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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真的要把課綱送到立法院嗎?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7.3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30/658590/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民間團體近日發出連署書,除了要求教育部長吳思華下台外,更主張立法院修法將課綱定位為「法規命令」,並且按照「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將課綱送到立法院進行審查,以符合「民主監督」的要求。不過,就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這樣的見解真的妥適嗎?

依法論法,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但課綱屬於對於「可得特定之人」(例如書商、教師、學生),就個別具體事項(高級中學教育方針)所作的決定,性質應該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稱的「一般處分」,而與「法規命令」的定性明顯不同。

而在「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便可以從教育部決定強推的8月1日起算,由受課綱效力拘束的相對以及關係人,也就是由書商、教師以及學生來啟動救濟程序,透過司法機關檢視課綱微調的程序合法性。然而,在急迫性的考量之下,將課綱解為「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就台灣的政治生態以及教育的長遠發展來看,是否真的妥適?

在教育部對教科書的審訂尚未鬆綁、台灣的升學考試制度尚未改革之前,若將課綱認定為法規命令,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課綱就必須送到立法院備查。即使提出異議交到委員會審查,依照「兩岸服貿協議」的經驗,國民黨可能早就用30秒或是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了,屆時的困境將更難解套,我們更不能期待在國會失能的情況下,再一次面對學生衝進立法院而被司法追殺的情況上演。

本次微調的爭議不外乎程序跳過基層教師、課審會及課發會,更改實質內容又欠缺歷史專業人士。而教育部的追隨者不外乎主張「課綱需符合憲法」,但無不遭受民間團體及歷史專業學者痛批「課綱只需符合歷史」。如果課綱必須符合歷史而非符合憲法,相同的邏輯,代議政治也不應抹煞歷史專業。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是經過歷史專業學者一致通過的歷史課綱,如果按照「一般處分」的救濟管道,法院對於適法性的審查更能作較嚴格的把關。相較之下,如果將課綱解為「行政命令」,而必須要將課綱送立院備查,最後卻遭到多數黨杯葛,「政治淩駕專業」以及「政治黑手深入校園」等政治介入課綱的情況恐將不斷上演,即使這些因高門檻而沒辦法罷免的代議士在4年後「被選民唾棄」,恐怕也無法挽救3年就從高中畢業的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企業內貪汙 刑法應入罪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7.30
http://udn.com/news/story/7339/1088018

台塑爆發主管集體收賄弊案。現行刑罰是否足以嚇阻企業貪汙發生,值得檢討。

類如台塑大型企業,每年對外採購的規模與金額,有時不輸給國家,卻因私法自治,不可能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尤其企業為獲利極大化,對外採購流程往往只強調迅速與效率,不可能如公部門般委請外部專家評審,甚至有政風機構監控;在金額龐大、權力過度集中且缺乏外部監控下,私企業內掌管對外採購的高層就易成為行賄的對象。甚且企業強調營業機密,對外採購必趨於密行,致難為外界察覺。

在企業貪汙的事前防制有其困難下,若能在事後藉由重刑處罰,似也能產生一定的嚇阻效果。只是私企業的從業者,不可能是刑法的公務員,即便受賄,亦無適用刑罰動輒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汙罪,只能依刑法背信罪論處。惟此罪所謂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等要件,趨於空泛與不確定,這就會產生治罪的困難。何況背信罪法定刑上限僅五年,且只能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與龐大不法利得相比,實不成比例致難有懲罰效果。

為解決刑罰過輕之弊,證券交易法於二○○四年修正時,特於第一七一條第一項增加第三款的特別背信罪,即針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若欲圖利自己或他人,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受損超過五百萬元者可處三到十年徒刑,若受損超過一億元者更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並分別得併科高額罰金。如此規定,即是想利用重刑防止企業貪汙一再發生。

只是此罪規定於證券交易法而非刑法,適用對象僅限於已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且以公司受損超過五百萬或一億元為基準,則關於收賄與損害間的關連,就會成為法庭攻防的重點。若檢方無法證明此等因果關係及確實掌握不法所得的洗錢流向,就得回歸難以治罪且法定刑不重的刑法背信罪。

更糟的是,特別背信罪的處罰對象僅限於企業內的收賄者,而不包括行賄者,這不僅使檢察官無法以認罪協商來策動行賄者供出收賄者的犯罪事實與證據,也在無形中助長紅包文化的盛行。

為有效防制私部門貪瀆,立法者實須依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廿一條的規定,於刑法中將企業內受賄與行賄的行為入罪化。企業本身為了生存競爭,更應儘速建立一套有效的防貪機制,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2015年7月29日 星期三

教育部長告學生 刑罰? 頂多行政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2002

針對反黑箱課綱衝入教育部的學生,教育部長仍堅持提出告訴,以維護法紀。只是在如此堅持的同時,實須先釐清學生到底犯了什麼罪。

學生未經允准闖入教育部之行為,涉及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入他人住宅罪,而因為告訴乃論,故部長代表教育部提出告訴,檢察官自須依法為訴追。只是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法益,乃為個人居住安全與隱私的自由,國家能否主張此種權利,就會產生相當大的疑問。況且,禁止未經許可侵入國家機關的目的,實在確保公務員免於恐懼致能公正客觀的行使職務,與侵入住宅罪在保護的個人住居自由,實屬南轅北轍的不同面向。所以,除非將侵入國家機關的行為入罪化,來填補治罪漏洞,否則,現行司法實務硬將公機關納入侵入住宅罪的保護對象,就有違類推禁止的刑法原則。

至於學生在闖入行為的同時,亦可能附帶觸犯刑法第一三八條的毀損公物罪及第三五四條的毀損罪,前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且為非告訴乃論、後者法定刑為二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故教育部依此提告,似也於法有據。惟我國毀損罪,除須有毀棄、損壞物品之行為外,尚須達於不堪使用,才足以當之,若有毀損行為,卻未達於此等程度,在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亦無法以此等罪名治之。

至於學生在闖入過程中,亦可能與公機關駐守的警衛產生拉扯與衝撞行為,也會涉及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法定刑三年以下且為非告訴乃論的妨害公務罪。不過,此罪的成立乃須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若未達此地步,就非屬刑法的犯罪,致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以行政拘留或罰鍰。

總之,不論對於反黑箱課綱學生闖入教育部的舉措有何等之評價,但基於罪刑法定與刑罰的最後手段性,此等行為恐皆未能達於刑事不法之程度,致僅能以秩序罰處之。

感謝董媽媽 為政黨民主發聲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7.29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05586

中國國民黨考紀會於本月十五日,針對黨員紀國棟、張碩文、楊實秋、李慶元及李柏融等五人,以「政論節目汙衊、惡意攻擊國民黨」、「有損黨的名譽」等理由,作出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國民黨這次大動作揮刀開鍘「五大寇」的行為,不僅引發政壇議論紛紛,也帶出「黨內民主」與「政黨紀律」兩者應如何妥適拿捏的嚴肅課題。

就法理而論,政黨在本質上與公司行號、民間社團有別。政黨政治必須講究民主政治化,即透過政黨內部秩序與民主政治秩序原則,致使政黨人士包括黨魁及重要幹部,都由下往上選舉;政黨的重要意見及政策也由下往上逐漸形成,才能使政黨成為實施真正民主政治之重要基礎。此為政黨政治的ABC,是以當黨員對黨的路線、黨的政策、黨的人士時而提出批判性建言,應係民主國家政黨的正常現象,本無大驚小怪餘地。然而在中國國民黨仍帶有「革命民主政黨」色彩的特殊體質下,舉凡「違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策綱領或決議」、「損害黨之聲譽」、「在黨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都是該黨黨章裡懲處黨員事由。這些構成要件概屬高度模糊的法律概念,在操作上即容易流於主觀恣意,是否開鍘黨員,存乎黨政層峰一念之間。

觀乎中國國民黨近年荒腔走板的施政表現,比前述「五大寇」更符合「有損黨譽」者,不可勝數。權以涉嫌選舉賄選的中國國民黨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為例,就常理而論,案情發展至此,其對黨譽之破壞甚鉅。惟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定讞前乃無罪之人,因此也僅得到考紀會停權處分對待。基於「舉重明輕」法理兩相對照,即知中國國民黨考紀會此次開鍘「五大寇」,實難脫輕率過當之指摘。

究竟什麼行為才是有損中國國民黨黨譽?中國國民黨黨代表、英國董氏全球金融公司董事長董淑貞女士(董媽媽)日前一席暗諷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電視當紅名嘴周玉蔻的即興式驚世發言,乍看之下粗鄙不文,實則似經巧妙思索,寓意深遠。析言之,或受英國八百年深厚民主蘊底薰陶,董媽媽應深諳民主政黨的建立,繫於黨內是否具有開放自由的風氣與容忍異議的雅量。尤其是對政治聲勢略顯低迷的中國國民黨而言,唯有「開放、包容」才是找回離散人心、重振黨魂的不二法門。無奈眼見中國國民黨近來發展偏離民主中道,董媽媽遂以台灣政黨政治民主為念,不惜冒著觸犯公然侮辱罪嫌的法律風險,以身試法,一招命中該黨考紀會對開除黨員黨籍的審查基準寬嚴不一、流於妄斷的致命要害。如此犧牲小我,成就民主的義舉,堪稱現代俠女典範。爾來各界對其言行多所撻伐,未盡公允。爰作此文,以為聲援。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今天這堂公民課:北檢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1681

本報記者廖振輝(右)、獨立記者林雨佑(中)及苦勞網記者宋小海(左),採訪學生夜襲教育部,卻遭警方逮捕。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教育部不撤回違法課綱,引爆高中生進教育部表達意見,隨即連同三名記者一併被警察逮捕,移送北檢偵訊,但北檢無視「新聞自由」的憲法精神,不顧三名記者無逃亡、滅證之虞,竟命記者以萬元交保,經記者拒保抗議後,北檢仍對記者限制住居,可見北檢辦課綱案「積極」到逾越憲法「新聞自由」!

相較之下,同樣是課綱案,北檢卻消極偵辦教育部的「偽造公文書罪」,消極到接近「吃案」的程度,對照法辦學生及記者的積極,北檢明顯「選擇性辦案」。

事實上,去年一月廿七日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主持課審會議,議程指出一月廿五日高中分組會議「同意」公民課綱微調,但媒體報導直指高中分組會議「不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教育部公文竟將「不同意」改成「同意」,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此去年二月遭公民團體與立委聯名向北檢告發。

但荒謬的是,北檢今年四月簽結課綱案,簽結理由卻指出,參與高中分組審議會的教師到庭作證,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足證教育部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即屬不實,但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公文,未調查及比對會議錄音,無視公務員涉嫌偽造文書,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公然包庇教育部官員犯罪。

然而,今年五月立委鄭麗君質詢現任教育部長吳思華有關高中分組會議,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證明蔣偉寧前部長所登載的「表決比數」涉嫌偽造,公民團體因此二度告發蔣偉寧,目前正在北檢偵辦中,如果北檢自認「公正執法」,在積極法辦學生與記者的同時,別忘了傳喚「說詞不一」的蔣偉寧與吳思華到案釐清案情。

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戒嚴部隊 震撼教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1168

四十多位中學生不滿教育部長不出來面對課綱爭議,23日晚間十一點半左右闖進教育部大樓內,旋即被警方驅離拘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反課綱學生衝入教育部,被以優勢警力逮捕,除有人受傷外,也有記者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致引發執法過當與侵害新聞自由的爭議。從此也產生一個問題,即警察在處理群眾運動時,是否可以限制採訪自由?

在一九四四年所制訂的懲治盜匪條例,其中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即有唯一死刑的強佔公署罪。而原本此條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別刑法,執政者卻以時局動盪為由,不經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來不斷展延。甚且於一九五七年,立法者竟屈就於如此違法、違憲的狀態,將之轉變為常態法,直至二○○二年才被廢止。所以,現行法制就只剩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具軍人身分,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者,可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故只要不是現役軍人,即便未經許可而進入公機關,也頂多涉及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所以,學生衝進教育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只要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警察就算無任何令狀,仍可以現行犯加以逮捕,而不論此行為是否僅為觸犯法定刑為一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的侵入住宅之輕罪。惟此逮捕即便有法可依,執法者仍應以侵害人權最小的手段為之,若有逾越比例原則之行為,仍有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濫權逮捕罪之可能。

而在非現行犯的場合,警察若欲限制人身自由,就只能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為防止自殺、或為保護他人生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情況下,才可基於緊急與急迫性來對人民為管束。且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在為人身自由限制的同時,得對受管束者使用警銬,甚至對危險物品加以扣留。

依此而論,於此次事件的新聞記者,只是在場採訪,自不能以現行犯逮捕之。則警察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及扣下相關器材的舉措,不啻認為其在場有危害他人與公安之虞,其所擁有的採訪工具亦屬凶器。如此的恣意認定,不僅荒謬至極,更嚴重侵害新聞自由,台灣也彷彿走回戒嚴時代。

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該加強持刀進入公共場所的監控與管制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ebcd78d-93fe-4caa-a1f8-df3d815c8564

台北捷運中山站20日發生隨機傷人事件,造成4人受傷。警方21日上午將郭姓嫌犯(中)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2015年7月21日

日前北捷又再發生隨機砍人並造成四人受傷的慘劇,而如果從一年來所發生的捷運公安事件多使用刀刃來看,如何對持有此種工具進入公共運輸系統為管制,似又為首要任務。只是若欲為此種限制,卻有著諸多的障礙。

由於隨機殺人者與被害人間,並無金錢或情感上的關聯,其目的只想短時間內解決多數人來造成震撼,以為不滿情緒的發洩。故為達成這樣的結果,行為人除會選擇人潮聚集,如學校、大型商場、市民大道、大眾交通工具等等之場域外,更會使用能在瞬間造成大量傷亡的武器。而這又因每個國家對於槍械管制程度的寬嚴不一,致呈現行兇工具的地域差別。

以美國來說,由於憲法承認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任何對槍械嚴格管制的立法,皆會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也因此,在管制趨於寬鬆,取得槍枝容易下,隨機殺人者自會選擇槍枝行兇,這也是美國只要出現此種殺人事件,死傷必然慘重的原因。

相對於美國,我國並不承認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就可立法以違禁品視之,則在槍枝取得極其困難下,台灣的隨機殺人,就以刀殺居多。又依據現行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禁止持有的刀刃,乃是以非供正當使用,如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等武器,則如鄭捷所持的西瓜刀,即便具有極大的殺傷力,亦不再禁止之列。這就浮現出,是否該立法對持有危險性的一般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為管制的爭議。

只是欲為此種限制,馬上得面臨如何立法的難度,因一般性刀具千萬種,到底哪些具有高度殺傷力,致該被禁止攜入公共空間,實難以界定。若要有客觀標準,或可沿襲日本在秋葉原殺人事件後,對攜有刀刃長度為具體規定之管制,以來防止執法的恣意性。

惟就算如此立法,就得在各捷運站的出入口設檢查站,甚至在警力有限下,也得裝設金屬探測門、臉部辨識系統等先進儀器為輔助。但這樣的檢查手段,必使應該「便捷」的大眾交通系統變得不便利,且如此大費周章的目的,只為找出「可能」危害公安的刀具,實有違比例原則。尤其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警察只有在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且經主管的警察機關許可後,才得對公共場所或道路進行管制與檢查。且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對人民為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卻不代表,警察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而可隨意盤查任何人。故警察機關若真於捷運系統設站,而對出入者為臨檢,就明顯有違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甚且加裝科技性的檢查儀器為輔助,亦已逾越了臨檢的範疇,而在實質上等同於刑事搜索,卻又無須法院的令狀,若肯認此種手段的正當性,則警察權即有陷入不受司法監督的危險,更是將每個人當成是潛在的犯罪者,反使大眾產生戒嚴之恐慌,致有陷入警察國家的危險。

如何使人民搭乘捷運有免於被害的恐懼,雖是當務之急,卻肯定是治標。畢竟,潛藏的不滿因子永遠存在,何時會爆發、發生於何處,實無法預知與預測。惟有消彌這些因素且健全心理諮詢與社會救助機制,實才為防制隨機殺人的治本之道。

2015年7月25日 星期六

兩岸關係66年來最嚎肖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0663

中國央視日前播出解放軍在內蒙古軍演畫面,出現類似我國總統府的建築物。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自網路

中國央視播出系列軍事演練,其中一段對抗演習狀況畫面中,赫然出現我國總統府建物,疑似為解放軍演練對台進行「斬首戰」。媒體更指出,央視在七月初也曾播出代號「跨越─二○一五.朱日和B」演習,兩軍攻防畫面中也同樣出現類似總統府的建築物,顯見中國軍演對台「斬首」已模擬多次。中國以軍事行動,對宣稱「兩岸關係六十六年來最好」的馬總統,重重打了一個耳光。

但諷刺的是,中國解放軍中將、南京軍區副司令員王洪光卻撰文力挺中國國民黨總統提名人洪秀柱,大讚洪的「一中同表」,文中甚至對台灣嗆聲「說句不客氣的話,不用登島即可置台獨力量包括軍事力量於死地」,可見中國解放軍對洪秀柱「一中同表」的「強力」支持。

可議的是,洪秀柱透過臉書上傳影片闡述她對「一中同表」的定義,她說:「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但中國從未放棄武力犯台,更在軍演中「斬首」台灣總統府,形同用武力消滅中華民國,洪秀柱要與對岸「說一樣的話」,更獲得解放軍將領的支持,洪秀柱難道贊同中國「斬首」台灣總統府的軍事演練?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中華民國」?

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Treatment of lawyers highlights PRC issue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ward Jones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7.22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7/22/2003623603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engaged in the wanton arrest of human rights lawyers: So far more than 180 have been arrested. The move has once again sparked international concern at the serious reversal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and focused attention on the country’s legal environment.

Chinese lawyers are having to constantly tread a fine line between upholding the law and falling foul of the authorities.

In Taiwan, if for reasons of self-defense or self-interest, a defendant gives false statements or attempts to suppress evidence dur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y will not be subject to charges of perjury, or of concealing or destroying evidence.

However, if the defense incites the defendant to lie or suppress evidence, as a secondary party to the main offender, the attorney could be prosecuted for aiding and abetting perjury or concealment of evidence.

Aside from protecting a defendant against incriminating themselves, this also prevents prosecutors from using the gray area of aiding and abetting perjury as a tactic to threaten a defense counsel, which allows defense attorneys to stop their client being ambushed by the prosecution.

Article 306 of China’s Criminal Code is specifically directed at defense attorneys and defines as perjury the act of aiding or coercing any party to conceal evidence, which carries a penalty of up to three years in prison. In serious cases, the sentence can be extended to three to seven years.

By using the terms “aid” and “coerce,” the language is kept vague and imprecise, which means no matter how cautious defense attorneys are, they could be prosecuted for concealment of evidence at the slightest pretext and even given a prison sentence.

It is ironic that the system of legal defense, originally intended to protect a defendant’s rights, can cause Chinese defense attorneys to be thrown into jail themselves. This has produced a chilling effect, where lawyers are silenced out of fear. Since this is China, there only needs to be a sensitive, high-profile human rights case, and most lawyers will be reluctant to get involved.

Despite having to exist in such a dangerous environment, there are still a large number of plucky Chinese human rights lawyers who courageously resist a legal system in which the scales are forever weighted in favor of the government. However, it is still China. Lawyers who challenge the authority of the government — and there are those who even hope to reform the power structure of the country — have already had ample practice within the nation’s legal system.

According to Article 290 of China’s Criminal Code, in serious cases of mass disruption to social order, which prevent the work, manufacturing or business operations, convicted ringleaders are given prison sentences from three to seven years. Participants in such cases can be charged and given a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up to three years.

Therefore, since China’s human rights lawyers work on cases collaboratively in groups of three or more — and have, as Beijing sees it, stirred up social tensions by manipulating dozens of legal cases — they are classified by authorities as criminal gangs harmful to public order. This is the basis on which human rights lawyers in China are being arrested and rooted out.

Human rights lawyers in China are seen as dangerous and threatening, and are even treated as criminals. This is nothing less than a wake-up call to the world over Chinese President Xi Jinping’s (習近平) so-called “Chinese Dream.”Taiwanese lawyers should give Chinese lawyers their assistance and vocal support.

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 2015.07.21
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憲政法制/6729-「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提出「一中同表」,引發社會高度疑慮,不只民眾無法接受,連國民黨的自家主席與立委都不買單,雖然一度傳出洪秀柱允諾國民黨立委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從未正式宣佈放棄「一中同表」的主張,更未向在國民黨內初選階段力挺洪的「一中同表」支持者道歉,足認「一中同表」為洪秀柱在台灣主體及兩岸關係處理的核心理念。

值得討論的是,「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上,沒有合憲的空間。

洪秀柱對「一中同表」的定義,依據媒體報導,2015年7月洪秀柱邀請國民黨立委餐敘,允諾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臉書當日下午立即打臉國民黨立委,續談與國民黨中央不同調的「一中同表」,洪透過臉書上傳影片闡述:「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不過這樣的「一中同表」主張,恐是在國際法上消滅中華民國。

按照公元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國藉此解讀其合法的領土及主權範圍包括台灣,但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說一樣的話,用同樣的基礎把兩岸關係說清楚,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宣稱擁有台灣主權的合法性,在國際法上徹底消滅中華民國,否定台灣主權

尤其甚者,洪秀柱曾接受專訪表示:「我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因為變成中華民國的存在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變成兩國論啊」,等於公開否定「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洪秀柱如果不是把中華民國憲法當廢紙,就是宣示洪當選總統後將修憲,要廢掉的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未來的總統對外將不代表中華民國。

可議的是,洪秀柱被媒體問到違法課綱問題時,還提到中華民國憲法,洪推稱「總綱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來編」,雖然教育界認為洪秀柱混淆憲法與史實,但洪的說法,對國民黨支持者而言,也看似中華民國憲法的護法者。但萬萬沒想到,洪秀柱「效忠憲法」的假象完全禁不起考驗,洪秀柱竟然為了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運作,而直言「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台灣新社會智庫 /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2015年7月19日 星期日

非戰憲法被突破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2bc1d17-06bf-4286-92db-b20053e463e7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即便有在野政黨退席抗議,日本眾議院仍在7月15日通過安全保障關連法的修正案。由於此法將爭議已久的集體防衛權加以解禁,致引發日本是否已衝破非戰憲法的疑慮。

不僅由聯合國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GHQ)所佔領,關於日本的新憲法,亦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所主導,並由具有法律學位的美國軍官為起草。因此,日本現今的憲法,竟非出自本國人之手,此於世界的制憲慣例來說,實屬相當罕見的例子。

而新憲法的主軸,除民主化外,即是將日本非軍事化,此可從日本憲法第9條所揭示的和平主義思想為表徵。根據此條文第1項,日本不僅永遠放棄戰爭的發動權,對於國際紛爭的解決,也不以武力為解決手段。尤其在同條第2項,更直接明文不能保有任何陸海空軍的戰力,並自行否定日本的交戰權,以來宣示非軍事化的決心。所以,如從文義來看,日本僅有個別、被動的自衛權,而不可能擁有集體、主動的防衛權。

只是憲法的應為規範,往往敵不過國際情勢的瞬息萬變。美國為了強化東北亞防衛,致促使日本籌組警察預備隊,而成為自衛隊的前身。同時,在美、日於1951年簽訂安全保障條約下,日本內閣對於憲法第9條自衛權的解釋,就理所當然的擴張至與其簽有集體安全條約的國家。而從1980年代開始,日本在成為經濟大國後,美國亦要求其須負有更多的國際義務,尤其是分擔美國於東亞防衛所支出的龐大費用,而不能只是坐享其成。執政的自民黨就得配合此趨勢,將集體自衛權的範圍再度擴大,即只要與日本有密切相關的國家遭受攻擊,即視同對本國的攻擊,日本因此具有防衛之權利。惟所謂與日本密切相關之國家所指為何,乃完全繫於執政者的恣意認定,且如此藉由自我防衛權的擴張,也必然踩到了憲法第9條的紅線,致使當時的內閣以「憲法不許」致擱置了此決議。

也因此,在1991年,波灣戰爭爆發後,日本雖負擔了最多的軍費,卻因海外派兵受阻,致無法享有相對應的國際利益。這讓許多右派政黨與團體認為,惟有修改憲法第9條,才能使日本在國際社會成為真正的政治大國。只是依據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為複決後,才能生效。故即便是兩院議員席次皆過半,且亟欲修憲的安倍內閣,亦無法突破此高門檻的障礙。

只是在面對與相鄰國家,尤其是與中國的領土衝突有增無減的態勢下,安倍內閣就於去年中,又再行擴張自衛權的定義,即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他國,如美、澳,甚至是菲律賓等,遭受武力攻擊致對本國國民造成明顯且立即之危險時,為維護國家存立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仍可與他國進行攻擊性的防禦。而在今年,以自民黨為首的右派聯盟,又以眾議院席次的絕對優勢,正式將集體防衛權明文化,就算被參議院否決或六十天內未議決,但根據日本憲法第59條第2項,執政聯盟仍可藉由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席次,來再行議決並通過此案。

若果如此,此次安保法的修正,雖無修憲之名,卻已將日本憲法第9條束之高閣,不僅得面臨違憲訴訟之挑戰,亦難解消鄰國對軍國主義復辟之疑慮。

中國夢 維權律師的惡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8966

中國近來大肆逮捕維權律師,人數已超過一百八十人,此舉再度引發國際對中國人權倒退的嚴重關注。而此動作更暴露出中國的律師隨時走在鋼索上的現況。

在台灣,基於人的自我防衛與自私自利的本能,對於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有說謊或湮滅證據等行為,並不會成立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也因此,就算辯護律師慫恿被告說謊或湮滅證據,本於教唆從屬正犯之理,也不會有教唆偽證或湮滅證據之問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除保障被告的不自證己罪權外,也在避免檢察官以模糊的教唆偽證之理由來要脅被告方,致可讓辯護人無後顧之憂。

只是在中國,根據其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特別針對刑事訴訟的辯護人,設有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幫助當事人湮滅證據及引誘做偽證等罪,情節嚴重者,甚至還可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而由於所謂幫助或引誘等字眼,乃屬於相當空泛且不明確之用語,就算辯護人時時小心翼翼,也會動輒被以教唆偽證等罪起訴,甚至判刑。本是為防止被告權利受侵害的辯護制度,反可能讓律師身陷囹圄,如此所產生的寒蟬效應,導致只要碰到高度敏感的人權案件,律師恐多會望之卻步。

而即使是在如此的環境之下,中國仍有不少的維權律師,敢勇於對抗這個天平永遠傾斜於政府的司法體制。只是中國畢竟是中國,對於這種想挑戰國家公權力,甚至想改變社會結構的力量,早已在法制裡做好了萬全準備。如根據中國刑法第二九○條第一項,針對聚眾騷擾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等等無法進行者,對於首謀可處三到七年、參與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故這些人權律師,就會被中國的執法機關,以有三人以上的相互勾結及分工合作,且為操控數十宗司法案件而來滋擾社會,致屬於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集團之理由,來加以逮捕與掃蕩。

維權律師,身處中國,被當成是洪水猛獸,甚至被以犯罪者對待。這不啻是給世人對中國夢的一個警惕,台灣更該給這些律師最大的聲援與幫助。

2015年7月18日 星期六

國民黨的24個分裂人格?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82235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15日在中常會中,極為慎重的表示,絕不容許打著藍旗反藍旗的行為。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朱立倫接任國民黨主席迄今已逾半年,2016總統立委選舉距今也只剩半年,這個月可說是國民黨的歷史性中點,不過近日荒腔走板的作風,卻令人不禁質疑,究竟是朱立倫在市長與主席之間忙得焦頭爛額作得力不從心?還是這個百年大黨壓力過大患上精神分裂症?

不論是從總統候選人訪美議題開始,黨的立場就跟即將在本周全代會通過提名的黨籍候選人立場不同,更撇開黨籍候選人本身對於兩岸外交的主張在這兩個半月之間就有12種不同的說明與立場不談,國民黨在這個月就已經出現了好幾次行為以及思維認知的障礙:譬如上周國民黨用同一篇新聞稿大方承認自己收了頂新魏家525萬,一面又說人家負面抹黑;本周又大張旗鼓地在各類傳媒版面拿著幾張千餘元的發票大作文章,譴責民進黨資助反課綱學生是無恥的利用、是「在校園操弄政治」。不過,如果幾把雨傘、幾千元的「經濟資助」就能輕易的被連結為「政治介入」,國民黨大力宣揚服貿貨貿「利大於弊」的「中國讓利」,為什麼就可以天真的不考慮未來的中國介入台灣內政的政治影響?

更離譜的是,國民黨近日以「言論自由保障者」自居,發布文宣譴責民進黨報個警就是在打壓言論自由,然而不到24小時,黨主席朱立倫就親自宣布不准「打著藍旗反藍旗」,火速開除5名黨員。雖然按照馬王政爭時,法院對於國民黨鍘王作出違反民主程序的認定,此次遭到開除黨籍的當事人,應可針對國民黨完全未賦予任何陳述意見機會的重大程序瑕疵,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之訴以及假處分等相關定暫時狀態的救濟程序,但是這種「一言堂式的藍色恐怖」,箝制的恐不僅是黨員的對外言論,影響的範圍甚至包括下半年度的立法院議案表決。

去年聽取民意同意台聯停建核四、刪除81億預算提案的李慶華、羅淑蕾、羅明才、丁守中等國民黨籍立委,未來的表決行為絕對將受到首當其衝的影響。在這種完全不尊重民主程序、以黨意為絕對標準的小警總氛圍下,國民黨還好意思講言論自由?難道是患上小說「24個比利」中的精神分裂症嗎?

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馬英九與羅瑩雪的政治聲押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8355

法務部長羅瑩雪。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就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蔡檢察官說,因為看不慣太陽花學運時,帶頭衝行政院的魏揚遭「政治聲押」,才出來選檢審委員,但法務部隨即發新聞稿反擊痛批蔡檢「毫無證據、不明就裡」。

事實上,蔡檢察官認為北檢對魏揚的聲押是「政治聲押」,符合社會普遍認知,法務部的回應則顯得氣急敗壞。政治力介入北檢偵辦的學運案件,「症狀」相當明顯,去年學運期間,馬總統在三月二十三日召開「中外記者會」,公開定調學生違法,不具偵辦權限的馬總統對國際媒體指責學生「以違反法律的方式,佔領立法院議場」,北檢隔日逮捕魏揚後,即採取與馬總統相同的強硬立場,就算學生只是涉犯輕罪,且罪證不足、無羈押必要,北檢仍無視「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以「濫權聲押」向馬總統表態。

尤有甚者,無權干預個案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去年四月七日到新北地檢署進行業務視察時,公開嗆聲太陽花學運,指控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部長甚至說「學生跟暴民並不是不同的分類,暴民不暴民是看他的行動。學生或是黑道,那是他現在的身分,法律是處罰行為,不是處罰身分」,顯見不具個案偵辦權限的馬總統與羅瑩雪,已將學生定調為「違法、暴民、黑道」。

簡單的說,北檢若回歸刑訴法,拒絕政治力干預,依法就不會聲押魏揚,更不會縱放政院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王卓鈞與拿警棍把學生打到「頭破血流」的警察!蔡檢察官也只不過是重申一次「政治聲押」的社會質疑而已,羅部長何需氣急敗壞!

Change at top needed amid era of corruption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Zane Khei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7.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7/15/2003623051

煙火。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傅潮標攝

Miaoli County’s debt has reached more than NT$60 billion (US$1.9 billion), leaving the county unable to pay its civil servants and begging the Executive Yuan for a bailout to meet its immediate commitments. The county could not have fallen into such a financial black hole because of natural causes; human factors are to blame. The problem is that holding former Miaoli County commissioner Liu Cheng-hung (劉政鴻) legally responsible results in numerous difficulties.

The main factor leading to depleted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s is clearly related to the county government’s chaotic budgeting of frequent, large events and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These projects were promoted under the pretext of increasing local prosperity, but the county government’s tax revenue is limited.

There are empty or unused venues everywhere across the nation and glorious — but short — fireworks shows are staged to satisfy the egos of local leaders. However, Miaoli is the epitome of a local government that has taken this frivolous waste of taxpayers’ money to an extreme level.

Unless it can be proved that local government leaders have accepted money and benefits from private sources for personal gain, and there is proof of quid pro quo corruption, there is virtually no way that civil servants can be indicted on bribery charges. If there was corruption, offenders would face sentences of five or more years for using undue influence, according to section 6, article 1, paragraph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罪條例). This offense can be applied only in situations where regulations were knowingly breached and only if someone has benefited from the action. Therefore, even if the waste of public funds is obvious, all budgets pass through local councils for approval,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show that the law has been knowingly transgressed.

In addition, external bidding activities in public works projects and events — even if they have no real effect on the local area — result in something being produced, but it is doubtful whether the bid winner can be said to have gained a benefit. If an investigation shows no evidence of profit, those in power can easily escape punishment, as there is no mechanism to penalize officials for undue influence if no one can be shown to have benefited.

Regardless of whether undue influence can be proved, investigators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examine any incidents possibly involving major corruption.

While Liu served as county commissioner and after he stepped down, members of the public frequently reported suspicions of improper behavior by him to the police or accused him of corruption. The investigative authority was the Anti-Corruption Administration. Either it did nothing or it acted slowly. Even if there were politically motivated elements lurking in the background, such lackluster efficiency and attitudes toward investigation are not commendable. If further investigations do not generate evidence and no legal proceedings eventuate, it would be ironic, though not surprising, considering the nation’s large number of agencies set up to fight corruption.

In a situation where it is difficult to expect authorities to carry out investigations into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t is only incumbent leaders who can examine the actions of prior administrations or make the details of their external bidding and budgeting practices public. The position of Miaoli County commissioner has long been under the control of one political party, so hoping for such transparency from county leaders is unlikely.This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a change in the ruling party to prevent corruption.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新聞稿】「課綱違法教育部自打嘴巴,民團再告前教長偽造文書」記者會



新聞稿

  針對教育部課綱違調當中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台灣客社等公民團體(16日)上午10:00於台北地檢署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立法委員鄭麗君聯名,依據鄭麗君委員質詢教育部長吳思華得到的新事證,再次告發前教長蔣偉寧,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永社執行秘書洪崇晏說明,蔣偉寧於2014年1月27日主持12年國教課審會(第5次審議大會),其中議程登載「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高中分組第3次審議會於103年1月25日由召集人湯志民委員主持召開完峻,會議決議如下:……高中公民科15人表達同意微調,8人表達不同意微調」,但媒體清楚指明,高中教師於103年1月25日係反對微調案,且有多家媒體報導1月25日決議是不同意微調,顯然可見教育部議程登載1月25日分組會議「同意微調」,乃將不實資訊登載於職掌之公文書,時任教長的蔣偉寧是否有指示公務員這麼做,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根據沃草報導民進黨立委鄭麗君2015年5月6日質詢內容,教育部提供的說明資料自打嘴巴,1月25日課審會高中分組會議,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委員追問到底是用「書面表決」還是用「共識決」通過,共識決又是怎麼共識決,吳思華在追問下脫口說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

  然而若吳思華所言屬實,1月25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會議是根本沒有表決,但檢視鄭麗君委員提出、教育部之會議紀錄和蔣偉寧主持1月27日會議之議程,卻記明表決後之同意票與不同意票,顯然毫無疑問就是偽造公文書。況且鄭麗君委員辦公室在會後多次詢問為何吳思華的說法與紀錄有差異,教育部卻完全不回應,根本是作賊心虛!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指出,行政法院已判決教育部黑箱作業微調課綱案敗訴,即便教育部正在上訴當中,但這也證明新課綱是有重大爭議的,豈能在八月一日就開始上路?何況馬英九從黑箱服貿到黑箱課綱,根本就是以黑箱治國,為維護台灣學生的學習權,呼籲全台灣的縣市政府應該要退回黑箱課綱、拒絕採用新版教科書!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台灣客社黎登鑫社長也到場聲援,並宣示反對黑箱課綱、反對傾中而侵害台灣主體性的政策。

  洪崇晏強調:社會各界去年就陸續針對教育部的違法濫權行為,發動司法訴訟及社會行動來糾正抵制,但教育部踐踏民主法治、知錯不改,台北地檢署更濫權簽結前一次的告發,根本就是為虎作倀。今天各社團再次來到台北地檢署,希望北檢不要繼續助紂為虐,能夠認真調查這項影響台灣教育甚劇的重大案件,也呼籲教育部懸崖勒馬、立即認定「微調課綱」違法無效!

  新聞聯絡人:永社執行秘書 洪崇晏 02-2388-3997




【參考資料】
by沃草

『鄭麗君指出,教育部提供資料自相矛盾,(2014)一月二十五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審議­會,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追問之下,教育部長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隨即鄭麗君又拿出教育部公文,指出該場會議明明有表決與人數統計,只是是以黑箱的方式­由主席帶回「私下處理」,未當場統計公布。且根據台權會和教育部律師不公開的法院答辯­資料,教育部將「未直接寫下反對者」、「建議如何修改者」、「同意國文科微調者」的書­面意見通通算做「同意社會科微調」,這擺明就是「作弊」。』

www.youtube.com/watch?v=8yjXj-9HyXk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課綱微調爭議 民團告發蔣偉寧涉偽造文書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80996

新頭殻:永社再告蔣偉寧偽造課綱微調審議結果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7-16/62295

蘋果日報:課綱微調惹議 公民社團再告蔣偉寧偽造文書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16/649001/

中國時報:課綱爭議 永社二度告發蔣偉寧偽造文書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716002522-260402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課綱違法教育部自打嘴巴  民團再告前教長偽造文書」記者會

(圖片來源:沃草/國會無雙

時間:07/16 10:00
地點:台北地檢署前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

  針對教育部課綱違調當中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公民團體(16日)上午10:00於台北地檢署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立法委員鄭麗君聯名,依據鄭麗君委員質詢教長吳思華得到的新事證,再次告發前教育部長蔣偉寧,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聯絡人
永社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1號8樓之20
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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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by沃草

『鄭麗君指出,教育部提供資料自相矛盾,(2014)一月二十五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審議­會,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追問之下,教育部長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隨即鄭麗君又拿出教育部公文,指出該場會議明明有表決與人數統計,只是是以黑箱的方式­由主席帶回「私下處理」,未當場統計公布。且根據台權會和教育部律師不公開的法院答辯­資料,教育部將「未直接寫下反對者」、「建議如何修改者」、「同意國文科微調者」的書­面意見通通算做「同意社會科微調」,這擺明就是「作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yjXj-9HyXk




宇昌與八仙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7718

八仙樂園塵爆現場空拍圖。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日前,民進黨立委指責新北市政府依法對於八仙樂園活動搭建臨時舞台的管理亦有督導責任時,新北市長朱立倫以一句「缺乏人性」來轉移焦點,將政敵扣上「消費災難」的大帽子。跡象足以顯示,塵爆事件似已成為國民黨「拉抬士氣的提款機」。

更有甚者,這種「消費災難」的模式居然被複製到網路抹黑文宣之上,有心者刻意利用民眾對於網路資訊的仰賴及信任,捏造不實資訊,將民進黨與塵爆事件進行不當連結。用這種方式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對手,跟發放黑函有什麼兩樣?

回顧四年前的宇昌案,國民黨就是躲在「政治酷聯盟」的包裝底下,連續數日耗費鉅資刊登廣告抹黑,即使民進黨數度發布新聞稿澄清,仍不免陷入國民黨開啟的「閃躲」、「迴避」、「拒絕接受檢驗」的無限質疑跳針迴圈。等到大選過後特偵組簽結證實清白之際,對於台灣民主卻已經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而四年後,類似的手法推陳出新。如果這種為求勝選便不擇手段的行為,都能在「言論自由」的大旗庇蔭下張牙舞爪,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所畫出的「善意」評論底線,豈非具文一紙?

按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五號判決意旨,即使在競選活動開始前,選罷法亦不容許恣意抹黑造謠,北檢應儘速分案調查這些「意圖使人不當選」的謠言來源,以端正選風、維護民主選舉的健全發展!

「我是徐自強,我要真審判」百人合唱聲援 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徐自強案在今年6月24日與7月8日進行兩次調查證據程序後,今日(15)預計會完成黃春棋、陳憶隆二位共同被告筆錄的提示。接下來,合議庭是否會同意律師團證據調查的聲請,包括現場勘驗、傳喚員警等,或是直接進行下一輪的言詞辯論,終結更九審的審理,將是本次開庭的關鍵。如果合議庭不同意調查對徐自強有利的證據,直接結案,那更九審恐怕仍是行禮如儀,徐自強案的疑點恐怕仍無法釐清。

今天,有超過百位的熱血公民,在台灣高等法院前,一起穿上「我是徐自強+1」T恤,合唱「心內話」,呼喊口號「我是徐自強,我要真審判。」訴求合議庭切莫草率結案。

【時間】2015年7月15日(三) 13: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大門口(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發言代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T恤設計:存在以先 王俊雄
【聲援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冤獄平反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島國前進、監所關注小組、李晏榕律師、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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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徐自強,我要真審判」活動網址



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法官勿讓李全教成為示範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77522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蔡文居攝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議員及議長「雙重賄選」,案經檢察官及落選者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李全教卻以「聲請法官迴避」等程序拖延,拖過法定「六個月內審結」的法院審理期限,嚴重衝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二七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的明文規定。

李全教的拖延戰術一旦成功,將成為全國涉賄者的訴訟示範,未來所有涉及賄選的「當選無效之訴」被告,都可以有樣學樣、比照辦理,涉嫌賄選者都以訴訟技術拖延,拖到公職的任期結束,選罷法的「當選無效之訴」將形同具文,黑金勢必復辟,重創台灣民主法治。

因此,台南地院法官必須勇敢地「依法審判」,選罷法既明定「六個月內審結」,法官即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但書規定,即「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逕為駁回李全教「聲請法官迴避」的訴訟延滯,無須停止訴訟,切勿讓李全教案成為全國涉賄者的訴訟示範,讓民主選舉走上黑金復辟的回頭路!

一點都不明白的明白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9b739e1-2c03-45dc-96a5-72b48030fdad

面對國家機器的違法濫權,人民不能選擇沈默,只有不斷的對抗,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圖片來源:民報/CC0 Public Domain

最近,一本名為「明白」,副標題為「蒙冤十八年人權奮鬥史」的書,雖是以小手冊的方式為發行,但其內容卻能成為法律教學的重要教材,也足以勾起太極門案的斑斑血淚。

在我印象中,太極門案似乎只是1990年代中期,台灣宗教掃黑的三大案之一。只是令人驚訝的發展是,當初鬧的沸沸揚揚的案件,皆以無罪確定為終,更讓人詫異的是,刑事判決最早確定的太極門案,卻仍在稅務訴訟中繼續纏鬥。

而此案的原點,乃源於當時法務部的所謂宗教掃黑政策,但此政策所為何來、又有何目的,至今仍無法清楚得知。只是讓人不解的是,原本最該謹守中立與客觀的檢察官,卻配合此不知所以的政策,而開始進行犯罪訴追,尤其是承辦太極門案的檢察官侯寬仁,僅憑藉毫無可信性的所謂線報,即大舉搜索道場,並立即在媒體散佈與營造太極門即是邪教的標籤。更扯的是,其竟還上媒體大肆宣揚與展示所謂的犯罪證據,以塑造司法英雄、司法鐵漢的形象。原來,台灣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者,竟是最懂法律的檢察官,實顯得相當諷刺。

當然,檢方離譜的行徑還不止於此,先押人再取供不說,更想盡各種辦法來恐嚇、脅迫太極門弟子為不實陳述,目的只為入師父於罪。如此的作為,不僅視法律於物,更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而既然檢察官已經認定,被告犯有刑事上的詐欺及故意以不正方法逃漏稅之罪,卻仍將相關資料移給稅捐機關來要求課稅,這就讓人更加狐疑。因若屬刑事不法所得,乃必須以沒收方式為之,怎還會有課稅的問題?如此絕對不能兩立的手段,乃屬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檢察官何有不懂之理?若明知卻仍要求國稅局課徵,實已將檢察官濫用公器的行徑推向極致。

而在太極門案的刑事訴訟,經過十年的奮戰,好不容易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欲追究檢察官的濫權追訴罪,卻又得面臨困境。這是因現行的司法實務,認為刑事獲無罪確定的被告,竟非濫權訴追罪的被害人,而否定其得提起告訴與自訴之權。如此荒謬的見解,只突顯出司法體系自我防護、自我掩飾的弊端。而在刑事究責不能,僅剩下行政懲處的手段時,又得受限於法定十年的懲戒時效,只是在我國審判期間動輒超過十年下,如此的懲戒時效,無異是對司法人員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而於太極門案裡顯露無遺。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原該告一段落的太極門冤罪案,卻因國稅局認定敬師禮金非贈與,而是具有對價關係的補習費,致使此案又陷入另一場的長期訴訟。而由於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往往站在行政機關之一方,人民勝訴的機率一直偏低,就算行政法院撤銷行政處分,但在鮮少自為判決的情況下,稅捐機關仍可再行重查,並為相同的處分,又使人民得再提起訴訟,而陷入起訴、撤銷、重查的循環,也是太極門案纏訟至今的主因。而這一連串的惡夢,竟還是來自於當初,檢方所移送,且已經法院完全否定的資料。

我常在課堂上提醒學生,就算將來不從事法律工作,也一定要把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學好,原因無他,雖然你自認為是好人,但好人、壞人的認定權,可不在你身上,學好保護自己,才能有隨時對抗濫權者的準備,講來或許悲哀,卻是台灣社會的現實。同時,我更期盼學生,對於社會的不公不義,能勇敢的挺身而出,如以他人之事與我何干的態度為面對,將來厄運降臨於己時,恐也無人會為你發聲。雖然在看完「明白」一書後,還是有一大堆的不明白,卻讓人深深體會,太極門案就像是一面照妖鏡,一面反映出我國司法與稅捐黑幕的照妖鏡,面對國家機器的違法濫權,人民不能選擇沈默,只有不斷的對抗,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謠言滿天飛 北檢還在放颱風假?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7.13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713/647246/

作者質疑,不論是海霸王案或是八仙金主案,北檢似乎有刻意吃案、拖延進度視而不見之嫌。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雖然尚未底定,但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卻從上月開始不斷受到網路謠言攻擊,從「蔡家投資海霸王」一直到近日的「八仙是民進黨金主」,都是利用民眾對於網路資訊的仰賴及信任,透過無法追溯來源的特性,將不實資訊的印象深植烙印於資訊接受者腦中。

然而親藍律師與學者卻將上述有心人士消費八仙死難者的惡質謠言無限上綱,認為舉發這類虛構事實的行為是對言論自由的迫害。這樣的觀點恐怕是誤解了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刻意混淆誹謗性謠言與政治性公共評論的界限。

八仙塵爆屬於舉國矚目的重大公共安全危難事件,造謠者必然深知,如果搭乘此順風車、發表與政治抹黑有關之議題,以不實內容將民進黨與八仙樂園作惡意連結,必定能夠造成廣大討論,並且進一步影響民進黨籍總統候選人的選情。這種透過網路媒介,散播「意圖使人不當選」不實謠言的作法,實已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罪。

可議的是,按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67號刑事判決的要旨,「該條文既未明定以競選活動期間內犯之為成立要件,為導正但求勝選不擇手段之劣質選舉文化,自不限定須在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以後或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內為之」,也就是說,雖然現在還不是「競選活動期間」,但是為了端正選風、維護候選人權益、杜絕濫發黑函、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對手等妨害選舉行為,檢察機關還是能夠依法分案調查偵辦,不過不論是海霸王案或是八仙金主案,北檢似乎有刻意吃案、拖延進度視而不見之嫌。令人不禁質疑,難道北檢還在放颱風假嗎?

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唉 這個表姊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7188

國民黨準總統參選人洪秀柱。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簡榮豐攝

媒體問洪秀柱是否向國民黨立委允諾不再提「一中同表」,洪秀柱怒嗆媒體永遠沒辦法把她的話講清楚。但事實是, 「一中同表」在國際法上,永遠無法論述清楚 。

洪的 「一中同表」,不只與國民黨中央不同調,洪透過臉書影片闡述:「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這種說法等於在國際法上消滅中華民國。

依據公元一九七一年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藉此解讀其合法的領土及主權範圍包括台灣,但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說一樣的話,用同樣的基礎把兩岸關係說清楚,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宣稱擁有台灣主權的合法性,在國際法上徹底消滅中華民國,否定台灣主權。

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明顯不具國際法常識,同表的結果將消滅中華民國,不只台灣人民無法接受,連洪自家的國民黨主席與立委都無法苟同,難怪永遠講不清楚!

債台高築 你奈我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7184

煙火。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傅潮標攝

苗栗縣負債已高達六百多億,因發不出公務員薪水,而向行政院請求紓困,以解燃眉之急。而會造成如此大的財政黑洞,絕非是因天災而是人為因素所致,只是若欲對前縣長劉政鴻為法律究責,卻又有其困難。

造成地方財政困乏的主要原因,當然與主政者動輒以舉辦大型活動或公共建設等來浮亂編列預算有關。而這些活動或建設,美其名是為促進地方繁榮,但真正能帶來的政府稅收實相當有限,反看到台灣到處林立的蚊子館,及為滿足首長虛榮心且曇花一現的煙火秀。苗栗縣不過是將此種亂花人民納稅錢發揮到極致的典範。

惟面對如此的現況,除非能證明地方首長有收受私人的金錢利益,並具有貪污對價,才可以公務員受賄罪為訴追,否則,頂多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圖利罪。只是此罪乃限於明知違背法令,亦得有人因此得到利益,方足以當之。故浪費公帑的行為即便明顯,卻因預算都經過議會通過,致難該當於明知違法的要件,且這些對外招標的活動或建設,就算對地方毫無實際成效,但畢竟有一定的產出外觀,得標廠商能否稱為得利,恐也有疑問。若查無此事實,則在圖利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主事者自可輕易逃脫刑罰的制裁。

而不管圖利罪能否成立,針對可能涉及重大貪瀆的情事,偵查機關理應主動調查才是。惜在劉政鴻擔任縣長任內或卸任後,都有民眾檢舉或告發,但檢察機關或是專為肅貪而設立的廉政署,要非無動於衷,即是偵辦速度緩慢。就算不論其背後是否有政治因素的考量,如此的偵查態度與效率,實也難讓人恭維。若最後又以查無實據而簽結,雖不令人意外,卻是對台灣設立那麼多反貪機關的極大諷刺。

所以,在難以期待偵查機關對地方財政困窘進行法律究責的情況下,就只能由現在的執政者來對前朝官員進行調查,甚至公布所有對外招標與預算使用的細節,以供全民檢驗。只是苗栗縣長一職,長久以來都是由單一政黨所掌控,欲期待現任者為此種作為,卻也是空中樓閣,致凸顯出政黨輪替在防制貪腐的重要性。

議會失能:苗栗危機的結構因素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a4f45b4-c11d-4a20-9cde-af1f66a79141

苗栗縣財政困難,縣長徐耀昌(左2)10日在颱風天北上到行政院求援,面對外界批評,他向媒體表示「洞真的太大,前朝玩得太過分了」。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2015年7月10日

在過去幾年,輿論習慣用「希臘化」作為虛耗公帑、罔顧財政紀律的同義詞。不過從今年起,台灣已不必向遠向歐洲的希臘取經,可直接用「苗栗化」予以取代。苗栗縣政府昔日琳瑯滿目、毫無節度的浮濫支出,換來的是高達600多億元的鉅額負債。包商齊聚縣府追討欠款、學校午餐寒酸,公務員拖薪、徐縣長請中央紓困百億…等財政窘境事件,近幾個月來莫不淪為輿論高度關注議題。尤有甚者,今年4月間立法院曾召開公聽會,研議是否修正破產法將「政府破產」機制納入,當然也是衝著苗栗縣而來。堂堂苗栗山城,政府尊嚴淪落至此,令人不忍卒賭。

苗栗縣瀕臨財政腦死狀態,昔日遠見雜誌力捧的4連霸「五星縣長」劉政鴻淪為頭號戰犯,固然不在話下。然而若600多億財政黑洞全歸咎給劉政鴻一人承擔,恐怕是對於現行預算制度過於簡化的誤導,而讓人忽略其中更致命的結構性因素。詳言之,預算案由縣府提出,但在法律程序上需送經議會審議後方得成立。倘若苗栗縣預算案有鋪張浪費情事,縣議員理應基於民意代表為縣民「看緊荷包」之職責,勇於刪減不當之開支。這幾年來在預算案的審議監督上,這個由37位民代組成的苗栗縣議會究竟作了什麼?值得探究。

姑且將時間拉回2011年12月13日縣長劉政鴻就職6周年感恩茶會上,劉政鴻曾自豪表示,苗栗蟬聯遠見雜誌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五顆星評價,累計6年施政績效,讓苗栗拿到全國第一名獎項超過940項,這要感謝「縣議會沒有刪過一毛錢,讓他放心全力往前衝」。同屬中國國民黨籍的議長游忠鈿亦對縣長施政高度肯定,稱許縣府「幾乎天天都向中央爭取經費,全國第一的項目,過一陣子又不知要增加幾項,希望劉政鴻未來3年再接再厲,讓苗栗展翅高飛」等語。「縣府盡力爭取預算、議會一路無悔相挺」這個府會和諧戲碼,在苗栗縣居然連續播映了9年。所共同締造的結果則是「劉政鴻主政9年縣議會沒有刪除縣政府一毛預算」這個不可思議的地方政治怪譚。

就預算編制實務常識而論,縣府各機關為防止議會刪減預算而妨礙政務推行,於每年編制概算時本有些許高估浮編傾向。所謂「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只是搪塞外界的藉口而已。要是議會不刪預算,浮濫開支在經年累月堆疊下,財政支出規模自然日漸肥大而導致惡化。要之,釀成今日苗栗縣財政危機的結構性因素大抵有二,其一為縣府財政支出失控,其二則為縣議會財政監督失能。尤其後者,更是最致命因素。若非劉政鴻主政9年期間議會完全棄守預算把關職責,豈有今日讓苗栗殘破至此,淪為全民笑柄餘地?

文末附帶一提,議會由民意代表組成,民意代表又係由地方住民投票選出。有怎樣的住民,就會有怎樣的民代,這是最真實的民意折射。在指摘縣府支出浮濫、議會監督失能之餘,其實最該反省的不是別人,而是地方住民自己。下次選舉來臨時,當權的依舊是那批一昧拼建設、拼福利、罔顧財政紀律的候選人嗎?這是個攸關死生的公民智力測驗,你我怎能不審慎以對?

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

「黨產歸零」也要歸零?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6955

中國國民黨行管會日前報告黨產處理進度,針對「黨產歸零」議題,該黨又辯稱層峰並無承諾,此事純屬虛構云云。所幸在網路自由時代,凡說過必留下痕跡,事實真偽,運用滑鼠鍵盤便知分曉。

以「黨產歸零」為關鍵字進行新聞篩選,二○○七年七月六日某則新聞報導「高層表示,連戰接任黨主席後…,連戰指示處理的原則有二,一是整併黨營事業…,二是以處分資產因應國民黨收支調度,最終目標是『黨產歸零』」。接著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某則新聞,亦出現「為加速推動黨務革新,國民黨正積極落實『黨產歸零』的終極目標。」至於同年十二月七日一篇訪問當時中國國民黨行管會主委林永瑞報導裡,寫道「他強調,黨產歸零的政治承諾,不會跳票」。

值得注意者,在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兩篇相關報導裡,更明確出現「黨產歸零是馬英九在四年前接任國民黨主席,最先提出的黨務革新宣示」、「黨主席吳伯雄曾宣示去年底完成黨產歸零」、「當吳主席未能完成黨產歸零,馬主席就得接下燙手山芋」等重要記事。至於同年十月十七日馬英九回鍋接任黨主席後,更有多篇相關報導傳述。

若「黨產歸零」純屬媒體鑿空杜撰,以中國國民黨喜歡更正媒體習性而論,此事攸關千百億鉅金,老早第一時間澄清不實傳聞,焉有放任媒體報導數載而毫不作聲之理?綜上佐證,「黨產歸零」確有其事,已無食言狡辯餘地。

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

新北市府放水呂忠吉?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73916

八仙塵爆案,新北市政府對主辦粉塵活動的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提起假扣押,卻遭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引起網友對法院的質疑與不滿,不過如果稍微了解「假扣押」程序,恐會質疑的是新北市府對呂忠吉放水!

士林地院裁定駁回「假扣押」呂忠吉的理由是「新北市政府的說明不足」,在民事程序上,假扣押是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適用「當事人提出主義」,也就是如果聲請人提出的事實、證據不夠,法院原則上不能職權調查證據,只好予以駁回。因此,新北市政府要對呂忠吉假扣押,卻又不提出充分證據,法院也只能裁定駁回。

暫且不論新北市府對呂忠吉的「假扣押」是否打假球,回歸民事程序,新北市府本應提出充分證據給法院,如果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駁回呂忠吉的「假扣押」聲請,應被質疑的不是法院,而是不提出充分證據的新北市府。

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座談紀錄】0626「陪審制之下相關配套措施」研討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6/26(五)09:00~17: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單位:台灣陪審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合辦單位:真理大學法律系、台灣永社、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時報社
協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律系刑事法中心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6/blog-post_15.html


【影像紀錄】

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d_SRjy5Z2ieAxnEUUQY3r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資料】

場次一: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配套修法
主講人:張 靜 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UdyN0NReVZSZWM/view?usp=sharing




場次一: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配套修法
與談人:陳運財 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UzRmTmZpdlBNa0E/view?usp=sharing





場次二:證據法則該有的配套修法
主講人:王乃彥 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dnlKN0RUZGxOM0E/view?usp=sharing





場次三:律師的採證及證據開示制度
主講人:田蒙潔 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b0FIZGsxRGNKNTQ/view?usp=sharing





場次四:法庭律師的辯護技術之配套
主講人:鄭文龍 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SVgxQUUxV0VJZWs/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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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