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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國會、選制,東施效顰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1487

國會選舉制度設計的精髓原本是希望每位國會議員都能夠大致上代表同等數額的人民,讓選民所投下的每一票都具有相同效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國會選舉制度設計的精髓原本是希望每位國會議員都能夠大致上代表同等數額的人民,讓選民所投下的每一票都具有相同效力。但是目前國會選舉制度所產生的民意代表性落差問題十分嚴重,國會議員選舉票票不等值的情況基本上對於民主本身就是一種傷害,因此如何好好地修補此一問題乃是國人相當關心的。

不過,國會既由全體人民所直接選出,代表人民主權。可是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設計底下,原本應該代表人民的區域立委卻逐漸地朝向代表該地區的利益方向演化,變成地方的代言人;而政黨不分區的立委表現時而讓人有成為政黨禁臠的感覺,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專業能力或社會良知,這些異象使得國會選舉的初衷開始出現有點面目全非的感覺。未來應該如何朝向國會建全、合理的制度進行調整,才是吾人在此波憲改浪潮下應該思考的方向與重點。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進一步而言,將立委選舉切割成「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兩種不同類型選舉的時候,就造成了立委投票的那一天同時既是地方性選舉(區域),又是全國性選舉(全國不分區)的情況。通常區域立委與選民之間的連結深厚,選民與立委較有機會直接接觸;但是全國不分區的選舉讓選民對於候選人有「去個人化」的現象,選民對於不分區名單中的候選人基本上認識並不深(或者甚至根本不認識),往往只能針對政黨形象進行投票選擇。

以目前有全國不分區立委席次34名來看,其中有多少名不分區立委是一般民眾相當陌生的?假使依照現在已經送案到立院修憲委員會的修憲版本中有數案係在維持區域立委名額的狀況下將全國不分區增加到64人(甚至更多)的設計,姑且不論人民主權在如此的意涵下是否仍被完整地代表,但試想下列問題:當全國不分區名額一旦大幅增加之時將會造成什麼後果?選民根本無法認識名單上的候選人,僅能對政黨形象進行投票,而非候選人本身條件的優劣。如此的選舉制度促成選民終究不選人、只選黨,迫使選民政黨化,但是我們目前的政黨體系競爭並不公平,大小政黨之間所擁有的資源差異懸殊,不分區席次的增加反而是強化了政黨的地位、政黨的控制力量被強化,如此的設計是否違反民主精神?這對民主政治發展是正向的助力抑或是反向的拉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更何況如果想要仿效德國的聯立制,將國會一半席次透過不分區的方式選出,但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德國並無「全國不分區」的設計,也就是說德國的299席不分區國會議員選舉是分別從16個邦之中選出的,亦即德國是以邦為單位的不分區選舉,並且是以5%政黨選票,或者是獲得3席邦的區域國會議員作為門檻。「邦不分區」、「5%政黨票」是德國聯立制的運作原則。這些運作要旨能夠套用在台灣身上嗎?假使又要像過去那樣地用「象形法」東抄一些、西引一點外國的憲政制度,抄個表面樣子再添加上「以兄弟之創見」的方式修憲,是不是很可能就會像東施效顰一樣,造成畫虎不成反類犬的效果呢?

被黨產霸凌的民主政治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4.29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29/20150429002715.html

朱立倫,習近平。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國民黨近日為逃避朱習會所引發的相關爭議,刻意放大藝人輕生事件,執意藉由早遭南韓宣布違憲的「網路實名制」來箝制網路言論,也順便一解遭「婉君」打趴的悶氣。其實,從去年318以來網友針對服貿協議所製作的各種懶人包開始,透過簡化爭議以及3至5分鐘的快速點閱,網路瞬間成為解密政府黑箱作業的強力媒介,也因此重啟了國人自白色恐怖以來對政治的高度關心,其間包括被監察院獨佔的財產申報、政治獻金數據資訊,也經網民解密公開上網,更有甚者,在2008年討黨產公投期間「國民黨是世界最有錢的政黨」的資訊,也在這一波進程高度曝光,而國民黨每次選舉透過黨產所挹注的資源,也成為網民觀察政黨政治不公平選舉的評價指標,這或許解釋了國民黨到底為什麼這麼恨網民,硬要把民眾參與監督汙名化為網路霸凌,並欲藉由網路實名制的方式重現白色恐怖,使人民畏於發聲,也釐清了行政院怎麼樣都不肯將不當黨產網站資料恢復公開上網的原因。

為了因應行政院隱匿資訊的作法,黨產歸零聯盟也規劃了「每週公布行政院黨產網站內容」行動,本周所公布的「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案」也讓台北市長柯文哲大為苦惱。據當時的清查結果,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範圍土地本分屬台北市政府及國有,1980年僑委會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加強現階段海外華僑教育方案」,即與原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的國民黨外圍組織「中國青年救國團」以近3億3千萬之工程費於該處合建「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當時約定由僑委會負擔2億餘元、救國團自負1億2千餘萬元,未料,救國團卻轉向教育部申請補助興建經費1億8千餘萬並違反補助條件,自行登記為所有人,此部分亦被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認定為不當取得之國家資產。

其實,救國團的爭議還不僅如此,根據目前行政院不願公開的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小組的資料統計,救國團名下土地共有53筆,面積高達3萬餘平方公尺,建物則有98筆,面積更高達10萬餘平方公尺,當時土地公告價值約有近7億元,而這些遍布各大風景區的青年活動中心,以及各縣市中心地段的團務委員會、社教中心等,大部分都座落在國有土地,從免費使用、廉價租用到利用政府補助款取得私有財產權的過程更是罄竹難書,更不用談內政部經年累月所挹注近3億元的業務補助經費。救國團職務可以併入公職年資計算?那也只是小事而已。

自國家不當取得的黨產,事例層出不窮,當朱立倫主席口頭上說會歸還不當黨產,最後只打算用十筆不動產來敷衍了事,也不肯承諾政黨法以及不當黨產追討條例的法制化,這難道就不是用不當黨產在霸凌民主政治嗎?

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 卸任總統後難逃刑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 2015.04.27
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憲政法制/6629-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卸任總統後難逃刑責

2014年台灣高等法院對黃世銘依洩密等罪判刑定讞,這份確定判決書明確指出馬英九在洩密案中的犯罪事實,馬總統觸犯刑法洩密罪,已是罪證確鑿、鐵證如山,因此高等法院的確定判決書證據顯示,馬總統觸犯一次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馬卸任後難逃刑事罪責。

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又號稱法學博士,竟然為了政爭,不顧公務員保密義務,踐踏「偵查不公開」的基本原則,破壞民主法治,馬構成一次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應一罪一罰,並以刑法公務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規定,從重處罰,最重可判處13年6個月徒刑。

依據高院對黃世銘的有罪確定判決,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聽聞黃世銘洩密後,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保密義務,隨即電召江宜樺、羅智強到官邸,對兩人洩露特偵組偵查中秘密,馬構成一次洩密罪;而9月1日馬總統教唆黃世銘再到官邸,增加偵查中資訊內容,再次對馬洩密,馬英九構成教唆洩密罪;9月4日黃世銘供稱原本並無向江宜樺洩密之犯意,但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馬英九構成教唆洩密罪。

此外,馬英九持有綠卡、女兒有美國護照,且女兒長年滯留美國和香港,馬英九如果出境,恐以依親等事由,滯外不歸,將嚴重影響刑事訴追,傷害司法威信,因此遞狀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並請北檢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希望檢察官公正執法,重建社會信任。

依據高院的確定判決,馬英九分別於2013年8月31日涉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2013年9月1日及9月4日涉犯刑法第132條及同法第29條之教唆洩密罪。

刑法第132條明文「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9條也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復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定有明文。馬英九分別於2013年8月31日涉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2013年9月1日及9月4日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9條教唆洩密罪,均符合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其刑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對江宜樺及羅智強洩露特偵組偵查中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馬英九為法學博士,且曾任法務部長,對於公務員保密義務知之甚詳,竟於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個案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密,該當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其刑。

(二)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明確指出:「黃世銘即委請楊榮宗駕車搭載其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總統官邸,(是日因康芮颱風襲台,造成豪雨,總統馬英九晚間原在台北市信義路水利署防災中心聽取簡報,返回官邸),黃世銘於同日晚間9時27分56秒再度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後即進入總統官邸,楊榮宗則留在警衛室等待,同時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亦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因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至特偵組以證人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為具結後,開始接受檢察官鄭深元之訊問,並至同日晚間9時45分許始訊問完畢。黃世銘單獨與總統馬英九會面之際,向總統馬英九洩漏上開專案報告所載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上訴案、全民電通更一審案證人OOO涉嫌偽證案外,尚向總統馬英九洩漏上開專案報告所未記載之特偵組偵查中之上開陳榮和涉嫌貪污案不法收受90萬元、監聽柯建銘涉嫌假釋關說行賄案件共四件尚在偵查中之案件,並將上開具有依法應秘密內容之「專案報告一」載明: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顯有違誤,應提起上訴,有關法務部部長、臺高檢檢察長之相關法律責任研判,均尚待查明,有續行偵辦之必要,柯建銘委員是否有行賄或許以不相當之利益之行為,尚待查明,並可能涉嫌教唆證人偽證罪嫌,以及後續偵查作為等內容,檢附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102年6月21日柯建銘與蔡世祺律師、102年6月26日柯建銘與其助理胡惠婷、102年6月28、29日柯建銘與王金平等相關個人資料之電話號碼、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及部分偵訊林秀濤之內容洩漏並交付總統馬英九,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僅柯建銘提起告訴),使上開柯建銘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同時將100特他61號案件即將偵查終結之偵查程序等偵查秘密,及預計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洩漏予馬英九總統知悉後,即於當日晚間10時10分許再度搭乘楊榮宗所駕車輛離開總統官邸。五、總統隨行秘書依總統馬英九之指示,旋於同日晚間10時9分、10分,先後電召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進入總統官邸,同日晚間10時36分、39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陸續抵達後,由總統馬英九將黃世銘所洩露特偵組尚在偵查中之上開陳榮和涉嫌90萬元貪污罪嫌不法收受90萬元案件、監聽柯建銘涉嫌假釋關說行賄案件及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上訴案件之內容及其中涉及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之內容,依專案報告一之內容以口頭方式告知其2人知悉(此部分黃世銘並不知情)。」

(三)基此,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密之情事,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證立,並對馬英九之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在案,馬英九該當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從重量刑。

二、馬英九於9月1日指示黃世銘赴總統官邸報告偵查中個案,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指出:「迄翌日(9 月1日)凌晨0 時4 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0時5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當日(即9月1日星期日)中午12時30 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 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將柯建銘委員所涉責任部分增列:「柯建銘委員請託王金平院長向曾部長、陳檢察長關說,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惟無罰則,至於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惟仍保留柯建銘委員是否有行賄或許以不相當之利益之行為,尚待查明,及涉嫌教唆證人偽證罪嫌部分。且因總統馬英九就特偵組有無監聽立法院一事產生疑問,故要求楊榮宗予以補充,楊榮宗即依照黃世銘指示向鄭深元檢察官索取電子檔,請事務官影印後製作增加附件之個人資料通訊監察所得「各方通話時間內容」1 份(內容除為專案報告一已有之王金平通聯紀錄整理外,並增列專案報告一附件所無102年7月15日曾勇夫致電予柯建銘之通話內容譯文及王金平電話通聯紀錄整理,以釐清係對柯建銘為通訊監察、對王金平、陳守煌係調閱通聯紀錄),將前述「專案報告一」所記載偵查內容、王金平與柯建銘之通訊監察所得內容譯文,上開各相關人員持用之電話號碼等應予保密之偵辦進度及個人資料,重製一份專案報告(先後2 份專案報告日期均為102.9 .1,此份下稱「專案報告二」),由楊榮宗駕車至檢察總長職務宿舍搭載黃世銘於9月1日中午12時28分許進入總統官邸,因總統馬英九當日至臺東勘災,飛機回臺北遲延至下午1時許,故遲於下午1時後黃世銘與馬英九總統見面時,接續基於前揭無故洩漏、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偵查資訊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犯意,將上開「專案報告二」及附件洩露、交付與總統馬英九,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使柯建銘上開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楊榮宗則依例於警衛室等待,至同日13時58分再與黃世銘共同離開總統官邸返回特偵組,始與承辦檢察官鄭深元共同討論,經楊榮宗、鄭深元均表示無繼續傳喚王金平等人之必要,始未再進行原計劃傳喚王金平等人之後續偵查作為。」。

(二)基此,馬英九教唆檢察總長黃世銘於2013年9月1日進入總統官邸,續行洩露偵查中個案秘密,此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證立,並對馬英九之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在案,馬英九該當刑法第132條及第29條之教唆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從重量刑。

三、馬英九指示共犯黃世銘於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指出:「102年9月4日中午總統馬英九致電告知黃世銘,此案件除了立法院長涉及關說外,尚有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也有涉及關說,因法務部長、臺高檢署檢察長是隸屬於行政院,依行政體制要求黃世銘應將此事向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報告,黃世銘原無向行政院長洩露上開偵查中祕密之意思,亦不知總統馬英九已於8月31 日將其上開洩露予總統馬英九之祕密告知江宜樺,乃另行起意,於上開100 年特他61數案件均於偵查中,尚未偵結,且斯時並無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之緊急情狀,亦無危害繼續擴大,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非予報告行政院長不可之情形,竟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基於無故洩漏、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偵查資訊及對柯建銘個人資料之利用,非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之犯意,自行與行政院院長辦公室秘書聯繫後,逕於該日下午5 時許依約前往行政院院長辦公室,向行政院長江宜樺洩露並交付與於9月1日交與總統馬英九之「專案報告二」內容相同包括偵查程序、通訊監察譯文、柯建銘之個人資料等專案報告1份,但因黃世銘未再向楊榮宗索取致缺漏專案報告二之「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之附件未交付9月1日增加之附件「各方通話時間內容」,僅將報告日期更改為102.9.4 等依法應秘密之資料(下稱專案報告三),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使上開柯建銘個人資料為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基此,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於2013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此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證立,並對馬英九之共犯黃世銘判刑確定在案,馬英九該當刑法第132條及第29條之教唆洩密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其刑規定,從重量刑。

尤其甚者,馬英九有美國綠卡、且直系血親有美國籍,並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如未限制出境,恐有刑責無法訴追之高風險,因此檢察官於馬卸任後應儘速限制馬英九出境,並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依照刑事程序,關於限制住居之規範,實務上係法院認定被告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等之羈押理由,卻無羈押必要者,而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此與具保、責付同為替代羈押之手段。按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3項,不論拘提、逮捕,或者是自行到場之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若認有羈押理由而無羈押必要者,檢察官亦得為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

本件馬英九涉犯一次刑法第132條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已逾「涉嫌重大」之程度,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理由及該案卷之證據資料,馬英九之三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又馬英九除有美國綠卡外,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更有美國護照,且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留不歸,此時刑法難以訴追,若曾貴為總統之被告逍遙法外,將嚴重損害法治威信,破棄國人之法律感情,因此檢察官應捍衛法治威信,嚴懲不法之公務員,執法不分藍綠,依法限制馬英九出境。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文:「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馬英九雖為總統,其總統卸任前暫無法對其追究洩密罪之刑責,惟上開釋字第627號解釋對現任總統仍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甚明,因此檢察官應依法保全馬英九涉犯三次洩密罪之證據。

綜上,馬英九該當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破壞司法威信甚鋸,踐踏民主法治,台北地檢署應依法偵辦,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同時於馬卸任總統後限制出境,以維護國家法治尊嚴。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立法院應退回馬英九提名大法官任命案, 避免成為馬英九一人之大法官會議!】記者會



時間:2015年4月23日(四)中午12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之1號)

主辦單位
田秋堇立委辦公室、台灣陪審團協會

出席團體及代表
田秋堇 立法委員
鄭文龍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黃越宏 法治時報社長
張宏林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帝穎 台灣永社理事

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乙事,特發聲明三點如後:

一、馬英九已經是跛腳總統,應將大法官提名權留給下一任總統
大法官的任命權限係由總統與立法院共享,必須由總統提名後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之,此為憲政民主國家所展現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即透過立法權制衡行政權。馬英九任內施政失敗,不得民心,故民意支持度創新低,僅百分之九之低民意支持度,在沒有民意基礎下,馬英九已經是一個跛腳的總統,不應再行使其名實不符的總統提名權,應留待下一任總統提名。

二、馬英九帶頭破壞大法官任期制度,使憲政體制敗壞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七位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如此每一屆總統任期內均可提名七位或八位大法官,藉由交錯任期,避免由一位總統包辦所有十五位大法官之提名權。
2007年陳水扁執政時代本應有八位大法官之提名權,但當時的在野黨國民黨以各種理由杯葛大法官提名,僅通過四位大法官之任命,其後陳水扁提出之人選也盡皆遭國民黨杯葛。2008年馬英九上任後,於2008年、2010年、2011年提出三組大法官人選,使現今大法官之組成中有11位係經由馬英九提名,超過一半以上,完全背離原本憲法對於大法官任期交錯設計的用意。

更甚者,司法院組織法明白規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意即明文採繼任制。然2010年7月司法院長賴英照、副院長謝在全請辭,馬英九提名賴浩敏、蘇永欽接任正副院長之職,兩位正副院長依當時的法律規定,任期應僅能接續前正副院長未完任期,即至2011年9月底為止。後馬英九於今年2月4日修正公布最新條文將繼任制刪除,使不論於何時上任之大法官,皆有八年任期,徹底地破壞大法官之交錯任期的設計,即便如此,賴浩敏、蘇永欽於2015年2月4日前之任職仍應為無法可據。


三、此次如再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則15位大法官會全由馬英九一人提名,大法官會議成為馬英九之大法官會議,是不合憲政的分權設計原理
現任15位大法官中,有11位大法官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的組成結構上已然過於偏頗傾斜,若立法院通過此次提名案,將會導致15名大法官皆由馬英九提名。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如十五人全由馬英九一人提名,所為的釋憲難道還會有公信力嗎?
且立法院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將於明年一月屆滿,由任期僅剩不到一年的民意代表來對將有八年任期的大法官行使同意權,也甚為不妥。

因此呼籲立法院應退回馬英九之提名案,大法官之任命權應留待新任總統及立法院決定!



【相關報導】

新頭殼:大法官已提11人民團批:馬1人的憲法法院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4-23/59310

自由時報:批馬提名大法官「違憲」民團籲撤回提名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95699

自由時報:法界:馬破壞大法官任期交錯制 毀憲、亂憲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74491

蘋果日報:總統提名4位大法官 綠委:應交下屆總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23/597726/



「霸凌」百百種,國民黨說了算?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9281

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李彥賦(左)表示,為什麼當國民黨被民意檢視的時候就變成網路霸凌?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璟民攝
近日藝人輕生事件引發「網路霸凌」議題再獲關注,也讓自認被「婉君」打趴的國民黨宛如抓到一根浮木,順勢將滾滾民意污名為網路霸凌,小從自稱「兒少尖兵」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高呼要研議訂定「反網路霸凌」專法,大至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說要立法限制言論自由,中間連馬總統、法務部也來參一腳,動輒說要修改通保法來制止網路言論,而國民黨的大動作反撲也被民眾質疑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是戒嚴再起!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見圖)高呼要研議訂定「反網路霸凌」專法,被民眾質疑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是戒嚴再起!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回顧2012年總統大選,便有一遍尋不著設立登記的幽靈團體「政治酷聯盟」,在選舉倒數期間買下各大平面、網路媒體版面,配合國民黨步調逐日發布抹黑文宣,直到檢察官介入偵查才有國民黨籍議員出面承認,這種透過媒體匿名霸凌的風氣,不就是國民黨起的頭嗎?4年過後也沒人負責,難保明年大選不會再來一次?

而當郝柏村說,228事件死亡人數不多、當馬英九附和死亡人數不是重點時,這些話語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難道不是言語霸凌?當國民黨用執政優勢主導課綱微調,難道就不是史觀、文化霸凌?

郝柏村(見圖)說,228事件死亡人數不多時,這些話語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難道不是言語霸凌?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當人民已用抗爭手段來嚴正表達不信任政府的中國事務,馬總統在一年之後還是不顧立院決議、以矮化主權的方式透過國台辦申請加入亞投行,難道不是用九二共識來霸凌民意?當朱立倫主席口頭上說會歸還不當黨產,最後只打算用10筆不動產來敷衍了事,也不肯承諾政黨法以及不當黨產追討條例的法制化,難道就不是用不當黨產在霸凌民主政治?

為什麼國民黨在霸凌別人的時候就是言論自由、依法行政,當國民黨被民意檢視的時候就變成網路霸凌、威嚇要來立法箝制?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適得其所的酬庸?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5006

林俊益。
(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曾參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現為士林地院院長的林俊益,經總統提名為大法官,這到底是酬庸,還是適才適任?

二○○八年四月底,最高法院針對馬英九於市長任內所涉及的特別費案,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有無違法、是否有影響判決等理由來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此判決確實是以程序理由為駁回,似無涉案件實體內容之判斷,就算無罪的結果有瑕疵,也不能歸咎第三審審理法官有圖利被告之處。惟從此判決理由觀察,對於檢察官未詳查被告有無使用詐術、有無詐欺故意等實體事項,不僅多有著墨,更對下級審對屬實質補貼之見解,不以為然。故要說法官完全無接觸與判斷實體案件之內容,恐屬掩耳盜鈴之說法。

只是於二○一二年前,最高法院乃採取保密分案制度,故無從得知該案件的主辦法官是誰。甚且直至現今,關於合議庭的評議內容,除由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可向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者外,任何人都無從知曉五位合議庭法官對此案件的意見,自也難證明有人有為被告護航之事實。從此就凸顯出,於現行法制,將判決評議的過程與內容視為機密,不僅有違公開審判原則,亦讓人有可乘之機。

故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的時間乃在馬總統就任前,且其中的審理法官也被提名為大法官,總不免讓人有酬庸之聯想,卻因難於查證,就僅能是懷疑。不過,另須特別關注的是,林俊益在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期間,確實力推了諸多的法案,卻處處顯露出立法的急就章。最明顯者,即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美其名在保障被告的迅審權,卻因重罪羈押有累計不得超過八年之規定,就讓最高法院將某些陳年的死刑疑案,在此條文生效前定讞,致造成速審法變成速死法的荒謬結果。

總之,林俊益法官或許展現了推動立法與修法所需的高度效率與溝通長才,卻亦顯現出強烈的行政官僚之特質,能否適任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大法官一職,肯定得受到最嚴厲的挑戰與檢視。當然,這樣的嚴格檢驗不只是對林俊益,於其他提名人亦然。

網路霸凌怎麼管 法陷兩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4.04.26
http://udn.com/news/story/7339/862939

有藝人因網路霸凌而輕生,為了避免憾事再度發生,有立委提出制訂專法建議。只是這種專門立法,若要對網路言論進行事前的行政管制,恐又會有箝制言論自由的重大爭議。

在如FB這類網路社群發達的今日,一個未經查證的訊息或貼文,不僅會被迅速分享,更因網路的匿名性,會有一大堆加油添醋的留言。面對這樣的網路現象,就算被害人提起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告訴,且警察也有能力找出匿名者的真實身分與所在,卻因人數眾多,致不可能全數為訴追,就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更何況,公然侮辱罪最高僅能處以拘役,誹謗罪最高也不過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以兩者皆為告訴乃論,能產生嚇阻效果,相當有限。

而就算散布不實言論者遭檢方追訴,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之意旨,就算誹謗者無法證明所散布之事為真,但只要基於善意,仍可因此免除刑事責任。所以,只要非屬網路謠言的始作俑者,就可以其所述乃為轉貼,致非屬惡意之理由,以來阻卻刑事的不法性。

故在對侮辱性、誹謗性的網路言論,刑罰手段顯然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就只能以民事求償的方式為救濟。只是民事訴訟,往往曠日廢時,緩不濟急,也會因爭執什麼是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使被害人又陷入另一段痛苦的煎熬。

面對網路霸凌現象,現行法制確實出現救濟不足的困境,似有另立專法之必要。

只是若要制訂能立即防制霸凌言論散布與攻擊的網路規範,就必然得授權公機關,在發現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的言論時,有採取行政管制,尤其是勒令版主關閉網站之權限,甚至對於此等行為之制裁,亦應連帶擴及於設版者。

只是若真授權行政機關得為此等的事前管制,或能即時制止網路霸凌的產生,卻必然碰觸到憲法言論不得為事前檢閱與審查的底線,面臨箝制表現自由的質疑與指摘。

如何在防止網路霸凌與保障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肯定是網路時代的一大難題。

來來來,來高雄!回回回,回東北?!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c2045b2-2123-4955-95f7-a9741375ad1f

圖為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彩繪玻璃。
(圖片來源:民報/記者黃謙賢攝

南高屏三縣市政府共組2015年中國東北-南台灣觀光推介團,本月23日於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某大酒店舉行觀光推介會。會中高雄市觀光局長許傳盛於致詞時扛出「高雄是全台灣唯一以中國東北各省市命名的街道城市」為號召,並希望中國遊客來趟與眾不同的高雄「意難忘」之旅。鄰國貴賓遠道而來,究竟為了高雄的美食佳景或道路命名家鄉化的奇觀?這點不得而知。但經由高雄市觀光局長的刻意提醒,這個尚未解決的古老問題,迄今仍有嚴肅思考價值。

彰顯地區人文特色、適合當地地理習慣乃至襄助地方建設足堪紀念者,作為道路命名原則,此應是台灣自解嚴後較為正常的道路命名方式。觀察民進黨長期執政的高雄市,除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命名充滿濃厚的區域及歷史、民主情懷外,主要道路的命名,大抵有兩大奇怪特徵。其一為熱衷以中國地名命名,誠如高雄市許觀光局長對中國貴賓的致詞,單單一個三民區,就有北安街、北平街、唐山街、歸綏街、綏遠街、察哈爾街、遼北街、漢中街、熱河街、嫩江街、瀋陽街等。其二為熱衷以民國政治人物命名:除中山路、中正路、介壽路等常見的路名外,尚有以中國歷史名人、國民政府或抗戰人物命名者,如林森路、漢民路、曾子路、孟子路、鄭和路、大禹路、天祥路、少康街、管仲路、班超路、田單街、自忠街、晉元街等。附帶一提,高雄市路名具有如此濃厚的中國東北風,據推測大抵與當時主導命名的交通官員張浵先生自己出身中國東北,畢業哈爾濱工業大學的背景脫不了關係。

高雄作為美麗島事件發源的民主聖地,不是沒人反應每天使用的道路名稱「怪怪的」。過去曾有熱心的地方住民發起「高雄市街道正名運動」,呼籲高市府儘快將街道正名,還原台灣面貌,讓在地年輕人重新找回對鄉土的認同感覺。無奈儘管是標榜本土愛台的民進黨主政,但這個道路正名運動依舊動彈不得。常見的官方說法是「道路或門牌整修需要該改門牌,必須由里長民意調查居民意願,將贊成與反對的人數送至戶政事務所,程序複雜又費時費力,且門牌更改後戶口名簿、身分證、駕照等資料都要經過修改,勞師動眾之下民眾更改門牌的意願大幅降低。另據往例,民眾意見不易整合,過程曠日費時」云云。

平心而論,道路更名真有那麼困難嗎?一個有趣的打臉對照是台中市「台灣大道」更名舉動。話說台中市府於2012年6月間宣布將把中正、中港、中棲路統一更名為台灣大道,這條路從台中火車站延伸至台中港務局,全長24公里,是全台歷來規模最大的道路門牌整編行動,牽涉戶數高達1萬2,000餘戶。儘管市民評價兩極,然而為推動該計畫,台中市政府還是很有技巧地進行問卷調查,4949份回收問卷裡有47.6%支持叫台灣大道,改名中港大道支持率是9.4%,至於台中大道則為8%,台中市政府遂據此推動這項龐大的更名計畫。由此事件,可證明前述所謂「費時費力、民眾不易整合,過程曠日費時」的官方說法,充其量不過是公務員推卸業務的藉口罷了。

綜上所述,從道路更名這個地方性「小事」似可察覺,國民黨執政縣市策略性、選擇性地向台灣主體性積極靠攏,強調本土意識的民進黨執政縣市,反消極繼受威權時代大中國思維的弔詭現象。「台灣大道」更名事件的啟示在於:只要有意願,正名運動應是隨時可從小處著手的施政計畫。高雄市道路以「中國地名命名」、「以民國政治人物命名」的兩大特徵應到了改變的時候。尤其高雄乃六都裡治理面積最大的廣域直轄市,文化多元豐富、歷史人物輩出。找出能彰顯當地人文特色、適合地理習慣、足堪紀念等元素作為道路命名新思維,並非難事。期盼高雄市政府層峰們能加點油,勇敢「看見未來、大步向前!」

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Negotiating table might reawaken Dome dream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4.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4/25/2003616721

大巨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has published the Taipei Dome safety inspection report, proposing that the structure be demolished. The Farglory Group (遠雄集團), responsible for the project, has rejected these suggestions out of hand. The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the Taipei Dome has turned into a big headache for the city government as there is a high probability of the debacle escalating into a vicious circle of drawn-out negotiations and lawsuits. This whole affair highlights several misconceptions and concerns surrounding the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model.

Nowadays, there are increasing expectations on the government to undertake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provide more services. This, together with limited funds, has meant that outsourcing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the private sector has become popular. Consequently, the Statute for Encouragement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and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were enacted in 1994 and 2000 respectively.

There are many ways in which the private sector can take part in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but the BOT model has proven to be the most common. In this model, private institutions invest in the building and operation of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and upon expiration of the operation period,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to the government. Since the government can accomplish its objective of serving the public without spending any money, while collecting rent and commission from the contractors during its operation, the BOT model seems to have a lot of benefits.

Nonetheless, there is always a big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ideal and the reality, and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which could end up costing tens of billions of New Taiwan dollars, is one such example of this.

Without a big enough incentive, the Dome is unlikely to attract much corporate investment.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stipulate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aid the contractors in financing and give them tax benefits. In addition, under Article 15 of the act, if the land required for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is government-owned, rentals may be extended on favorable terms.

If the land required for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is privately-owned, then according to Article 16, the authority in charge may then expropriate such land for the constructor to use. Hence it is delusional to believe that as long as it is a BOT project, the government does not need to spend any public money.

Take the Taipei Dome for example: Previous city governments exempted the contractor from having to pay commission, and even let the contractor do whatever it wanted on the site. As a result, the development, which was intended to be a sports park for public use, was turned into a profit-oriented mall.

Sin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ome has progressed this far, even though it is overwhelmingly problematic — and its defects could seriously endanger public safety — to annul the contract would surely result in long-term lawsuits, which might leave the Dome in ruins.

The government has no choice but to resort to offering improvement proposals to force the contractor to return to the negotiating table instead of seeing the contractor rashly annulling or terminating the contract. Otherwise, the city government will continue to find itself hijack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the beautiful dream of creating a domed sports park through the BOT model is certain to remain nothing more than a dream.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撤回政院版 拒絕半分忠


經濟民主連合團體今(22)天下午到立法院抗議,訴求撤回政院版、召開公聽會、開放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等訴求,並嚴正拒絕「半分忠」。
(圖片來源:新頭殼/林雨佑攝

國民黨上週拒絕民進黨召委排案審查監督條例,本週卻將監督條例復議案排進週五院會議程,如復議案處理完畢,張慶忠委員下週一、三、四將排審監督條例。我們不願意看到「服貿半分鐘」再次重演,我們反對行政院版的「不監督條例」闖關,對於監督條例的審查,經民連提出五項程序性訴求:

1. 撤回政院版
2. 拒絕半分忠
3. 召開公聽會
4. 開放旁聽
5. 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



一、  撤回政院版: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質上就是國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是立法院職權行使規範的一部分,不應由被監督者(行政院)提出草案。而且,行政院版是由江宜樺具名提出,去年3月23日江宜樺曾公開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議題,已有四階段要點可以處理,無須立法。

後來發生行政院事件與330凱道大集結,江宜樺才將漏洞百出的「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草擬成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其目的就是要敷衍民間的訴求;甚至將張慶忠的「三十秒」合法化,規定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命令交付審查後三個月視為已經審查之規定。顯見該草案只是徒具形式地將現行「黑箱作業」法條化,我們主張行政院應先撤回院版監督條例,國會再進行其餘版本的審查。


二、  拒絕「半分忠」:

我們絕對不同意由張慶忠排審監督條例。張慶忠的三十秒,差一點埋葬台灣的民主,國民黨竟打算在本周五重施故技,要將這麼重大的法案交給有「半分忠」前科的張慶忠審查,國民黨團書記長甚至稱張慶忠是「國民黨的英雄」,難道,國民黨認為去年地方選舉,人民對國民黨的教訓還不夠嗎?


三、  召開公聽會:

為了真正反映民間的意見,我們要求立法院應召開公聽會,並且讓公聽會與審查會平行進行,每召開一場審查會,就應舉行一場公聽會。

我們並且要求審查過程應開放旁聽,並且應讓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以確保立法過程的公開透明,與民間的充分監督。



時間:4/22(三)下午兩點
地點:立法院大門口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經民連、黑島青、島國前進、台教會、北社、台權會、永社等各團體代表



【相關報導】

張慶忠將審監督條例?經民連:撤回政院版、拒絕半分忠(ETtoday)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22/496400.htm

下周擬初審兩岸監督條例民團嗆拒半分忠主持(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47003

張慶忠再審監督條例? 經民連:拒絕半分忠(新頭殼)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74151

張慶忠若排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經民連、島國前進︰奉陪到底(自由時報)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4-22/59272

拒重演「半分忠」 台民團擬擴大抗爭(大紀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5/4/22/n4417813.htm

拒重演半分忠民團擬擴大抗爭(NTDTV)
http://www.ntdtv.com/xtr/b5/2015/04/23/a1192607.html



【會後新聞稿】「課綱微調偽造文書 北檢包庇教育部 永社監院檢舉楊治宇」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針對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永社由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會同​臺左維新代表公民教師​林威皓​及​台灣教授協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聲援團體,並以黃帝穎律師及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教授擔任檢舉人,4月23日週四上午10:30赴監察院具狀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呼籲監察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永社代表、本案檢舉人之一的黃帝穎律師指出,北檢簽結公文揭露,參與高中分組審議會的教師到庭作證,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等語,足認教育部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即屬不實。

  黃帝穎律師並表示,教育部課綱微調黑箱違法,踐踏「正當法律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對教育部程序不透明,以判決認定教育部違法,但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說詞,且對教育部關鍵的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錄音「應調查而未調查」,無視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偽造文書,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顯見北檢公然包庇犯罪。

  黃帝穎律師更進一步強調,監察院通過糾正案文指出,檢察署以「簽結」方式結案,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北檢卻為了包庇教育部,對於課綱微調案的偽造文書部分,濫權以「簽結」了事,擺明把監察院當成小弟,把糾正案當成廢紙,監察院如不敢彈劾楊治宇,將坐實監察院「不敢打老虎」的社會質疑。

  黃帝穎律師最後提到『蔣偉寧在2014年1月27日主持課審會議,其中議程白紙黑字指出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同意」公民課綱微調,但媒體報導直指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決議是「不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教育部公文居然將「不同意」改成「同意」,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此經立委鄭麗君、何欣純、台教會教授呂忠津、永社律師黃帝穎聯名告發,但北檢拒絕調查關鍵證據,只用不到一張A4紙當理由,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因此要求監察院追究北檢包庇教育部的法律責任。

  臺左維新與會代表,公民教師林威皓也批評,這次課綱微調不但缺乏共識、充滿爭議,而且還嚴重違法。公民科希望培養學生多元的價值關懷和公民意識,並且增進參與民主社會的行動能力,但教育部這次的課綱微調可說是完全與這個理念背道而馳。儘管如此,教育部仍不斷為自己辯護,不但告訴公民老師們即便新的公民課本沒有白色恐怖的部分,老師還可以「補充教學」;更十分好心地「提醒」各學校在選書的時候要考量學生的學習權益,因為升學考試會根據新課綱命題──這種作法根本是變向用「升學」逼迫學校、老師以及學生。

  永社陳敬人律師最後補充說明,「他案簽結」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固然有助減輕檢察官工作份量。然而,他字案偵辦、簽結的法源僅為法務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現行刑事訴訟法找不到任何條文依據,法務部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逕自以行政規則為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而且偵案、他案之分,標準模糊,難免受到操控,若應分偵案者改分他案,偵查法定原則已蕩然無存。尤有甚者,「他案簽結」若是不當運用,反而將成為規避不起訴處分監督之捷徑。



聯絡人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採訪通知】課綱​違調偽造文書 北檢包庇教育部 ​​永社監院檢舉楊治宇




  103年,針對教育部課綱微調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組成「課綱違調究責追訴小組」發動法律行動,2月20日上午10時於台北地檢署正式按鈴告發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由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清大呂忠津教授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委員鄭麗君、何欣純和永社義務律師團發言人黃帝穎等四人聯名告發。

  如今台北地檢署於04/10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永社由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會同臺左維新代表公民教師林威皓及台灣教授協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聲援團體,由黃帝穎律師及台灣教授協會擔任檢舉人,4月23日週四上午10:30赴監察院具狀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呼籲監察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聯絡人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憲政改革需落實法治國原則

張雁翔(作者為永社究責委員會副主委,執業律師)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4411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法治國原則是憲政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台灣卻常遭錯誤解釋,例如: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時,「法治」一詞被部分人士曲解為人民必須遵守形式意義上的法律,他們認為,人民對政府違法違憲的恣意作為只能「合法」且「溫馴」地表達意見,反之,國家既不須接受人民的指揮,也毋須服從人民的意志。前揭就「法治」的錯誤解釋,也反映了台灣人民對於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尚有不足,吾人實有必要依循法治國原則之真實精神而予闡釋,並在未來的憲改藍圖中,落實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法治國原則」。

首先,法治國原則是理性思維所塑造的國家思想,目的在於排除任何恣意與專斷的國家行為。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機器本身必須按照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來運作,即國家必須受到「理性制度」的控制,而非國家以法律來統治人民。在這樣的理念下,不會有選上總統即可獨裁四年,掌有國家權力即可任意妄為的可能性。

其次,現今意義的法治國原則是實質的法治國而非形式的法治國。德國在經歷納粹政權以形式意義的法律破壞法治國理念之歷史經驗後,深刻體悟到法治國的重建必以落實民主與人權價值為依歸。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是以,現在法治國家的意義已非單純的守法與惡法亦法,而是必須謹守「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實質的法治國否定了違反民主、人權等基本價值的國家行為,這也包括了全面禁止將民主國家主權讓渡給獨裁國家,也禁止將民主國家矮化成為獨裁國家的一部分。

實質法治國認為國家不能先違反憲法,復要求人民必須服從其違反憲法所做成的決定。國家若因自己的違憲行為而遭人民以行使抵抗權之方式予以反抗,則人民抵抗權的行使反而會因為具備捍衛憲政秩序之正當性,進而阻卻其可能的形式上違法性。如同黃國昌教授的精湛比喻:「當看見一個嬰兒被鎖在密閉的車中瀕臨窒息,該做的事情就是打破車窗、救出嬰兒。這樣的行動,不僅是法律所容許的,更應該是法律所鼓勵的。」

其三,現今法治國的思維更發展為社會法治國的理念。社會法治國係相對於自由主義而來,其導入社會主義於法治國的概念中,而藉由稅捐與給付行政來實踐「國家重分配義務」與「社會救助」。是以,避免財團與權貴壟斷政治權力、減少社會貧富差距以及對於弱勢的扶助,都將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任務。

誠如德國法哲學家Gustav Radbruch所言:「最善的民主乃在於其有能力妥善的來護衛一個法治國。」在法治國家原則的理念下,新的憲政改革必須落實理性的制度、民主、人權的價值秩序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爭議黨產只有不動產?廉租賤賣差價吐出來!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4.22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22/20150422989486.html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監察院建築本體在本周四(24日)落成滿1百年,院方推出為期1個多月的慶祝活動,並預告將公開查察14餘年、高達500公分、共163案的黨產資料。可笑的是,民眾只能透過玻璃窗展示櫃來窺視這筆資料,無法翻閱。這種用透明玻璃包裝的實質不透明,究竟是想掩蓋什麼樣的心虛?

而就在上周,由朱立倫主席責成廖正井委員以及王如玄律師所成立的黨產檢視任務小組也宣稱,國民黨尚未完成處理的爭議黨產僅剩下10筆土地及建物,甚至大言不慚的表示「爭議黨產即將處理完成」,企圖與馬英九前主席當初黨產歸零跳票做一次性的切割。這一刀切得漂亮,畢竟馬英九曾在2006年10月底時主張「以政黨法草案處理黨產,因為政黨財產應通案考量」,而朱立倫沒談,也不敢談,因此也沒有跳票、沒有「2.0」的問題。這位新任的主席深知「只有國民黨自己才能定義黨產究竟有沒有爭議」,交給別人、失了話語權,少主沒有財源,何以中興?因此,這份「黨產處理第一階段報告」毫無意外的,與去年底由前代理黨主席吳敦義提出的「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專案報告」內容如出一轍,用三個月的牛步調查來遮掩黨工一鍵複製貼上的毫無誠意。

但大家質疑的是,什麼叫做「很多土地訴訟部分都已撤回訴訟」就沒有爭議?按照國民黨2006年「面對歷史 向全民交代: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自己的說法,國民黨來台時只帶了「中央銀行227萬兩黃金和外匯(合計約10億美元)」,何以後來變為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何以能夠無償取得前身為「新放送會館」的仁愛路帝寶土地?何以能夠賤價租用、購買政府土地?左手進右手出的價差獲利難道就不是應該歸還的爭議黨產?

國民黨一邊罵日本殖民文化,但在接受日產時卻也毫不手軟,或許洪秀柱副院長對於台中公園內的日本神社鳥居石柱重建一事的評論,也呈現了整個「大國民黨史觀」,尤其是在黨產爭議上的荒謬態度。國民黨一方面可以正當化自己的殖民行為,甚至蓋一座中正廟來緬懷蔣介石,但卻痛批台中市長重豎鳥居的行為是「文化認同錯亂」,如果是這個標準,總統府該不該拆?又例如本在總統府對面、賣給長榮的前國民黨中央黨部,其所在地本為日本赤十字社台灣支部,蓋有80年以年以上的歷史建築,國民黨來台後,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於1949年「移交」中國國民黨無償使用長達30餘年,後國民黨以專案讓售的方式,僅用3億餘元便取得市值45億的土地所有權,之後更把該紅磚建築拆除,蓋完豪華黨部後又以23億廉價賣給長榮,光是這20億差價,難道沒有爭議嗎?

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葉世文的3300萬與大巨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3561

大巨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北市府提供

台北市政府針對遠雄大巨蛋進行體檢,具體指出五大公共安全缺失,但遠雄提出反擊,聲稱大巨蛋案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有取得內政部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認可通知書。但問題是,馬政府時任營建署長是葉世文,由營建署主導對遠雄核發的認可通知書,有公信力嗎?

事實上,大巨蛋共五次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營建署長葉世文仍火速發給評定書,對照台北市政府對大巨蛋提出的五大公安缺失,營建署對遠雄的審查有無違法或瑕疵,應重新檢驗。

廉政署查出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利用林口A7、新竹眷改案、八德合宜宅案等土地開發案,向遠雄等建設公司收賄得手二八一一萬元,因此依貪污等罪起訴,而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在今年三月二十日宣判葉世文收賄罪成立,判處十九年徒刑;遠雄負責人趙藤雄觸犯行賄罪,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但葉世文被查出尚有三千三百萬元的不明財產,目前僅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如今北市府體檢大巨蛋發現五大安全缺失,但當年營建署卻火速通過遠雄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申請,遠雄火速取得營建署計畫認可通知書,究竟與葉世文的三千三百萬元不明財產有無關聯,由於事涉市民生命財產之公安問題,檢察官有重啟調查之必要。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2661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截至2004年9月1日前,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惟查2004年9月23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三立新聞的節目公開證實,確有馬趙會,李述德(見圖)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簡言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再按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不用錢的最貴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4.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03638e-a18e-4d38-8fa4-c85d2d206500

政府為了滿足財團的需要,而不斷釋出利多。所謂國家無庸付一毛錢的BOT案,竟賠上了極大的社會成本。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北市府公布大巨蛋安檢報告,並提出拆除方案,遠雄企業則反擊此報告的公正性且拒絕市府的任何建議,則關於後續的處理,必會步入進退兩難的僵局。而從此爭執,更著實暴露出台灣對於大巨蛋與BOT的迷思。

台灣之所以要有大巨蛋的原因,當然是來自於職棒比賽,不會因風、因雨而停賽的需要,也因此,關於大巨蛋的興建似乎就與職棒發展劃上等號,但動輒上百億的建設經費,實非政府財力所能負擔。不過也剛好,我國在1994、2000年,分別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後,舉凡高鐵、ETC、車站,甚至是都市更新等,處處可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影子。如此的趨勢,除了國家財政節省的考量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在福利國原則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務的事務繁多,就必然會走向公權力分散化,甚至是民營化的地步。或許在可見的未來,在過往難以想像的所謂監獄民營化,也可能在我國出現。

而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很多,從單純的公共設施委外經營,或由政府興建而由民間租用,一直到從興建、營運完全由民營者,不一而足。而所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是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由民間投資興建與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再轉移所有權給政府。國家不僅無庸出資,更可向企業收取租金或權利金來增加收入,並因此達成公共服務的目的,實百利而無一害。

只是期待總歸期待,類如大巨蛋的建設與經營,所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極為驚人, 若無極大的誘因,實難吸引企業投資。也因此,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第1項才規定,針對建設所需土地,若屬公有,就應給予租金的優惠。若屬私有而協議購買不成,根據同法第16條第1項,國家更得徵收以來提供興建者使用。甚且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亦處處明文國家必須幫助建設者融資與給予租稅優待。凡此種種,雖是為企業參與公共工程提供誘因,卻也可能使得標廠商以此為要脅,反使政府付出更大的代價,致使零出支的目的完全破功。

尤其是大巨蛋,就算排除萬難完工,但在興建與營運成本如此之高,其租金必然相對高昂,恐動輒以百萬元起跳,則在國內僅有四支球隊,每場球賽的觀眾僅以千人計的情況之下,除非遠雄企業自組球隊,否則,他球團根本不可能去承租可容納四萬人的大巨蛋,則此場地就只能供國際賽事與演唱會之用。若果如此,其使用率必然相當低,在企業以營利為導向下,當然不可能做賠錢生意,勢必就會向政府要求免權利金以降低營運成本,並以增建商業、辦公,甚至是住宅大樓等來牟取最大的利益。則在主事者堅持要有大巨蛋的情況下,自然不可能去解約,就得不斷退讓,致陷入讓企業擄蛋勒贖的境地。所謂藉由BOT實現大巨蛋園區,以來促使棒球興隆的美夢,也肯定完全破滅。

總之,在台灣過度迷信大巨蛋的存在,更陷入BOT萬能的迷思,不僅使得此類公共設施完全以商業為考量,更可能在此過程中,政府為了滿足財團的需要,而不斷釋出利多。而這些原本屬於全民共享的資源與資產,就可能一步步的藉由民營化的方式移轉至私人。則所謂國家無庸付一毛錢的BOT案,竟賠上了極大的社會成本,致讓人深深感受,原來免錢的,才是最貴。

「拒絕舊黑箱,踢爆新黑箱」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 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由近40個家長、教師和公民團體,與多位學者組成的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於今日(4/20)提出對於課綱微調三項訴求。除了要求教育部應撤回黑箱且反專業的「違調」課綱,並有鑒於十二年國教會一樣黑箱,要求立即公開課綱「微調」與制定中的十二年國教領綱相關資訊,以及建立課綱審定的公共參與程序。

學者:微調課綱過程違法、內容離譜
台大歷史系教授 周婉窈表示,教育部匆匆於兩日舉辦三場公聽會,基層參與的空間被封殺。而會議審查過程中不但採用「黑箱投票」,更欠缺專家與公共參與,小組成員竟無任何台灣史學者。但教育部至今仍拒絕公開相關資訊供大眾檢視,更被法院判決違法。

而新課綱內容更錯誤百出,例如將「原住民」改為「原住民族」、公民科不但刪除白色恐怖迫害人權的事實,甚至在微調後重拾了「菲傭、外籍新娘」等歧視用語,再再顯示黑箱微調問題叢生。

周也呼籲,中國國民黨朱立倫主席秉持良知,敦促國民黨黨從政黨員吳思華部長撤回「微調」。也呼籲民主進步黨蔡英文主席落實2014年2月5日中常會的決議,即執政十三縣市一致不採用新課綱。而各縣市首長,更應不分黨派,拒絕毫無正當性的黑箱「微調」課綱。

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代表 藍士博則表示,這種再中國化、再威權化的課綱應該審慎思考,而這樣過程不透明公開的課綱應該拒絕。

十二年國教課綱複製微調黑箱
台權會涂予尹律師表示,二月十二日的對教育部雖勝訴,但是教育部依然沒有撤回課綱,十二年國教課綱的擬定,依然在複製去年微調的錯誤經驗。

當立法委員 鄭麗君向教育部申請十二年國教課綱資料,教育部所提供給立委的和提供給民間單位的居然完全一樣,會議出席名單和會議內容都不提,掩蓋相關資訊,繼續重複已經被宣告違法的做法。

他呼籲,教育部除了在各學校審定用書前依然有機會撤銷違法課綱,教育部和國教部也不要在一意孤行了,趕快把十二年國教的資訊公開。

涂律師也表示,舊課綱的教科書審定證照仍未過期,依然是有效的,希望各學校能拒絕使用黑箱課綱教科書。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謝孟羽律師則表示,很多時候公民團體和政府溝通,政府都規避說:「沒有規定要聽證」。但是行政程序法是有授權行政單位可以依職權辦聽證程序,他更質疑「難道教育不是重要的討論嗎?」

公民監督國會行動盟執行長 張宏林則擔憂,微調課綱只是序曲。他表示馬政府還有一年的執政時間,七月一日即將開放陸資的買房,大法官的選任也要開始,如果不能把微調課綱擋下來,接下來會有更多的挑戰。

微調課綱政治目的明顯、箝制思想 教師:「不可能為這種方式背書」
公民教師行動聯盟的 黃奕中老師則拿出新舊版本的教科書,直指教育部箝制思想。教育部宣稱是老師教學負擔,要減量,但是以公民「人與人權」為例,微調後居然把台灣人權事件中最重要的二二八、白色恐怖都刪除;除了刪除,更增加了原本沒有的內容,例如「家族的意義」、「台灣社會所具有的中華傳統文化」。他痛批教育部根本是把自己想要的東西放進來,欺騙人民、欺騙老師。

圖片來源:人本教育電子報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與歷史教師深根聯盟的發言人,黃惠貞老師,則沉痛的說:「我們受夠了」。黃表示,歷史學一直都是政治意識型態的被虐,被迫為政治服務,如今好不容易順著民主化的潮流,開始要往比較公民史學的方向走時,從101課綱到微調課綱,卻是保守派的不計代價的反撲,「我們根本是被逼出來的」。

她更挑明的說,過去威權時代再怎麼為有權者服務的歷史課本,至少都要找歷史學者的背書,在基本的史學還能有點樣子,但微調「卻連一點史學專業都做不到。」

黃更表示,第一線的教師都有不同的意識形態,可是作為專業教師,把教室和課本當成一言堂、洗腦式的灌輸,是有違教育專業。「而這份課綱不僅違反程序正義,還停留在培養順民的關懷。」

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 詹政道則質疑,教育部這麼快速的強調台灣和大陸的淵源,並刪減負面影響的敘述,政治意圖相當明顯。

「我們不可能為這個方式背書。」他表示,「操作民主程序達到政治任務,我們是很不削的。」他也再次聲明,請各縣市首長要求新教科書不得進入學校。

教育工作者,林于倫教師則提,教育部表示遇到考試又要以新版本為主。他擔心以台灣這種一切以大考為中心的狀況,等於是逼迫所有高中職生全面買單。

代表台灣教師聯盟,曾因控告郝龍斌一綱一本政策而被解聘的蕭曉玲老師則回應,確實大考碰到爭議題會送分,但是重點不應在考試。他表示:「當時他控告郝龍斌一綱一本,就是為了教師的專業自主,講明了,教師不是政治的御用工具」。他呼籲現場教育工作者勇敢的秉持專業良知,捍衛教師的尊嚴。

家長團體:趕著在大選前把課綱定調,在整家長和孩子嗎?
社區大學促進會的謝國清,則以家長的立場表示,去年的教育部課審大會他就在現場,但是一年過去了「當天會議現場有異議的人現在都不見了、不續聘了」,他表示,「這也是我參與教育部會議最訝異的一次。」

謝更質疑如果課綱爭議這麼大,為什麼一定要趕著這麼快出來,更何況不是微調而是大調,謝不滿的表示:「執政當局趕在大選前把課綱定調,等到政黨輪替是不是又要換一次?是在整家長和孩子嗎?」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副理事長 黃聰智則說,課綱好像又是一顆背離民意的大巨蛋。教育是百年大計,政府實在是以假微調之名,行一手遮天掩耳盜鈴之實。

政黨與各縣市首長應表態拒絕黑箱課綱
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許文堂則表示,去年一月台教會的就開記者會,也包圍教育部,但是教育部還是通過違法課綱,並依然不公布會議記錄。他也質疑,教科書也牽涉到許多利益,明天台教會也邀請了六都市長和各黨代表,舉辦「微調課綱與教科書選擇」座談會,進一步討論。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則表示,教育是國家的根本,課綱則是根本的根本。北社也曾拜會民進黨,要求應該要拒絕使用新課綱,北社也預計遊說台中市進一步表態,維護台灣基本立國和發展的精神。

臺左維新則指出,教育部微調時說「教科書的內容應該與憲法一致」,他質疑發揚的是在中國框架下的中華民國憲法。他也批判,國民黨將教科書白色恐怖的內容刪除,就是在逃避他們應有的責任。



我們在此呼籲各界人士支持我們的三大訴求:
一、撤回黑箱反專業的「微調」課綱。
二、立即公開課綱「微調」與制定中的十二年國教領綱相關資訊。
三、建立課綱審定的公共參與程序。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之參與團體: 
人本教育基金會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大地文教基金會
中華民國殘障者聯盟
公民教師行動聯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
台灣228關懷總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
台灣北社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台灣南社
台灣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教師聯盟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樹人會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永和社區大學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
島國前進基金會
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臺左維新
澄社
樹黨
歷史教師深根聯盟
賴和文教基金會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之參與教師和學者:
杜文苓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周婉窈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林于倫 教育工作者
林佳範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
林敏聰 國立臺灣大學物理學系教授 
金仕起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邱毓斌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專案助理教授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梁文韜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
祝平次 國立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副教授
翁麗淑 新北市立鷺江國小五年級導師
張茂桂 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陳吉仲 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教授  
陳俊宏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陳萬益 國立清華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兼任教授
陳翠蓮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黃國昌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黃銘崇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葉  浩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臺灣高中哲學教育推廣學會理事長 
楊聰榮 台師大國際與社會科學院副教授
劉靜怡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鄭仰恩 臺灣神學院教會歷史學教授
薛化元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顏厥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顧立雄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舊版與微調版的公民課本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wDjFz3kwwsHfjd1R2JWdTRLMmFuZXpTZHF0THl1bTROWkp0MllkdXBXTTdYZ2VNRnZKWnc



【相關報導】

多個民間團體組成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20日在台北舉行「拒絕舊黑箱,踢爆新黑箱」記者會,說明聯盟訴求。(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方賓照攝


NOWnews:反黑箱課綱微調 民團要新課綱回歸專業
http://www.nownews.com/n/2015/04/20/1672387

自由時報: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發出公民怒吼!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92240

自由時報:高中課本刪228 教師怒批箝制思想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73559

自由時報:會議紀錄「無名」 顏慶祥請辭課綱委員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73572

新頭殼:公民教科書微調 白色恐怖、228被拿掉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4-20/59141

PNN:教育部強推課綱調整 民團批公聽黑箱要求撤回
http://pnn.pts.org.tw/main/2015/04/20/教育部強推課綱調整-民團批公聽黑箱要求撤回/

中時電子報:教部黑箱課綱課堂變一言堂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420002460-260405

原住民族電視台:公民怒吼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成立
http://titv.ipcf.org.tw/news-12107

蘋果日報:箝制思想? 新版高中課本刪228、白色恐怖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21/596179/

蕃新聞/中央社:反黑箱微調課綱 民團籲撤回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50420/20150420986647.html

風傳媒:微調公民課綱捨白色恐怖增加中華傳統文化
http://www.storm.mg/article/46804

ETtoday:課綱微調刪白色恐怖、228 公民教師:政府箝制思想!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20/495307.htm

三立新聞網:高中課本刪228 家長批:是要洗腦「翻轉」台灣史?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1347

台視新聞:高中課本刪228 教師怒批箝制思想
http://www.ttv.com.tw/104/04/1040421/104042100092005.htm?from=579

聯合影音:拒絕課綱微調變黑箱 要求回歸專業
https://video.udn.com/news/305392

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RCA案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4.04.19
http://udn.com/news/story/7339/846493

針對纏訟超過十年的RCA案,台北地院以蓋然性理論來認定因果關係,判原告勝訴,為我國環保訴訟立下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如此判決,在形式上或為被害人伸張正義,卻不能與實質正義劃上等號。

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原告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始足以當之。只是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其困難,且若造成侵害者為大型企業體,關於此主觀要素,實更難為認定。

更麻煩的還不僅此,就算能證明侵害者有故意或過失,仍得證明行為與受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才行。民事訴訟,原則上法院不為職權調查,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自然落在原告一方。

但在環保、消費訴訟場合,欲證明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係,本就有難度,且當事人間往往存有極大的地位差異,再加上資訊幾乎掌握在強勢的被告方,就算原告提出汙染事實及受害結果,也會被對造輕易卸責。原本已處於劣勢的原告,就得面臨長期訴訟的煎熬與承擔舉證不足的敗訴風險,RCA案正是暴露此訴訟問題的顯例。

此次台北地院的判決裡,沿用在日本被稱為「疫學因果」的理論,即只要工廠所排放的汙染物對於身體損害具有蓋然性,不一定要在科學上得到絕對驗證,就可認定兩者間具因果關係,應由被告負起賠償責任。

司法如此的重大突破,算是為RCA受害工人主持了公道,但在原告人數超過四百人,且已有人死亡下,就算賠償金額超過五億,實也顯得不成比例。尤其仍可上訴,這些可憐的勞工仍得繼續纏訟,而此前衛的判決是否能為上級審所接受,仍屬未定之天。就算原告最終獲得勝訴判決,恐也難於執行。也因此,遲來的正義絕不是正義。

2015年4月18日 星期六

一毛不拔的迷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3029

大巨蛋。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北市府公布大巨蛋安檢報告,並提出拆除方案,遠雄企業卻拒絕市府的任何建議。關於此爭議,實已成為北市府的燙手山芋,且有很大機率會步入長期的談判與訴訟的惡性循環中,致暴露出BOT的種種迷思與弊端。

在強調福利國原則的現代,人民要求國家提供的建設或服務越來越多,再加以財政有限下,就開始出現公共建設由民間參與的想法與作法。我國也分別於一九九四、二○○○年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因應如此的趨勢。而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很多,其中參與最深者,即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由民間投資興建與營運,並在期間屆滿後,再轉移所有權給政府,也就是一般所謂的BOT。由於政府不用花任何一毛錢,即能達成公共服務的目的,更能在營運期間向廠商收取租金與權利金,似乎有百利而無一害。

只是理想與現實總存有極大的落差,如大巨蛋的興建,所需耗費的金錢支出動輒百億,若無極大的誘因,實難吸引企業投資。也因此,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就處處明文國家須幫助興建者融資及給予租稅優待,且依據此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針對建設所需土地,若屬公有,就應給予租金的優惠。若屬私有而協議購買不成,根據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國家更得徵收以提供興建者使用。故只要BOT國家即毋庸付出的想法,實僅是一種假象,甚且如大巨蛋案,還由市府直接免除權利金,更讓得標廠商予取予求,致使原本要供大眾使用的運動園區,變相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而完全犧牲了公益。

而在大巨蛋已興建至此,就算問題重重,且其瑕疵已嚴重損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即便可責一方為興建者,但在解約必陷入長期纏訟致可能使巨蛋變成廢墟的考量下,市政府也只能以強硬的改善建議來逼使對方重回談判桌,而不敢貿然走向解除或中止契約一途。不僅市府得繼續面對企業者「擄蛋勒贖」的困境,且所謂藉BOT實現大巨蛋運動園區的美夢,肯定也將因此破滅。

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檢察官應立即以圖利罪嫌偵辦馬英九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88643


從李述德的講法,足證馬英九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朱則瑋攝


根據媒體報導馬英九市長免除遠雄大巨蛋案「權利金」的錄音檔,檢察官應立即以圖利罪嫌偵辦馬英九。

媒體公佈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但依據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簡單的說,「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況且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也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
可議的是,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卻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這證明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權利金」,是「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權利金」,是「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馬英九涉嫌重大、犯行明確,號稱公正執法的檢察官,應主動分案調查,豈能「視若無睹」?

黨產 一直玩 一直玩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2518

日前國民黨主動對外公布黨產處理情形,宣稱「爭議性黨產」僅剩六筆土地、四筆建物尚待處理,並將於今年七月底前以回贈方式執行完畢。被國際媒體譽為「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僅剩十筆不動產具有爭議性?此番說詞不僅讓輿論譁然,也與昔日行政院清查結果不符。究竟國民黨不當黨產從何而來,還剩多少?只要行政院長毛治國兌現「不當黨產網站」於本月中旬重新復出承諾,一旦讓這些被封印的開放資訊(Open Data)公諸於世,真偽立現。倒是此次國民黨以「爭議性黨產」、「爭議黨產歸零」等詞彙企圖混水摸魚的新創意,頗值一談。

話說二○○二年至二○○四年間,為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問題,法務部雖曾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惟草案屢受杯葛,遲遲無法排入審議。有鑑於當時許多人質疑行政院難道黨產條例未通過,不當黨產即無法處理?因此行政院遂於二○○四年底成立律師團,挑選不當黨產中極為少數所有權移轉過程有法律破綻及政府曾撥經費補助或委託購買的黨產,主動提告。

綜上所述,國民黨有誠意歸零的「爭議性黨產」,原來不過只是寥寥幾筆涉訟黨產乃至前監委黃煌雄專攻的若干筆不動產罷了。時至今日,目標顯著的不動產近二十年來早已大量被現金化、股權化而導致數量激減。取而代之者,則是盤根錯節的超級控股企業帝國,這才是當代不當黨產的真正最終型態。

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被遺忘的憲改議題

許惠峰(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89331

此次憲改除公民投票權下修至18歲、增加立委人數、選舉制度改革、公投門檻下修及閣揆同意權等熱門議題外,尚有若干重要但不受重視之議題。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此次憲改除公民投票權下修至18歲、增加立委人數、選舉制度改革、公投門檻下修及閣揆同意權等熱門議題外,尚有若干重要但不受重視之議題,例如: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所造成之「憲政空窗期」、高額選舉經費衍生的金權政治以及和平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應如何保障等問題,皆屬憲改中不可忽視之議題,分述如下:

一、立委應延任二個月以避免總統與其併選之空窗期過長:本屆立委任期於2016年1月31日屆滿,致使必須於屆滿前改選,進而使總統與立委併選後距離下屆任期開始時長達4個月之久,此一期間除將產生政權接替之不確定性外,整體政府施政恐易形成看守內閣之現象,無法決定重大政策而毫無作為,致使行政效率大打折扣,進而浪費公帑。

因此,為節省另行舉辦一次選舉之經費,以減少選舉經費支出之目的,固無疑問,然因此所造成提前進入看守內閣而生行政效率不彰問題,其所付出之整體社會成本雖無法具體量化,然絕不少於單獨舉辦一次總統之耗費。因此,倘若欲合併選舉以節省經費,長遠之計,實應將立委任期延長而一併於3月舉辦,而非將總統選舉提前而產生前述行政效率之弊端。

二、建立公平合理之選舉制度更勝於增加立委人數:台灣社會高額的選舉經費導致「選賢與能」之目標未能透過選舉機制達成,致使當選之民意代表或執政黨於選舉時必須仰賴政治獻金,而不得不與財團共生,此一共生結構乃因「資本化選舉制度」所生,倘不作根本性之改革,任何當選之政治人物即很難擺脫與財團共生之關係,不論於施政作為或監督法案,皆很難避免不向財團之利益靠攏。

柯文哲曾提及,候選人其於選舉時向一般人民所訴諸之理想或政見,於選後即束之高閣。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此一問題之嚴重性,柯文哲市長於選後的電視專訪中亦曾提及,候選人其於選舉時向一般人民所訴諸之理想或政見,於選後即束之高閣,或遇與財團利益衝突時自動打折、轉彎,甚至犧牲一般民眾利益而圖利財團。因此,如何透過選舉經費之相關規範,降低選舉經費,使選舉不成為金錢競賽的遊戲或決定當選與否之關鍵因素,方能使代議制度真正地反應並照顧中下階層及弱勢族群之利益。建立公平合理之選舉制度更勝於增加立委人數,如果無法於選舉制度中選出不依賴財團之政治人物,增加再多的立皆無法反應一般人民的心聲。

太陽花學運即在於取回人民賦予政府的統治權,當政府不顧民意恣意妄為時,人民即有權利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向政府展現集體意志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三、和平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應不受任何刑事訴追:由於台灣社會民意代表的表現不佳,致使訴求直接民權的公民運動興起,而政府的無能及施政的黑箱作業,更使得公民不得不上街頭表達不滿,去年太陽花學運即在於取回人民賦予政府的統治權,當政府不顧民意恣意妄為時,人民即有權利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向政府展現集體意志。

而此一對抗不公不義政府的國民抵抗權,在和平非暴力之前提下,應受憲法完全的保障,而不受任何刑事訴追,以確保人民可在不受任何刑事制裁之威脅下,有效地從事公民不服從運動,適時地給予政府壓力,以停止錯誤的政策。

綜上所述,憲改議題雖各有其重要性,然各政黨不應僅關心涉及政黨利益之議題,而應從建立國家社會制度之長遠利益著眼,如此方能贏回人民的信賴,而憲改才能奠立長治久安之基石。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杯葛公投法 朱立倫不敢面對討黨產公投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4.15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15/20150415976945.html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馬英九2.0」,朱立倫心裡到底有多麼熱愛這個稱號?

自從「選不選總統」成為朱立倫的難題之後,記者提出馬英九說謊紀實,藉以測試朱立倫的政治誠信。這一問不得了,4秒鐘的沉默怒瞪,顯示的不是厭惡,那表情較多的成分是不堪秘密遭人揭穿的腦羞。

而朱立倫究竟是如何身體力行努力貫徹這樣的稱號?舉例而言,在市府場合不回答黨務問題的朱立倫,上月針對公投法門檻下修議題大方表達要「合理調整」,但上周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時,國民黨團卻發出甲級動員,全力杯葛門檻下修。要知道,馬英九自從卸任黨主席後,是個連行政部門都不太願意搭理的跛腳總統,現下立院內除了本來的王系立委外,選邊站的騎牆派立委大多投靠了朱,而能夠名正言順對於國民黨團指揮調度的當然也只有朱,如果朱主席沒吭聲,怎可能發動缺席必罰款的甲動去杯葛一件朱市長在公開受訪時曾經允諾的事?

因此,換殼上市的「跳票黨主席」又出現了。然而事出有因,所為何跳?說法其一,馬英九之所以排除萬難、有辱國格也要加入亞投行的創始會員國,為的是卸任後的中國代理權,沒想到國台辦甚至用「回應媒體提問」的方式被動潑了馬一桶冷水。相反的,國共論壇、朱習會在即,而老共最怕的就是「民意」二字,香港爭「真普選」都沒機會,如果在朱習會之前公投門檻降低有譜,未來「統獨公投」有望成案過關,朱立倫要拿什麼臉去見習近平?

而朱主席同樣說法數變的,還有黨產議題,這其中有沒有關聯性?撇開1年就有29億去投資亞投行還有剩的小小股利不談,財訊在2000年出版的「拍賣國民黨-黨產大清算」一書中便提到,包括當時國民黨主控的事業便高達66家,總資產逾6000億元,總淨值更高達近2000億。即使在國民黨2006年自己公布的「面對歷史 向全民交代: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一文中,更清楚提到國民黨光在2000年3月至2005年8月這約五年半的期間,投資國內外的傳播、金融、鋼鐵、食品、觀光、營建、水泥、航空、漁牧、貿易事業因泡沫經濟所產生的損失,就可以高達427億,顯見名嘴爆料朱打算做為2020年總統選舉資金的1350億,並非空穴來風。

雖然在公投法第2條的限制底下,討黨產公投仍舊只能按「立法原則之創制」規定提案,而2008年的討黨產公投最後只有26.34%的投票率。不過在大多數民眾皆已知悉中國國民黨是目前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光是公開數據就比最大反對黨黨產多了50倍以上的事實基礎下,有沒有可能,朱立倫認知到自己一開始話說太快,等到眼見為憑之日,千億黨產已然入肉生根,只好杜絕一切可能動搖黨本的作法,包括二次公投討黨產的任何機會?

從鄧文聰羈押案論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必要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4.15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80831

幸福人壽前董座鄧文聰被控淘空一百二十億元案,上週經檢辯來回攻防,高等法院更二審合議庭基於司法院不能以欠缺法律授權的辦案注意要點強制拘束法官,應由承審獨任法官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合議為由,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仍有羈押必要,遂駁回抗告確定。這個裁定不僅讓鄧文聰交保希望落空,也同時再度提醒社會大眾「司法院非審判機關」的怪誕現象。

詳言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原無下級法院或法官須受高級法院或法官指示拘束的道理。有趣的是,在我國現制下,在最高審判機關(即最高法院)之上,有另一更高的司法機關,亦即司法院的存在。就司法院的性質而言,其本質卻僅為司法行政機關而已。誠如前司法院長范光群教授精闢指摘,司法院不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與公務員懲戒等業務,其本身只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地位,使得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現實上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接著又把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地位,置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下,使得司法行政長期凌駕於司法審判之上,這種錯誤配置已與司法權應以「審判」為主,「司法行政」為輔的本質背道而馳。甚至根據歷史經驗,司法行政對司法審判具有指導影響權限,司法院發布的諸多辦案指導原則,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以及這次牽涉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俱屬之。使得即使台灣在解嚴後,政治實力者只要能切實將滲透司法行政層峰人士,即有可能若無似有地控制司法審判,這也莫怪人民時而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產生合理質疑。

總之,表面上號稱受憲法保障,作為司法權核心而應獨立審判之法院,司法行政實質上卻可藉由發布「注意事項」、「要點」等方式「領導」、「指導」、「指揮」司法審判,恣意壓縮法官審判之獨立自主空間,此種現象無疑地是對司法獨立的一大阻礙。上週的鄧文聰羈押案裡,高等法院勇於挑戰司法行政領導司法審判的適法性,殊值感佩。此舉更再度彰顯倡議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不僅能發揮節省人事成本、避免組織疊床架屋效益,更是為了讓司法審判事務脫離司法行政權的控制,保障審判獨立的絕對必要改革。

近來憲改議題被各界熱烈討論,迄本文脫稿為止,立法院已累積十九個待審的修憲草案。可惜的是,無一針對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問題表示意見。憲改工程經緯萬端,當前在時間緊迫下,或許難以一步到位。惟放眼下一階段「憲改之窗」開啟之際,朝野各黨應嚴肅思考落實法院一元化理念,於憲法明定除憲法審判事項外,以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從憲法層次澈底擺脫法院行政機關指揮干涉法院審判之長久陋習。

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土耳其薩克」狂想曲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想想論壇 2015.04.14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940

市長高賽克(Melih Gökçek)動用公帑建了一尊大型金屬製的奇特機器人雕像。
圖片來源:(想想論壇/轉自土耳其《自由日報》


今年4月初,在遙遠的土耳其首都安卡拉市,市長高賽克(Melih Gökçek)動用公帑建了一尊大型金屬製的奇特機器人雕像。若干缺乏動漫文化素養的外國媒體誤以來自美國的《變形金剛》(Transformer)稱之。其實這尊機器人乃十足日本風,頭顱乃抄襲自《鐵人28號》,至於身體部分,則顯然完全移植《機動戰士鋼彈》裡隸屬吉翁軍的舊薩克(MS-05 ZAKU I)。

這尊大型金屬機器人雕像一出,不僅立刻驚嚇世界阿宅界,也讓安卡拉無辜的納稅人為之震怒。綜合媒體報導,土耳其建築師與工程師商會(Turkish Union of Engineers and Architects’ Chambers)已針對此案對市長高賽克提出法律訴訟,控告政府浪費人民的納稅錢。面對外界反彈聲浪,這位萬年市長輕描淡寫回答「請尊重這座機器人雕像」(Respect the robot),這種「神回應」則疑似拷貝自我國馬英九總統「謝謝指教」的經典金句而來。

儘管「土耳其薩克」負評如潮,但在廣闊浩瀚的網路界裡,仍有人不吝送暖。其中某位網友「人家花錢至少看的到東西、你看看苗栗王做了啥?」的中肯留言,更是發人深省。的確,財政昏迷指數全台最慘、已「瀕臨腦死」境界的苗栗縣府負債高達648億元,不僅有包商齊聚縣府門口追討積欠的工程款,連最基本的公務員薪資也開始拖延入帳,機關尊嚴淪落至此,讓人不忍卒賭。至於這些百億龐大的公帑流向何方?根據苗栗縣民陳美月投書媒體分析,中國國民黨籍前縣長劉政鴻最讓縣民「有感」的施政大抵有二,其一為「一直唱一直唱」,找國際巨星站台開唱,不分縣民非縣民,全部免費索取門票;其二為「一直放一直放」,如十月國慶煙火秀,從中國的十月一日開始慶祝,連續四個週末假日都在劉政鴻老家後龍放煙火,煙塵滿天。從而陳美月精闢點出「歌唱完拍拍手免驗收,煙火放完春夢無痕,哪像美河市或雙子星落人檢視?欠那麼多錢非道路、非橋樑、非公共建設,苗栗縣民實在不知發生什麼事了?」

的確,「土耳其薩克」醜陋歸醜陋,侵權歸侵權,但一尊金屬機器人雕像所費公帑終究有限,況且好歹這尊世界高度矚目的山寨劣作已廣為發揮宣傳效益,在正式拆除前,或許將成為世界動漫阿宅競相朝聖的據點。反觀縣庫耗盡、山窮水盡的苗栗縣政府,中國國民黨籍新任縣長徐耀昌日前在一封名為〈共體時艱救苗栗〉的公開信裡也不得不承認,釀成今日局面主要原因之一為「過去幾年歲出規模過度膨脹」所致。惟這些過度膨脹的公帑究竟花到哪裡去?流向了誰的口袋?頗令人好奇。但不過遺憾的是,去年年底苗栗縣長選舉結果,依舊由與前縣長同黨籍的從政同志接棒執政。要向台北市看齊「公開」、「透明」,把前朝內部決策公文資料攤在陽光下供各界檢視,最快也要等到2018年了吧!


想起2000億侵占官司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1567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資深媒體人胡忠信爆料,前國民黨行管會主委林德瑞曾與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等人會談,並透露自己移交時黨產淨值為新台幣一三五○億元;但朱立倫昨天對此表示「台灣不缺造謠抹黑」;林德瑞也進一步否認,並說將與律師研究提告。

國民黨究竟有多少黨產?國民黨說帳面上只有二百多億元,因此認定胡忠信所說的一三五○億元不實。不過也有學者依據內政部的公開資訊,以國民黨股利一年可高達二十九億元,推算國民黨黨產的總資產超過千億元。尤有甚者,國民黨資深黨員、馬總統父親馬鶴凌生前的法律顧問王可富律師,在今年元月就正式到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具體指控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等十三名國民黨高層涉嫌背信,侵占黨產二○○○億元,可見未曾「依法」統計的國民黨產,是一個「黨產」、各自表述!

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前承諾「不當黨產絕對要歸零」,但沒有「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就無法「依法」統計國民黨有哪些「黨產」是合法、正當,也因此對於國民黨黨產的多寡,社會有權「各自表述」,胡忠信的爆料正是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

可議的是,朱立倫上任主席至今,拒絕兌現承諾,從未積極處理黨產,國民黨立委更不敢審理「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朱立倫不只與前主席馬英九一樣失信於民,「黨產」造成的政黨不公平競爭,在朱主席時代,同樣繼續危害台灣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