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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只准中央社刻意造神 不准網友善意轉載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一、前言

繼陳為廷同學日前散布「新竹市隨機綁架小孩」事件遭警方函送裁罰後,針對日前民眾在網路流傳菲勞購買便當遭到歧視涉嫌造假一事,內政部長李鴻源先以散布謠言的行為「絕對有刑責」來恫嚇網友,當事人董小姐及立報記者赴警局說明時皆坦承是「聽來的」,警方最後則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依社維法開罰。造假雖然使人憤怒,但馬政府如此轉移焦點的做法恰當嗎?對外軟趴趴,對內硬梆梆,難道這就是馬英九跟周公學到的治國方針嗎?

二、警世寓言的法律責任?

依據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中拘留、罰鍰不過只是行政處罰,根本不涉刑責,李部長顯然是搞不清楚狀況。且根據行政罰法的規定,國家欲處罰行為人時,必須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的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而不是直接認定行為人就是故意說謊。因此,董小姐既已表示該故事絕非杜撰、事件發生在中和區的某家便當店,主張為謠言的警方即須負事件為假的舉證責任。

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與白狼共舞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3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30/today-o5.htm


媒體報導,潛逃中國的通緝犯白狼張安樂將於六月底返台。刑事局認為,當初曾建議不予核准文書認證,就是怕白狼不是為了回台投案,而是企圖取得文書認證,再據以取得第三國旅行證件,屆時恐難以掌握其行蹤,影響我方偵辦作為。但奇怪的是,今年三月海基會態度堅決,不顧刑事局的反對,執意核發台胞證的公證書給白狼,馬政府擺明要給白狼有回台「投案」的機會。

延押賴素如 檢察官押什麼寶?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3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30/today-o9.htm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因涉及貪瀆案遭羈押已近兩個月,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押,台北地院裁定繼續羈押。如此的動作,雖可防止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惟若檢察官訴追不夠積極,此延押亦無任何意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發現有犯罪嫌疑時,雖必須開啟偵查,但由於犯罪案件的複雜程度不一,故在刑事訴訟法中,並無對偵查何時終結為期間限制,而是留給檢察官一個彈性空間。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五項,於偵查中羈押被告最長為兩個月,並得延押一次,因此,在被告遭羈押的場合,此四個月的羈押時間,無形中,即等同是檢察官的偵結期限。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0529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自由)公務員不准是權貴(高瑞玲)
(台時)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談證所稅修法亂象(羅承宗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蘭嶼突遭挖 居民:美麗灣翻版
(蘋果)食物安全與浪費的兩難(潘翰聲)
(天下獨評)「就地合法」的迷思(何榮幸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談證所稅修法亂象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5.29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32732


在西方民主憲政國家思潮下,「依法治理」是國家權力應忠實服膺的基本要求。由於制訂法律的國會乃人民普選而出,理論上自為民喉舌,致力於制定能追求全民福祉的完善法律,同時實現人民自我統治的崇高理想。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所當然的西方憲政思維,一向被馬克思主義理論嗤之以鼻。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上認為「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就在最近,北京官方報刊《紅旗文稿》、《環球時報》先後撰文狠批憲政「屬於資本主義而非社會主義」,此一「憲政否定論」恰彰顯馬克斯主義法學與西方民主憲政法治國家間,存在一道比馬里亞納海溝還深邃的隔閡。

作為一介接受台灣法學教育培育的教師,或受我國法界長期繼受西方民主憲政思維影響,筆者一向認為馬克斯主義法學對民主、憲政與法治的詮釋頗為詭異,猶如從異星降下之物。惟綜觀近年所得稅法荒腔走板的證所稅條款歷程,筆者驚覺馬克思主義法學所稱「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現象並非杜撰空言。

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菲國槍殺台灣漁民突顯的三項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28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58472.html


一、馬政府無力護民,菲國早看破「馬腳」

依據海巡署報告指出,「廣大興二十八號」漁船遭菲國公務船攻擊後,海巡署是在十三時四分接獲報案,在十三時四十五分向國搜中心申請直升機支援,也就是拖延四十一分鐘的「關鍵急救時間」,才申請直升機救援。換句話說,馬政府在中槍漁民洪石成「死前一分鐘」,才申請直昇機救人,這明顯是「官僚殺人」。

菲律賓海巡船艦在我國經濟海域掃射台灣漁船,造成船員死亡,這種暴力行為違反國際法及海洋法,且該船舶視為台灣領土的延伸,我國司法對此殺人罪行具有「管轄權」,但為什麼菲國敢無視國際法與我國司法,行兇射殺台灣人,甚至連「道歉」都拒絕?

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只准中央社刻意造神 不准網友善意轉載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針對日前民眾在網路流傳菲勞購買便當遭到歧視涉嫌造假一事,內政部長李鴻源先以散布謠言的行為「絕對有刑責」來恫嚇網友,當事人董小姐及立報記者赴警局說明時皆坦承是「聽來的」,警方最後則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依社維法開罰。造假雖然使人憤怒,但若此例一開,販賣寓言故事的書店、講述警醒世人的宗教故事,恐怕將無一倖免,變相成為新時代的文字獄!對外軟趴趴,對內硬梆梆,難道這就是馬英九跟周公學到的治國方針嗎?

首先,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要件是「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以當時的氛圍來看,媒體即已報導某傳統市場有近十家攤位張貼「不賣『非人』,請不要槍殺我!」等海報,更刻意把「菲」寫成同音字「非」,引起國人民族仇恨情緒。而網友將類似事件改寫成第一人稱的便當文,目的不過是要引人向善、杜絕可能引發的國族衝突,哪有什麼「故意或過失」散播謠言的問題?

再者,國家錯誤的外勞政策、違法仲介管制不周才是「危害國家形象」的真正主因。況且即使真的造成國家政策困擾,也絕不可能只出自這兩篇便當文,而是馬英九對中國軟弱的「一中政策」以及對菲律賓態度的反覆不定所造成的,台灣人的憤怒應該反映在選票上,而不是外來移工或網友身上。

相對於此,中央社日前針對馬總統在母親節前往小琉球探視受難家屬的新聞,報導指出,當日「大浪把船內人員震得東倒西歪」、「海象險惡 總統仍將渡海慰死者」,試圖塑造馬英九乘風破浪、不畏艱難也要探視家屬的親民形象。但經立委證實,當天海象風平浪靜,馬總統也只是搭直升機而非搭船前往,中央社此則造神的新聞才是真正的造假,破壞大眾對於新聞專業的信賴,顯已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的公訴罪,檢察官應該盡速啟動偵查程序!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05.26〈董小姐vs.中央社〉,此為原稿全文。

第一家移工工會成立(0527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蘋果)勿低估青年世代就業危機(劉侑學、劉梅君)
(苦勞)菲籍漁工領銜籌組 第一家移工工會成立

阿扁是政治犯 不是貪污犯

鄭文龍

自由時報2013.05.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7/today-o5.htm


如何看待阿扁總統重回民進黨?

簡單講,阿扁不是貪污犯,是政治犯,當然要歡迎阿扁回黨。就像當年美麗島事件的被告,哪一個不是被軍事審判入獄,但全都是政治犯,不是真正的罪犯。扁案的審判過程完全沒有程序正義,當然沒有實質正義,也就沒有罪的問題。這是法學ABC。

美國憲法強調「程序正義」(Due Process),為什麼?因為,美國人因被英國殖民統治的經驗,體驗出要有正義,就先要有「程序正義」;沒有經過程序正義的檢驗,就不可能有正義。因此,美國獨立革命成功後,在憲法上保障人民的「程序正義」(美憲第五條,及第十四修正案)。因為,他們知道,要確保所有的程序乾淨、合法;確保「程序正義」,才有「實質正義」,才會有真正的正義,才會被社會承認。因此,唯有透過「程序正義」,才會有「實質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可言。

2013年5月26日 星期日

董小姐vs.中央社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5.2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6/today-o2.htm


針對日前民眾在網路流傳菲勞購買便當遭到歧視涉嫌造假一事,內政部長李鴻源先以散布謠言的行為「絕對有刑責」來恫嚇網友,當事人董小姐及立報記者赴警局說明時皆坦承是「聽來的」,警方最後則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依社維法開罰。造假雖然使人憤怒,但警方作法適當嗎?

首先,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要件是「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以當時的氛圍來看,媒體即已報導某傳統市場有近十家攤位張貼「不賣『非人』,請不要槍殺我!」等海報,更刻意把「菲」寫成同音字「非」,引起國人民族仇恨情緒。而網友將類似事件改寫成第一人稱的便當文,目的不過是要引人向善、杜絕可能引發的國族衝突,哪有什麼「故意或過失」散播謠言的問題?

再者,國家錯誤的外勞政策、違法仲介管制不周才是「危害國家形象」的真正主因。況且即使真的造成國家政策困擾,也絕不可能只出自這兩篇便當文,而是馬英九對中國軟弱的「一中政策」以及對菲律賓態度的反覆不定所造成的。

相對於此,中央社日前針對馬總統在母親節前往小琉球探視廣大興二十八號漁船受難家屬的新聞「海象險惡 總統仍將渡海慰死者」指出,當日「大浪把船內人員震得東倒西歪」。但經立委證實,當天海象風平浪靜,馬總統也只是搭直升機而非搭船前往,則中央社此則造神的新聞才是真正的造假,破壞大眾對於新聞專業的信賴,是否構成刑法第二一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的公訴罪?立報記者、總編輯請辭負責,中央社的記者、總編輯呢?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原稿全文(按我)

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從張正轉貼便當文談起(0523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莫讓台灣成為勞工悲歌的地方
(立報)教師525上街 公務員響應
(蘋果)便當門揭台社會偽善(陳秀蓮)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新頭殼)修《公視法》達共識 下修董事13至17人
(PNN)網路偽新聞、匿名保護、國家形象:從張正轉貼便當文談起(曾柏文

龜與鱉 罪與罰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3/today-o4.htm


特偵組對林益世案的第一審判決為上訴,除指摘法官認事用法有誤外,更痛批合議庭是想一戰成名,彷彿特偵組才是正義的化身,但真是如此嗎?

如特偵組所指,林益世與陳啟祥乃處於受賄與行賄關係,而屬學理所稱的必要共犯,兩者即屬不可分割,檢方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併偵查與起訴。惟特偵組竟將兩者為切割,僅起訴林益世,而將陳啟祥另案發交高雄地檢署為偵辦,既罔顧訴訟經濟,更無視於證據調查的共通性,不僅難以發現真實,更可能出現裁判歧異的結果。則在檢方已認定陳啟祥犯有行賄罪並為緩起訴後,台北地院卻判決林益世不成立受賄罪,致造成行賄有罪、受賄無罪的詭異現象。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特偵組忘了詐害債權與偽證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2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2/today-o6.htm


昨日特偵組針對北院林益世案判決提起上訴,長達七十二頁的上訴書中,強力抨擊北院三位法官扭曲「實質影響力說」,直指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特偵組強調,林益世擔任立法院國民黨大黨鞭及行政院秘書長都有「實質影響力」,所以除了林益世案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沈若蘭涉詐害債權罪未提上訴外,對於林益世收賄、索賄、妻母涉洗錢等罪均提起上訴。

然而,沈若蘭涉「詐害債權罪」獲判無罪的理由,是因為債權人台灣中小企銀突然對沈「撤告」,使得沈若蘭在一審可以「全身而退」。但台灣中小企銀憑什麼撤告?公司高層若未積極保障公司利益,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恣意撤回者,恐涉犯刑法背信罪,特偵組對此未提上訴,但是否已分案另行調查?還是故意包庇林家人私下運作?

再者,特偵組上訴理由,表面上捍衛在扁案所採的「實質影響力說」,沒有藍綠「差別待遇」。但人民尚記得,扁家人因出庭作證,遭檢察官以「偽證罪」起訴,最後陳幸妤、陳致中等人都被判有罪確定,陳致中還因此喪失高雄市議員資格。

對於林益世家人,大家也記得,林妻彭愛佳堅稱保管箱內鉅款多數來自其父彭武州,而彭武州在北院也證稱,這是他合夥做生意賺的,還說都是領一捆捆現金;可是,當法院傳喚彭的生意夥伴吳進智到庭時,彭武州則翻供說,法院開庭後,他才發覺是匯款。此外,林益世的大樁腳郭人才也翻供說,「當初在特偵組偵訊時,因為氣陳啟祥亂說,他才會說錯,說成是陳蓮珠提出新台幣五千萬元分配方式,其實是陳啟祥提的」。林母沈若蘭在北院更曾當庭改口說,在特偵組供稱收受陳啟祥的八百萬元賄款是「記錯了」,其實一千一百萬元是林仙保給的。

為什麼林益世案的相關證人可以一再翻供?法律規定,證人經具結的證詞,應擔保它的真實性,否則要負七年以下徒刑的偽證罪責,難道特偵組只「選擇性起訴」扁家人,但對沈若蘭、郭人才、彭武州等涉犯偽證罪者,就變成「選擇性失明」?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反對策略性訴訟!(0521推薦閱讀文章)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非核家園初審 民進黨版本過關
(立報)科學家警告 1/3種動物將因氣候變遷失去家園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新頭殼)年度10大民主事件 反壟斷公民力量大
(自由)宣戰? 台南市議會餿點子!(吳宗泰)
(台時)政治算計、財團利益與公民力量(黃國昌)
(天下獨評)總統像個過路人(王健壯)

尊重司法?馬總統應主動到案說明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21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41894.html


一、前言

2013年5月12日台灣智庫公佈民調,馬的施政不滿意度近七成,另有高達75.9%民眾認為,馬總統應為其「親信涉貪」負起政治責任。

此外,馬總統雖然對於林益世、賴素如等親信涉貪表示「尊重司法」,但仍有68%的民眾認為馬總統沒有認真「打擊貪腐」。

二、馬總統應主動到案說明

事實上,馬總統如果真心「打擊貪腐」,不應只對親信涉貪喊話、道歉,更應該「以身作則」,對於自己涉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件,主動到特偵組說明,用行動證明「尊重司法」。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該修貪污治罪法條了(0517推薦閱讀文章)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新頭殼)立院審反壟斷法 青盟提立法10大原則
(自由)新北核四公投案 公審會封殺
(台時)核四地方性公投的意義(黃琬珺

憤怒仍應理性 別拿菲勞出氣


黃帝穎/律師

聯合報2013.05.17
http://www.udn.com/2013/5/16/NEWS/OPINION/X1/7900709.shtml


菲海監船射殺台灣漁民引起公憤,但也傳出在台菲勞發生人身安全問題。事實上,對菲勞辱罵或動粗,觸犯我國刑法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國人愛國仍應保持理性,免生刑責。

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人民對於菲國政府的「違法殺人」,本應理性追究其政治、法律及國際責任。在法律上講究「冤有頭、債有主」,我們應了解真正要究責的對象是菲國政府,而不是與本案無關的菲勞。在這樣的思維下,希望不至於發生菲勞受暴,而有台灣人被移送法辦的問題。

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如此軟腳馬 誰怕你啊?


王思為

自由時報2013.05.1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6/today-o5.htm


「趕快行動、強烈行動」、「如果此刻沒有立即提出堅定、清楚且明白的報復行動,那麼海盜集團的專業培訓、規模擴大與密集化過程將會達到無法扭轉的情勢。」這是法國前文化部長,同時也是知名國際法學家隆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以聯合國秘書長針對索馬利亞海域海盜行為的法律問題特別顧問身分,在聯合國安理會上所提出的警言。

索馬利亞在九十年代內戰爆發之後,因為長期缺乏能夠有效實施統治權的中央政府,被國際社會視為是「失敗國家」的典型,國家內部社會、經濟、政治的真空造成人民無以為生,因此索國沿海海盜猖獗,專以擄船挾人,向船公司勒索高額贖金為業。這造成航行於印度洋及阿拉伯海之間的船隻人人自危,也引發國際間的高度關注,聯合國當然也不能對此問題視而不見。隆格認為現在國際間需要展開行動的部分至少是經濟、安全與司法的強力介入,才能遏止索國海盜的系統性蔓延。

當然,菲律賓公務船並非索馬利亞海盜船,菲律賓也不是索馬利亞,但是針對於菲律賓公務船常年近似海盜的野蠻行徑(且是常態性地對付台灣漁船),台灣應當做的就是要「立即提出堅定、清楚且明白的報復行動」,這絕對是一國總統的最基本底線,而不是像馬英九無脊椎動物般地軟趴趴地閃躲,只願意承認這次事件是屬於刑法的小鼻子、小眼睛問題,而不是屬於海盜慣行的國際法糾紛。

連彰顯最根本的國家主權都不敢說出口,遑論要捍衛國家主權。這個號稱學過國際法的哈佛博士總統連先生的頭銜都不配,甚至叫他是水母都還過於溢美了,因為至少水母還會螫人,而這個無脊椎動物連螫人都不會。

(作者為台灣社副秘書長)

最後通牒 敬請參考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1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6/today-o10.htm


菲國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馬總統因此對菲國下達「最後通牒」,要求其於七十二小時內回應我方四項主張,豈料七十二小時過了,我國外交部還替菲國延長一小時,陪同菲國代表白熙禮召開記者會的外交部長林永樂,甚至淪為白熙禮的翻譯官,一路幫菲國緩頰,害得總統顏面無光。

依據憲法,總統主要掌理我國軍事與外交事項,我國漁民遭菲國槍殺,牽涉到的就是「軍事」與「外交」事務,因此馬總統依據憲法,於此事件有積極保護我國人民、主權與尊嚴的憲法義務,不能恣意退居「第二線」,但菲國不理會馬總統的「最後通牒」,讓馬顏面盡失,這時替馬收拾善後的,卻換成「不該在第一線」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由江院長召開記者會宣佈制裁菲國,馬總統竟偷偷地、違憲地退到「第二線」。

尚記得,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馬總統發佈新聞稿宣示:遵守憲法,他將退居「第二線」,當時的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還開記者會強調,「如果馬總統天天發言,或許會受到媒體的歡迎,但遵憲、守憲,是為了國家長遠的發展」,若以這次菲國事件檢驗馬總統是否遵守憲法,不難發現馬總統遇到本該總統在「第一線」負責的外交、軍事事務,若馬自覺沒面子就丟給應在「第二線」的行政院來擦屁股;但本該是行政院「第一線」負責的受害漁民慰撫問題,馬總統卻自己跳到「第一線」搶媒體,還帶頭「數秒」默哀,這種「該做不做、不該做亂做」的「脫線」總統,也應該向台灣人民道歉。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凍結菲勞 有用嗎?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5.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2/today-o6.htm


菲律賓看不起台灣,不是第一次了。同樣的兩個總統,馬總統的「外交休兵」、「九二共識」,早就被菲國總統艾奎諾看破手腳,這次更加侵門踏戶開槍殺人,就是要再次踐踏台灣國格!

二○一○年的台嫌遣中案,菲律賓警方在菲國境內逮捕十四名台灣籍電話詐騙嫌犯,並將台灣護照沒收,說他們是「無證件外僑」。依據菲律賓移民法以及國際法的「國籍管轄原則」,外籍嫌犯應該遣送回原始國籍地,而菲國當時以「一中政策」為後盾,將這些台灣人引渡到中國去。當時,馬政府的「強烈抗議」根本就不被菲律賓放在眼裡,艾奎諾不只表示「不認為有什麼需要道歉的情況」,對於馬政府「凍結菲勞」的喊話,艾奎諾更不屑的回應:「菲勞可以到其他歡迎他們的國家,甚至留在國內就業!」菲國當地媒體也分析「韓國的勞動市場可以吸納從台灣移出的菲勞」。何況,今天菲律賓經濟已較兩年前大幅增長,因此週六深夜總統府「下七十二小時通牒,否則凍結菲勞」能不能達到迫使菲律賓讓步的效果,恐怕很難樂觀!

這次菲艦追到海外、甚至進入台護漁線來連續兩次射擊、射擊三十四槍,挑釁行為更加囂張,但馬政府的反應居然還是老套「表達抗議和譴責」、「凍結菲勞」,也無怪乎菲國官方根本不把台灣放在眼裡,繼續保持「拒不道歉」的無賴態度了!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連菲律賓都騎在台灣頭上?」(0514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索爾孟談台青年創業(江雅綺)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天下獨評)城市因法制民主而流血(張立本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立報)原鄉的民族治理與國家管理
(台時)反對公辦初選 李鴻源老梗(黃帝穎)
(極光)談中國節目入台之合法性問題黃帝穎)

談中國節目入台之合法性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14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100186.html


一、前言

2013年5月8日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李俊俋召開記者會抨擊,中國官方背景的衛星節目播送系統「長城亞洲平台」,近年入侵我國各大社區,以設備、收視免費,吸引申裝觀看中國衛星節目,「政治上、文化上變相的統戰」,中國此舉是有計畫性的滲透,標準「入島、入戶、入心」。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影視產品、廣播電視節目,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落地台灣;再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境外衛星廣播電視分公司若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處卅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開罰,立委因此痛批NCC、陸委會行政怠惰。

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核四公投法律面面觀座談會


時間:2013年5月18日(週六)14:00-17:00
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主辦: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台灣環保聯盟



報名(請提供 單位、姓名、職稱、電話)
電話(02)2778-9155*117 黃小姐、或傳真 2778-9255、或 culture886@mail2000.com.tw



【主持人】
蘇煥智 / 前台南縣長

【與談人】
李建良 /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偉群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臺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王毓正 /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羅承宗 /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流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05  主持人開場
14:05-14:15  綠色21台灣聯盟理事長 呂秀蓮致辭
14:15-15:35  與談人發言(每位與談人發言時間為20分鐘)
15:35-17:00  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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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國民黨團確定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擬依公民投票法第16條之規定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後進行公投。另一方面,呂秀蓮前副總統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經新北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無異議通過後,正送請行政院核定。然而行政院發言人於4月23日表示:核四議題涉及國家整體政策,比較適合全國性公投。

因此,關於核四議題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的各項法律問題,都將立即發生,例如:

1、立法院通過「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6條規定之意旨?有無代議民主怠惰的疑慮?辯論應如何進行?
2、核四議題真的都涉及國家整體政策,不適合地方性公投嗎?憲法第107條第5款規定「電政」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但是電業法又規定地方政府亦有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究竟核四議題之中央地方應如何分權?
3、核電廠之商轉與否不僅涉及全國性能源政策之議題,亦同時涉及以核電廠為中心一定範圍內之人民身家性命的安危。若以前者之決定涵蓋或替代後者,是否符合環境正義?是否能兼顧相關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4、「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與「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可否同時並行?如可,則投票結果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5、高階核廢料目前皆暫時貯放於核一場與核二廠,此類廢棄物之處理與貯存對於以核電廠為中心一定範圍內之人民而言係屬不可否認之潛在風險。低階放射性污染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之選擇依法必須經過地方公投程序,若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址之選擇卻無地方公投之適用,是否合理?
6、若行政院駁回「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如何依公民投票法第54條之規定解決爭議?領銜人可否與如何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以上種種問題,顯然有加以釐清之必要。有感於此,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台灣環保聯盟特別邀請學者專家及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尋找解決之道。

反對公辦初選 李鴻源老梗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5.1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29211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日前提出「公辦初選」主張,內政部長李鴻源回應說,「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反對「公辦初選」。這種「卸責」的說法,令人遺憾!

上個世紀,台灣「民主轉型」,國民黨等反民主人士對於「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及催生公投等改革行動,無不以「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等「行政經濟觀點」作為藉口,阻礙先進民主制度的建構,例如:一九九一年馬英九接受台大學生會邀請辯論,在會中極力反對「總統直選」,並認為總統應由國民大會選出,才不致於「疊床架屋」,即以「行政經濟」作為反對「民主改革」的藉口,沒想到事隔二十二年,內政部長李鴻源還用這種「老梗」當藉口,讓人頓時感到「時空錯亂」。

事實上,美國「公辦初選」制度行之有年,國家為了確保推派候選人的政黨,能依據民主制度產生人選,故以國家資源協助政黨辦理初選,美國社會普遍認為理所當然,而我國政黨雖較多元,但仍可參考不分區立委的政黨門檻設計,由國家協助一定規模以上的政黨,建立民主公平的初選機制,產生未來替人民服務的公職候選人。在歐洲國家,德國甚至將政黨當成「憲政機關」,對政黨內部的民主要求,遠高於一般社團或人民。

因此,李鴻源還以「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等「老梗」當藉口,將民主國家本應積極促進「黨內民主」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種不思「民主深化」的腦袋,顯然還停留在上個世紀!

(作者為律師)

2013年5月10日 星期五

馬英九的罪刑法不定主義


鄭文龍

自由時報2013.05.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0/today-o3.htm


台北地院林益世貪污案判決,對於林益世收受業者六千三百萬元賄款後,再向業者強索賄款八千三百萬元,竟認定貪污受賄罪不成立,引起舉國譁然。更離譜的是,事後竟有法官把此判決歸咎到最高法院對於「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見解不一致。

首先,林益世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係行政院長幕僚長,依法有協助院長協調、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之權。因此,其權限係依循院長之權而來。而行政院長之權限,依憲法之規定,係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六一三、六二七號解釋,除總統享有憲法所列舉軍事、外交等權限外,其餘盡歸行政院長;因此,行政院秘書長也因而享有協助院長之協調、指揮、監督等之行政權限。其權限可說僅次於院長、副院長。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自請評鑑就能解決爭議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5.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9/35006167/


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法院對貪瀆犯行全以無罪論,而僅以7.4年為輕判,因與民眾的期待有所落差,引來輿論撻伐,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乃自請評議。

法官若曲解法律而為裁判,即可能觸犯《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若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有罪,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使其無罪,更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為出入罪。只是此等罪名,空有1到7年有期徒刑的重罪形態,卻極難被適用。一個主因是,基於對審判獨立的尊重與維護,以致此類犯罪,僅限於明知且故意曲解法律而為適用的情況下,才足以成立,若僅是因疏忽或法律見解不同,即難稱之為是枉法判決。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核安報告造假,北檢辦不辦?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0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8/today-o1.htm


媒體踢爆,原能會公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專家小組,針對我國運轉中三座核電廠的「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涉嫌造假,而原能會迄今提不出合理解釋。

依據歐盟規範,「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小組成員應有七人,但原先進行的我國壓力測試OECD專家只有六人,原能會受到批評後,涉嫌在報告中擅自加簽未參與審查的原能會官員羅偉華;對此,原能會副主委周源卿證實說,羅偉華只負責接洽與聯繫等行政工作,「並未參與審查」。簡單的說,這份「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不只專案小組未獲歐洲核能安全管制機構(ENSREG)同意授權,更嚴重的是,審查專家簽名處,簽上未真實參與審查的官員姓名,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一三條明文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北地檢署日前法辦在法務部抗議的綠營立委,很有效率地「剪報分案」,如今馬政府核安報告公然造假,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北檢豈能「選擇性辦案」?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民眾服務社與華光社區

李彥賦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26.html



前言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日前針對國民黨強佔南港區公所一事召開記者會,痛批北市府未確實依照民法使用借貸相關規定向國民黨催討市產。對此,法務部日前就華光社區的執法態度或許可供北市府參考;若以兩者進行比較,更可以發現北市府圖利國民黨的明確事證。

占有土地的歷史脈絡

首先就歷史脈絡來看,華光社區被法務部指稱「違反佔用」的住戶,不單向政府繳交水電費用,政府甚至發放門牌,少數住戶更繳納房屋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於國家為這些居民的存在背書。在今年初,我國邀請專家學者針對人權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的結論性建議中,專家也特別提到華光社區一案,認為馬政府在未提供替代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居民。但這份建議被行政院長江宜樺簡化為「外國專家不懂台灣」等語,最後法務部還是可以不顧兩公約的適足住居權以及居民對政府的信賴,一紙公文強拆迫遷。

論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32.html


一、前言

馬總統親信林益世涉貪案件,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未貪污,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七年四個月徒刑,各界嘩然。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但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媒體隨即不分藍綠大幅報導,異口同聲批評判決違反常識,成為另類「台灣共識」。

法界也指出,何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二、有人行賄,沒人收賄?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捐款徵信(2013年1~4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群             50,000
誠             50,000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峰             50,000
君               2,000
岳              715,810
祥                12,500
穎                13,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50,000
上                30,000

洲               5,000
鵬                10,000
雄                50,000
龍                50,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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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玩法 貪贓枉法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0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today-o3.htm


林益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出爐,由於特偵組所起訴的貪污重罪,全以無罪論,而唯一成立的貪污罪,竟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林益世並成為此罪的司法首例。如此的判決,已凸顯出財產來源不明罪遭誤用的結果。

在二○○九年四月,我國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針對公務員財產異常現象,其須提出說明,若不為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即可處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此即為我國型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希冀藉由處罰的前置化,以來防制貪瀆。只是根據此條文,須對財產與所得不相稱時的說明義務者,僅限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被告,且是否說明乃委由檢察官為裁量,此就難避免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對待。

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法律系不必念了!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5.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today-o3.htm


台北地院昨(三十)日針對林益世索賄案宣判,僅林益世一人輕判七年四個月,其他共犯一概無事,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許多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在網路上感慨:「書都白念了!」

事實上,從本案的偵辦到判決結果可以看出,不僅偵查手段可以天差地別,居然連同一個法院對於同一個法條的運用及解釋,都可以有不同的標準,顯見當初扁案絕對是政治迫害!

猶記在扁案的偵辦過程中,特偵組無所不用其極,不僅押人取供、教唆偽證,甚至還搜索辦公室、住所等地;反觀特偵組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時,即使媒體明確報導「一刀斃命」的錄音內容,檢察官還是先動用M化定位車拘提檢舉人,讓林益世、沈若蘭等人有時間繼續逍遙法外串供滅證、燒美金,最後連行政院辦公室也不願意搜,理由居然是「林益世不可能在裡面做違法的事」如此偏頗臆測之詞!

又是雷聲大雨點小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5.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1/34988087/


台北地方法院對林益世所涉及的違背職務受賄罪判處5年6個月、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另對藏匿貪污所得與職務上要求賄賂部分則為無罪認定,並宣告合併執行刑為7年4個月。如此的判決結果,肯定與民眾的期待有不小的落差。

法界小報精準命中林案判決結果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5.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today-o1.htm


林益世貪瀆大案判決,若翻閱今年二月間《法治時報》第一一○期報導,如此結果似有脈絡可循。

首先,在交保方面,該篇報導指出,承審的三位台北地院法官吳秋宏、林孟皇、紀凱峰故意非法作成一人處分,而非採用合法的三人合議裁定方式,藉此讓林益世順利交保,司法公正性已令人存疑。

有人行賄,沒人收賄?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today-o2.htm


林益世貪瀆案因行賄者陳啟祥自首,並提出「一刀斃命」錄音帶,讓整起案件曝光;而特偵組認定陳啟祥拿六千三百萬元行賄林益世,將陳啟祥轉由高雄地檢署依「行賄罪」作緩起訴處分,並命行賄者繳納兩百萬元。但荒謬的是,台北地院卻說林益世只有恐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讓整起案件演變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司法笑話。

忽視地質 核安說假的


羅承宗

蘋果日報2013.05.0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1/34988100/


日昨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海洋大學應地所教授李昭興、中央大學地質所教授李錫堤及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教授林慶偉等學者受邀至立法院針對台電「營運中核能電廠補充地質調查工作」列席發言,4位地質學者大抵咸認相關報告內容謬誤、欠缺整體評估、玩弄文字遊戲等缺陷,對該份地質報告毫無信心。此事件再次凸顯台灣核電難以確保安全,就是地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