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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政府應正視「因貧而亡」悲劇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7.0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40369


報載六月二十四日桃園中壢市某中年女子,由於失業加上積欠卡債,無法負擔每月五千元房租而遭房東終止租約,選擇於租屋處跳樓自盡身亡。這則「因貧而亡」新聞出現於隔日(二十五日)各大報社會版的小角落,至於電子媒體則鮮少披露。接著再過一日,這則自殺死訊已消逝在茫茫新聞大海裡,逐漸被眾人遺忘。

好手好腳的失業中年女子,因失業付不起房租而選擇以跳樓方式輕生。這則新聞對信奉社會達爾文主義、屬於「人生勝利組」的社會菁英們來說,或許不過是再次印證「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人世間不變的硬道理。尤其在競爭激烈的現實社會裡,跌入社會底層沈浮的「人生失敗組」或是自己欠缺努力,或是歹命拖磨,總之最該負責任的,就是這些貧民自己。這種觀點,筆者從當代憲法觀點學而論,殊難苟同。



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此條文明確賦予國家保障與提供人民生存必要之物質與協助。憲法以促進人民福祉為主要基本原則,社會安全事項乃國家對人民應盡之照顧義務,藉此使每個人民都能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水平。然而走入街頭觀察,因貧而遊蕩街頭、翻垃圾桶覓食的人民充斥於社會各不起眼的陰暗角落,伴隨著貿易全球化帶來的高失業率、加上政府老是向資本家嚴重傾斜、稅制悖離公平正義、無能遏止貧富差距擴大等諸多因素交互影響,貧民人數越來越多,因貧而犯罪、因貧而亡的慘劇持續蔓延。最該最該責難的,恐怕是怠惰卸責的政府與竊位苟祿的官人們。


社會法治國原則於憲法之確立,及因此而生的相應社會安全法制度,乃現代法治國家進步之表徵。反之,倘若跌入社會底層深淵的貧民越多,就代表國家更野蠻退化、越與現代法治國家重視社會連帶的高尚情操背道而馳。評估政府施政良窳的最好指標不只是經濟成長率、平均薪資所得、國民生產毛額等冰冷數據,而是能否確保人民活在符合人性尊嚴的最低生活水準之上。

筆者奉勸總統大人,不妨找一天帶領文武百官走出舒適的冷氣官衙,移駕至深夜與清晨之交的台北車站大廳、地下停車場等貧民聚落熱點,若能Long Stay幾天尤佳。藉此機會仔細去觀察、去關心、去體會這些人究竟遭遇了什麼悲慘故事。什麼是「政治家責任」?相信官人們屆時會有更深層的體悟!

(作者為輔大法學博士、台教會法政組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