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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1030「請立院儘速啟動審查《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草案」記者會

請立院儘速啟動審查《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草案

《法官法》從2011年開始實施至今6年多,但關於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新聞仍層出不窮,以2018年為例,有法官性騷案、蹺班為性交易、與當事人不當接觸、浮報溢領加班費等;至於檢察官部分,花蓮檢察官闖幼兒園事件更是震驚全國,突顯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機制改革的急迫性。司法院雖然允諾修正其中的「評鑑制度」,卻遲遲未將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不知還要拖延多久。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今日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籲請立法委員重視人民對於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殷切期待,於本會期能儘快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莫讓技術性問題延宕改革時程。
 
1. 《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除了前述個別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事件外。現行「個案評鑑制度」成效不彰,6年多來(2012/01~2018/07),法官評鑑委員會僅收案61件,已經結案的53件中,評鑑成立件數為21件,成立比率為39%。至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案量未公開,結案50件中,評鑑成立的有13件,比率為26%。至於實施2次的「全面評核」,由於結果不公開,外界僅知沒有任何法官或檢察官有移請個案評鑑,表現不佳的法官、檢察官如何處理,不得而知。
 
對此,司改國是會議提出許多修正建議。例如,增加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人數,來源應力求多元化及異質化。其實,民間團體曾就評鑑委員會決議欠缺性別意識召開記者會,希望未來評鑑委員會應該提升其組成的多元性與異質性,改變現行以「法律人」為主的現況,透過多元的觀點及不同於傳統的視角,整體評鑑法官、檢察官適任與否。
 
又例如,現行法,對於提起檢察官評鑑的時效過短,常常使得人民在審判終結後想提起檢察官評鑑時,才發現時效已過,國是會議也建議延長;而人民可以請求評鑑,更是國是會議決議與民間共同的訴求,司法院也不反對。可惜,前述修正都無法進到國會審查,評鑑制度的改革可說是仍走在黑暗的隧道中,看不見出口。
 
2. 司法院草案與國是會議決議仍有落差
 
除立法進度緩慢以外,今年7月20日司法院公布的草案內容也有許多條文並不符合國是會議的決議精神,例如,現行制度下,經評鑑委員會認定應付懲戒者,還需要再經過監察院的審查,才能進到職務法庭審理,由於程序過於冗長,因此國是會議決議應付懲戒者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用再經過監察院,但司法院草案沒有採納此決議,僅將職務法庭原本一級一審修正為一級二審,但沒有解決前端程序冗長的問題。實則,不同的制度建議本來就需要國會進行討論審查,但若遲不開啟,無從討論,更遑論完成制度的改革。
 
3. 官方應參考民間的改革建議
 
除前述時效與評鑑制度簡化的問題外,也籲請立法院參酌民間建議進行修法。包括將現行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執掌的全面評核改由評鑑委員會進行,並合理適度的公開結果,以利打造值得信賴的司法體系;此外,為因應人民直接提起評鑑的制度改革,應增設專職評鑑委員及專職工作人員,讓評鑑委員會有資源妥適的處理評鑑案;而在政府積極研商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情形下,讓國民法官能夠參與職務法庭審理,消弭目前人民對職務法庭官官相護的疑慮。

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一直都是人民最在意的司改項目,問題不解決,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繼續在暗處啃噬司法的公信力,對於認真、盡責的法官、檢察官們更是不公平。因此,聯盟籲請國會在此會期儘速排案審查,讓司改進度持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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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0.30(二)10:00
地點:立法院正門
主辦: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
 
【出席團體/代表】

立法委員/周春米委員
立法委員/黃國昌委員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
台灣人權促進會/顏思妤主任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羅士翔執行長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林慈偉主任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靖珮律師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范植鈿研究員
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執行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 
 
*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RzTtN8XDfMQ
*更多詳情請見民間司改會網站: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555

2018年10月28日 星期日

德法打擊假新聞 重點在截斷網路訊息快速傳播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10.27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0788

筆者在今年6月中,於《上報》發表「打擊網路假新聞 看德國怎麼做」,提到德國立法(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簡稱NetzDG)針對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要求它們就平台上特定種類(主要是《刑法》犯罪)的言論內容、負起快速審查與處理的責任,否則就會被政府處以鉅額罰款。之後台灣媒體上許多假新聞(假消息)立法管制的討論,常常提到德國,但由於德國NetzDG的立法思維相當創新,筆者發現台灣的相關討論,時而誤解了這部法律的精神所在,往往讓討論失焦,實非筆者所樂見。

網路訊息傳播的速度與形態,本就和傳統媒體不同,在大型社群平台出現之後,人人都是記者、人人都是編輯,任何一個帳號都可以是一家自媒體。各種資訊無需經過任何形式的查核,即可上網公開。如此社群平台的先天結構,造就了假/不實訊息的溫床。其中,具有特定目的、有組織、有系統的透過網路、製造並散播假新聞(假消息)的手法,以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威脅民主政治的本質,許多國家都已高度關注。民主國家之中,採取立法方式意圖對抗網路假消息的流竄,德國是一個典型。德國的立法有幾項特點:

(一)NetzDG所規範的言論內容,本就屬於《刑法》犯罪,不是創設新的言論犯罪:這也就是說,這些言論本身就是「不法的言論」,只是一般犯罪由司法機關認定,在NetzDG中,則考慮司法程序曠日費時、為期能因應網路訊息快速傳播的形態,把責任加諸大型社群網路平台業者,要求業者在24小時內快速處理舉報內容、避免不法言論的損害進一步擴大。 
(二)NetzDG所規範的對象,是大型社群網路平台業者,不是使用者、也不是傳統媒體業者:所謂大型社群網路平台業者,就如臉書、twitter和youtube。舉例而言,在NetzDG之前,使用者在網路上宣傳納粹或否認二戰的大屠殺歷史,這本身就構成犯罪,但使用者犯法,平台業者並沒有責任(總不能因為網友在臉書誹謗他人,則業者也要連帶坐牢吧)。在NetzDG之後,平台業者對使用者的不法內容,需要負起快速審查和刪除的責任。

相對於德國由於二戰歷史以及難民因素,對種族仇恨的言論散播十分敏感,法國則十分在意選舉期間的網路不實訊息傳播。2018年1月,法國總統馬克宏與俄國總統普丁會面,曾直接抱怨俄國媒體在2017年大選前,大量報導他在海外洗錢的不實訊息、透過網路高速流傳,企圖害他落選。基於這樣不愉快的經驗,法國國民議會今年初步通過的《打擊網路假訊息法案》,也是希望用新的方法、扼止網路流傳的不實訊息。這個方法,則是選前三個月,政黨或候選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所謂的「虛假或不實的網路資訊」,法官應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下令要求社群平台業者配合、封鎖這些舉報的網路內容。

儘管德、法的法案由立法至執行,有關言論自由的辯論從未終止,但值得我們重視的是,德、法都認知到網路訊息傳播的速度和方式不同以往,現有的法規雖有處罰規定,但卻常常緩不濟急,導致這些不實訊息在受法律處罰之前,早就造成難以挽回的網路災情。因此,德、法基於各別的歷史和國情,提出了加重平台業者責任、或要求法官快速審查並下令平台業者配合封鎖的立法。

但無論是德國加重大型社群平台業者責任、或法國要求法官快速審查,兩者都與一般網友無關、也和傳統媒體無關,而是截斷網路訊息快速傳播的過程,以避免在司法結案之前已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以德法為鏡,可以得知,打擊網路假消息,民主國家的管制重點在大型社群平台業者的責任、或由司法機關下令要求大型平台業者的配合,管制重點既不是傳統媒體、也不是一般網友。

其實,針對網路的特性,加重大型社群平台業者的責任,已是國際趨勢。即使沒有立法,美國、歐盟亦連連要求臉書至國會聽證,在在顯示大型社群平台,未來必需負起更大的責任。

台灣臉書的活躍用戶有1900萬戶,比例世界第一,社群平台決定了訊息傳播的走向,絕非誇大。政府要立法管制,其實也不必捨近求遠。立法院目前在審查中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就涉及網路平台業者的責任。只是照原本提案機關NCC的規劃,該法的主要目標是讓網路服務業者得以有免責的避風港。但避風港的保護思維,是仿自美國20年前網路產業正在起步的立法模式,當時網路業者是新生兒,現在則長得一個比一個大,需要的早就不是法律的保護。筆者建議,重新檢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可以是立法管制網路假訊息的切入點。

2018年10月26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1025反核力量集結迎戰,公投反方辦事處成立,拒絕「核四又來了!」第16案公投請投不同意票!



  年底將有10個公投案與大選合併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23日發布,擁核方提出「廢除電業法95條」的公投(以核養綠)補件後,查對結果已達門檻,依法公告公投案成立,此案編號為第16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已做好迎戰準備,徵求1500位民眾聯名支持,成立公投反對方辦事處,設立北中南三個辦公室,爭取參加電視辯論會的反對方資格,邀集長期支持反核運動的各領域社會團體與新政治力量集結,一同呼籲民眾11/24向核電說不,在第16案投下不同意票!

  完整會後新聞稿請參見: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18

擁核燒煤增空污、拒絕核四又來了
迎戰以核擋綠公投 反方辦事處成立記者會

時間:10/25(四)上午十點
地點:中選會大門外

記者會出席代表: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永社、綠色和平、人本教育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宜蘭人文基金會、台灣樹人會、社民黨、時代力量、基進黨、歐巴桑聯盟、綠黨、樹黨、左翼聯盟、人民民主黨


「廢除電業法95條」公投反方辦事處設立三個辦公室
北: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70號8樓之3)
中: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台中分會(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
南:地球公民基金會 高雄總部(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282號5F)


主辦單位: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2013年309全國廢核大遊行,北中南東共有超過22萬人上街要求終結核四、核電歸零。遊行結束後,數百個民間團體為串起台灣自主的公民社會力量,共同組成了「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廣招環保、人權、工運、教育、性別、社福...等各領域的公民團體,以「團體」作為成員單位,但不包含政黨組織,現已有超過兩百個公民團體加入。





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聯合聲明】宗教法不應超越國法(暨10/24(三)「宗教激狂法撤案 回頭是岸就是現在」記者會)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何宇軒攝

【聯合聲明】宗教法不應超越國法

聯合聲明原始連結: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16

  近期引起社會議論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雖迫於輿論的壓力取消 10/24(三)的立院審查,但綜觀草案中諸多法條皆背離於一般人的想像,背離於規範整體社會的法律體系,且分別侵害到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種種議題。

  探究宗教之本質,是以精神力量撫慰人心,亦具有安定社會之力量,但這並不代表宗教團體即可以此種理由將「宗教自由」無限上綱,要求社會大開方便之門,給予宗教團體所需的一切社會資源,理所應當的以宗教之名歧視無信仰之就業者、就學者,干擾教育體系,甚至要求排除合理的法律規範,只為了更加無所忌憚的使用國家土地,為了保護宗教不動產而忽略民眾的人身安全,面對種種不合理的條文,跨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多個領域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起聯合聲明,我們譴責的理由如下:

一、影響環境甚鉅
1. 草案第 22 條、27 條排除了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建築管理法規、消防法規、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恐導致宗教建築濫墾濫建、危樓林立,不但破壞自然地景與生活環境,更罔顧人民的生命安全!
2. 草案第 27 條中,宗教違建佔用公有土地達 5 年以上者,卻免受公產管理法規、土地法第 25 條的審核把關,便得向政府申請以購買、借用、租用、設定物權、受委託經營等方式,輕易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就地合法,這等於是變相鼓勵人民以宗教之名侵占公共資源,嚴重傷害社會公平正義!

二、傷害教育體系
1. 反對宗教入侵校園,學校若可以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對莘莘學子影響甚鉅。
2. 反對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
3. 反對以知識之名將宗教放入教育,違反教育中立原則。關於宗教歷史、宗教戰爭、各種社會的信仰等社會議題之瞭解是原有課程已有之內容,無需宗教基本法。(第 16 條)

三、傷害基本人權
1. 宗教自由應是思想自由的保障,例如是否信仰宗教、是否參與宗教活動,但國家不應對特定宗教獎勵或禁制。
2. 草案中如 13 條、17 條、20 條、22 條,均屬於宗教團體在管理上的過度保障。
3. 本法以宗教自由為名,對於信仰自由的解釋為似是而非的規定,除侵害教育權、勞動權等其他基本人權外,甚至造成對於「不信仰宗教」權的侵害;而有關宗教團體的自主權及管理上,又給予過多的優遇。本法以保障宗教自由為名,事實上是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免責及擴權,甚至有違憲之虞。
4. 造成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依照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宗教團體可要求其所設立的私立學校的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否則可以進行解聘,若學生信仰不同,甚至可以不核發畢業證書。
5. 剝奪十六歲以下未成年者之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之自由。

民間團體聯合要求:
1. 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四位提案人應立即撤案,並且完整公佈遊說團體名單!
2. 執政黨、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應公開表態,說明執政當局對《宗教基本法》的立場。
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邀集內政部及相關部會,謹慎檢視既有法規缺漏。
4. 行政院應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佔用公有土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並且評估建物合法化後的潛在衝擊,據此研擬宗教違建的清理對策。

聲明團體(以回覆先後順序排列):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婚姻平權大平台 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千里步道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人文煮意麵團、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看守台灣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黃國昌立委國會辦公室、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NPOst 公益交流站、社團法人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島國前進、社團法人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樹林國語禮拜堂、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綠黨、爸爸非核陣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農村陣線、勞動視野協會
(陸續增加中......)

【記者會】宗教激狂法撤案 回頭是岸就是現在

  時間:2018年10月24 日(三)AM 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出席:吳其融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主持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翁國彥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鄭英兒牧師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發中心主任
     林子琳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張明旭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
     施宜昕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
     葉大華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聯合新聞稿: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16


永社並參與連署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聲明全文:https://www.facebook.com/twgeec/photos/a.1980959928886680/2109702262679112/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新聞稿】1010「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研擬「中國居住證」因應措施」記者會

針對中國發放予台灣公民居住證的議題,公民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因應措施。
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永社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今日(10日)下午舉行論壇並召開聯合記者會,針對中國發放予台灣公民居住證的議題,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因應措施。
 
個人與國家層次的風險評估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邱文聰說明,中國國務院以《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作為向港澳台居民發放「中國居住證」的依據,其法規清楚認定居住證持有者符合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以及領有中國公民身分號碼等三項身分要件。他認為,在個人層次上,中國居住證延續中國政府長期對台灣人民的國籍主張,並藉此明確其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更甚者,居住證結合數位管理系統,領證者在享有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將個人資料隱私遭侵犯的風險,完全暴露於中國政府的掌控之中。
 
在國家層次上,邱文聰進一步強調,中國以單方措施發放國民身份證件予台灣國民,並表明申領人的認諾,此法理主張將強化國際社會對「中國實質統治台灣」的印象。他解釋,居住證措施透過「人民的認同選擇」架空了台灣現行法令上國籍的單一性,中國國民身分將取代台灣國民身分;並且中國以此包裝對台灣人民的分化,進而瓦解台灣的主權邊界。
 
共同體邊界作為民主的前提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指稱,民主實踐必須立足於主權國家,因為確認共同體邊界與存續社會融合是支撐民主制度的基礎與動力來源。她表明,引導台灣人申領中國居住證顯示了中國的策略轉向,中國政府不僅主張過去一貫抽象的主權立場,如今更伸入公民權利領域施展具體作為,建構中國國家體制對於台灣人民的管轄途徑。對此,她呼籲台灣政府應該展開積極作為,阻止台灣人走入中國的國家建構;由於中國對台灣展開「實體國民化」的意圖明顯,過往的法理宣稱即將成為現實,如此一來,站在反對專制政體侵犯台灣民主憲政的立
場上,政府應該以行動反制。
 
相關立法建議
 
針對修改法制規範的操作細節,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提到旅中台灣人目前成為中國的政治籌碼,他因此主張政府應該採取「對中國強硬,對人民柔軟」的基本原則,並落實法規上的防禦機制,以防範中國對台灣主權進一步侵犯。
 
他根據風險控管的比例原則,依序說明當前可行的修法方向:領證者應於入境時主動申報,政府再依此建立民主安全機制,甚至提供旅中之國人必要的協助;
 
經合法申報並完成雙重國籍身分登記者,除了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擔任特定公職之外,其他國民權利原則上不予限制;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與台灣民主共同體成員身分之間存在忠誠、義務之根本衝突,領有「中國居住證」但未完成申報及雙重國籍登記者,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及服軍職、公職等公民權利。然而,該規範方式須採法院事前審理後限制,或採事後刑事課責,則有待進一步討論;
 
依據「對人民柔軟」之原則,所有加諸於單純領證國人的措施,不因而喪失台灣公民身分、戶籍資格、民事權利、入出境權利與全民健保等社會權,以避免造成國人過度之困擾;
 
但是,若領證國人進一步與中國建立更緊密的共同體連繫,譬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於中國境內設有戶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居住證達十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軍隊或中國共產黨黨部任職,原則上應取消其台灣公民身分,也就是去除台灣國籍、戶籍以及其所衍生之權利。
 
台灣永社副祕書長洪崇晏表示,談到限制領證者公民權利,台灣目前的大法官釋憲案例提供充足的法理合憲性基礎,但實際操作仍需強化修法過程的正當性論述。他進一步強調,限縮公民權利等措施應該建立在消除外部成本的基礎之上;由於領證者的個人抉擇提高了台灣國家安全層面的風險,依比例採取反對措施是合理的行為。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沈伯洋接續發言,他主張「人權保護」仍然是所有反制措施的最終目的;然而國家安全考量與人權保護理念之間,並不存在絕對的矛盾,反而適度因應民主共同體邊界受侵害的問題,才能確保人權存續。他也希望政府不該全面道德譴責旅中的國人,而是必須針對中國居住證政策,具體且按比例提出因應之道。
 
林秀幸補充,希望藉此次因應修法宣示主權,「兩國論」才是必要充分的條件,除了防禦外,更帶有積極的面向;邱文聰進而表示,要能「對中國強硬」,才有「對人民柔軟」的條件。賴中強強調,相關修法建議不能被簡化為「只要申報就能繼續享有投票等公民權」,關鍵在於要完成「雙重國籍登記」,將大陸「外國化」。面對中國的種種措施,我們要主動因應,我們必須向中國傳遞清楚的訊息,中國今天這樣的措施,要把台灣內地化,我們就要把大陸外國化,透過這樣的立法措施,向中國傳遞強烈而清楚的訊息。
 
直播連結 PART 1
https://youtu.be/AWZqy3GC--o
 
直播連結 PART 2
https://youtu.be/ZQ5pHorN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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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時間: 2018.10.10(三)下午15: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四樓議室
 
記者會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長
 邱文聰/台灣守護民主平會長
 洪崇晏/台灣永社副秘書長
 沈伯洋/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專員

2018年10月3日 星期三

台杉既是國家級投資公司 就該減少政治干擾和近親繁殖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10.02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9116

知識和創新是現代經濟發展的發動器,已是老生常談,世界各國無不想方設法,鼓勵本國創新、刺激產業發展。尤其台灣的鄰居:中國,正在傾力累積科技開發與智財創新的實力,連創新經濟的領頭羊—美國,都從消極地遏制中國剽竊智財、改為更積極採取多項限制與中國合作的措施、以保護自家的關鍵科技與產業發展。

以台灣經濟和對岸的連動程度之高,倘若中國加速往中高端技術邁進,對台灣影響不言可喻。也因此,相較之下,台灣更應該用加倍的力量,確保策略產業的領先創新地位。

雖說台灣需要追求創新、力求突圍,眾人都會欣然同意,但說易行難。筆者這幾年和新創團隊接觸的經驗,其中一點心得,即是理解到創新不僅僅是技術需要突破,創新要產業化,更有許多社會、文化、組織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創新者要取得本地融資,十分不易。這倒也不能全怪台灣的銀行,銀行業的文化以保守見長,而創新本就是一項高風險的工作:不但失敗率偏高,新創者能提出的資產又多是「看不見的智慧、無形財產」。

受限於過往以製造、代工為主的經驗,台灣銀行業重視「看得見」的資產,往往要融資者提出不動產做為擔保。銀行不願意去賭看不見的無形智慧財產,一方面既是缺少智財評價與估價的機制,另方面,更是缺少接納創新、承擔風險的文化與習慣。

因之,在台灣本土的市場機制下,風險高、無法保障收益的新創,要取得資金,相對困難。雖然台灣人不是沒有錢,但大筆大筆的資金寧可轉進房地產、或躺在帳戶中、收不到1%利息的存款。導致資金不是流動性偏低,就是往無法創造外部效益的領域流動。

換言之,以現有的市場機制欲思鼓勵產業創新與轉型,恐怕已然失靈。此時,政府的角色就相當重要。往常政府最常提出的做法是新創補助,但官方補貼的缺點是緩不濟急、官僚作業僵化,和新創所需的彈性和靈活,格格不入;另一方面,官方的審查標準和產業發展脫節,往往讓申請創新補助成為一場「作文大賽」,有紙面KPI卻無實質GDP、或者各項補助計畫的審查委員和申請團隊重疊性過高,導致補助資源無法雨露均霑。

究竟如何適度引導國家力量扶植新創、提出更有商業彈性的機制、避免官僚僵化之弊?目前國發會提出設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官民共同合作投資產業創新。

這項已有其他國家採行的做法,對台灣政府而言卻是新嘗試。國家資金不再以補貼形式在場邊觀戰,而要直接「撩下去」投資創新,台杉公司迥異於傳統,讓人耳目一新,但也讓人對未來台杉是否能成功,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做為一家「投資公司」,台杉最大的優點,是應該能擺脫僵化官僚與政治干預,展現商業活動的靈活彈性與投資決策的專業高度;但做為一家「國家級」的公司,動用國家資源成立,亦需受到公共監督。兩者如何平衡?

筆者建議,受民所託,台杉適時適度公開相關投資資訊以及決策過程,以備公共檢驗;但另一方面,由於投資是高度專業的工作、投資新創更需要複雜的跨經濟、財務、科技、和法律的知識,在投資決策上,應容許專業者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減少不必要的政治干擾和近親繁殖。其次,由於國家投資公司負有鼓勵創新、刺激產業發展的政策目標,更重要的將是以成敗論英雄,定期檢驗其投資效益、以及能否成為「國家級鯰魚」,帶動整體產業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