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胖達人 阿達市府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8.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9/today-o9.htm


胖達人廣告不實,台北市政府立即大動作找業者協商,卻因要求業者負擔三倍賠償,雙方破局。郝市府隨即號召消費者打團體訴訟,但此舉也引起法界質疑!

胖達人宣傳產品天然,卻加入食用香精,顯有廣告不實,甚至有詐欺之嫌,理當該罰!但郝市府沒把消保法「懲罰性損害賠償」搞清楚,恐害參加團體訴訟的消費者「二次受騙」。

胖達人的麵包並非添加毒奶粉等有害人體物質,也就是沒有發生消費者的健康損害(加害給付),只是產品本身號稱「天然」,明顯有廣告不實;而郝市府要求胖達人賠三倍,是根據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但本條的法律要件是,業者需有「故意所致之損害」(通說認此為加害給付),很明顯的,胖達人「廣告不實」,但並未發生「故意」致「加害給付」(即未發生任何消費者的健康損害),顯與消保法「懲罰性損害賠償」要件不符。

可議的是,郝市府混淆法律要件、不做訴訟評估,就大肆為媒體宣傳,找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姑且不論郝市府是否企圖在司法上扭轉形象,為雙子星案「轉移焦點」,市民要問的是,如果未來團體訴訟敗訴,郝市長是否願意向「二次受騙」的消費者道歉?負起「政治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馬政府的「詐騙式」反核

黃帝穎

極光期刊 2013.08.2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457072.html


馬政府為了讓核四續建,除了故意提出與政府立場矛盾的「核四停建公投」,以高門檻技術操作續建核四外,更已拿人民納稅錢亂買廣告,找反核名人代言等違法侵權手段,遂行其擁核意志。

一、買反核名人關鍵字,詐騙全民

媒體踢爆,馬政府拿人民納稅錢亂買廣告,把反核人士姓名的關鍵字連結上擁核廣告,包括爸爸非核陣線召集人李卓翰、反核作家劉黎兒、綠色消基會董事長方儉等反核人士的名字,在大型入口網站輸入搜尋,皆出現「確保核安 穩健減核」的擁核廣告,而經濟部官員還透露,購買相關關鍵字多達九十二個,這是政府公然侵害人民姓名權。

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把人民的權力還給人民

高涌誠

2013.08.27 本文發表於永社網站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27.html


台灣農村陣線發起的「八一八拆政府、把國家還給人民」與「公民不服從、非暴力抗爭佔領內政部」等活動獲得二萬人上街支持,顯現的就是人民在體制內應有的權力被綁架了,完全無法運作,台灣的民主已到了危險關頭。

本來人民在選出總統、縣市長與民意代表後,應該要有有效的制衡機制監督這些公僕,以免他們亂搞。然而在台灣的這些機制卻是失靈的,因為民意機關與行政權往往沆瀣一氣成為派系或財團的附庸、保守的司法審判還是習於往行政權偏斜、荒唐內鬥的監察院更無監督究責的可能,而最後當人民考慮自為制衡時,卻發現政客已設下重重關卡廢了人民的武功,反僕噬主顯然已成必然。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上的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資料顯示,全國選舉人數約為1760萬人,共劃分為78個選區,除澎湖、連江、金門三個選舉區外,每一個選舉區的選舉人數平均約為23萬人,而該次(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率為74.7%,區域立委當選得票數約在10萬票左右。

於是,當某個選區的選民不滿意該區當選立委的表現,想行使憲法第133條所保障的罷免權時,要先有3人作為帶頭的領銜人,同時間要找到5000人左右擔任提議人,填寫罷免提議書檢附罷免理由,製作提議人名冊填具提議人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還要由5000位提議人一一簽名或蓋章,而在罷免提議案通過後,必須於30日內徵求到約3萬人的連署(一樣要提出身份證資料、簽名蓋章)。罷免案成立後30天內就必須投票(還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當投票人數不到原選區選舉人數二分之一(也就是約11萬5千人)或同意罷免票數未過半時,罷免案就被否決,在剩餘的任期內都不能再提罷免。

以上就是人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立法通過的罷免權行使規定,而縣市長乃至總統的罷免門檻還更高,這很符合(政客們的)人性,不是嗎?只有把人民的罷免權行使門檻與成本訂得高高的,讓罷免成為不可能的事,政客們才能安坐其位、上下其手、胡搞瞎搞,把國家敗壞了也沒事,不是嗎?

與鳥籠公投一樣,罷免違背民意的政客也難如登天。一般人閒閒沒事幹,誰要花幾十萬甚至數百萬的經費與無法用金錢估計的時間成本去搞提議人與連署人名冊?何況,還先不論30 日內要找到3萬人連署的時限是否合理,立委諸公訂定的選罷法竟然還規定「除了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宣傳活動,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准宣傳要去哪裡找3萬人連署?

憲法第12章縱使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是經過政客綁架後,公投法與選罷法反而成為限制人民行使憲法權力的工具。這幾年台灣已經嚐到民主失靈的惡果,政客們選上以後只能任由他玩四年,制衡的工具完全消失,如果再不正視這個問題,國家就完蛋了。人民應該要覺醒了,不論是「八一八拆政府」或是「憲法133實踐聯盟」,其實都在訴求制衡的重要,希望人民都要站出來,要求政客們把人民的權力還給人民!


(作者為永社秘書長,律師)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行政院搞不懂毀損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8.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3/today-o4.htm


抗議大埔強拆案的學生,日前闖進行政院朝大樓外牆潑漆,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說,已依涉嫌毀損公物及破壞古蹟,移送地檢署處理。然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單純潑漆並不構成刑法「毀損罪」,但政院仍執意將學生移送法辦,若非法律素養不足,就是企圖興訟擾民、恫嚇學生,用浪費司法資源的方式,達成「打壓異見」的政治目的。

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很清楚,必須要造成別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才能成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指明:「刑法第三四五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而學生的「潑漆行為」,並未造成行政院外牆或內政部任何公物「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即可回覆原狀,根本無從構成毀損罪。

更明確的案例是,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對景福門的黨徽塗漆,遭台北市政府依毀損古蹟等罪函送法辦,而二○○九年十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台北府城東門上的黨徽圖案,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應保護古蹟的範圍,但被告等人為表達政治訴求,僅以白漆塗刷,而非敲打破壞,且古蹟修復尚未完工,仍可回復原狀,不具毀損古蹟犯意,行為也未達毀損古蹟程度」,足見單純潑漆不構成刑法毀損罪,請江宜樺院長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不要打壓學生的言論自由!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論酬庸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8.2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51940


關於「酬庸」二字,長久以來老是莫名其妙沾染負面色彩。在政治上,凡是被人貼上「酬庸」標籤者,往往怒目相向,繼而拔劍相鬥。上週監察院長王建(火宣)與十九位監委隔空亂鬥的戲碼,恰可驗證本文這段開場白,並非空言。

其實,許多輿論都誤解了「酬庸」的真正奧義。線上查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其中將「酬庸」簡單解釋為「給予出力的人報酬」。詳言之,給過去曾經或未來即將幫助自己的人,於事前或事後提供相當的報酬,此舉既符合人情義理,也是職場上天公地道的鐵則。在政壇上,倘若被酬庸者能適才適所,追求國家利益、提昇人民福祉的話,這種類型的酬庸筆者權稱其為「良性酬庸」,不僅不該遭受非難,反應積極鼓勵才是。舉例來說,早在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陳長文大律師即曾於某報撰文盛讚王建(火宣)「不畏強權、不懼流言、不圖私利、敢為敢言,在清廉的道德光環上,在凝聚社會信任的面向上…國內政壇人士無人能出其右」云云,觀乎此次監察院王院長不以家醜外揚為恥,勇敢揭發同僚是「酬庸監委」「混球監委」的鋼砲作為,陳長文大律師五年前的盛讚,如今看來,果然不虛。由此觀之,王院長擔任監察院長一職縱屬酬庸,筆者認為也是值得嘉許的「良性酬庸」。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馬總統心中,命案真相不如喝花酒

黃帝頴

極光期刊 2013.08.20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444388.html


一、前言

對於「軍事審判法」三讀通過,卻拖延生效時間,洪仲丘父親洪吉端感慨的說,「若馬總統有心管到底」,在立法院諮文送達時應第一時間處理公告,讓事件趕快落幕,因此洪父質疑馬總統「採用拖延戰術」。

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對此回應,「軍事審判法」馬總統會等到立法院咨文送達總統府後,依照憲政程序盡快處理。立法院8月11日指出,全案正在作業中,立法院會盡快處理,將咨文送達總統府,果然在輿論的壓力下,軍審法於8月15日生效,但過程中,軍審法在立法院待了6天,與會計法的1個工作天顯不相當。

二、命案真相不如喝花酒

憲法保障人民「拆政府」

黃帝穎

想想論壇 2013.8.20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public/articles/view/1139


苗栗縣長劉政鴻自認「天賜良機」地偷拆民宅,讓前行政院吳敦義承諾大埔住戶「原屋原地保留」徹底跳票後,不論是訪美的馬總統,或是在台灣出席活動的吳副總統,都遇到如影隨行的「今天拆大埔 明天拆政府」公民嗆聲。

事實上,人民主張「今天拆大埔 明天拆政府」,正是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中,最高價值的「政治性言論」,應受國家最大限度之保障。在世界民主國家中,除非言論涉及「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否則政府不得對人民的言論自由,為任何非法干預。簡單的說,人民主張「拆政府」,只要沒具體的爆裂物、武器等事證,民主國家都應保障人民有「拆政府」的言論自由。

可惜馬政府常搞不清楚憲法的規範、看不懂自己通過的人權兩公約,如:徐世榮教授遭警察與國安人民非法逮捕,就是明顯踐踏憲法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的案例!還有近日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等團體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路權,計畫舉辦音樂晚會,卻遭苗縣府以「會影響辦公與周遭用路權」等抽象理由駁回,也是政府公然踐踏《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第14條「集會自由」的具體事例。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要求監委彈劾王建煊院長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針對日前19位監委發表聯名共同聲明,連署要求王建煊院長下台一事,「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今(19)日下午前往監察院遞交檢舉狀,要求這19位監委應立即針對聲明中所指,王建煊院長明知故犯監察法第12條「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之規定,顯有違法失職情事部分予以彈劾。聯盟認為,既然該份聲明已獲得2/3以上監委聯署、獲有高度共識,因此監察委員若認為自身處理張通榮關說彈劾案未過乃是一本良知,庶可無愧職守,則對於王院長干預個案的情形,監委應本於職責,立即通過王院長的彈劾案。聯盟表示,在有高度共識之下,通過彈劾案應是「桌上拿柑、易如反掌」﹗

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你敢有聽著咱的歌》是誰的

江雅綺

蘋果日報 2013.08.1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817/35226971/


根據報導,由歌劇《悲慘世界》《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歌曲改編的台語版《你敢有聽著咱的歌》,填詞者吳易澄醫師本希望能向擁有著作權的華納國際公司取得授權,但卻沒有獲得正面回應。

15日並經該公司來電告知,原作曲者拒絕授權,希望不要再使用這首歌曲。由於著作權的爭議,目前網站上的音樂連結均已下架。筆者是《悲慘世界》的粉絲,看過小說、音樂劇、改編電影,深深受當時法國社會底層階級飽受壓迫的不幸與血淚所感動。雖然《悲慘世界》的背景,設定在19世紀的法國,但故事中所呈現的不公不義、貧富差距、弱勢者被剝削且得不到法律與制度同情的慘況,放在各種時空,都可以找到類似的主題。

對原作有加分效應

近在眼前,洪仲丘案正是一個讓人落淚的實例。筆者相信,8月3日的凱道白衫軍運動,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聚集那麼多人,與其說是男性們共通的軍事洗禮經驗,更不如說是人類共通的受壓迫、被制度所遺棄的經驗。筆者在當天看到很多女性參與,此運動的訴求超越性別,可以為證。

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成立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由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李彥賦等人發起的「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今〈16〉日下午前往監察院邀請王建煊院長出任聯盟的召集人,具體推動「廢除監察院」。由於監察院人員表示,王院長今日不見客,不受訪。聯盟發起成員李彥賦、王威中、江肇國、林智鴻等人在求見無門下,於監院門口直接召開聯盟成立記者會,並提出四項訴求:

一、繼續邀請王建煊院長擔任聯盟召集人;

二、要求立法院刪除監察院預算;

三、要求馬英九總統不提名下任監察委員;

四、要求朝野堆動修憲廢除監院。

聯盟發起人李彥賦表示,監察院自從重啟運作後便屢生爭議,許多明確違法的案件,例如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的銷毀公文案或日前台東縣長鄺麗貞颱風天出國失職案,都要拖到第二次彈劾會議才獲通過,已經讓許多人民失去對於監察院的信任。如今監察院對於已經一審判決有罪的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案,居然開會兩次都無法通過彈劾案,甚至傳出張通榮宴請監委的爆料內容。李彥賦認為,監察院目前的運作情況已令人十分失望,既然在過去停擺期間對於整體憲政運作並無多大影響,王院長既已提出改革的第一槍,便應勇於承擔、堅持到底。同為發起人的王威中表示,馬英九的歷史定位是無能,而在張通榮彈劾案件中更可以看出來監察院的歷史定位就是無能!因此,他也呼籲王院長主動辭職,擔任本聯盟的召集人,跟我們一起加入憲政改革之路、推動廢除監察院!

聯盟發起人嗣後欲進入監察院,直接將「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召集人」的聘書交給王院長,不料卻遭監察院人員及警察阻擋,期間並發生推擠。監察院人員嗣後表示王院長雖然人在院內,但卻不願接見。聯盟發起人王威中更呼籲,王院長不應只是假改革,聯盟日後將持續與監察院院長室聯繫,希望王院長加入推動改革的行列。


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CYabolishment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從刑事法教授與千名律師連署說起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8.0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6/today-o1.htm


政大教授徐世榮對馬總統車隊高喊「今日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遭警察以「公共危險罪」逮捕後移送地檢署,引發二十八位大學刑事法教授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還使台灣宛如回到戒嚴時代。更有九百多位律師連署「一群律師對近日抗議群眾疑遭違法逮捕事件之聲明」(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bmDWLL5cTf7k-uLL5E9jPETSHsWn4zXZtyPzhViqL7M/viewform),抗議政府違法濫權、踐踏人權。昨天徐教授也針對下令濫權逮捕的國安局長與警官,正式提出職權妨害自由等刑事自訴,這些下令違法逮捕的高階官員,與目前洪仲丘案的高階軍官一樣,涉犯刑法「職權妨害自由罪」。

人民監督政府的言論,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限度的保障,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也是兩公約明文保障之意見自由。而徐教授的行為,正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警察依法不得任意逮捕,否則就是違法濫權,應負刑事責任。在徐教授提告後,人民要持續觀察的是,因濫權逮捕最後被判刑的,是下令的國安局長、警官?還是又推給第一線的執法警察,讓基層警員淪為「陳毅勳第二」?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尊重人權,停止濫捕及濫權!(徐世榮教授個人聲明)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2013/08/05


1.當天(7/23)我配合員警之要求,二度自主的退出管制區,我被逮捕的位置是在管制區之外。

2.我認為我的行為是和平的意見表達,是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國安單位及警察之行為明顯是違法濫捕,這不僅侵犯了我在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也造成了我身體上的傷害。

3.國安單位及警察逮捕我的罪名為嚴重的「公共危險罪」,後來再加上「妨礙公務罪」,我認為這明顯是羅織罪名,國安單位及警察之行為已造成了違法濫權,意圖以此來恫嚇一般人民,這恐也讓台灣回復至過往的戒嚴時期。

4.國安單位及警察之執法應有一條不可逾越之紅線,即不可侵犯人民於憲法及法律上所保障之權利,惟近來國安單位及警察卻是頻頻跨線,隨意或恣意侵害人權,造成了台灣民主憲政的嚴重倒退,我的被捕只是其中的一個個案。

5.為了恢復及保障人民應有之權利,在許多學者及律師的共同協助之下,我嚴肅的提出告訴。



(記者會新聞稿:http://ppt.cc/FZOj

【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記者會新聞稿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於7月23日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同學針對警方違法濫權之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義務律師黃帝穎表示,將刑事責任推給下屬是馬政府一貫的卸責風格,因此他並呼籲,第一線執法警員不要以身試法,成為第二個陳毅勳。

有鑑於人民監督政府之言論乃屬「高價值言論」,應受最大限度保障,此乃民主法治國家之重要原則,亦為兩公約所保障之意見表達自由的基本精神。而徐教授及洪同學於7月23日所為之和平倡議,係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表達之範圍,依照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國家並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但國安局及警察單位卻以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及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為由,對徐教授施用強制力逮捕,並無故剝奪其人身自由長達12小時;洪同學則是遭到警方刻意拉扯推撞並撂倒,導致後腦頭皮裂傷,警方甚至在急診室外準備將其強制帶回警局。

徐世榮教授及洪崇宴同學於今日由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陪同,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人涉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等罪。此外,被告三人因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134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時間: 8月5日(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主辦:永社
出席: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


*現場照片:http://ppt.cc/Z4ow
*徐世榮教授個人聲明:http://ppt.cc/ymsg



2013年8月4日 星期日

【記者會 採訪通知】 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


時間:85日(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在723於管制區內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

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先生對於警方傷害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三人,並於明日(8/5正式提告。


出席:
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


主辦:永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