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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特偵組的鈔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2.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25/today-o2.htm

特偵組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把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的貪污贓款及相關證據列在桌上,還公佈了貪污法官的三妻三億關係,看似為民除害,但這一畫面,也讓台灣人民看見司法公信力徹底破產。

世界民主國家中,只要有貪瀆的司法官(我國實務認為包括法官與檢察官),都會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特偵組解釋的貪瀆,包括公務員貪污與瀆職,例如: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貪污」情節具體,檢察總長黃世銘假借職務為非法監聽與洩密的「瀆職」犯罪明確,這都是最標準的司法官貪瀆案例!

可議的是,特偵組這次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把涉貪法官的贓款壯觀地排在桌上,然而在馬英九親信林益世貪污起訴的記者會上,特偵組為何不把林益世泡在水池裡及其他超過七千五百萬的贓款也壯觀的排在桌上?特偵組在貪污法官案的媒體操作,很明顯在為黃世銘犯罪被訴事件「轉移焦點」。

一個違法洩密、瀆職起訴的檢察總長,抓到了貪污好色的高院法官,台灣的司法公信力,就是被這群「貪瀆」的不肖司法官傷害殆盡。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PR22號法庭觀察團—1220開庭觀察紀錄【新聞稿】


今日(12/20)是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因抗議大埔事件遭違法逮捕及傷害,自8月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正式成案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一早冷風颼颼伴著落雨,仍有將近10人到場關心旁聽,給予徐教授、洪同學和律師團加油打氣,感覺非常溫暖。

本次開庭著重在起訴法條及理由。徐教授向法官表示,他於案發現場高舉雙手呼口號時,遭員警強力將其拖行拉扯致使受傷,且強制帶回警局及做筆錄;洪同學也表示於其穿越馬路時、未做任何危險行為,卻遭員警莫名用力推倒,致使後腦流血受傷、至醫院縫合數針。而被告三人同時具有保證人地位,於所有勤務執行前,皆有對執行人員進行前教育之義務,並應以最小傷害之方式及手段維護現場所有人的安全,更不應有違法濫權之情事。因此律師團表示被告三人依特種勤務條例有犯意聯絡,控告三人違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及依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違法加重刑度。

而本案僅控告蔡局長、賴隊長、歐所長三人,並未追究實際施行傷害行為之員警,乃因該數位員警皆未受良好之行前教育,且與被告有上下從屬關係、依現場指揮犯案,僅為被利用犯案之工具;同時本案除個人權利遭受侵害外,更為妨害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因而應向指揮者究責,而非推卸至基層警員。

此外,由於自訴人及代理人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力,因此僅能依檢察官一般會進行證據調查之方式及內容,向法院提出聲請。然而前次聲請調閱賴隊長於案發當日之手機通聯紀錄,令人感到非常訝異的是,當日賴隊長於眾人面前不斷以手機打電話聯絡,該號碼亦為賴隊長親自手寫給徐教授的,而提供給法院之資料卻沒有任通話紀錄。由本案似可再次窺知,國家權力要呼嚨小老百姓是多麼輕而易舉。

律師團向法官表示,本案與以往類似案件不同,例如2008年陳雲林來台遭民眾抗議及警察濫權,因無法證明濫權者犯意及其主張依法令行為而免責。本案被告三人犯意聯絡明確,於自訴人於行使其憲法言論自由權利時,以明確的行為進行阻止,並使兩人身體遭受傷害,期望法院能審慎審理,以避免日後國家權力再度任意侵害人民。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郭案判決

許惠峰

自由時報2013.12.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18/today-o2.htm

近來,媒體報導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收受美金二萬元而被判八年有期徒刑定讞,引發為是否政治判決之疑慮。其關鍵在於判決本身是否違反基本法律原則,而有羅織罪名之嫌。茲就本案中之若干疑點論述如下:

一、違反證據法則:

本案認定郭前部長收受二萬美金之理由,主要係於證人李清波、李宗賢…等人證詞為據,惟李宗賢對於如何將美金放入茶葉罐,究竟為一罐、或二罐,以及美金包裝之方式,前後論述不一,其證詞即有瑕疵而不得做為證據;又證人李清波之監聽譯文內容僅為個人片面之陳述,並不足以證明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

二、違反經驗法則:

本案就郭前部長是否有收受賄賂之合意,以所謂「不確定合意」認定其同意協助南仁湖公司掌握投標資訊、降低整建規劃成本,亦於法不符,蓋刑法僅有行為人個人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並無二人間之不確定合意之概念。換言之,彼此間是否有達成協議,乃係「有」或「無」之問題,並無所謂「不確定」之概念。質言之,不確定亦即未達成協議,以不確定合意一詞認定有對價關係之合意,顯有刻意入人於罪之嫌;又倘郭前部長若確有收賄之合意,大可像林益世一般要求行賄者直接以現金放入袋中,而無須藏於茶葉罐內,足見並無所謂收受賄款合意一事。

三、未盡調查之能事:

刑事訴訟法第三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而顯然對判決結果有影響者,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案中,調查局雖於郭前部長家中搜到二十一張百元美金,然郭前部長已回覆此乃出國旅遊結匯使用後之剩餘款項,並非賄款。此一抗辯是否可採,僅須比對美金上之號碼即可查明,惟歷次審理皆未調查李宗賢供稱交付之美金,其上之號碼是否與家中搜得之美金相同,即斷然認定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顯然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本案判決認定郭前部長收賄之事實,不僅查無收賄之款項,證人之供述前後不一,且南仁湖公司亦未參與投標,並無獲得任何利益,何來收賄罪中之「對價關係」?司法判決之政治性,不言可喻!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2013年台灣人權事件法律評析研討會(現場錄影+會議資料)

*請「點選連結」觀看或下載
(若連結無法開啟或檔案有問題,請與永社聯絡,謝謝)

■ 事件一:反媒體壟斷運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陳耀祥 pdf

■ 事件二:公民不服從行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林佳和 pdfppt

■ 事件三:司法關說vs關心司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羅承宗 ppt▕ 黃瑞明 pdf▕ 黃帝穎 pdf

■ 事件四:軍中人權1985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吳景欽 pdf▕ 高涌誠 pdf▕ 邱顯智 pdf

*照片 Facebook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教育部的南京一夢?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教育部日前為了教科書的首都顏色標示,發文給全台中小學,內文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我國首都應為南京」。做為國家教育最高主管機關,此舉雖然拍到了馬英九「一個中國」的馬屁,但實則教壞仔大小,簡直荒謬至極!

撇開教育部自己解釋憲法的荒唐不談,如果按照教育部對於「首都」的解釋,依照現行法令,外交部跟內政部都可能頭要抱著燒了!因為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自衛槍枝的「槍照」時,外交部要轉送「首都」南京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依據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首都」南京市政府必須要擬訂區域計畫及首都的主要計畫,交由內政部核定;依據國葬法,內政部必須要會同「首都」南京市政府,在南京市設置國葬墓園;依據忠烈祠祀辦法,忠烈祠不應該在北安路上,必須要建立在「首都」南京市內,內政部必須要對南京市的忠烈祠負有保管責任。

如果做不到,請問誰要下台負責?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中選會涉嫌行政、刑事不法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2.0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3/today-o8.htm

日前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bamien133)發動「罷免吳育昇」行動,將六千餘份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但中選會發函指其中約一千份連署書經查核後不符規定,又拒絕提供理由、也拒絕返還遭其退件的連署書。這已公然不附理由的侵害一千多人的罷免提案權(憲法參政權之範疇)。

中選會官員應注意,該等行為涉嫌「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問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中選會退件一千多份,依法不得只粗略泛稱「不符規定」即為退件,必須就每一連署書不符規定之處,附記具體明確之理由,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明確性原則」,即屬「行政不法」。

再者,公民要求中選會返還其認定「不符規定」的連署書,此本為公民之財產,中選會官員若無故侵占,涉犯刑法第三三六條「公務侵占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奉勸中選會官員,在刁難人民行使憲法罷免權的同時,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包庇劉政池 觸犯圖利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1.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9/today-o8.htm

一名老婦人占用十三坪國有地搭棚種花草約十個多月,即被巡山員舉發送辦,但對於竊占逾千坪國有地多年的劉政池家族「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卻遲未送辦,明顯「嚴辦小民、包庇權貴」,相關公務員已涉犯刑法「圖利罪」,檢調應擴大偵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國產署和陽管處「嚴辦小民、包庇權貴」,這種「選擇性執法」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簡單的說,公務員「違背法令」態樣明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劉政池家族)的不法利益(竊占國土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台北市議員何志偉踢爆,早在一○○年三月國產署已認定七七行館涉竊占國有地,要求限期改善。但去年十月經苗栗陳姓立委出面協調,今年七月國產署改發文表示,只要七七行館能舉證使用國有地是「無占用意圖而為收益者」,解除占用列管。換句話說,若該名陳姓立委確曾協調國產署,致國產署不敢法辦劉政池家族,則陳姓立委也構成圖利罪之「教唆犯」,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調應一併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PR22號法庭觀察團—1112開庭【後】聲明


今(11/12)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同學,及律師團成員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都準時出庭,並有十多位法庭觀察者參與旁聽。被告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亦準時出庭,惟仍未見蔡得勝局長。

本次開庭,法官認真仔細詢問兩方對於所提證據是否有異議及補充。自訴人律師向法官說明,由賴隊長及歐所長所提出之證據可知徐教授被逮捕時,並非在管制區內,亦無造成總統車隊任何危害之可能;同時,由於自訴人沒有調查證據之權限,希望法院依職權儘速調查將洪同學推倒受傷之警察為何人。法官表示本案將會進入審理程序,調查證據等相關事項,都將交由合議庭來進行。

我們對於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於百忙之中仍準時出庭,予以肯定;而對於蔡得勝局長未能到庭,再次表示遺憾,期盼蔡局長能學習馬英九總統尊重司法之態度,下次準時出庭。本案案發當時,被告三人皆為特勤條例所指之主管人員,皆須負相關責任,因此呼籲法官,若被告再而三未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

本案關乎人民於合法表達言論自由時,遭公權力違法侵害,甚至受傷,已非僅是個人案件,因此需要大眾給予持續關注。感謝今日特地到庭參與旁聽的伙伴們,也再次邀請大家加入法庭觀察,一同守護言論自由。


【徵求】
7月23日於衞福部周邊現場,有拍攝到徐世榮教授或洪崇晏同學,兩人分別於案發當時之影片,以讓自訴人及律師團能有更強力的證據。(若有檔案或影片連結,請傳送至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或電話聯繫02-2388-3997鄭秘書,謝謝您。)

2013年11月9日 星期六

白狼違法勸募 內政部管不管?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2013.11.09〈白募〉,此為原稿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9/today-o9.htm


馬政府寧可編列預算對關廠工人提起告訴,卻不願正面解決問題,讓竹聯幫大老「白狼」張安樂都看不下去,說要成為政治志工,先捐兩百萬,一個月內要再「募集」兩千五百萬來幫關廠工人代償給政府,但這麼做合乎法令嗎?

舉例來說,購物專家余嫻的女兒潤潤罹患罕見疾病「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這種疾病必須花費五千萬元進行基因治療,為了讓女兒接受治療,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便舉辦兩場愛心購物活動,一共募得一千三百萬元,不料在兩個月前,衛生福利部卻指稱此舉不符公益勸募條例,不但制止正在進行中的募款行為,還要求將所有捐款退還給各捐款人。

就法論法,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個人不得從事募款,如有違反,依照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政部必須制止,仍不遵從可處四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已募得款項,依照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也就是說,屆時「白狼」所募款回來的錢,依規定仍舊必須歸還給捐款人,「白狼」這樣的募款活動恐怕是虛晃一招。

換句話說,針對這樣的募款行為,主管機關應該主動介入管理,以防社會資源遭受濫用。姑且先不論這樣的募款過程如果逸脫法律、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妥善監督,黑道大老有沒有可能違反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而為募款,內政部就本件募款活動本有事前預先制止的法定義務,但現在居然配合黑道演出,消極不制止、不開罰,目的卻只是為了能夠削弱關廠工人丟鞋嗆馬的正當性,恐怕有違法失職之嫌!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北檢援引33號判決 自打嘴巴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1.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5/today-o4.htm

北檢起訴檢察總長黃世銘,但起訴理由自我矛盾,疑為包庇共犯馬英九,罔顧法律專業與良知。

北檢起訴書援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逕稱「已經洩露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本旨」,認定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已對馬英九洩密,所以九月一日黃世銘第二度向馬「洩密」,不構成洩密罪;但事實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是關於「柬埔寨航權談判」的洩密事件,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機密之範圍,先前雖已揭露,但後來為更詳實之洩露,「因兩者內容不同,仍屬洩密範圍」,因此判決其後洩密行為「有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對馬「洩密」,與九月一日第二度向馬「洩密」,兩者內容如果不同,九月一日仍構成一次洩密罪。惟北檢已經揭示,馬英九要求黃世銘九月一日中午第二次報告時,黃世銘指示楊榮宗增加附件,「此附件於八月卅一日之專案報告中所未見」,足見黃世銘兩次洩密內容不同,依據北檢起訴書援引的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因兩者內容不同,仍屬洩密範圍」意旨,黃世銘九月一日當然構成洩密罪,而要求黃世銘二度報告的馬英九,即構成「教唆」洩密罪。很清楚的,北檢如果不是為了包庇馬英九,起訴書豈會法理前後矛盾、「自打嘴巴」?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檢察一體蒙羞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10.3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31/today-o6.htm


菁茵荋生技禁藥事件,台北地檢署昨晚傳喚連惠心到案說明,但對於連惠心被法辦,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則公開質疑「有政治力介入」,連現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答覆朝野立委質問,也只能保證他「個人」沒介入。

為什麼檢察官的「公信力」如此低落?對於藥品是否使用禁藥的單純刑事案件,難道不能「就法論法」?事實上,整個檢察系統已因為檢察總長黃世銘參與馬王政爭,公信力遭到重創,更可怕的是,這位涉嫌洩密與違法監聽的黃世銘,目前還是現任的檢察總長。

不能只查民生詐欺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3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31/35404201/


檢方雖以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對大統公司負責人高振利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惟此事遭隱瞞多時,甚且在尚未曝光前,亦傳出稽查人員屢遭外力阻礙致難為查核的情況。則檢方該為訴追者,實不應僅限於民生詐欺,而應包括背後隱藏的貪瀆犯罪。

罰鍰金額微不足道

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只要廠商拒絕查核、檢驗、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等,衛生主管機關即可立即對之處以罰鍰,若情節重大,更可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業者登錄。只是關於行政罰鍰的金額,目前僅規定為三萬到三百萬,若與業者所獲取的暴利,動輒千萬、甚至上億相比,實顯得微不足道。又若廠商拒絕受檢,則在衛生主管機關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下,也只能一再開罰,而無從判斷,這些關乎人民健康的食用物品,是否有違法添加之情事,更遑論為停、歇業之處分,致凸顯出行政調查權的局限性。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消費訴訟不該保護大企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10.2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24/35386987/


大統油品摻假事件再度引起社會恐慌,主管機關未能嚴格把關,已讓台灣的食品安全拉警報,若再考量事後求償的困難,如塑化劑風暴,消基會替消費者向廠商求償25億的賠償金,第一審卻僅判賠120萬,恐更使問題雪上加霜。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始足當之。只是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困難,尤其若造成侵害者為大型企業體,關於此等主觀,恐更難為認定。

為了消除如此的困境,《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只要從事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之商品,若未能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所造成的損害,即便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即為商品製造者與企業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

各自求償耗時日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胡志強要不要違憲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3/today-o7.htm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將在台中舉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擬規劃「陳情抗議專區」。然而,行政機關設置抗議專區「於法無據」,集會遊行法並無相關授權,換句話說,如台中市政府以「抗議專區」限制人民憲法之「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將有違憲問題。

尚記得,二○○九年十二月第四次江陳會在台中舉行,當時馬政府就有設置「抗議專區」的建議,但台中市長胡志強認為設置「抗議專區」有違憲問題,胡市長直言「限制憲法賦予的集會遊行自由,在對方還沒表示意見前,先劃設抗議專區,這是很不成熟的做法」,如今馬主席又企圖以「抗議專區」,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法權利,胡市長要選擇「昨是今非」?還是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大是大非」?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濫權不起訴罪」看北檢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1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4/today-o4.htm

法務部調查報告定調黃世銘「疏失」,外傳北檢也將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黃世銘不起訴,但北檢若真敢恣意下不起訴處分,不只無法向關心台灣民主的「國際社會」交代,更恐讓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但「例外解釋從嚴」是基本的法律解釋原則,只要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例如:胖達人案或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掌握艾格蒙組織有關前第一家庭的情資,都具有「公共利益」,難道胖達人案或葉盛茂都可以向總統報告?北檢若真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包庇理由,為黃世銘「洩密罪」及馬英九「教唆洩密」脫罪,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即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當前「烏雲蔽日」,犯罪者因「政治因素」暫時不會遭到訴究,但馬政府不會永遠執政,檢察總長與檢察官也有離職的一天,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有朝一日政治清明、回歸法治,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連署)支持倒閣,要求江宜樺下台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31012003941
 

連署訴求: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致江宜樺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江宜樺先生,你好:

請理解我們不以「行政院長」這個職銜稱呼你;因為,我們認為,這個稱呼、這個角色,已經不再適合你。

我們是一群學術工作者,我們今天之所以站出來發聲,完全是秉持知識良心,不得不講幾句公道話。我們一致認為,台灣此刻所遭遇空前的憲政危機,縱使你不是主謀,但絕對是重要的共犯;唯有你的離去,才能避免讓台灣政局持續空轉與內耗。緣於此,我們鄭重呼籲你知所進退,主動請辭,以稍稍彌補你任內乏善可陳、誤國誤民之罪衍!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國慶日想起江國慶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1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10/35353088/


1975年10月10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位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以來紀念這個對他而言,再偉大不過的日子。只是江國慶在入伍服役,並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因一起女童姦殺案遭冤屈致死,則在江國慶冥誕之日,國家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的究責,於事件一開始,檢察總長基於此案件對於社會的重大影響,即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指定由特偵組偵辦,似展現了檢方斬奸除惡的決心。惜在調查結束,交由北檢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為此冤罪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亦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馬政府還有臉辦國慶?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2013.10.10〈國慶? 國民黨慶!〉,此為原稿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0/today-o2.htm


為了慶祝建國百年的國慶,馬政府在兩年前一手主導夢想家音樂劇,與其他國家的大型音樂劇相比,這件異常高額的標案被外界視為是馬政府圖利特定廠商的手段。不過案件在經北檢簽結、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真相仍舊石沉大海。直到今年國慶屆至,文化部還是沒有公開全部細目、廠商決策簽呈,到底為什麼兩個晚上就要花掉兩億?

而這似乎只是冰山一角。馬英九肆無忌憚的種種作為,在確認連任總統大位以及國民黨主席後,似乎愈發猖狂。不論是核四闖關;違反承諾放任地方首長「天賜良機」毀人家園;過了鋒頭就繼續阻擋的軍審法修法;服貿協議馬拉松公聽會;為了政治鬥爭,也要違反憲政體制聽取並洩漏偵查中案件的報告;違法監聽國會;自己當法官「未審先判」、放任「總統事務空轉」也堅持要留在國民黨考紀會開除國會議長;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明文之下,自己卻當起大法官釋憲,表示「台灣不是內閣制所以不能倒閣」...等等。且在這當中層出不窮的抗議聲浪,馬英九卻充耳不聞,甚至「一點聲音都不能聽到」,利用暴力手段將抗議群眾趨離,在八日晚間的凱道抗議,警方甚至還不合比例地將學生帶到景美、石牌、國父紀念館以及萬盛街等地丟包。這些跡象都在在顯示,馬英九正朝著集行政、司法、立法於一身的專制政權邁進,民主國家面臨這樣的存亡之秋,到底還有什麼好慶祝?

說穿了,這場國慶大典不過是馬政府再次利用國家資源,慶祝國民黨「毀憲亂政」之後還能「繼續執政」!國慶日的起源在推翻帝制,但馬政府的種種作為卻在恢復帝制,如今惟有入陣一途,才能使馬吳江之流見識到國家主人的力量!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公民團體廢除特偵組】 連署書


懇請支持並連署,修法廢除特偵組!


一、特偵組不應淪為政治鬥爭工具,台灣不需要東廠

2008年政黨再輪替由國民黨執政後,特偵組針對下野的民進黨人士陳水扁、邱義仁、陳明文、蘇治芬等人進行一連串的逮捕起訴動作,最後法院都是判決無罪!扁案、龍潭案則是由馬英九出面邀宴司法院正、副院長後定罪!2011年扁案還爆發辜仲諒表示之不實供述,特偵組檢察官涉嫌教唆偽證!

而今年更爆發國民黨同黨的馬英九和王金平的「九月政爭」大戲,馬英九用特偵組不法監聽國會議長的監聽資料,用來拔掉王金平立法院長職務,更是政治黑手伸入司法的鐵證。特偵組對國會議長都膽敢如此違法亂紀,例如:(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監聽目的若與內容不符應銷毀,不可將內容當新聞資料,特偵組卻違法公布;(二)公佈監聽譯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三)檢察總長黃世銘將不成案的個案向馬英九總統報告,違反憲政體制;(四)特偵組對外公佈偵訊筆錄,涉犯《個資法》、《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公務員服務法》、《法院組織法》及洩密、偽造文書等罪。可見,特偵組受執政者的指揮,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濫權打壓政敵的情形非常嚴重。

二、廢除特偵組,回歸正常的檢察體制

權力是需要監督制衡的!在他國少有的特別偵查組織也曾經有絕對的權力,卻無法對其有效的監督制衡,所以在其他國家也曾發生特別偵查組織成為政治鬥爭工具,而後廢除的慘痛經驗,例如:

德國因在納粹時期的慘痛教訓,於1949年修定德國基本法第101條規定,司法體系不得設置非常法院,德國從此即無類似特偵組的組織設計。在美國,也曾經有「獨立檢察官」因為涉入政爭,美國國會於1999年讓「獨立檢察官」正式走入歷史。而我們的鄰近國家南韓,在今年4月也通過修法,讓南韓成立32年的中央搜查部(相當於我國特偵組的單位),在南韓民眾質疑介入政爭的氛圍下,也正式走入歷史。

因此,我國在正常的地檢署檢察體制外,再特設一個特偵組,實無必要,且特偵組已變質為違法亂紀的政治鬥爭工具,除了紊亂原有正常偵查體制、憲政體制及侵害人權,造成國家動盪不安外,一無是處,故有修法廢除特偵組之必要。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連署呼籲立法院各黨團,
儘速修法,廢除特偵組!

【公民團體廢除特偵組連署公布】記者會(20131007)

【連署書】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0/blog-post_6501.html

【發起團體】
陪審團推動聯盟、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台灣和平草根聯盟、永社、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連署團體】(依單位名稱筆畫排序)
中華美容美髮技藝協會、公投護台灣聯盟、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益事務委員會、台東縣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台灣公義社、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北社、台灣民族同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法學會、台灣社、台灣青年公共事務協會、台灣青年智庫、台灣客社、台灣納稅人聯盟、台灣基督長老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灣獨立建國大旗隊、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醫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法治時報社、青平台基金會、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協會、綠色逗陣之友會、臺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澄社、鄭南榕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截至10/5 共計47個公民團體,持續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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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記者會】
2013年10月7日(一)上午9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出席團體及代表】
陪審團推動聯盟 鄭文龍召集人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 何宗勳理事
永社 吳景欽常務理事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張宏林執行長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徐偉群會長
台灣教授協會 黃帝穎律師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 賴立穎執行秘書

【新聞聯絡人】
陪審團推動聯盟 張家瑋02-2351-9595,justice.lawfirm@msa.hinet.net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台版水門案也要有深喉嚨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03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03/35336493/


特偵組濫權監聽的風暴越滾越大,由於此事乃涉及高層檢察官之不法,任何的調查,必會面臨重重的阻礙。而此事件既然被指為是台版的水門案,真相若欲大白,恐也需要深喉嚨的爆料。

在1972年6月17日晚,位於美國華盛頓水門旅館的民主黨競選總部,發生闖空門事件,原本是一起單純的竊盜案,卻在《華盛頓郵報》的兩位年輕記者,即Woodward和Bernstein,經過一年的調查後發現,五名偽裝成水電工的闖入者,竟為CIA的退休幹員,其進入民主黨競選總部的目的,竟在裝設竊聽器。因此,整起事件的矛頭,指向時任總統的尼克森,而逐漸暴露出其違法監聽的對象,不僅是反對黨,也包括自己人。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停止雙重標準 停止總長職務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10.01〈總統魄力可以用在這個地方〉,此為原稿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today-o4.htm


針對違法監聽國會一案,特偵組連日來前後矛盾的撒謊、圓謊行徑,已經使信用徹底破產,未來民眾對於特偵組的發言、判斷、甚至起訴或不起訴理由,恐怕都必須打上更多的折扣。但檢察總長黃世銘似乎只打算道歉了事,不願下台負責,羅瑩雪在就任部長前也急著表態認為「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也等於是在為日後法務部針對本案的調查,預告「黃世銘無罪」的結論。這似乎是個無懈可擊的脫罪理由,尤其是在宇昌案中劉憶如變造「附件三」意圖陷人於罪,最後卻經北檢簽結的前例來看,「沒有故意」似乎已經成為馬政府狡辯的一慣手法。

而這樣的脫罪劇本,從馬總統雙重標準的回應模式也可以略知一、二。相較之下,若是以馬總統對王金平院長關說案「不用調查就直接不法」的標準來看,特偵組的行徑如果不是監聽國會,那什麼才是監聽國會,而且這還是個成功(不論一個月或四個月)的監聽國會!但馬英九卻又退居二線,只透過府方回應「如查有不法,一定依法懲處」,同樣是「大是大非」之事,為何立場在一個月內完全不同?如果這不是在為黃世銘脫罪,那什麼才是為黃世銘脫罪?

立法院是否有其他電話被監聽?還有多少人民被「一票聽到飽」所害?這些問題在特偵組的公信力消耗殆盡以後,任何解釋都已無法挽回已經或正在遭受侵害的隱私權利以及憲政體制。因此,馬總統應該停止這樣的雙重標準,拿出以黨主席身分施壓考紀會的魄力,要求法務部長羅瑩雪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立即停止黃世銘的職務並送監院調查!

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看你一路黃牛到什麼時候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9.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8/today-o4.htm

各界認定特偵組違法濫權,朝野立委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自請調查」,但黃總長認為自己沒錯,堅持不道歉、不下台、不自請調查、不停職,社會又能奈他何?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布聲明,呼籲台北地檢署及監察院對於黃世銘涉嫌指揮特偵組違法監聽一事,立即介入調查。事實上,對於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違法監聽、洩密及非法公佈譯文等犯行,已有多位律師向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北檢雖有刑事犯罪的管轄權,但基層檢察官恐畏懼總長的上級官威,而不敢依法偵辦;民間司改會雖然也對黃世銘的違法失職,向監察院檢舉,但監察院沒有法定辦案期限,恐因政治因素而拖延辦案時機。

所以,人民只能寄望民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準用之規定,檢察總長涉嫌違法失職,民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可以主動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且有「三個月內」作成的法定期限;檢評會對此「國際關注」的違法監聽案,應舉行聽證程序,以昭社會公信,並依法在三個月內作成懲戒黃世銘的決定,儘速還台灣民主法治與人權一個公道!

(作者為律師)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PR22號法庭觀察團 0923開庭後聲明


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今(23)日中午於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10庭進行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和洪崇晏及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皆準時出庭,及近30人參與旁聽,但未見被告3人。

於法官確認自訴人兩人身份後,由律師向法官簡要說明提告內容,及本案具有公眾性質之理由,法官對於案情未做任何詢問,僅就被告3人戶籍資料,詢問自訴人可否取得補正,及是否得知自訴狀中所述「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

律師當庭表示法院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確認被告身份,及透過自訴人提供案發當日錄影之光碟查得「不知名」警察為何人,而法官並無進一步表示,僅於紀錄完成後結束開庭。

我們對於被告3人皆未到庭表示遺憾,自訴狀所載3人地址資料皆為工作地點,法院應相當容易確認及將通知送達被告,同時案發當日錄影資料充足,法院亦應可查得「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因此自訴人及律師團期望於下次開庭時,法院能傳喚被告3人到庭,以釐清此案之共犯及案情。

本案涉及人民於合法範圍表達言論時,遭受警方以暴力干擾、強制終止自訴人行使憲法賦予之基本自由權利,自訴人並因此受傷,及行動自由遭受限制。基此,本案已非只是個人刑事案件,而為關乎因警察及國安局濫權違法行為,產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嚴重侵害之後果,法院及社會大眾須以更嚴謹之態度面對及關心此案之發展。

感謝大家撥冗參與開庭旁聽及表示關心,由永社發起之「PR22號法庭觀察團」(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9/pr22.html)將持續關注此案,邀請您加入觀察團一同參與關注及給予支持。





備註:下次開庭時間11/12(二)上午9:05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1/pr221112.html

2013年9月19日 星期四

國師還是巫師?

李彥賦

想想論壇 2013.09.1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47


前言

針對北院法官裁准維持王金平黨籍身分的假處分,外界以「國師」尊稱的陳長文律師昨(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謫北院法官「不清楚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的差別」,並進一步指出對於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分配,「政黨本來就有決定權」。國民黨委任律師在16日向台北地院針對假處分裁定提出抗告的理由,也與這個論調相去不遠:「政黨處分黨員是自治事項,法院無審判權」。不過,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恐怕連法律系大學生都無法苟同。

私人權利並非毫無節制

從陳長文律師與國民黨委任律師的邏輯可以輕易看得出來,「私法自治」的觀念被他們無限上綱了。所謂的「私法自治」,是指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形塑自己的生活、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與他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舉例來說,當我們農曆年節來到迪化街採購年貨時,我們自己可以決定今天到底是來只試吃不消費;只消費不試吃;從街頭比價比到街尾再決定跟哪一家購買魷魚絲;或是挑最有質感、口味最多元的一家糖果店掃貨,基本上政府都不能干預,告訴你必須要基銷多少以上才能離開這條街。又或者是在高速公路繳納過路費的方式,我們可以選擇跟遠通電收申裝eTag,也可以選擇遇到每個收費站再停下繳款,交通部不能強迫我們一定要跟遠通簽約才能上高速公路,否則就是踩到「私法自治」的紅線。

不過這並不表示「私法自治」就是化外之地,一個團體完全有權決定團體成員的去留,而司法完全不能介入。關愛之家的案例以及大法官曾就學校與學生間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釋,或許就是最好的說明。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今天監院長,明天要監誰?」-監聽合法性與特偵組存廢法律問題座談會(現場影音)


主持人: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與談人:高涌誠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綜合座談



國防,崩壞中

羅承宗

台灣時報 2013.09.1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56205


洪案發展迄今,國民矚目的焦點已漸從「個案真相追求」及「軍法回歸司法」兩大課題提升至關注洪案對台灣整體防衛實力的負面影響。上個月底總統馬英九雖曾公開表示洪案對募兵制的影響「不大」,惟觀乎近日商業週刊、聯合報不約而同地刊登嘲諷募兵制崩壞的相關漫畫,總統先生顯然低估了問題的嚴重性。

筆者近年已屢次撰文指出,根據國防部二○○五年「兵役制度說帖」,依國軍長年招募志願役軍、士官工作所遭遇各種困難的經驗,並考量國防安全、後備動員、文化背景、社會環境、價值觀念、政府財力等因素,現階段台灣並無採行全募兵制的足夠條件。縱使沒有洪案發生,馬政府為兌現競選政見而強推的全募兵制,早已對國軍兵源造成鉅大衝擊。洪案一出,當軍中的積弊頑習被輿論媒體拿顯微鏡逐一檢視後,不僅讓國軍長久以來堆砌的正義、親民、愛民的形象一夕破滅,也連帶使搖搖欲墜的全募兵制朝全面崩壞方向加速前進。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捐款徵信(2013年5~8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Dinan Lu                  300
                500
               30,000
                300
                300
                600
財團法人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      20,000
               100,000
岳                 80,000
穎                 14,000

                 50,000
                3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40,000
            300
                 30,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哲學星期五@台北】─「濫權的台灣─警察故事」 9 / 13 (五) 19:30 @ Café Philo(慕哲咖啡館)



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徐世榮等人,都遇到警察違法濫權,非法逮捕民眾。警察號稱人民褓姆,一旦濫用暴力,反過來與弱勢人民對立時,他們不過是強權的工具。然而,警察的養成過程是否有問題?許多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時,他們是否應該具有自主性,讓良心的判斷超過服從的義務?還是當警察接受命令時,只能卑微地希望自己不要成為濫權者的代罪羔羊?

回顧2013/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當警察濫權以「公共危險」之名逕行逮捕和平的抗議群眾時,仔細思考「公共危險」 (雖然有其固定的法律意涵)一詞,難道不是弔詭地指向這些濫權的警察嗎? 這「公共危險」也提醒著我們,當有個人或一群人具有公權力時,不思節制,擅自擴張自己的權力,將反對者視為公共危險時,才是民主法政最危險的時刻。

在司法叢林中,一直有群俠客律師,路見不平,穿梭在大小的社會運動場合,為弱勢與正義辯護。本周【哲學星期五】很高興邀請到徐世榮與洪崇晏的義務辯護律師團之一翁國彥律師,談一下案情始末與發展,並請到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來跟我們談論警察濫權背後的制度與價值的錯亂。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特偵組濫權!馬總統應向全民道歉

黃帝穎

想想論壇2013.09.10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23


2013年9月,特偵組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嘩然。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

檢察總長黃世銘回應外界質疑的違法監聽與政治打手時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都是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因此柯案監聽經法院核准,應屬合法。同時黃也強調自己藍綠都辦,所以不能算是政治打手。


關說犯何罪?

吳景欽

ETtoday論壇2013.09.10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10/268132.htm


馬總統大動作召開記者會,以民主法治史上最恥辱的一天,來形容此次立法院長、法務部長等所涉及的關說案。惟不論此案是否為政治鬥爭,但應思考的是,到底關說犯何罪、此案是否有證據能證明如此之事實等,恐是須先釐清的問題。

我國刑法並無所謂關說罪存在,所以嚴格來講,關說並不能算是一種法律概念,而僅是在陳述一種事實與情況,至於關說是否違法,甚或犯罪,仍無法一概而論。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針對主管事務,是不得有請託或關說人事之情況。又如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條,公務員亦不得就私人利益為關說。諸如此類的關說,雖有違法,卻頂多為行政懲戒,但若在關說或請託時,向公務員為利益或金錢的給付,就會涉及刑法的貪污重罪,自不在話下。所以,將關說等同違法或者犯罪的說法,實屬過度簡化了問題,尤其在政府公開招標的場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6條第1項,甚至還允許以書面或作紀錄的方式為關說,凡此規定,正可突破關說即等同於不法的迷思。

論馬總統傷害司法獨立

許惠峰

自由時報2013.09.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0/today-o4.htm


馬英九總統開記者會,明白定調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乃是對司法獨立的一大傷害。

何謂關說,法律上並無明文,然對於如何影響司法獨立卻有很多方式,比如:馬總統對陳前總統龍潭購地案獲判無罪,公開表示「司法判決應符合人民之期待」;對陳前總統聲請保外就醫之請求,表示「保外就醫就等於是放了」;以及此次召開記者會公開宣示「這不是關說,什麼是關說」。凡此種種言論,皆已公然對司法機關之決定產生影響。以其總統身兼執政黨主席之位高權重,其言論結果造成龍潭案迅速改判有罪定案、保外就醫被駁回,此難道沒有對司法獨立造成影響嗎?

響應黃世銘「與世界同步」廢除特偵組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9.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0/today-o6.htm


各界質疑特偵組違法監聽,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代表特偵組回應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而柯案監聽經過法院核准,應屬合法。

然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明訂,對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規定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然而,特偵組監聽沒有涉犯刑事重罪的王金平與柯建銘兩人對話,此部分是「另案監聽」,但顯不符合該法第五條的「重罪原則」,即屬違法監聽;特偵組泛稱「合法」,擺明「睜眼說瞎話」,拒絕為違法監聽、介入政爭負責。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今天監院長,明天要監誰?」-監聽合法性與特偵組存廢法律問題座談會



2013年9月,特偵組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嘩然。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的是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

因此,我們必須探討,在現行法制上,特偵組於本案可否「另案監聽」?可否公佈監聽內容?有沒有權力將其上級(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特偵組有無「依法行政」?還是淪為政爭工具?還有存在必要與價值?


時間
9月11日(三)晚上7點 準時開始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 3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持人
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
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高涌誠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辦單位
永社

特偵組真的該廢了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9/today-o5.htm

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與訴追,又擁有極為廣泛的緩起訴處分的權力,自須保有其獨立性,故檢察體系雖隸屬於法務部,唯法務部長卻僅能為檢察行政的輔助與監督,而不能為個案偵查與訴追的命令與指示。至於檢察長,雖基於檢察一體,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權限,但對於個案是否追訴、是否上訴等,仍須依法為監督,而非可恣意妄為。

既然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檢察官針對犯罪的訴追,只能是依法行使職權,自不能有其他因素的考量。故若法務部長對具體個案為施壓、檢察長濫權要求不為上訴,檢察官並因此聽令而為,則此等官員就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濫權不為追訴罪之共犯,而因有部長涉案,致屬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特偵組專屬管轄之案件。

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他案監聽的合法性

吳景欽

ETtoday論壇2013.09.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08/267466.htm


特偵組以法務部長與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關說為由,分別將之函送監察院與移送個案評鑑,法務部長也因此下台,致引發是否為內鬥的揣測。惟撇開此不論,關於特偵組針對此案的偵查作為,尤其是監聽手段,卻有商榷之餘地。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偵查機關欲對人民為監聽,不僅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或諸如貪污、犯罪結社等之類的重罪,還須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犯罪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得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且根據同法第12條第1項,監聽不僅有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的限制,更須在監聽結束後,將此訊息告知被監聽者。若偵查機關有違此等規定,依據此法第5條第5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刑事司法上,均不得採為證據。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規定,原因無他,正在於監聽乃會對人民的隱私權造成終局性的剝奪,自不能讓執法機關動輒使用,以免陷入警察關家之危險。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雙子星案辦到邱大展為止?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9.htm


台北地檢署針對雙子星案為第二波的起訴,總算有一位市府官員,即前財政局長邱大展被訴,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只是,從檢方的起訴罪名為背信罪來看,不僅讓人莫名所以,是否能為重刑處斷,實更成問題。

根據檢方的起訴理由,即認為北市府前財政局長,明知太極雙星團隊的投標內容不實,卻仍協助掩飾且疑似將評審委員名單洩漏給廠商,因此使太極雙星取得第一順位的優先議約權,致有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使北市府受有損害,自該當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而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藉由職務上的權力與機會而犯之,就須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二分之一。所以,背信罪的法定刑最高為五年,在加重後,其上限即提升至七年六個月,不可謂不重,似也符合檢方建請法院處以重刑的訴求。

黃朝貴怎麼辦?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2.htm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黃朝貴昨天在個人臉書貼文指出,天下雜誌從民國一百年起,陸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標到台南市政府多項文宣標案,因而質疑台南市長賴清德屢獲滿意度第一,與天下雜誌拿到不少台南市政府的標案有關。此說法引發高度爭議,不只天下雜誌要求檢察官公開澄清,台南市政府也高聲駁斥,而該檢察官已在臉書自行刪文。

這讓人想起,去年十月,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也在個人臉書上貼文,質疑「台灣免美簽」以及「中國留學生加入台灣健保計畫」;當時行政院長陳冲指示人事行政總處調查此事,並以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為由,進行懲處。施文儀雖然立即關閉臉書,停止對外發言,並向外交部與長官致歉,但吳育昇代表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對施文儀表示不滿,考試院長關中也發表談話譴責施文儀。

馬總統常高喊「依法行政」,但會不會因為公務員臉書的「政治主張」,有「反藍」或「嗆綠」的不同,而有執法的「雙重標準」?造成選擇性「封口」?大走「言論自由」回頭路?值得全民關注!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民主的最後1里路—人民當家作主的審判制度:陪審團種籽研習營(10/4、10/19、11/2)

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會貪污腐化,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

很遺憾,台灣的司法院以「司法改革」之名,用欺騙人民手法行假改革,不執行在歐美有數百年歷史,讓公民可以真正參與司法審判「陪審團」,而獨創全球獨一無二「觀審制」。「觀審制」如同選舉時,告訴選民如何投票,但到投票所不能投票,根本一點功能都沒有。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完全定價能力 鬼扯市場機制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9.0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today-o5.htm


馬政府堅持電價上漲,一再辯稱此舉乃「反映成本」,並反覆重申「市場機制」概念來支持漲價的正當性。但,只要具備經濟學基本素養的國民都知道,台灣的電力市場大抵屬獨占狀態,台電享有完全定價能力,可將諸如:備載電力過高導致過度投資、高價購電、高價購天然氣及人事成本過高等公司內部經營的腐敗與無效率,輕鬆轉嫁給外部的消費者承擔。所謂市場、成本之說,徒具虛偽性與欺瞞性。

政府應以服務人民為首要任務。國營事業設立雖有特定政策目標,然而最終係為創造全民福祉而存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遂明定「國營事業…以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電力為民生基本物資,每次上漲往往造成其他物價連動上揚,衝擊社會甚鉅。為照顧民生,政府於財政能負擔範圍內,電力價格應維持穩定,即便虧損,也是無可厚非。誠如有經濟學者指出,以經濟福利極大為考量的公營事業,特別是無效率的公營事業,很可能須維持在虧損狀態下營運,才會是最適當的。

遺憾的是,行政院江院長似乎只對經濟官僚們言聽計從,不從健全台電體質、提升經營效率、有效降低成本等方向舒緩台電虧損問題,反廉價地擁抱以漲價為實質的「健全電價政策」。如此本末倒置、棄黎民百姓生計不顧的民選政府,國民何來幸福感可言?


(作者為現任大學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胖達人 阿達市府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8.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9/today-o9.htm


胖達人廣告不實,台北市政府立即大動作找業者協商,卻因要求業者負擔三倍賠償,雙方破局。郝市府隨即號召消費者打團體訴訟,但此舉也引起法界質疑!

胖達人宣傳產品天然,卻加入食用香精,顯有廣告不實,甚至有詐欺之嫌,理當該罰!但郝市府沒把消保法「懲罰性損害賠償」搞清楚,恐害參加團體訴訟的消費者「二次受騙」。

胖達人的麵包並非添加毒奶粉等有害人體物質,也就是沒有發生消費者的健康損害(加害給付),只是產品本身號稱「天然」,明顯有廣告不實;而郝市府要求胖達人賠三倍,是根據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但本條的法律要件是,業者需有「故意所致之損害」(通說認此為加害給付),很明顯的,胖達人「廣告不實」,但並未發生「故意」致「加害給付」(即未發生任何消費者的健康損害),顯與消保法「懲罰性損害賠償」要件不符。

可議的是,郝市府混淆法律要件、不做訴訟評估,就大肆為媒體宣傳,找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姑且不論郝市府是否企圖在司法上扭轉形象,為雙子星案「轉移焦點」,市民要問的是,如果未來團體訴訟敗訴,郝市長是否願意向「二次受騙」的消費者道歉?負起「政治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馬政府的「詐騙式」反核

黃帝穎

極光期刊 2013.08.2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457072.html


馬政府為了讓核四續建,除了故意提出與政府立場矛盾的「核四停建公投」,以高門檻技術操作續建核四外,更已拿人民納稅錢亂買廣告,找反核名人代言等違法侵權手段,遂行其擁核意志。

一、買反核名人關鍵字,詐騙全民

媒體踢爆,馬政府拿人民納稅錢亂買廣告,把反核人士姓名的關鍵字連結上擁核廣告,包括爸爸非核陣線召集人李卓翰、反核作家劉黎兒、綠色消基會董事長方儉等反核人士的名字,在大型入口網站輸入搜尋,皆出現「確保核安 穩健減核」的擁核廣告,而經濟部官員還透露,購買相關關鍵字多達九十二個,這是政府公然侵害人民姓名權。

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把人民的權力還給人民

高涌誠

2013.08.27 本文發表於永社網站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27.html


台灣農村陣線發起的「八一八拆政府、把國家還給人民」與「公民不服從、非暴力抗爭佔領內政部」等活動獲得二萬人上街支持,顯現的就是人民在體制內應有的權力被綁架了,完全無法運作,台灣的民主已到了危險關頭。

本來人民在選出總統、縣市長與民意代表後,應該要有有效的制衡機制監督這些公僕,以免他們亂搞。然而在台灣的這些機制卻是失靈的,因為民意機關與行政權往往沆瀣一氣成為派系或財團的附庸、保守的司法審判還是習於往行政權偏斜、荒唐內鬥的監察院更無監督究責的可能,而最後當人民考慮自為制衡時,卻發現政客已設下重重關卡廢了人民的武功,反僕噬主顯然已成必然。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上的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資料顯示,全國選舉人數約為1760萬人,共劃分為78個選區,除澎湖、連江、金門三個選舉區外,每一個選舉區的選舉人數平均約為23萬人,而該次(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率為74.7%,區域立委當選得票數約在10萬票左右。

於是,當某個選區的選民不滿意該區當選立委的表現,想行使憲法第133條所保障的罷免權時,要先有3人作為帶頭的領銜人,同時間要找到5000人左右擔任提議人,填寫罷免提議書檢附罷免理由,製作提議人名冊填具提議人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還要由5000位提議人一一簽名或蓋章,而在罷免提議案通過後,必須於30日內徵求到約3萬人的連署(一樣要提出身份證資料、簽名蓋章)。罷免案成立後30天內就必須投票(還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當投票人數不到原選區選舉人數二分之一(也就是約11萬5千人)或同意罷免票數未過半時,罷免案就被否決,在剩餘的任期內都不能再提罷免。

以上就是人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立法通過的罷免權行使規定,而縣市長乃至總統的罷免門檻還更高,這很符合(政客們的)人性,不是嗎?只有把人民的罷免權行使門檻與成本訂得高高的,讓罷免成為不可能的事,政客們才能安坐其位、上下其手、胡搞瞎搞,把國家敗壞了也沒事,不是嗎?

與鳥籠公投一樣,罷免違背民意的政客也難如登天。一般人閒閒沒事幹,誰要花幾十萬甚至數百萬的經費與無法用金錢估計的時間成本去搞提議人與連署人名冊?何況,還先不論30 日內要找到3萬人連署的時限是否合理,立委諸公訂定的選罷法竟然還規定「除了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宣傳活動,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准宣傳要去哪裡找3萬人連署?

憲法第12章縱使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是經過政客綁架後,公投法與選罷法反而成為限制人民行使憲法權力的工具。這幾年台灣已經嚐到民主失靈的惡果,政客們選上以後只能任由他玩四年,制衡的工具完全消失,如果再不正視這個問題,國家就完蛋了。人民應該要覺醒了,不論是「八一八拆政府」或是「憲法133實踐聯盟」,其實都在訴求制衡的重要,希望人民都要站出來,要求政客們把人民的權力還給人民!


(作者為永社秘書長,律師)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行政院搞不懂毀損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8.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3/today-o4.htm


抗議大埔強拆案的學生,日前闖進行政院朝大樓外牆潑漆,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說,已依涉嫌毀損公物及破壞古蹟,移送地檢署處理。然而,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單純潑漆並不構成刑法「毀損罪」,但政院仍執意將學生移送法辦,若非法律素養不足,就是企圖興訟擾民、恫嚇學生,用浪費司法資源的方式,達成「打壓異見」的政治目的。

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很清楚,必須要造成別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才能成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指明:「刑法第三四五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而學生的「潑漆行為」,並未造成行政院外牆或內政部任何公物「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即可回覆原狀,根本無從構成毀損罪。

更明確的案例是,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對景福門的黨徽塗漆,遭台北市政府依毀損古蹟等罪函送法辦,而二○○九年十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台北府城東門上的黨徽圖案,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應保護古蹟的範圍,但被告等人為表達政治訴求,僅以白漆塗刷,而非敲打破壞,且古蹟修復尚未完工,仍可回復原狀,不具毀損古蹟犯意,行為也未達毀損古蹟程度」,足見單純潑漆不構成刑法毀損罪,請江宜樺院長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不要打壓學生的言論自由!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論酬庸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8.2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51940


關於「酬庸」二字,長久以來老是莫名其妙沾染負面色彩。在政治上,凡是被人貼上「酬庸」標籤者,往往怒目相向,繼而拔劍相鬥。上週監察院長王建(火宣)與十九位監委隔空亂鬥的戲碼,恰可驗證本文這段開場白,並非空言。

其實,許多輿論都誤解了「酬庸」的真正奧義。線上查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其中將「酬庸」簡單解釋為「給予出力的人報酬」。詳言之,給過去曾經或未來即將幫助自己的人,於事前或事後提供相當的報酬,此舉既符合人情義理,也是職場上天公地道的鐵則。在政壇上,倘若被酬庸者能適才適所,追求國家利益、提昇人民福祉的話,這種類型的酬庸筆者權稱其為「良性酬庸」,不僅不該遭受非難,反應積極鼓勵才是。舉例來說,早在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陳長文大律師即曾於某報撰文盛讚王建(火宣)「不畏強權、不懼流言、不圖私利、敢為敢言,在清廉的道德光環上,在凝聚社會信任的面向上…國內政壇人士無人能出其右」云云,觀乎此次監察院王院長不以家醜外揚為恥,勇敢揭發同僚是「酬庸監委」「混球監委」的鋼砲作為,陳長文大律師五年前的盛讚,如今看來,果然不虛。由此觀之,王院長擔任監察院長一職縱屬酬庸,筆者認為也是值得嘉許的「良性酬庸」。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馬總統心中,命案真相不如喝花酒

黃帝頴

極光期刊 2013.08.20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444388.html


一、前言

對於「軍事審判法」三讀通過,卻拖延生效時間,洪仲丘父親洪吉端感慨的說,「若馬總統有心管到底」,在立法院諮文送達時應第一時間處理公告,讓事件趕快落幕,因此洪父質疑馬總統「採用拖延戰術」。

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對此回應,「軍事審判法」馬總統會等到立法院咨文送達總統府後,依照憲政程序盡快處理。立法院8月11日指出,全案正在作業中,立法院會盡快處理,將咨文送達總統府,果然在輿論的壓力下,軍審法於8月15日生效,但過程中,軍審法在立法院待了6天,與會計法的1個工作天顯不相當。

二、命案真相不如喝花酒

憲法保障人民「拆政府」

黃帝穎

想想論壇 2013.8.20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public/articles/view/1139


苗栗縣長劉政鴻自認「天賜良機」地偷拆民宅,讓前行政院吳敦義承諾大埔住戶「原屋原地保留」徹底跳票後,不論是訪美的馬總統,或是在台灣出席活動的吳副總統,都遇到如影隨行的「今天拆大埔 明天拆政府」公民嗆聲。

事實上,人民主張「今天拆大埔 明天拆政府」,正是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中,最高價值的「政治性言論」,應受國家最大限度之保障。在世界民主國家中,除非言論涉及「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否則政府不得對人民的言論自由,為任何非法干預。簡單的說,人民主張「拆政府」,只要沒具體的爆裂物、武器等事證,民主國家都應保障人民有「拆政府」的言論自由。

可惜馬政府常搞不清楚憲法的規範、看不懂自己通過的人權兩公約,如:徐世榮教授遭警察與國安人民非法逮捕,就是明顯踐踏憲法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的案例!還有近日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等團體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路權,計畫舉辦音樂晚會,卻遭苗縣府以「會影響辦公與周遭用路權」等抽象理由駁回,也是政府公然踐踏《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第14條「集會自由」的具體事例。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要求監委彈劾王建煊院長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針對日前19位監委發表聯名共同聲明,連署要求王建煊院長下台一事,「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今(19)日下午前往監察院遞交檢舉狀,要求這19位監委應立即針對聲明中所指,王建煊院長明知故犯監察法第12條「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之規定,顯有違法失職情事部分予以彈劾。聯盟認為,既然該份聲明已獲得2/3以上監委聯署、獲有高度共識,因此監察委員若認為自身處理張通榮關說彈劾案未過乃是一本良知,庶可無愧職守,則對於王院長干預個案的情形,監委應本於職責,立即通過王院長的彈劾案。聯盟表示,在有高度共識之下,通過彈劾案應是「桌上拿柑、易如反掌」﹗

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你敢有聽著咱的歌》是誰的

江雅綺

蘋果日報 2013.08.1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817/35226971/


根據報導,由歌劇《悲慘世界》《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歌曲改編的台語版《你敢有聽著咱的歌》,填詞者吳易澄醫師本希望能向擁有著作權的華納國際公司取得授權,但卻沒有獲得正面回應。

15日並經該公司來電告知,原作曲者拒絕授權,希望不要再使用這首歌曲。由於著作權的爭議,目前網站上的音樂連結均已下架。筆者是《悲慘世界》的粉絲,看過小說、音樂劇、改編電影,深深受當時法國社會底層階級飽受壓迫的不幸與血淚所感動。雖然《悲慘世界》的背景,設定在19世紀的法國,但故事中所呈現的不公不義、貧富差距、弱勢者被剝削且得不到法律與制度同情的慘況,放在各種時空,都可以找到類似的主題。

對原作有加分效應

近在眼前,洪仲丘案正是一個讓人落淚的實例。筆者相信,8月3日的凱道白衫軍運動,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聚集那麼多人,與其說是男性們共通的軍事洗禮經驗,更不如說是人類共通的受壓迫、被制度所遺棄的經驗。筆者在當天看到很多女性參與,此運動的訴求超越性別,可以為證。

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成立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由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李彥賦等人發起的「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今〈16〉日下午前往監察院邀請王建煊院長出任聯盟的召集人,具體推動「廢除監察院」。由於監察院人員表示,王院長今日不見客,不受訪。聯盟發起成員李彥賦、王威中、江肇國、林智鴻等人在求見無門下,於監院門口直接召開聯盟成立記者會,並提出四項訴求:

一、繼續邀請王建煊院長擔任聯盟召集人;

二、要求立法院刪除監察院預算;

三、要求馬英九總統不提名下任監察委員;

四、要求朝野堆動修憲廢除監院。

聯盟發起人李彥賦表示,監察院自從重啟運作後便屢生爭議,許多明確違法的案件,例如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的銷毀公文案或日前台東縣長鄺麗貞颱風天出國失職案,都要拖到第二次彈劾會議才獲通過,已經讓許多人民失去對於監察院的信任。如今監察院對於已經一審判決有罪的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案,居然開會兩次都無法通過彈劾案,甚至傳出張通榮宴請監委的爆料內容。李彥賦認為,監察院目前的運作情況已令人十分失望,既然在過去停擺期間對於整體憲政運作並無多大影響,王院長既已提出改革的第一槍,便應勇於承擔、堅持到底。同為發起人的王威中表示,馬英九的歷史定位是無能,而在張通榮彈劾案件中更可以看出來監察院的歷史定位就是無能!因此,他也呼籲王院長主動辭職,擔任本聯盟的召集人,跟我們一起加入憲政改革之路、推動廢除監察院!

聯盟發起人嗣後欲進入監察院,直接將「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召集人」的聘書交給王院長,不料卻遭監察院人員及警察阻擋,期間並發生推擠。監察院人員嗣後表示王院長雖然人在院內,但卻不願接見。聯盟發起人王威中更呼籲,王院長不應只是假改革,聯盟日後將持續與監察院院長室聯繫,希望王院長加入推動改革的行列。


民間推動廢除監察院聯盟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CYabolishment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從刑事法教授與千名律師連署說起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8.0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6/today-o1.htm


政大教授徐世榮對馬總統車隊高喊「今日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遭警察以「公共危險罪」逮捕後移送地檢署,引發二十八位大學刑事法教授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還使台灣宛如回到戒嚴時代。更有九百多位律師連署「一群律師對近日抗議群眾疑遭違法逮捕事件之聲明」(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bmDWLL5cTf7k-uLL5E9jPETSHsWn4zXZtyPzhViqL7M/viewform),抗議政府違法濫權、踐踏人權。昨天徐教授也針對下令濫權逮捕的國安局長與警官,正式提出職權妨害自由等刑事自訴,這些下令違法逮捕的高階官員,與目前洪仲丘案的高階軍官一樣,涉犯刑法「職權妨害自由罪」。

人民監督政府的言論,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限度的保障,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也是兩公約明文保障之意見自由。而徐教授的行為,正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警察依法不得任意逮捕,否則就是違法濫權,應負刑事責任。在徐教授提告後,人民要持續觀察的是,因濫權逮捕最後被判刑的,是下令的國安局長、警官?還是又推給第一線的執法警察,讓基層警員淪為「陳毅勳第二」?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尊重人權,停止濫捕及濫權!(徐世榮教授個人聲明)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2013/08/05


1.當天(7/23)我配合員警之要求,二度自主的退出管制區,我被逮捕的位置是在管制區之外。

2.我認為我的行為是和平的意見表達,是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國安單位及警察之行為明顯是違法濫捕,這不僅侵犯了我在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也造成了我身體上的傷害。

3.國安單位及警察逮捕我的罪名為嚴重的「公共危險罪」,後來再加上「妨礙公務罪」,我認為這明顯是羅織罪名,國安單位及警察之行為已造成了違法濫權,意圖以此來恫嚇一般人民,這恐也讓台灣回復至過往的戒嚴時期。

4.國安單位及警察之執法應有一條不可逾越之紅線,即不可侵犯人民於憲法及法律上所保障之權利,惟近來國安單位及警察卻是頻頻跨線,隨意或恣意侵害人權,造成了台灣民主憲政的嚴重倒退,我的被捕只是其中的一個個案。

5.為了恢復及保障人民應有之權利,在許多學者及律師的共同協助之下,我嚴肅的提出告訴。



(記者會新聞稿:http://ppt.cc/FZOj

【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記者會新聞稿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於7月23日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同學針對警方違法濫權之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義務律師黃帝穎表示,將刑事責任推給下屬是馬政府一貫的卸責風格,因此他並呼籲,第一線執法警員不要以身試法,成為第二個陳毅勳。

有鑑於人民監督政府之言論乃屬「高價值言論」,應受最大限度保障,此乃民主法治國家之重要原則,亦為兩公約所保障之意見表達自由的基本精神。而徐教授及洪同學於7月23日所為之和平倡議,係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表達之範圍,依照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國家並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但國安局及警察單位卻以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及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為由,對徐教授施用強制力逮捕,並無故剝奪其人身自由長達12小時;洪同學則是遭到警方刻意拉扯推撞並撂倒,導致後腦頭皮裂傷,警方甚至在急診室外準備將其強制帶回警局。

徐世榮教授及洪崇宴同學於今日由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陪同,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人涉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等罪。此外,被告三人因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134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時間: 8月5日(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主辦:永社
出席: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


*現場照片:http://ppt.cc/Z4ow
*徐世榮教授個人聲明:http://ppt.cc/ymsg



2013年8月4日 星期日

【記者會 採訪通知】 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


時間:85日(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在723於管制區內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

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先生對於警方傷害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三人,並於明日(8/5正式提告。


出席:
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


主辦:永社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與談資料)


吳明敏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詹順貴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現場錄影:http://ppt.cc/OOrV

*座談會相關資訊:http://ppt.cc/g-qK


(檔案開啟若有問題,請來信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現場影音)

(與談資料:http://ppt.cc/uUyi


【主持人劉志鵬 /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永社監事
與談人吳明敏 /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與談人
吳明敏 (第二段)
徐世榮 /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與談人詹順貴 /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詹順貴 (第二段)
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第二段)
【特別加場】逮捕注意事項(詹順貴) *約於7:17處開始



國防部 國賠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2.07.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29/today-o4.htm


洪仲丘命案,軍方日前拋出國賠洪家一億元的說法,姑且不論這是否因為全民「要真相」,軍方想以高額國賠金「轉移焦點」,單從法律上分析,國防部依法應先查明事件真相,才可能對洪案中有故意或過失的公務員,進行賠償責任的分配。然而,軍方有人先喊出賠一億元,似乎是要提醒犯錯的軍官預先脫產?最後的國賠就是全民買單。

二○一一年十一月,江國慶命案軍方國賠一億元,國防部也對馬總統任命的首任國防部長陳肇敏聲請「假扣押」;但荒謬的是,國防部在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佈新聞,形同「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民事上,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而執行無結果,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但國防部公然違反正常法律經驗,讓真正違法濫權、害死江國慶的陳肇敏等人順利脫身,江國慶案的一億元國賠由「全民買單」!

如今,國防部似要「故技重施」,在洪仲丘命案又「敲鑼打鼓」說要賠一億元。縱然國防部在輿論痛批「國賠說」目的是「轉移焦點」後,否認有國賠說法,但其通知害死洪仲丘的軍官「脫產」的效果,已和陳肇敏一樣。簡單地說,犯錯的軍官永遠不必賠錢,國防部所謂「國賠」,就是要全民買單!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美國經驗談座談會(現場影音+與談資料)

《司法改革雜誌》97期(2013.08),74-78頁
座談紀實 http://ppt.cc/r4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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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暨引言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永社常務理事
(書面資料:http://ppt.cc/Yztj




主談人:鄭文龍 / 律師、陪審團推動聯盟召集人
(書面資料:司改藍圖http://ppt.cc/LSJ3、訪美報告http://ppt.cc/BEa4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與談人:黃國昌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問題討論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聯合聲明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      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      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度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       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