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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依法追回郭冠英薪資

黃帝穎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07.16
http://m.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96414

發表辱台言論遭撤職的前行政院新聞局一等秘書郭冠英,今天從台灣省政府屆齡退休,將爽領「台巴子」六萬元的月退俸,但銓敘部對此表示,郭冠英退休並不會影響調查,在銓敘部正式核定前「先不給退休金」,若省府確認合法任用,再追溯補發。


但事實上,省府聘任郭冠英的程序明顯違法,姑且不論省主席林政則的圖利罪責,僅就省府聘任郭冠英違反行政程序法部分,即可要求停止郭冠英退休金請領程序,並依法追回郭於省府擔任公務員期間的薪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而政府機關人事任用行為,本屬「行政行為」,因此,機關對於人事考用及留職停薪之准否等行政方法的採取,必須考量是否有助於「機關業務之推展及人力運用之延續性」(參銓敘部八十七年台甄五字第一五九八八○五號函),而省府聘任即將退休的郭冠英,當然無助人力延續性的行政目的,這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

更嚴重的是,監委調查指出,省府招考公告(相當於行政命令)明文有面試程序,但省府錄取郭冠英卻未執行面試,即程序有違反行政命令的重大明顯瑕疵。因此,郭獲聘為省府官員的處分,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的無效行政處分。


簡單地說,郭冠英獲聘擔任省府公務員的處分「自始無效」,政府當然不得准其領取退休金,否則涉有圖利罪嫌,而郭違法進入省府服公職的薪資,依法也應追回,以維護全國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