩」,於入場前「配合體溫測量」,並以「酒精消毒雙手」
  4. 現場提供冷熱水,為落實環保,請自備環保杯,請勿於會議室內脫下口罩飲食
  5. 綜合討論時段每人發言請以2分鐘為限。
  6. 本場活動將進行直播。活動完畢後預計三週內,除事先說明不方便錄影的部分以外,將上傳座談錄影檔案及相關資料、記錄至永社網站,歡迎上網觀看。


2021年9月28日 星期二

【活動記錄】「被挖角的護國群山:民主防衛與科技戰」永社新冷戰系列座談會(六)

 

【被挖角的護國群山:民主防衛與科技戰】
永社新冷戰系列座談會(六)

【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年9月25日(六)上午10:00~12:00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視覺設計:禇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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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主持人:洪偉勝/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黃柏彰/自由撰稿記者、台灣民意基金會研究員(視訊)
    高茹萍/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
    藍弋丰/科技新報總監、福和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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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紀錄】

影片清單連結: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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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主辦單位簡介:永社
〈2050 淨零轉型── 口號之外,實際動作是什麼?〉藍弋丰/思想坦克
〈打造下一座護國山脈!半導體與能源產業攜手佈局綠色供應鏈〉邱家琳/上報
〈大疫之年,台灣半導體產業鏈的世紀機遇與隱憂〉江懷哲/端傳媒



高茹萍秘書長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黃柏彰研究員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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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 星期三

0925「被挖角的護國群山:民主防衛與科技戰」永社新冷戰系列座談會(六)


【被挖角的護國群山:民主防衛與科技戰】
永社新冷戰系列座談會(六)

(因疫情關係,報名人數上限20位,活動將進行直播,不開放現場報名)

  本次COVID-19疫情中,各國經濟皆受到嚴重衝擊,然而台灣經濟卻有不退反進的趨勢,其中部分原因或許是有所謂「護國神山群」之名的半導體產業支撐。據媒體報導,台灣半導體代工研發技術獨步全球,佔據全球一半以上的產能,不僅是因為技術和效率好,更仰賴於全世界晶片研發者「信任」。比起中國,晶片設計商能夠相對安心的將晶片設計交給台灣,而不用擔心技術遭到非法竊取,也確保了他國科技產品廠商能夠「安全的」取得「高品質」產品料件。這建立了台灣對於其他國家在科技與經濟發展上的重要性,進一步為台灣爭取到國際地緣政治中重要的戰略角色,並讓台灣在近年「中、美科技戰」白熱化的情勢中,取得利多而遭受較少損害。從經濟連動到國安與國際關係,半導體產業成為台灣的護國群山。

  然而,當台灣仰賴護國群山抵擋全球經濟風暴時,群山的「維護」、「壯大」與「新血」也需要我們關注。政府與民間近幾年努力衝刺的能源產業,能否加入群山的行列?除了生產本身的風險,中國長期以來對台灣專業人才及握有商業機密的管理階層持續挖角,是否也會對群山的穩固造成威脅?台灣應該如何轉型現有能源產業同時發展新興綠能產業,並在衝刺科技產業之時,也能兼顧環境危害的避免,以期永續發展?科技產業中,半導體與能源產業如何攜手建立台灣的護國群山?護國群山還有哪些山崩的風險?除了「挖角」,中國還會對台灣科技產業造成什麼威脅?我們又要如何防範?本次座談會永社將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與大家共同討論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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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年9月25日(六)上午10:00~12:00,09:30開始報到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視覺設計:禇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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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主持人:洪偉勝/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黃柏彰/自由撰稿記者、台灣民意基金會研究員(視訊)
    高茹萍/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
    藍弋丰/科技新報總監、福和會執行主任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4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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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由於COVID-19疫情影響,為配合防疫規定,本活動採「實聯制入場」「人數上限20位」,敬請完成線上報名,並務必填寫正確的聯絡資訊,本場次不開放現場報名
  2. 報名成功者將收到確認通知,如當天不克出席敬請提前告知,將名額保留給其他朋友。
  3. 敬請與會者「務必配戴口罩」,於入場前「配合測量體溫」,並以「酒精消毒雙手」
  4. 現場提供冷熱水,勿於會議室內脫下口罩飲食
  5. 綜合討論時段每人發言請以2分鐘為限。
  6. 本場活動將進行直播。活動後預計三週內,除事先說明不方便錄影的部分以外,將上傳座談錄影檔案、相關資料及活動記錄至永社網站,歡迎上網觀看。

2021年9月8日 星期三

沒人知道486先生被禁是不是臉書又「誤殺」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09/08

知名團購網紅486先生陳延昶在臉書上發文,表示自己因在臉書粉專「台灣制憲基金會TNC」粉專留下,「各位,我支持台灣獨立,台灣本來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等字句,遭到臉書禁言30天,讓他怒批,「中國第二次文化大革命蔓延到台灣!臉書跟中共的微博,你分得出來不同嗎?我絕對是中共最恨的台灣人。」

486先生的貼文一出,有許多臉書使用者紛紛呼應,顯見不少人都有類似經驗。有些是看來內容十分正常的po文被莫名其妙的檢舉下架,有些帳戶則因被臉書通知違反規則、遭禁言一段時間。這些事件所涉及的主題、效果不一,但共通點是使用者無從得知臉書具體的審查管理規則,如對臉書處分有不滿,提出申訴也往往石沉大海。

從工作實質上來說,內容審查是一個相當需要知識與心力的工作,想像中,臉書的內容審查工作應該是由十分具有經驗和知識的專家團隊來執行?

可惜想像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臉書這幾年執行內容審查,早就遭到許多批評。包括審查規則不明、審查工作外包,除了因節省成本人手明顯不足、審查員的工作往往既血汗、又因看一堆血腥暴力等不當內容常留下心理創傷。

根據2020年的報告資料,美國臉書透過大量外包僱了約15000名審查員,這些審查員大部分來自於開發中國家,薪水和福利都遠低於矽谷的白領階級,但審查員每天平均要審查300萬則以上的po文,臉書自己承認的犯錯率10%計算,每天大概有30萬則po文的審查決定是「誤殺」。

粗估全球臉書每個月都有數億的活躍使用者,對全球言論的影響力巨大。但臉書的內容管理,實質上漏洞處處。臉書公司在網站上提出一套十分籠統的社群守則:包括暴力及犯罪行為、網路安全、令人反感的內容、誠信和真實性、尊重智慧財產權等。這套守則全球一致,但實際運作上,臉書的審查人員基於語文能力和地理區域分工,因而造成不同地理區域、不同語文系統的臉書審查標準,根本就無法統一。

大量的使用者讓臉書的內容傳播快速有效,但內容有真有假。這幾年臉書成為假訊息、不實資訊、訊息戰的平台中心,也已不是新鮮事。「劍橋分析」公司操縱選舉的案件,透過Netflix的紀錄片「個資風暴:劍橋分析事件」,十分清楚的呈現,透過臉書平台可以輕易取得選民的資料,幫助選舉團隊建立使用者的個性模型,然後利用這些資料、操縱選民的行為。

除了操縱選舉的前科紀錄,臉書也常常被認為是仇恨言論的傳播中心,聯合國甚至曾控訴臉書為仇恨言論提供最佳平台,應該為緬甸的羅興亞族群所遭受的迫害負主要責任。

雖然批評不斷,但說臉書自己完全不付出努力、改善自家的平台,似乎也不公平。只是做為一間商業公司,臉書本就有成本與利潤的考量,隨著臉書的市值愈來愈高、使用者愈來愈多,力量毫無疑問的愈來愈大。區區15000個血汗工作的內容審查員,要做好全球每天幾百萬則內容審查的工作?簡直是緣木求魚。

486先生被臉書禁言,只是另一個臉書力量愈來愈大、但缺少有效制衡的又一個例子。這也是為何我們必須認真討論,在網路反壟斷的趨勢下,台灣對數位平台的政策如定位。因為這已不單單是美國的問題、或歐盟的問題,而是台灣自己要面對的問題。

2021年9月3日 星期五

【活動記錄】「司法除垢與司法改革:從翁茂鍾案談起」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九)

 


【座談資訊】

活動時間:2021年08月28日(六)下午14:00~16:30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視覺設計:禇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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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致詞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許玉秀/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副理事長、前大法官

與談人: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檢察官
    陳為祥/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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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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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主辦單位簡介:永社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制憲基金會
主辦單位簡介:法操 FOLLAW
主辦單位簡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陪審團協會
主辦單位簡介:台灣 綠色逗陣之友會
〈翁茂鍾案民團控石木欽方萬富等 6 人貪污〉 中央社報導
〈被冤是賊,以死明志!檢察官結案書類不該公開嗎?〉法操司想傳媒
〈法官不守法,怎麼辦??〉林永頌律師口述
〈百官行述的究責困境〉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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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教授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陳為祥律師投影片(未經許可請勿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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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2021年8月25日 星期三

中國的數據安全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 透露什麼訊息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08/25

當人們還在關注中國最大的叫車平台「滴滴出行」赴美上市,因中國政府「資安」和「網安」指控而股價重摔,擔憂著其他科技產業是否連帶受影響的時候,中國人大會議已在6月底通過《數據安全法》(下稱《數安法》,8月20日再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稱《個保法》),雙雙號稱對數據和個人資料提供了最嚴密的保障。

這兩套法律確實對數據安全、個資保護的監管嚴格、要求也很高,但它們更有幾個共通點:

第一是「管到境外的組織、個人和活動」:如《數安法》裡面第二條寫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資料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資料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而《個保法》,第三條同樣提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保法》第四十二條:「境外的組織、個人從事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或者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國家網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個人信息提供清單,予以公告,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個人信息等措施。」

其次是「資料原則都要留在中國境內、資料出境必須例外核准」:例如《個保法》第三十八條要求由網信部門把關:「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二)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數安法》第三十一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資料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他資料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資料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數安法》第四十條,關鍵資料基礎設施經營者和一定規模以上的個資處理者,須將中國資料留在中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數安法》第四十一條,外國執法機關要求中國境內個資須經主管機關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存儲于境內個人信息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信息。

諸君還記得2020年美國總統川普指控抖音國際版TikTok蒐集美國使用者的資料、回傳中國,是「中國間諜」,而TikTok則反駁說所有資料都存在美國的伺服器、根本沒有資安問題嗎? 按照中國最新的《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未來伺服器設在境外,已經不是百分百的保證了 ; 或者說,伺服器該設在哪裡,恐怕也不是企業自己能決定的事了。

2021年8月20日 星期五

這不是逆時中 是苗栗議會法盲自爽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08.20

苗栗縣議會通過中國國民黨團提出的臨時動議,建請苗栗縣政府施打的疫苗,必須經過國際認證才能給縣民施打,各界解讀為對抗中央通過國產疫苗高端EUA的第一槍。

法律上,苗栗議會的疫苗決議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與地方制度法,根本是目無法紀!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也就是說,國家疫苗政策事權專屬於中央機關,苗栗縣議會以決議方式拒絕高端疫苗接種,當然牴觸傳染病防治法。

再者,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苗栗縣議會就算通過條例以對抗國產疫苗,也因與傳染病防治法牴觸,無效。更何況,苗栗縣議會只有通過決議,地方會議決議對行政機關僅屬建議性質,並無法律拘束力,自無從限制縣民選擇接種國產疫苗的權利。

簡單來說,苗栗縣議會的疫苗決議,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與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如此目無法紀的決議,只有政治口水上的意義,並無法律價值。

2021年8月19日 星期四

0828「司法除垢與司法改革:從翁茂鍾案談起」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九)


 
【司法除垢與司法改革:從翁茂鍾案談起】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九)
 
(因疫情關係,報名人數上限10位,活動將進行直播,不開放現場報名)

  數十名司法官與翁茂鍾不當往來並收受不當利益的「百官行述案」,不僅嚴重損害司法信譽,更是司法改革過程中的一大挫折。事件自去年底爆發至今已逾半年,監察院提出了破百頁的調查報告,反倒是負有司法行政權、對於轄下檢察官與法官有監督義務的司法院與法務部,尚未向社會完整揭露事件真相、釐清問題的根源。

  司法院甚至無視於民間團體與社會輿論的不斷要求,始終未依刑事訴訟法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犯罪嫌疑的法官移送地檢署偵辦,司法院面對涉己弊端的處理態度,顯不如法務部坦蕩。

      本案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然而監察院彈劾案向來依法公告周知,職務法庭無庸調查,因此監察院一再請合議庭先做出「中間裁定」確認職務法庭對監察權的「彈劾程序」有無審判權,但合議庭仍然執意先為調查證據。七月份第二次開庭時,監察院代表以「似有偏頗,違反審判中立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理由,當庭聲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全體成員迴避。事涉司法公信之維持,永社及司改會將持續進行法庭觀察,並呼籲各界關注本案發展。

  本次事件也凸顯現行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缺陷。現行刑法中,貪瀆、濫權追訴、枉法裁判等罪的被害人是國家,並非因此受到枉法裁判或濫權追訴的人民;人民遭遇不公正的司法程序,僅能告發而不能提出告訴。如此不僅有害人民訴訟權,更因否定受害人民的被害人身分,往往形成二度傷害。另一方面,人民要蒐集到司法官收受不正利益的證據、並據以提起再審已經非常困難;若收賄司法官承辦的是民事案件,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卻未有另行規定,僅與其他在再審原因一樣,人民只有五年的時間可以發現並蒐集證據,時間一過,冤案永遠無法翻案。

  對於百官行述案所衍生的種種司法行政、司法除垢與司法改革問題,永社與各公民團體舉辦本次座談會,邀請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與大家一起討論:我們該如何修正現有制度,讓司法能夠更完善與周延,防免下一個翁茂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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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活動時間:2021年08月28日(六)下午14:00~16:30,13:30開始報到

活動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視覺設計:禇婉琳
(因疫情關係,報名人數上限10位,活動將進行直播,不開放現場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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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陣容】

致詞人: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長

主持人:許玉秀/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副理事長、前大法官

與談人: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檢察官
    陳為祥/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與談人25min、綜合討論4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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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由於中共肺炎疫情影響,為配合防疫規定,本活動採「實聯制入場」「人數上限 10位」,敬請完成線上報名,並務必填寫正確的聯絡資訊,本場次不開放現場報名
2. 報名成功者將收到確認通知,如當天不克出席敬請提前告知,將名額保留給其他朋友。
3. 敬請與會者「務必配戴口罩」,於入場前「配合測量體溫」,並以「酒精消毒雙手」
4. 現場提供冷熱水,勿於會議室內脫下口罩飲食
5. 綜合討論時段每人發言請以2分鐘為限。
6. 本場活動將進行直播。活動後預計三週內,除事先說明不方便錄影的部分以外,將上傳座談錄影檔案、相關資料及活動記錄至永社網站,歡迎上網觀看。

2021年8月18日 星期三

對選手最高致敬 是藉商業機制讓運動永續發展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08/17

做為一名東京奧運賽事的忠實觀眾,真心感謝每一場比賽中奮戰不懈的選手,讓我們能在壓抑已久的疫情期間,有一個大大喘息的空間。看這些選手在場上大展身手,遠端安坐的我們,彷彿也能分享勝者的喜悅、也能共感敗者的憂傷。比賽中的高低起伏、曲折跌宕,更是牢牢抓住每一位觀眾的心,讓人們在各式各樣的螢幕前,捨不得離開。

精彩的不只是比賽的勝負結果,還有這些選手背後的故事:國民金孫林昀儒的天份和刻苦,讓世界第一的選手差點滑鐵盧;拳擊銅牌黃筱雯從破碎家庭中成長,在惡劣的環境中不屈不撓;舉重女神郭婞淳,歷經困苦和挫折「倖存」,金牌絕無僥倖;還有羽球「麟洋配」每場愈打愈好、默契絕佳讓台灣in;羽球女單決賽戴資穎做為世界第一球員,對手以她為目標鑽研其球路,雙方每一來回都是纏鬥,每一分都從險中求,雖然最後僅僅幾球之差,但這場比賽水準之高無庸置疑;以及高爾夫球賽潘政琮,愛妻相陪倒吃甘蔗取得銅牌;體操鞍馬王子李智凱「翻滾吧! 完美落地」摘銀……無法一一盡述。

當選手站在國際賽場,把台灣也一起帶上國際舞台,史上最多獎牌與最優成績,也讓全民一起high到高點。說一場奧運能打造「想像的共同體」或許稍嫌誇張,但這場奧運確實在各個面向造福了台灣社會:它紓緩了人們疫情封鎖的緊張情緒、緊密了人們同島一命的團隊心理,不管是選手的優異表現、或是那些背後的人生曲折,都是一幕又一幕的台灣故事,為社會創造了精神上的無形資產。

如果,這場比賽所創造的價值,能讓未來台灣的運動選手受到更多善待、台灣的運動項目有更多支持,而非僅僅是一場短暫的華麗,當然是我們更加期待的。不過,從這次賽事,筆者觀察到:有待加強的似乎不只是公部門,而是私部門的投入。就公部門而言:過往幾年政府對體育的資源投入,數字上已有增加;其次,政府提供的奪牌獎金,和世界各國相較還不錯;此外,還有很多選手原來是公股銀行的「公務員」,這也是一種變相的公家贊助。

相對而言,我們的企業贊助和商業轉播,就顯得薄弱。運動轉播是世界上最有商業價值的內容之一,但台灣歷來的重要國際運動比賽轉播(如奧運、世足賽),幾乎都是靠官股占多數的公司出面競標轉播權,讓無線台播送並讓有線台搭便車。這雖然有助於讓全民享受高品質的運動賽事,但商業台到底應該在運動轉播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才有助於這些運動項目的長期發展,值得深思。

商業轉播之外,企業贊助的發展也相對貧乏。受尊敬與喜愛的運動選手,對社會的影響很大。例如英國政府在苦於要如何鼓勵年輕族群趕快打疫苗時,首先想到的就是足球選手。選手們能夠創造的無形價值,會對企業帶來許多正面的品牌能量。當然,如何保護這些選手的無形資產,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在奧運轉播期間,發生了多次非法機上盒的爭議,《著作權法》雖然不罰觀看者,但這都是剝奪了選手團隊辛苦創造出來的成果,並不可取。

東奧已順利落幕,向東奧選手致敬的最佳方式,也許不是一味要求政府投注更多資源,而是讓各個運動項目可以在正常的商業機制中,發揮價值,獲得永續之道。

2021年8月7日 星期六

「中華台北」前世今生──那些年,我們告過的國際奧會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報導者/奧運與政治 2021.08.06

1971年10月,聯合國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從此遭逐出聯合國大門外,「中國」(China)席次由北京獨佔,其影響毫無意外地延伸至運動場域。1974年,中國參加亞運會,同時進入羽球、射擊、舉重、擊劍、自由車、角力、體操、田徑、足球等項目之亞洲洲際總會,1975年11月,在國際單項運動總會組織(IFs)版圖上,我國與中國擁有之會籍數量比為17:9;到了1979年10月,演變為16:15。態勢相當明顯,伴隨著中華民國於國際政治場域的地位丕變,於所謂「中國代表權爭奪戰」節節敗退;延續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為唯一代表中國之主體」走向,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終於走到必須處理中國代表權之時刻。

「中華台北」名稱,國人多熟知源自洛桑協議,事實上,在此之前即有一段「保衛奧會會籍法庭戰」,除了單項協會發動法庭戰之外,也由國際奧會委員徐亨代表提出針對IOC的法律訴訟,這段歷史國內較少有細緻的介紹。那些年,我們一起告國際奧會的日子,讓本篇娓娓道來。

前奏:「IOC名古屋決議」決定了「中華台北」奧會模式

1980年莫斯科奧運舉辦在即,經過兩次徒勞無功的年會,IOC執委會在1979年10月的日本名古屋會議中,決定以通訊投票方式處理兩岸奧會會籍,當月26日,正式去信89位委員,針對以下提案進行投票:
  1. 將「中華奧會」(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 ROCOC)更名為「中華台北奧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CTOC);
  2. 將來使用之旗與歌,必須不同於國旗與國歌;
  3. 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COC)獲得承認。
最終62票贊成、17票反對、2票廢票,成為IOC執委會之正式決議──此即一般所稱「IOC名古屋決議」;這項決議並於1980年2月10日,在IOC第82屆年會中獲得通過。

為防類似爭議再起,IOC同時於年會中批准《奧林匹克憲章》(Olympische Charta)之修改:
  • 所有有關國旗、歌、名之部分,一律從「國家」改為「代表團」之旗、歌、名。
  • 國家奧會使用之旗與標幟,必須提請IOC執委會同意,方得使用之。
1980年7月15至17日,莫斯科奧會舉行期間,IOC召開第83屆年會,西班牙籍的薩瑪蘭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當選主席。在同月31日,國際足總(FIFA)主席哈維朗治(Jean-Marie Faustin Godefroid João de Havelange)受薩瑪蘭奇之託,與我國籍IOC委員徐亨碰面,達成以下協議:
  • 徐亨同意將「控告IOC之訴訟」,再延期4個月(至1980年12月1日止),在此期間,IOC承諾檢討名古屋決議案,尋覓解決辦法。
  • IOC同意中華奧會更名為「中華台北奧會」,並由其年會通過決議案,今後奧運會僅使用奧林匹克之旗、歌,各國奧會使用之旗、歌,不再為其本國之國旗及國歌。
1980年9月29日,薩瑪蘭奇與徐亨於洛桑會面,對於我國所要求之撤銷名古屋決議一事,IOC主席未表示意見。而雙方對於會徽及旗幟態度上, 我國希望沿用現有之會徽、國旗,薩瑪蘭奇建議將國旗標誌改為國民黨黨徽,未有共識。同年12月3日,徐亨再見薩瑪蘭奇,翌日得到書面保證:只要我國奧會接受IOC條件,將助我恢復所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會籍及奧會會籍,同時得擁有與其他國家奧會相同之地位,即所謂「在參加未來之奧運會或其他IOC活動時,如同任一國家奧會般,擁有相同之地位與相同之權利」。

經行政院「奧會問題執行小組」決定,銜命前往洛桑的徐亨、丁善理、李炎等人,終於1981年1月26日,與IOC主席薩瑪蘭奇達成共識。IOC將依第82屆年會時所修改之憲章精神,而非名古屋決議下通訊投票之結果,承認已經我方同意更名之「中華台北奧會」;IOC同意我國提出之新會徽,我方則同意「撤回訴訟」。在此基礎上,方有嗣後1981年2月24日經IOC執委會通過,3月23日於IOC瑞士洛桑總部,由中華奧會主席沈家銘、國際奧會主席薩瑪蘭奇代表雙方正式締結之《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Lausanne and 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所謂《洛桑協議》

序曲:1979倫敦法院,「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會籍」短暫欣喜的判決

「控告IOC」,不是在相關會籍保衛之發展軌跡中的唯一、甚至不是第一件法庭動員。在IOC於1979年10月作成之名古屋決議前,我國針對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會籍保衛戰中,最引人關注的,無疑是1978年10月,於波多黎各首府聖胡安所舉行之第31屆世界田徑總會(IAAF)年會。在有關中國問題上,大會審議以下的動議:

在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田徑協會之入會請求上,基於如下事項,建議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國際田徑總會有關中國地區之唯一代表:
  1. 考量國際田徑總會章程第4條有關政治疆域之特別規範;
  2. 由聯合國方面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治疆域應包括台灣島;
  3. 已獲如下保證:台灣之運動員將得以在國際田徑總會規章下參加國際競賽且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田徑協會所轄。
最後,在200位代表投票下,大會以153票過半數通過此動議,國際田徑總會正式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田徑協會為會員,其所轄領域包括台灣。盛怒下的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以國際田徑總會決議「將產生剝奪其會員資格之影響」為由,在國際田徑總會總部所在地的英國倫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於1979年4月2日作成判決:「國際田徑總會系爭決議無效,確認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為國際田徑總會之有效會員,擁有本於會員資格所享之所有權利與特權。」

這是一場令人欣喜的法庭之戰,紀政欣喜地向國人宣布,在節節敗退的會籍保衛戰役裡,無疑振奮台灣社會。然而,事情未了,在國際田徑總會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案件延滯達兩年之久。於繫屬中,1981年伊始,國際田徑總會官員開始密集尋求解套方案,當然,前述有關IOC於1980年莫斯科奧運之後與我方的協商與進展,扮演關鍵性的影響。最後在1981年9月於羅馬舉行之國際田徑總會特別會議上,終於採取與IOC相同的處理方式,「中華台北田徑協會」(Chinese Taipei Track and Field Association)正式取代「中華民國田徑協會」(Republic of China Track and Field Association)名稱。台灣的田徑健兒繼續擁有國際舞台,但名號與國家指涉──至少從官方文書看來,已然變異。

起訴:1980中華奧會、徐亨委員的雙重訴訟

不論如何,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於1979年4月2日倫敦地方法院勝訴,無疑打了一劑強心針。特別在面對半年後、1979年10月的IOC名古屋決議等,對於中華奧會所帶來的連串惡夢成真,「法庭動員」成了浮現檯面的名稱保衛唯一選擇。

1980年1月,針對《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所稱「IOC之中國計畫」(China Plan),趕在2月10日第82屆年會將審議名古屋決議之前,我方在瑞士洛桑地方法院提起「兩件分開訴訟」,雖然同由布赫爾(Pierre Bucher)法官合併審理,但一件由中華奧會提起,另一件原告則為IOC委員徐亨,主張均為「IOC名古屋決議因牴觸《奧林匹克憲章》而無效」。這個時間點相當重要,必須趕在IOC年會前,尋求法院撤銷執委會決議之可能。

1980年2月,律師卡拉德(François Carrard)提出法律意見書予IOC參酌,其主旨為:「將徐亨先生自IOC開除之可能及對《奧林匹克憲章》應修正部分。」對徐亨與中華奧會向洛桑法院起訴所造成之狀況,律師提出建議,首先,應將徐亨自IOC開除;再者,為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狀況,建議修正《奧林匹克憲章》,防堵之後有「類似如台灣這般來爭取會籍之麻煩問題」。

律師提到,在瑞士法律下,包括IOC在內的任何組織,沒有不能開除會員的問題。根據瑞士《民法》第72條,開除會員之原因,不限於章程明定之事由。此外,《奧林匹克憲章》第13條雖明定開除會員之要件,但仍需注意瑞士司法實務所發展之程序要求:在開除會員之前,必須給予其陳述意見、為自己辯護之機會。在本案中,IOC並未給予徐亨陳述意見的機會,才會引致徐先生至洛桑法院提起訴訟。

於是,律師提出兩個可能途徑:
  • 以現行《奧林匹克憲章》第13條開除:主張徐亨違反《奧林匹克憲章》第12條第3句規定,違背IOC之利益,當然,律師強調,必須在表決作成該決定之前,確保徐先生收到「足夠的通知」,使其有時間準備並提出不論是書面或口頭之辯護意見。
  • 先修正《奧林匹克憲章》第13條,再開除之:律師建議將第13條最後一句修正為「IOC得不附理由而以決議逕行開除會員」。
針對未來應避免發生類似情況,不再讓遭開除之委員提起法院訴訟以對抗IOC,律師建議,應努力使IOC的成員,不論是國家奧會、奧會委員或任何參加奧林匹克活動之第三人,都在類似情況下,只能向IOC尋求協助與救濟,而不是向瑞士或世界任何地方的法院;為了達成此目的,應思考修改《奧林匹克憲章》。

接下來律師的建議,對於日後國際運動仲裁法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之成立有相當關鍵的意義:經過研議,律師提議IOC「應通過一明確規定,透過仲裁解決某些爭端的新規則及必需的施行文本,以明確定義仲裁程序及交付仲裁之範圍」。

此份法律意見書中,提出3種方案:
  1. 限縮型規則:將仲裁程序僅適用於IOC與其委員之間的爭議,在此前提下,可考慮在《奧林匹克憲章》第二章的部分,加入以下之文字(例如列於第23條之後):「IOC及其成員間的所有爭端,包括與IOC本身相關的爭端,皆應依IOC仲裁規則作出最終判斷。其程序由施行細則定之。」
  2. 中間型規則:將仲裁程序適用於「委員與IOC間」、「其他國家奧會相互間」、「IOC與國家奧會間」的三類型爭端,在此狀況下,可考慮在《奧林匹克憲章》的第一章,加入以下之文字(如放置於第10條之後):「IOC及其成員之間的所有爭端,包括與喪失會籍有關的爭端,以及IOC與國家奧會之間的所有爭端,均應根據施行文本所確立的IOC仲裁規則,透過仲裁程序以解決之。」
  3. 一般型規則:所有與奧林匹克有關的爭議,均一致納入仲裁範圍內。
律師評估,第三種一般型規則,將所有爭端都納入為排他性仲裁,最乾脆,但卻可能因而弱化IOC本身的地位。第二種所謂中間型規則,至少相對於第一類的限縮型,將IOC與國家奧會間之衝突放入,似乎較為理想,但應如何定義「IOC與國家奧會間之衝突」,仍有需要釐清之處,難度不小。第一類最為保守,但其指涉也最為清楚而無爭議,雖然無法一併解決其他問題,但「至少可避免IOC被迫讓委員告到法庭上之風險」──顯然,指的是徐亨案。

律師研判,審理徐亨及中華奧會控告IOC的洛桑法院,可能有「名古屋協議確實違反《奧林匹克憲章》第3、62、64、65、66條」見解,因此力主IOC不該賭運氣,而是直接致力於憲章修正,阻止類似爭議再上法庭爭訟。接下來有段非常關鍵的文字:
「主要的問題是:《奧林匹克憲章》必須盡可能地明確表示出,IOC有權自行決定國家的定義,而各國、包括其政府所表達之觀點,對於IOC而言,不具拘束力。」
在此前提下,律師建議修改《奧林匹克憲章》中某些關於公民、國家奧會、國家協會,乃至於國家等名詞運用。例如《奧林匹克憲章》第8條第2項,即建議修正為:
「在本規則中,國家係指在沒有任何訴訟或追索之情況下,經IOC承認的國家奧會所管轄之任何國家主權團體或領土。」
從以上卡拉德律師的法律意見書可清楚探知,鑑於法院心證未必對IOC有利,律師力主應直接修改《奧林匹克憲章》規定,讓IOC得以享有對於會員國會籍不受挑戰的專屬決定權。特別是必須擺脫「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何謂IOC之國家指涉」拘束,讓IOC自己保有對國家的定義權,再搭配「爭端交付仲裁,阻卻前往法院提出救濟」,從實體與程序面向,使IOC自己壟斷決定權,不容許外部救濟。吾人可以發現,IOC接下來幾乎順此軌跡不斷前進,當然,必須先面對洛桑地方法院這一關。

判決:中華奧會當事人無權提告,徐亨委員案先勝訴再遭拖延

1980年3月18日,洛桑地方法院由審判長布赫爾開庭審理,案由為「公開聽證會及確認法律關係」。法院文書中載明,「由於原告及被告計畫放棄訴訟,中華奧會之訴訟代理人維茨布格爾(Alain Wurzburger)律師,請求法院於6月30日前不對原告之先位及備位聲明做出決定,被告代理人卡拉德並無異議」。在IOC對中華奧會提起反訴的部分,1980年1月7日,訴之聲明為:「洛桑地方法院就徐亨、中華奧會於1979年12月6日起訴之案件,無管轄權。徐亨、中華奧會所主張者,應不受理。」經審判長曉諭指示後,兩造同意,中華奧會同意撤回本訴部分的兩項備位請求暨附帶費用。當天言詞辯論終結。

1980年3月27日,法院先針對反訴部分判決。法院事實上等於先處理本訴,訟爭標的為:「IOC就中國問題,於1979年11月26日所為之決議,是否有效?」法院提到,徐亨先生於1979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訴,訴之聲明如下:
  • 因中國問題、1979年10月25日,IOC執委會於日本名古屋所為之決議,以及本於此決議而於1979年11月26日於瑞士洛桑發布之投票結果,進而所為之其他決議,皆為無效並應撤銷。
  • 前述應為無效並應予撤銷者,特別為以下之事項:就中國奧會(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名稱、旗幟、國歌、國徽的定性相關者,以及,就中華奧會(台北:中華民國)名稱、旗幟、國歌、用至現在的國徽的更動要求及對其定性的變更者。
在實體部分,法院針對徐亨作為IOC委員資格的爭議,由於適用《奧林匹克憲章》規範,是以應遵守第23條有關仲裁條款,以及第4章有關IOC施行規範之拘束。《奧林匹克憲章》第23條規定:「最高權力機構:IOC係所有與奧林匹克賽事及活動相關爭議的最終仲裁管轄機構。包含規範性等所有類型爭議,以及所有暫時或永久性的制裁(其中最嚴重者:禁賽、免職、免除資格、驅逐)。IOC的權力是主權性(Souverain)的。儘管如此,IOC將其權力委託由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Fs)負責執行有關運動技術性質之問題。裁決權力的委託由施行規範定之。」準此,IOC主張,適用該規範,可見本案爭議,應屬組織內部性質。法院因而認為應駁回徐亨的起訴,本於《奧林匹克憲章》第16、23條:
IOC有處理任何有關奧林匹克賽事及活動之問題的最高權力。大會有其全部權力(第23條)。其所作成之決議不可表示異議。大會將其裁決權力委託至執委會之手,但仍自己保有作裁決的權力。各類運動的裁判決斷其運動領域的所有技術性問題。在其領域範圍內,即使是屬於紀律性質的裁判亦不可表示異議,並在不損害IOC所作額外處分之下,適用於所有IOC所舉辦或贊助的賽事。
法院以為,根據上述條文,爭議無法由IOC下之個別國家奧會或其委員,自行宣告無效;換言之,非為得處分事項,對之並無實體法上權利。法院進一步說到,IOC執委會1979年10月25日於日本名古屋所作成之決議,再於1979年11月26日由IOC大會所接受,此應認系爭決議已由組織之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終局決定,是以,普通法院沒有審判權。

當然,法院話鋒一轉,考量對於IOC所屬會員國而言,若將《奧林匹克憲章》及其施行規範,如同IOC所主張的,一概解讀為仲裁條款範圍,形同拒絕會員國的任何救濟可能,則是否違反瑞士公共秩序(l’ordre public suisse)?並非完全無疑。最後,假設系爭決議,真的可以解讀為仲裁條款範圍,則只有在該決定/仲裁主體享有最低程度之獨立性時,如此之假設與效力影響,才能得到支持。然而,法院強調:「此一獨立性在本案中未能得到確保」,因為很清楚地,不論於本案中或由先前參與系爭決議的作成,從而已表現其意志的執委會,或是由作為被申訴者之IOC自己來擔任終局裁判者,說穿了都是球員兼裁判,不為法律所許。是以,在此反訴部分,法院最後判決IOC敗訴,本案原告徐亨可額外請求最高500瑞士法郎的補償金。

餘音:法院判決可能不樂觀,最終走向政治解決

案件並未結束,洛桑地方法院民事庭僅先就反訴部分判決,本訴部分則只作成中華奧會當事人不適格的決定,但徐亨起訴之實體爭議,法院語焉不詳。應雙方請求,庭期不斷延後,簡言之,法院也在等待IOC自行修改憲章。

1980年4月17日,中華奧會訴代維茨布格爾律師致函IOC訴代卡拉德,提及IOC尚未交付中華奧會新的《奧林匹克憲章》。即便如此,修正後新的第9條,按其文義,應是「國家奧會在奧運會上所使用之旗幟、國名及徽章(包括標示物與圖案),必須先交予IOC並獲其核可」,但維茨布格爾律師提到,該條並未明確規範,究竟是由IOC的常委會或是執委會擁有此核可權限。此外重申,中華奧會(ROCOC)「仍堅持要以國旗、國名及國徽,送交至IOC」,希望在隔週一、二舉行之IOC執委會,能好好處理此事。

數天後,1980年4月21日,IOC訴代律師卡拉德,致信當時的IOC主席基蘭寧(Lord Michael Morris Killanin),鄭重建議IOC應考慮廢除執委會1979年11月26日之決議。律師認為,「徐亨先生有極高之機會獲得洛桑地方法院的勝訴判決,一個可能宣告1979年11月26日決議違反《奧林匹克憲章》,進而修訂前之《奧林匹克憲章》都必須加以尊重適用之判決。儘管此一勝訴不會因而獲取任何具有重要性之具體結果,但它將使徐亨有機會公開指稱IOC於法庭上挫敗,我猜測此一指稱應為主席所欲避免之結果。」

律師聲稱,「如IOC自行廢除1979年11月26日的決議,並以一根據新規定所作成之決議取代之,則徐先生及台北奧會的請求,即失去其意義,並將終止訴訟程序。顯而易見的,如IOC自行宣布廢除上述決議,洛桑法院將不可能自行作成上述預測的判決⋯⋯我認為,徐先生不會因為我們以一具尊嚴的方式結束此一訴訟程序,而感到不滿足。」

在此信中,律師清楚地展現其不盡樂觀的預測:「請容我向您告知,法官曾強調其可能期待由IOC自行廢除其名古屋決議,並由修正規範下所訂之新內容取代的訴訟解決方式,因此,我認為法官可能會滿意於上述兩決議之遭撤回或終止。我猜測法院會因為IOC未依照上述建議方式處理,從而連同宣告名古屋決議應撤銷而無效,理由在於該決議牴觸當時有效的規範。」

1980年5月30日,IOC訴代陳報法院,要求將審判期日延至6月30日,理由是IOC將於6月在洛桑舉行執委會,將對於本案相關之「簽訂協議的(外交)儀式、國歌、國旗及其他象徵物(Emblem)事宜」,作成決定,而該等決定可能成為案件相關之「新事實」。翌月,1980年6月9日及10日的IOC執委會,對於所謂「在台北的中國奧會」(LE COMITÉ OLYMPIQUE CHINOIS TAIPEI)問題,進行討論,其中幾點結論饒富趣味:
  • 無須對中華台北奧會(CTOC)提出的國旗等物件作出任何決定,因為這與之前執委會拒絕的內容沒有實質上的不同。
  • 在莫斯科奧運之前,盡可能避免與中華奧會有信件往來,應透過中間人來溝通。
  • 依照瑞士法律規定,IOC的委員除非辭職,否則不能對IOC提起訴訟。
  • 如徐亨先生不停止訴訟,建議令他在莫斯科舉行的IOC會議中自行辭職。
  • 在以下的兩份資料中,找到使用「台灣」的文字,主席裁示不宜使用「台灣」之詞,以下的文字可以考慮:中國、中國台北、中國的台北、台北。
吾人可從這些1980年3月27日洛桑地方法院的「中間判決」後,一些新的發展中看出,關於徐亨控告IOC之部分,經兩造同意而延後。但不論雙方、乃至於法院,無疑都在等待「內部的政治決定」──究竟應如何長治久安地終局解決所謂台灣問題(Taiwan Question)?即便連IOC,都對法院判決走向不盡樂觀,也承認如果繼續堅持台灣所嚴厲指責的名古屋協議,將難善了。是以,期待「具有尊嚴方式地結束訴訟」,竟為兩造難得的共識。

後來的發展,大家耳熟能詳:1981年1月26日,我方與1980年7月甫上台之IOC主席薩瑪蘭奇達成共識,撤回在洛桑法院的訴訟。終究,在所謂中國代表權爭奪戰的餘音繚繞之際,形勢比人強,讓台灣運動員找到一持續存在的國際競技舞台,又能保有(如果還有的話)一絲尚存之「中華民國國家尊嚴」,已儼然是法庭鬥爭背後之浮光掠影、真正左右局面的一條貫穿紅線。徹底解決兩岸奧會會籍問題之所謂「奧會模式」,站在《洛桑協議》基礎上,延伸至所有單項國際運動場域,甚而其他非IOC、乃至於非運動競技之場合,「中華台北」已是必然的後話。必然的命運,令人感慨。

2021年8月4日 星期三

中國科技公司「野蠻生長」的時代已經結束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評論 2021/08/04

在美中科技戰的上一階段,美國針對中國的不公平市場競爭策略,已經開始採取「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策略。例如2020年針對抖音國際版TikTok平台的資料安全,促成美國公司介入併購。今年中國叫車平台公司如滴滴出行打算赴美上市(IPO)時,美國會議員也要求證管機構要嚴查中國公司的上市資料。但這些關於中國公司資安與透明度的質疑,畢竟都在法治的範圍內,因此TikTok在美提起官司勝訴,而滴滴出行也順利獲得許多華爾街投資者的青睞。

結果出乎眾多投資者的意料,美國沒有阻斷滴滴上市之路,反倒是中國政府在7月初下重手,在沒有任何明確的證據之際,就宣告滴滴出行有資安、對使用者資料保護不周…等問題,無須美國政府煩心,直接斷了滴滴以及其後幾家中國公司赴美上市之路。

這並非中國政府近期第一次對這些本土科技公司出手。2020年底,金融科技平台螞蟻金服公司上市前、忽然遭到監管單位約談喊停;2021年初,阿里巴巴被反壟斷法機構以「違反公平市場競爭」重罰數百億;2021年4月時,國的市場和網路監管單位,給包括BAT(百度、阿里巴巴、騰訊)在內的34家科技大公司,下了最後通牃,要求這些公司在一個月之內趕快自我「改正」違反競爭的行為、並應公開宣告將遵守國家法規,不然就會面臨如阿里巴巴被重罰800億元的命運;加上7月滴滴出行無法赴美上市,中國並順勢公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宣布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資的企業赴國外上市,須申報審查…

一連串的監管動作,顯然,透過各項網路安全、資料保護、以及反壟斷法的監管,中國科技公司「野蠻生長」的時代已經結束,另一個「政府監管」的新階段拉開序幕。

其實,中國運用監管法規「整頓」市場,從來就是得心應手,尤其對這些涉及大量數據資料的科技公司,國家力量更是如影隨形。只是,以往國家力量重在扶植本土、打壓外資,所以Google打不過百度、亞馬遜打不過阿里巴巴、臉書打不過微信、Uber打不過滴滴出行…每一家中國科技公司成長、壯大的背後,總有國家的影子。滴滴出行當年與Uber競爭,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中國不可能將廣大使用者的行車數據資料拱手讓給外資公司控制的背景下,Uber就如同許多外資公司,選擇退讓、併入滴滴出行。

滴滴出行赴美寸步難行,讓許多看好這家公司獲利的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但與其說是投資總有意外,倒不如說投資人本就不應忽視中國的政經風險。正如同《經濟學人》的分析指出,在中國,商業邏輯永遠比不上政治邏輯。科技公司沒有政府支持,不可能獲利;那麼很自然的,在這一波政府嚴管赴美的力道之下,中國科技公司要出走上市,可能性微乎其微了。

2021年8月2日 星期一

街頭藝人與藝術自由

黃帝穎、陳敬人、魏英哲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08.02

司法院公布最新釋字第八○六號解釋,宣告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違憲。大法官認為,對街頭藝人所形成之審查許可制度,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限制部分,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亦未獲自治條例授權,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並認為對街頭藝人之技藝加以審查部分,不符比例原則。我們誠摯感謝大法官保障街頭藝人,為台灣「藝術自由」樹立里程碑!

大法官除正面肯認人民選擇以街頭藝人作為職業自由,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外,更宣示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均為藝術表現領域,而藝術表現自由屬人民表現自由一環,亦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甚至認為藝術自由屬具有高價值言論,應受憲法高度保障。

誠如黃瑞明大法官本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所述:「街頭藝人是城市自由與多元文化的縮影,街頭藝人在臺灣社會並不陌生,走江湖賣藝,打拳賣弄身手,兼推銷膏藥,可說是街頭藝人的始祖。近幾年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多元、人數增加,這是臺灣邁向多元文化社會的表現」,本號解釋對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援引憲法「藝術自由」予以保障,讓台灣能真正走向「文化立國」。

我們作為本號解釋之聲請代理人,對大法官深感敬佩。然更期許未來行政法院能具憲法意識,對類如本案之自治規則為合憲性審查,若自治規則有牴觸憲法或法律時,能依據憲法表明適當見解,行政法院本可不受自治規則拘束,方能避免地方政府習慣性規避自治條例,常以自治規則限制居民權利義務。

行政法院如能具備「憲法意識」,就不會再發生類如本案街頭藝人,多年流浪在行政法院,遲遲無法獲得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也不會再發生因違憲之自治規則,導致文化藝術發展遭無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