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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9日 星期六

服貿兩面刃/服貿配套救弱勢…劫貧濟貧?

羅承宗

聯合報2013.06.29
http://www.udn.com/2013/6/29/NEWS/OPINION/X1/7995542.shtml


貿易自由化一向是兩面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負面效應,行政院二○一○年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十年編列九百五十二億元,扶助因貿易開放而受損的企業。馬總統提到兩岸簽署服貿協議裡的「配套機制」,談的就是這筆預算。

服務貿易開放,固然有利台灣大型、強勢資本家逐利中原;至於扶助本土受害產業的財源,情理上應「劫富濟貧」,亦即透過公平稅制從受益資本家賺取的利潤裡合理分擔,方屬公允。

遺憾的是,我國稅制朝資本家傾斜,稅法往往以低徵、停徵、緩徵與免徵等租稅優惠手段對待,受薪階級反成稅基主力,逾七成稅收由此徵收而來,量能課稅原則遭受嚴重破壞。在這種扭曲的稅制下,近千億元服貿協議配套預算,猶如一齣「劫貧濟貧」戲碼:政府拿受薪階級納稅錢,去救濟受害產業與失業員工。

政府提撥預算扶助弱勢產業之用心,雖值嘉許,但其財源應以公平稅制作為堅實後盾,方不致讓貧富差距更形加劇。


【崇右技術學院助理教授】

2013年6月28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安樂死

王思為

自由時報2013.06.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8/today-o6.htm


馬英九在二○○九年提出「識正書簡」的主張,現在又在服貿協議之下對中國進行不對等地開放印刷、書刊發行、書刊零售三個行業,完全就是要讓台灣的文化主體性稀釋在中國黨國控制下的簡體文化之後喪失自我,然後賣台於無形!這個不言自明的司馬昭之心,惡毒程度更甚蛇蠍,台灣的主權地位更會快速地消失,台灣陷入被統的死局指日可待!

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0627推薦閱讀文章)

★626國際反酷刑日
(立報)626國際反酷刑 維護司法正義
(醒報)626國際反酷刑日 喚起人權意識
(蘋果)626國際反酷刑日 台權會籲杜絕酷刑
(國際西藏郵報)發表新書紀念國際反酷刑日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違法解僱勞工 學生要政大調查
(自由)過勞 勞工的責任(何承恩
(紐時)重建勞動公平的道德準則

國民黨的鹹豬手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7/today-o7.htm


立法院臨時會上,國民黨立委吳育仁對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以「襲胸」方式推擠,逾越議事界限,恐已構成「性騷擾」,立法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介入調查。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二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同條第三項也要求機關「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意即立法院有義務開啟申訴管道,糾正及處理吳育仁涉嫌性騷擾之行為,並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事實上,吳育仁於朝野立委推擠時下手「襲胸」,客觀環境與賣場「襲胸」案件相似,皆是人多擁擠之處、趁人不備下所為;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指出,二○○五年十一月間某特賣會上,蔡姓嫌犯混入人群中,對被害人「襲胸」,蔡嫌雖辯稱「不小心碰到被害人」,但法官認定,性騷擾是指調戲、有性暗示,及會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故蔡嫌「襲胸」,被害人是因現場擠滿人潮才無法抗拒、逃離,這已超過性騷擾的程度,因此改依「強制猥褻罪」將蔡定罪。

簡單地說,就算認定吳育仁「襲胸」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性騷擾包括調戲等使被害者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故從媒體拍攝畫面可證,吳育仁對林淑芬之「襲胸」,已然觸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為律師)

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一中原則 就是賣台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6.25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335094.html


一、前言

2013年6月馬英九授權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前往中國與習近平大談「一中原則」,此舉未經台灣人民事前授權與事後同意,這種反民主的違憲作為,國內各界嘩然!

無獨有偶,同月發生高雄市政府與馬爾地夫首都馬列市締結姊妹市,不料馬國外交部隔天竟發表措辭強烈聲明,稱馬國政府信守「一中原則」,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不承認馬列市與高雄市簽署的合作備忘錄,馬國蠻橫無理,令人憤慨。

二、馬的一中原則,已生賣台效果

事實上,從馬總統未經台灣人授權,片面宣稱「一中」以來,世界已有很多國家用「一中原則」,在國際上封台灣的路,堵台灣人的嘴,除了馬國以「一中原則」對高雄姐妹市片面毀約外,更嚴重的還有:今年菲律賓槍殺我漁民,我方主張道歉、賠償,但菲國就是基於一中原則,拒絕正式道歉與任何賠償。

2013年6月22日 星期六

花博有錢 國教沒錢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6.2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2/today-o10.htm


政府以財政「不充裕」為由,對理應學費全免的十二年國教設下不倫不類的排富門檻。這種論調,納稅人很容易從政府財源分配觀點輕易拆解。

預算支出只有優先次序選擇問題,沒有不足問題。國家施政經緯百端,每項都需要龐大經費支應,反映在財政上,政府最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挑選優先施政順序,並配置妥適財源;若政府在某一項施政上配置越多財源,代表政府重視程度越高,力求切實完滿達成任務。反之,當某項施政未分配充裕財源時,縱使政府在「口頭上」表示高度關心重視,終究是「口惠而實不至」,徒具欺瞞性。

回到國教經費爭議課題上,二○一三年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已突破一兆九千億元,政府若真有心辦好十二年國教,財政上只要稍微撙節各部會諸多無謂、浪費開支,每年省下區區幾十億元做為支應免學費財源,理應易如反掌。教育乃是百年大計,其中至為關鍵的免學費政策,卻落得連日數變、左支右絀的窘境,怎不讓全國納稅人浩嘆?吾人當可斷言,在執政當局心目中,相較於「建國百年」、「花博」、「夢想家」等鋪張浪費且無益的慶典施政,國民教育的重要性可謂微不足道也!

(作者為崇右技術學院助理教授)

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視勞工為芻狗的國家機器(0621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視勞工為芻狗的國家機器(郭耀中
(立報)關廠工人貸款案 監察院糾正勞委會
(自由)我是社工 我很氣憤(何佳凌)
(苦勞)立法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苗栗風電施工的在地反抗現場
(新頭殼)文林苑協商報告出爐 重建王家「不可行」
(自由)蘭嶼珊瑚礁要被預拌了(陳炯鳴)
(獨評)苦守寒窯的溼地法(胡慕情)

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政府濫權 想當風紀股長

江雅綺

蘋果日報2013.06.2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0/35095808/


智慧局撤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提議之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又引起軒然大波。NCC雖立刻發出新聞稿澄清說明,但細看修正草案的內文,仍然問題重重。

首先,NCC認為網路管制的目標和智慧局的「侵權」不同,筆者也同意確是不同,但管制「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的內容」,在概念上,比「管制侵害著作權內容的提供」更廣泛。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主管機關須有法律授權方得通知業者採取停止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措施,但第三項反而給予業者更大授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一中」原則消滅中華民國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9/today-o9.htm


吳伯雄與習近平達成「一中」原則共識,國內各界譁然!依據一九七一年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世界上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馬英九授權吳伯雄在吳習會所作的「一中」原則宣示,等於在國際上消滅「中華民國」。

馬總統過去僅主張「一中」各表,即讓國際社會誤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在各種國際場合與活動中,自動消滅「中華民國」。例如:今年六月高雄市政府與馬爾地夫首都締結姊妹市,馬國外交部隔天就發表措辭強烈的聲明,稱馬國政府信守「一中」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因而片面毀約;菲律賓公務船射殺台灣漁民,菲國政府也基於「一中」原則,拒絕向中華民國政府道歉、賠償;二○一一年威尼斯影展,因為「一中」原則,將「賽德克‧巴萊」出品國改為「中國,台灣」。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強行抽血酒測 違比例原則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6.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18/35090959/


酒駕新法實施後,警察亦嚴厲取締,只是駕駛人以拒絕酒測來規避刑罰的案件,數量卻急速上升,為了避免如此情況一再發生,勢必得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抽血。唯依現行法制,是否允許此種作為,卻得打個大問號。

程序繁瑣侵人權

此次《刑法》修法的一種效應,就是出現為規避刑罰而拒絕酒測的情事,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惟有在酒駕肇事的場合,駕駛者拒絕酒測,才得將之移送至醫療處,強制採取血液或體液樣本進行酒精濃度檢測。

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馬德里的感謝與感嘆(0617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再談「實習制」與「奴隸制」的歷史關聯(陳柏謙)
(新頭殼)綠委籲教保人員強制納保 勞委會:重新解釋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菊地洋一:核電是充滿謊言的世界
(苦勞)苑裡反風機 環團缺席 一個環境政治的提問

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排富違憲

 陳耀祥

自由時報2013.06.1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7/today-o4.htm


依照憲法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而且,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所以,國民教育是具有普遍性的強制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學生必須被迫入學,並非照顧弱勢的福利政策,是不能排富的,否則將違反教育平等原則。

本來,國家在財政及其他政經條件許可之下延長國教年限,並非不可,但是,現在國庫空虛,中央地方都缺錢,教育部卻只為兌現馬英九的競選承諾,端出此種違憲的排富國教,簡直就是病急亂投醫。拜託,請不要再為難家長與孩子了!


(作者為台灣永社副理事長,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

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民代貪污除罪化—立法濫權?歷史共業?座談會(現場影音)


(1)陳耀祥

(2)鄭文龍

(3)李茂生
          與談內容參考(按我)

(4)張宏林

(5)

(6)黃帝穎
          與談稿: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按我)

(7)綜合討論1

(8)綜合討論2

(9)綜合討論3


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評2013年5月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


黃帝穎律師**

一、前言

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深夜,立委諸公「突襲式」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這個法案不只未經社會充分討論,連朝野立委也有多人被蒙在鼓裡,其中有關地方民代使用各種費用的免刑規定,更讓各界認為是「顏清標條款」,嚴重傷害國會形象與法治正義。因此,2013年6月6日民進黨立委葉宜津等人啟動連署提出「復議」案;馬總統也於2013年6月7日改變執政黨立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請行政院提請總統核准,提起「覆議」。

台大醫院創傷部主任柯文哲曾對此修法無奈反諷:「對這個國家,喝花酒和作研究一樣有貢獻」。

二、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柯醫師錯了!這個國家認為「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是學生就不是勞工?(0610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苦勞)是學生就不是勞工? 台大工會爭身份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蘋果)別再無理性擁核了(劉黎兒)
(中時)台電生病 竟讓全民吃藥(李柏欣
(獨評)馬英九的擁核之旅(管中祥)

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修《會計法》捅出大漏子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6.0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07/35068700/


立法院在本會期最後一天,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對國家研究經費補助核銷之問題,為除責與除罪化。惟此修正條文,竟漏列大專教師一職,暴露出立法的粗糙性,且就算行政機關利用解釋來加以解決,但是否真能除罪化,卻有很大疑問。

面對不實經費核銷,大學教授或其助理,若受限於現行繁瑣的法令規章,而僅是違反品項金額流用的規定,但未將經費納為私有,則於此時,根本無不法所有的意圖,致不可能成立詐欺罪,而僅是偽造文書之類的輕罪。就檢方而言,實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法院亦應為緩刑對待。惟為避免司法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藉由《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將研究經費核銷除罪化,似有道理,更可節省龐大的司法資源。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法務部無權釋放顏清標(0606推薦閱讀文章)

★ 6/8 「民代貪污除罪化—立法濫權?歷史共業?」座談會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蘋果)血汗經濟的黑心邏輯 (孫友聯)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把人趕走,以利「無聲開發」!(Namoh Nofu)
(蘋果)江能源之旅 戳破假公投 (詹順貴)
(聯合)苗栗縣苑裡風力發電案 監委調查
(聯合)工業用電價格偏低 監院要求檢討
(苦勞)石化、廢棄物 大林蒲淪工業盆地
(獨評)從福島核災現場檢視台日政府的擁核修辭(胡慕情)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民代貪污除罪化—立法濫權?歷史共業?」座談會


(關於會計法第99-1條修法之法律及政策問題探討)


時間:2013年6月8日(六)下午2:20-5: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4號出口)
主辦:永社

【主持人】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李茂生 /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張宏林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黃帝穎 / 律師
鄭文龍 / 律師

【會後新聞稿】廢除黨團協商 拒絕少數集權 記者會

廢除黨團協商 拒絕少數集權


  

立法院於會期最後一天(5/31)深夜偷襲通過會計法修正草案,引起全國嘩然。公督盟常務理事顧忠華表示,會計法通過後,行政立法互推皮球,沒有人願意負起責任。立法院是修法主體,應於臨時會盡快處理;而馬英九總統和江宜樺院長更應拒絕公布此法、並提出覆議。


與會的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表示,會計法99之1條修正案是可恥的錯誤,這件事在台灣輿論上已有共識;但更令人驚訝及痛心的是,沒有人要為此負責;到目前為止,唯一有表態的,僅有小黨台聯立委林世嘉辭去黨團幹部職務。並提到,任何人只要看過顏清標的有罪判決書,絕對無法接受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將貪汙除罪化。
 
黃國昌表示,會計法不僅僅是「貪汙民代被放出」的問題,更是根本民主價值、法治的崩壞;而面對民主價值的維繫,馬英九總統和江宜樺院長絕不能迴避或閃躲。台灣到底是華人世界民主的燈塔,還是民主政治運作的笑話,就看身為法律博士、政治學博士的兩位首長所認定的根本價值是什麼。同時,黃國昌也呼籲學界的朋友站出來說話,讓大家知道,我們不應該過度著重在法律條文的解釋,而是要站在更高的高度,看清楚這件事將對台灣民主政治帶來毀滅性的災難。此法絕對不能公布,一旦公布,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黃國昌沉重表示,中國共產黨面對薄熙來都不敢用這麼粗暴的方式把他除罪化,而台灣號稱是民主國家,到底在做什麼?


永社理事黃帝穎律師則表示,此法是顛倒是非的修法,並認為法務部和行政院不需多費心思解釋,因為法官依據憲法是獨立審判,法務部和行政院所做的任何函釋都無法拘束法官─也就是不管法務部和行政院怎麼解釋,法官都可以依據法條直接認定教授貪汙。黃帝穎律師同時也提到「惡法非法」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思考,總統有義務暫緩公布這樣的惡法。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除了簽字的11位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其他的102位立法委員也應該表態,且不能只是在媒體前呼籲,更應經由黨內機制要黨團幹部負起責任。張宏林提到,此次修法也突顯了立法院多年來黨團協商制度的弊病:少數集權、缺乏制衡、黑箱作業、弱化委員會功能。
 
弊病一:少數集權決策手段

立法院長王金平曾在去年公開表示:「立法院沒有密室協商,有意願的委員都可參與協商,助理、黨團代表等也可以,不限制人數。」但會計法三讀新聞一出,卻有各黨多位立委表示完全不知情!顯示由黨團幹部主導的「黨團協商」,極少數人、以極度祕密的方式,決定著國家大事及法律的修正。

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立委當選席次達3席以上便能組成黨團,比起一般連署、附議所需人數還低,(若對報告事項內程序委員會所擬處理辦法有異議,需要8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法律提案等連署或附議則需要15人以上、決議案復議則需要20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也就是少數的黨團幹部便掌握了決策權,剝奪了其他立委的權力。

黃國昌提到,他相信今天會計法若在院會中表決,絕對不會通過。張宏林則表示,若今天朝野遇到爭議大的法案就送協商,那未來民眾根本不可能在選舉時去選擇一個理念和自己相同的立法委員,因為所有的爭議都在協商中解決,沒有會議記錄、沒有表決紀錄,自然也就看不到立委的態度和立場,將十分不利於台灣民主的發展。
 
弊病二:缺乏制衡機制 黨團協商可以共同賣國

黨團協商雖然仍必須於院會宣讀結論,進行程序上的二三讀,但問題在於,黨團協商權力之大,可以隨時透過協商結論來「變更院會議程」,院長王金平更可以任意決定院會何時要休息,何時又要繼續開會,讓未參與協商的委員以及民間監督團體措手不及。

近年來,民間團體在監督立法院各項重大議題時,最大的阻礙便是「一旦進入黨團協商,民間團體完全沒有公開監督的管道」,既無法了解關注法案的進度,更無法得知會不會臨時被變更議程、偷偷三讀!本次會計法選在深夜偷襲,也正是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操弄制度的最好實證。


弊病三:立法者違法 協商過程全黑箱

張宏林提到,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自民國八十八年法制化,明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章「黨團協商」後,便有明確法律規範其為立法過程中的正式會議─法律賦予協商結論效力,同樣也明定協商過程必須錄音錄影,公開紀錄。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規定:「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立法院長王金平也曾對外表示,「協商時除了紙筆記錄,也有全程錄音、錄影,完全透明化,沒有密室協商。」然而,近年來包括集遊法、電費調漲、食品衛生管理法、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等重大議題,立法院卻從未對外公開過任何紀錄。


公督盟過去曾多次召開記者會、行文至立法院要求公開協商紀錄,卻都被立法院以「沒有相關紀錄」為由,拒絕公開;立法院公報處人員甚至過度解釋法條,表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是『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所以沒有『結論』的協商,依法是不須公開的。」 公督盟也曾去電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詢問,但秘書長卻總是不在,也從來不回電說明。立法者明目張膽的違法,國家法治紀律猶如虛設。

張宏林表示,今天要喊出「廢除黨團協商」的訴求,公督盟也很猶豫,因為黨團協商有個好處,就是可以讓小黨和大黨平起平坐,有互相制衡的作用;但原本應是作為協調各黨團意見的協商會議,卻成為政黨利益分贓的密室會議,若黨團協商是這樣的黑箱分贓,那麼人民會認為乾脆廢除黨團協商制度!

公督盟基本表現與IVOD評鑑小組成員,同時也在大學任教的魏澤民老師沉痛地表示,自己長期教導民主政治及公民教育,但黨團協商如此不透明的制度,以及會計法如此少數集權的修法,讓他不知道要怎麼再告訴學生:「民主很重要,你的這一票將會發揮影響力。」
 
弊病四:弱化委員會功能 一遇爭議就先送協商

黨團協商的黑箱,往往也成為部分召委主張秘密會議的最好藉口。例如4月11日時,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爭議多時的「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但召委呂學樟卻毫無針對問題爭點進行釐清,在混亂之中全部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此外,眾所矚目的證所稅,也是在5月20日時,不顧社會朝野極大的爭議,在財政委員會以表決的方式通過初審,倉促將法案送入黨團協商。除此之外,反海外避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本財委會決議是不需協商,甚至也已排定5月3日於院會進行二三讀,卻也因部分立委有意見,硬是被國民黨團擋下,送入不透明的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的黑箱作業,不僅為想要偷偷摸摸、黑箱偷渡法案或利益的委員們開了方便大門,更弱化的委員會的專業審查功能:不管委員會決議如何,黨團協商少少數名黨團幹部都能全盤推翻,一概不認。
 
記者會最後,張宏林也呼籲社會大眾,若對會計法修法不滿,就要採取行動,打電話到立委及黨團的辦公室要求「負責、撤簽、或提出相對應的解決辦法」,打電話到行政院要求院長江宜樺「提出覆議」,打電話到總統府要求總統馬英九「不可公告施行」!公民社會的前進與改變,需要更多公民的聲音和壓力!


我們主張:一、馬英九總統應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否則就是貪汙除罪共犯!

二、公開「會計法修法」黨團協商會議錄影錄音紀錄!

三、人民拒絕黑箱立法!廢除黨團協商!

 

來賓:
顧忠華 公督盟常務理事
黃帝穎 永社理事
黃國昌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魏澤民 公督盟基本表現與IVOD評鑑小組成員
張宏林 公督盟執行長

橡皮圖章+因人設事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6.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5/today-o3.htm

立法院在本會期的最後一天,於兵荒馬亂之際,竟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而將基層首長、民代特別費及研究人員補助費用核銷除罪化。如此的作為,實已辜負人民所託,尤其是看到特別費逐步除罪化的過程,亦讓人驚訝於立法者的恣意妄為。

關於首長特別費,在過往一直欠缺法律明文,其經費的使用,完全是依據各級民意機關所通過的預算為編列,以勉強作為此類款項運用的正當化基礎。只是在缺乏法律規範下,關於特別費的性質,就有認為須因公支出,亦有認為是首長的實質薪資,更有認為其中一半須因公、另一半則為薪資補貼者。所以,在特別費定性不明下,不僅造成司法的歧異對待,也苦了承辦特別費核銷的下級公務員,不僅動輒得咎,且當發生問題時,明明其未拿到任何好處,卻須由其承擔法律責任,而造成所謂余文現象。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評林益世案判決與法官自請評鑑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6.04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72420.html


一、前言

各界對於北院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的法官,罵他們是「恐龍法官」,而三位法官以自請法官評鑑方式「自清」,但《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簡單的說,法官自請評鑑,並無助於對社會釋疑判決違法的問題。因此,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理由,仍是各界檢視的重心。

二、北院兼採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首先,各界批評北院為什麼只對陳前總統採「實質影響力說」,擴張總統的法定職務範圍,進而依據「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決阿扁「無期徒刑」;但對林益世卻採「法定職權說」,認為林益世擔任立委的法定職務,不及於中鋼等官股企業的簽約,因此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馬的歷史定位就是護貪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立法院在上月底夜襲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導致民怨沸騰,理由在於協商條文第三項未將民代「公款私用」的貪污行為排除在除罪化條款之外。也就是說,教授用政府補助研究計畫費來買按摩椅,不論是本法修正前後,都被認定是貪污的行為;但是民代用業務費喝花酒,在新法通過後卻不用負責、入監服刑者甚至可以直接出獄。同樣是貪污行為,為什麼這樣的修法文字卻讓典型貪污者由地獄飛到天堂?據報載,現在立法院議事處急著把案子送到總統府,在總統尚未公布三讀條文讓法律生效以前,我們要問的是:到底還有沒有補救措施?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但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已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06.04〈馬英九表現的機會〉,此為原稿全文。

馬英九表現的機會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6.04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不過,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馬吳涉嫌賄選 證人說話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04


彰化地檢署起訴卓伯仲貪污的起訴書中,意外指出馬英九、吳敦義於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涉嫌賄選,且有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等違法問題,監察院與特偵組應立即調查!

彰檢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更誇張的是,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或是馬吳彰化總部的卓伯仲,皆指出馬吳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

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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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不辦源頭還辦個屁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2013.06.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o7.htm


彰化地檢署日前針對環保袋採購弊案,將卓伯仲等十六人依貪污罪嫌起訴,對此,卓伯源受訪時表示,檢方「沒有查到公務員收到任何好處,廠商更沒有送公務員任何一毛錢」,因此不能按照圖利罪起訴。在這群法律系畢業的高官你來我往、相互叫囂之下,似乎也讓我們看到了檢調「辦綠不辦藍」的真實圖像。

卓縣長的一席話,其實點出了檢方起訴內容的最大問題:「瀆職的主體」以及「得利的對象」到底是誰?首先,依照檢方的起訴條文來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乃「違法圖利」之罪,只要有公務員明知違法而使有人從中得利即能成罪。在本案中,檢方只辦到採購違法、「敝盛公司」得標的部分便起訴,卻隻字未提卓伯仲為什麼對敝盛公司百般優待、甚至無償挪用馬、吳競選總部一千萬資金供其資金周轉?背後是否有行賄的事實,但只因「收賄者」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卓伯仲?這些金流方向及犯罪動機在扁案中交代得一清二楚,但從彰檢起訴書中卻皆不得而知!

此外,彰檢在起訴書中甚至明確表明,卓伯仲在所有相關業務都得到卓伯源的充分授權,也因此卓伯仲才得以據此脅迫相關承辦人員。但彰檢卻刻意忽略卓伯源是否有賦予卓伯仲發揮「實質影響力」的事實,使其全身而退。當初在龍潭購地案中,辜仲諒與吳淑珍皆證稱「扁均不知情」,但最高法院以及特偵組卻以臆測之詞認定扁「不可能不知情」,而判扁為貪污共犯;如果用相同的標準來看,卓伯仲利用彰縣的台北辦公室與廠商斡旋、利用首長官邸對縣府官員下令指揮,卓伯源應該都「不可能不知情」,「瀆職的主體」呼之欲出,但彰檢卻未起訴卓伯源,這種切割辦案、辦綠不辦藍的偵查結果,明顯已構成刑法「濫權不追訴」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