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永社2023年感恩募款餐會「永續民主,看顧未來 Éng-sio̍k Bîn-chú.Khòaⁿ-kò͘ Bī-lâ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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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違法兼職 校長失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4.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92259

管中閔遭檢舉在中國有三十一項兼職,包括兼職教師、博士生及碩士生導師、學分評分委員、學術委員會、計量經濟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講座教授等職務,姑且不論現行規定,公立大學教師不得到中國兼職的違法問題。即使在中國兼職相對難以調查,但管爺在遴選台大校長的獨董爭議中,已有違法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的事證,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爺不得擔任校長。

各界質疑管中閔在台大尚未同意前,已違法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就算依據台大教授投書所採的校方最寬鬆認定,管中閔至少在去年六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二日之間,欠缺台大同意竟兼職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明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簡單來說,管爺違法兼職台哥大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牴觸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此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生「不得為教育人員」的法律效果,而教育人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亦即,教育部依法行政,不得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